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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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共19页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共19页

附件一: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乘用车生产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汇总修改版20200224

乘用车生产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汇总修改版20200224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要求和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调整。

其中,对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手续的乘用车企业进行的考核,本附件准入条件中第二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对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企业因申请变更而进行的考核,第5、6、7、8、9、15、16、17、25、27、31条款的有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所有否决项、第21条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全部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在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有发动机建设要求的乘用车生产企业,第10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他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底盘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2.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附件一: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最新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最新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一:据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注1:完整车辆:定义见GB l6735-2004第3.5条: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GB/T3730.1-2001中第2.1.1.11款:专用乘用车: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第2.1.2.3.5款:专用作业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

例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第2.1.2.3.6款:专用货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5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 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新能源汽车_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_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_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一、引言新能源汽车是指以可再生能源为动力的电动汽车,具有环保、节能、低碳的特点。

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准入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作业指导书旨在规范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的工作流程,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高效进行。

二、审查范围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创造工艺;2. 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3. 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能和防护措施;4. 新能源汽车的环境适应性和耐久性;5. 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寿命和续航里程;6. 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和充电安全性。

三、审查要求1. 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申请企业应提交新能源汽车的详细设计图纸、创造工艺、技术参数、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 进行现场检查:审查机构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线设备、质量控制流程、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检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能力和条件。

3. 进行实车测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实车测试,包括行驶性能、安全性能、电池寿命等方面的测试,确保新能源汽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进行充电设施检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充电桩的安装位置、电气安全性、充电速度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审查流程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审查机构,包括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图纸、创造工艺、技术参数、测试报告等。

2. 审查机构初审: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设备、质量控制流程、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检查。

4. 实车测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实车测试,包括行驶性能、安全性能、电池寿命等方面的测试。

5. 充电设施检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充电桩的安装位置、电气安全性、充电速度等方面的检查。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1、生产现场及库房(整车库、零部件库、工模具库等)应整洁,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物流方向相适宜,保证物流通畅、标识清晰;工位器具及生产线上的吊具等设计合理,必要时应软化,保证产品在制造过程和贮存过程中的防护;2、区域标识:部门、车间、库房/在线货架、人行/车行/物流通道、不合格品、合格品、待处理品、待检验品、模具摆放位置图、整车/零部件库位图等;3、如何保证物流配套(不会出现装错轮胎、颜色错误、配置错误等)。

4、公司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备的台帐、清单清晰,有相关购置票据,使用时间在规定的折旧期限内。

重组或者资产转让的,要有明确的协议、合约界定设施设备仪器的所属。

1、现场参观和审核。

2、查阅相关的证据,如公司建设方案、公司生产布局规划、存储运输及现场管理的规定、工艺流程及产品标识的规定等。

3、设备清单及购置3生产部、改装车间、质检部、技术部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

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 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

其他专用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车的企业,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1、获许可时的规定可在中机中心、企业查阅当时的报告。

年销售量与获许可时的规定不适应时(低于获证许可时数量/销售收入的50%,可作为不符合。

本条适用于监督检查及企业扩展新品种2、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依据企业购置设施设备的票据核算资产原值,且不得超出折旧期限3、生产纲领可结合企业项目建设报告(申请书)、主要生产环节的加工能力核算,结合产品在国内的市场情况及份额确定1、工商注册登记2、生产、检验设备清单、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购置价格,设备折旧规定3、项目建设报告(申请书)、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设备加工能力说明4、产品介绍及市场定位,产品规划现场参观和审核。

三轮车、低速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三轮车、低速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三轮车、低俗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序号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解释(低速汽车)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的方式及程序核准,地方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符合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税收征收法、汽车产业政策等,能提供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

企业设立纳入当地工业或者区域发展规划,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具有环评、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2* 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3*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与三轮汽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小于8000万元。

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与低速货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小于10000万元。

4*生产纲领不低于5万辆。

连续两年的年生产量不得低于2000辆。

生产纲领不低于5000辆。

连续两年的年生产量不得低于500辆。

5* 应至少具有驾驶室、车架、货厢、后桥四大总成中三个总成的自制能力。

驾驶室覆盖件必须采用正规模具生产。

应有漆前处理设备和封闭式涂装生产线,且符合环保要求。

如驾驶室、或车架、或货厢为外协生产,配套厂家应提供满足本条款要求的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

应具有驾驶室、车架、货厢、变速箱、车桥五大总成中三个总成的自制能力。

应具有焊接或铆接、冲压工艺和相应设备。

应有漆前处理设备和封闭式涂装生产线,应采用电泳工艺及相应设备,且符合环保要求。

6*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配线。

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整车装配线,具有流水作业的驾驶室内饰及附件装配工序和工位。

7*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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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请浏览后下载,资料供参考,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说明: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中机中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作业指导书

中机中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规定
作业指导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有关规定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规定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旳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鉴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所有否决项均符合规定,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他状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成果未到达本注中第(1)条规定期,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到达本注中第(1)条规定旳,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到达第(1)条规定旳,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新)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
说明: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注: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

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补充准入审查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料1、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许可准入产品的比较说明企业应在新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技术结构和原理)、公告参数/技术备案参数等方面与已许可准入产品作以比较,并详细描述两种产品在上述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企业信息、设计开发能力和产品开发方式、生产能力和条件、检验测试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申请书》。

其中某方面若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新能源汽车生产条件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

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自我评估报告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重组、迁址、新建分公司、新建技术中心或生产线等情况,可以省略《自我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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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审核作业指导书
说明: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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