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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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每年进行一次,评奖在每年十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确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奖学金的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年及之后秋季入学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评定等级和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如下:
1.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2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12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10000元/年。
2.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4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年。
3.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4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6000元/年。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二)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因本人主观过失或过错,出现医疗、教学等事故者。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六)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七)因私出国留学、疾病、怀孕、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八)按照研究生的基本学制3年进行评定和发放,不论何种原因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内不得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九)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课业成绩、临床考核成绩、中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下学年一、二等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订及修订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异议等。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各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委会,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不同年级、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临床型和非临床型研究生,因评定标准不同,各单位按照评定办法分开评定和划分名额。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评定中,可根据本院所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学校制定的方案前提下,制定本院所该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补充细则。补充细则提交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者,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各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会申请。各单位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并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各单位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及申请情况,核准最终获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的名单,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