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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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
作者:曹守晔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日期:2010年11月16日
一、司法解释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合同法》——大家知道是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起到支架作用的法律,与物权法、侵权法都是民法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合同法》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开创了我们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合同法律制度统一的先河。这样一个大法出台以后,对于各级法院来说就是怎么样实施这部法律,在审判实践中怎么样适用。学者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周全、严谨、科学的司法解释,也有学者认为法典的出台就意味着法学研究的终止,法典的出台是法学研究的坟墓。这种说法我认为有点儿道理,但是不是绝对的,好像是立法机关把法典制定出来了,争论就应该画上句号,到此终止了,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摆在法院面前最重要的任务是怎么样保证新出台的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把法律条文通过司法活动落实到现实的生活当中去,这一点对法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职责所在。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保证法律实施很重要的一种形式。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式,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启动而言,我们有被动批复,也有很多的是主动解释。所谓被动批复是指: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某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作出批复,还有就是中央有的部委认为某一个问题需要做司法解释,建议我们做解释;也有很多大的解释是我们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
法院主动做的解释。比方说我86年作为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赶上了《民法通则》颁布,很荣幸地参与了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起草司法解释的工作,后来先后参与起草了《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对于法院来说,怎么样保障新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这是头等重要的任务,实际上法院在这项工作当中发挥了它应有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积极主动的有所作为,在法律原则的范围以内,为全国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统一了全国各级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和标准。这是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
我们国家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相同的地方。大家知道,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像我们盖楼,事前有一个蓝图,而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于立法来说虽然每一年都有一个立法计划,但是实际上也会做一些调整,特别是八十年代的时候,现在立法的计划性大大增强了,在过去是“宜粗不宜细”,经济体制改革那方面急需就先制定那方面,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们国家立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制定哪一部法律,先制定哪一部法律,后制定哪一部法律,都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在立法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也起到了试验场、排头兵、先行者的这样的意义,特别是前些年还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大家看一看很多立法,包括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保险法》、《国家赔偿法》,更早的一些法律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立法的时候立法机关都大量的吸收了在法律出台之前的司法解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解释对于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的作用,对于立法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
有利的条件,对于市场交易在客观上的规制、对于公民、法人的合同行为有间接指引的实践意义,这个问题我就不展开了。司法解释还为法律教学、法学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是司法解释对于立法实践、教学研究的实践意义。
二、司法解释怎样理论创新?
司法解释的创新以理论的创新为前提。我所说的理论创新,在研究方法意义上,是我们制定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争议比较大的司法解释,除了总结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以外,除了吸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和国外的判例以外,特别重视吸收国内外的著名学者,特别是法学家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成果,始终结合审判实践,始终站在理论前沿,始终站在国际前沿,进行系统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注意运用全球思维、辩证思维、国情思维、创新思维。怎么样理论创新?理论创新必须审时、度势、悟道、谋局。一是审时,明辨历史方向,把握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始终与全球化发展潮流相适应,与党的事业和国家利益共奋进。二是度势,敏锐洞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因势利导,增强研究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三是悟道,透过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本质,从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探究法制规律,科学认识内在联系。四是谋局,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当前中国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强对民商法理论和实践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通盘考虑、科学安排,为大局服务。
司法解释的创新以合法的根据为基础。做司法解释或参与立法都需要做一些研究,根据我们自己对立法精神的把握、了解的实际情况、学到的知识做一些法
律实务研究。我们做的研究与在学校科研机构做的教学研究最大的区别,是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研究,因此更多的是围绕司法审判实践,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的精神针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充分吸收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这样的研究方法,我想对于在座的同学们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合同法解释,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而且这个理论能够自圆其说、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具有说服力。马克思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抓住根本,就是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容易为群众理解,容易为群众掌握的司法解释,才能够在促进和保障法律实施当中发挥最大的效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才能有公信力、权威性。
司法解释的创新以完善为特点。在作研究的时候,无论是在最高法院作法律实务研究,还是我们在学校做法学理论专题的研究,都有自己的研究特点。在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上,我想,如果说法学思维的特征或者叫跟本特征是怀疑和批判的话,从事司法解释的研究,对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有的时候我们参与立法的研究,它的特征最主要是在遵循立法原意、维护法制统一的框架内的完善、建设、发展和创新,弥补立法的缺陷,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这里面有没有批判的意思在内呢?如果说有的话也不像一个纯粹的理论学者那样的锋芒毕露的批判,而是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并通过分析问题找出对策,这种研究是一种拾遗补缺的研究。思维方式以人为本,始终保持思想活力,始终有一个人文的思维。但你们作为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决不能把自己局限在象牙塔之内,除了要有全球思维、辩证思维、国情思维,必须具有创新思维。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面对当今体制转轨、利益冲突、贫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