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高健与吉林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健与吉林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素香赵芳芳刘晓希【审理法官】田素香赵芳芳刘晓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健;吉林广播电视台【当事人】高健吉林广播电视台【当事人-个人】高健【当事人-公司】吉林广播电视台【代理律师/律所】樊莹莹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莹莹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莹莹【代理律所】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健;吉林广播电视台【本院观点】关于确认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确认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根据高健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高健2005年入职吉林电视台,其2017年9月11日辞职。
高健与吉林电视台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吉林电视台没有明确告知高健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8年12月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也不能以此为时间节点否定双方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吉林电视台主张以此时间点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没有事实依据。
高健离职后,因缴纳社保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其2018年9月3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没有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吉林电视台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健主张的与台聘职工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问题。
高健认可其为组聘记者,区别于台聘,组聘所有记者的工资均低于台聘。
因吉林电视台作为用人单位,有自主招聘人员、分类管理、分配劳动报酬等的权利,吉林电视台按照高健提供的劳动,已经支付了高健的劳动报酬,无法认定高健应与台聘记者的工资为同工同酬,其主张差额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作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发布时间:2013-02-01 09:10:5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吕琦律师解读:人民法院收到此类案件的立案请求,不能以该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拒绝接收,而是先接收后进行审查如发现该案确实不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告知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吕琦律师解读: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告知劳动者同时必须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该条规定防止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相互推诿造成劳动者告状无门的尴尬处境。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代锦华与吉林财经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代锦华与吉林财经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财经大学;代锦华【当事人】吉林财经大学代锦华【当事人-个人】代锦华【当事人-公司】吉林财经大学【代理律师/律所】陈子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柳沐青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汪艳秋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子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柳沐青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汪艳秋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子华柳沐青汪艳秋【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财经大学;代锦华【本院观点】一、关于吉林财经大学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代锦华于2001年9月入职,吉林财经大学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吉林财经大学应该支付代锦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的二倍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吉林财经大学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代锦华于2001年9月入职,吉林财经大学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吉林财经大学应该支付代锦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的二倍工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代锦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内向吉林财经大学主张权利。
在代锦华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代锦华于2019年12月才向仲裁委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吉林财经大学无需支付代锦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为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标准,正确、及时地审理我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现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仅供吉林省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参考使用。
问题一: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问题二: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第三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案外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对案涉特殊动产有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6(000)032
【摘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总页数】4页(P45-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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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7年12月21日一、劳动关系认定1、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经营权人自行聘用的代班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经营权人自行聘用的代班司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代班司机因工伤亡,代班司机或其近亲属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2、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与因工伤亡务工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有哪些?非法用工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因工伤亡务工人员之间不构成有效劳动关系。
但因工伤亡务工人员或其近亲属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非法用工单位的民事责任范围应当参照有效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已经付出相应劳动的务工人员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应予支持。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与务工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与务工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务工人员或其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4、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其与该单位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要求上述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5、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聘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如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要求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应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履行6、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双方因岗位调整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颁布日期:20060814 实施日期:200610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来源:时间:2011-6-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有统一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补缴以及补缴的基数、时间节点及手续的办理等各地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
曾经有的地方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补缴,但是因为社保窗口不予办理,只有形式上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在拿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后才能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
此类情况只要是在时效内劳动仲裁基本上都是受理的,法院亦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与否作为前置程序来要求,今后类似的情况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举缩短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原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多是涉及所有制形式转变的,局限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下的政府行为,往往是依照政府红头文件进行的改制,有些地方法院基于政府文件而消极对待甚至寻找借口不受理,乃至面对有些非政府主导的企业自行改制行为往往也以此对待。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7•【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案例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并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
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员工手册》摆放于公司前台显眼位置可供查阅,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
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
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501号]案例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基本案情】陆某于2014年10月31日与某汽车配件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就业规则》《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
《就业规则》第68.4.7条和《员工守则》第71.1条规定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并将此类行为作为解雇事由之一。
2019年10-11月期间,陆某和同事丛某互相多次代刷卡,某汽车配件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吉高法〔2020〕170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高法〔2020〕1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保证法律适用统一,就《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十九条的适用问题,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依法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再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适用“双赔原则”或“补差原则”的问题,省高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吉高法〔2020〕121号),已被采纳。
2020年6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06号),明确采纳省高院司法建议。
2020年6月19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转发〈关于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的通知〉的通知》(吉社保函〔2020〕55号),明确在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按照司法建议书内容执行。
为统一裁判标准及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事案件1.双赔原则。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依法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再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适用“双赔原则”。
2.停工留薪期问题。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如一方当事人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审理法院可向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函询,由其对停工留薪期予以确认。
停工留薪期不适用司法鉴定。
二、行政案件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既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也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1〕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2001.04.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疑难解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疑难解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展开全文12月11日,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现场研讨会在泰安市召开,会议内容为“研究讨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疑难问题,在仲裁内部统一法律法规标准”。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陈新主持会议。
省仲裁院领导、全省16市及泰安市6个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业务骨干等33人参会。
会上,与会人员就涉及“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18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
张律师了解到第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与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张律师对此问题多次整理并转发案例,在山东省内可以说是一个相当混乱的问题,确实算得上是疑难问题,张律师再次对此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参考。
本期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人社部、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及观点,附22地30多份地方性意见,针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可以算是最全面的梳理了吧?本期目录索引一、个人观点:不属于劳动关系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属于劳动关系三、人社部:不属于劳动关系四、山东省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五、青岛市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六、山东省高院:属于劳动关系(一)山东省高院撤销潍坊、聊城等地判决,再审认定劳动关系(二)农村居民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政府补贴,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三)农民没有退休时间七、他山之石(一)北京市:不属于劳动关系(二)广东省:不属于劳动关系(三)江苏省:不属于劳动关系(四)浙江省:不属于劳动关系(五)福建省:不属于劳动关系(六)江西省高院:不属于劳动关系(七)重庆市:不属于劳动关系(八)四川省:不属于劳动关系(九)吉林省:不属于劳动关系(十)辽宁省:不属于劳动关系(十一)深圳市:不属于劳动关系(十二)佛山市:不属于劳动关系(十三)南京市:不属于劳动关系(十四)齐齐哈尔:不属于劳动关系(十五)天津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按劳动关系处理&仲裁不予受理、法院应受理(十六)安徽省:修改为特殊劳动关系,需单位主动终止(十七)徐州市: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十八)福州市:劳动关系持续至单位终止(十九)淄博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依法享受我国四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十)东营市:属于劳动关系一、个人观点:不属于劳动关系《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陈洪兵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洪兵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吉03民终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迎春王玉敏毕莹【审理法官】田迎春王玉敏毕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洪兵;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陈洪兵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洪兵【当事人-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大平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大平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大平【代理律所】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洪兵【被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不可抗力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扣押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6年7⽉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条⼈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的⽀付⼯资争议,⽤⼈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通知劳动者拒付⼯资的,书⾯通知送达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因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产⽣的争议,⽤⼈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书⾯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后产⽣的⽀付⼯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期的,⽤⼈单位承诺⽀付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第⼆条拖⽋⼯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为由主张不再⽀付的,⼈民法院不予⽀持。
但⽤⼈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资的书⾯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单位的⼯资⽋条为证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以及应否⽀付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产⽣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依法起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后,请求⽤⼈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保证⾦、抵押⾦、抵押物产⽣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续产⽣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依法起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院社会保险司法解释汇总(超详细太全面
最⾼法院社会保险司法解释汇总(超详细太全⾯ 最⾼法院社会保险司法解释汇总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医疗费以及⼯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的纠纷。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 第⼀条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发⽣争议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4、《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适⽤法律问题的答复》 ⽢肃省⾼级⼈民法院: 你院(2010)⽢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种意见,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的合法权益。
此复。
5、《最⾼⼈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有关政策的通知>》(法(2006)332号) 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进⼊企业⼯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适⽤关于职⼯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徐宁璟与吉林市烽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宁璟与吉林市烽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1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卓刘静付婷婷【审理法官】陈卓刘静付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宁璟;吉林市烽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徐宁璟吉林市烽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宁璟【当事人-公司】吉林市烽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吕普昌吉林佰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吕普昌吉林佰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振宇吕普昌【代理律所】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吉林佰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宁璟【被告】吉林市烽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徐宁璟提交的证据中显示交易日期为2010年5月5日,与徐宁璟请求确认2018年4月14日至2020年3月2日与烽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无关,不予采信。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主要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及人身依附性,当事人应围绕从属关系和人身依附性进行举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主要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及人身依附性,当事人应围绕从属关系和人身依附性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奉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奉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1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卓刘静付婷婷【审理法官】陈卓刘静付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梁奉欣【当事人】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梁奉欣【当事人-个人】梁奉欣【当事人-公司】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冬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王蕾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冬梅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王蕾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冬梅王蕾【代理律所】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梁奉欣【本院观点】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增加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梁奉欣主张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梁奉欣应在2008年9月知道其被用工已满一年,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主张权利,梁奉欣于2020年3月30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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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5.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法院不宜判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释明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拒绝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释明可以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拒绝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7.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可按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获得的工资,扣除加班费及其他非常规性、风险性、福利性的奖金和提成等项目后的工资确定。
8.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用工不满一年的,自用工结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劳动报酬9.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1)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由用人单位安排与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加班时间。
用人单位为了安全、消防等目的安排劳动者在非本职工作岗位值班,且安排了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的除外。
(2)计算加班工资,双方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在岗时间对应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对应工作时间的实得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应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费。
(3)门卫、仓储、安保等特殊岗位,用人单位安排了休息场所和休息时间的,休息时间可以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10.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能否支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1.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能否支持?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具有劳动合同订立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除外。
(3)可以认定为劳动者原因的其他情形。
1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已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主张不予给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1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主张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同意终止或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1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1)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
上述工资组成部分中的年终奖金、提成等应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相对应;(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无需分段计算;(3)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未工作而无工资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5.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能否支持?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劳动者举证证明劳动行政部门不行使职权且符合法定给付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五、社会保险1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应当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应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退休发生争议的,是否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退休发生争议的,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8.垫付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否应当受理,如何处理?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费的承担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其应承担部分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或按个人账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因社会保险费缴纳与实际劳动关系不符,二者费率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予支持。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如何处理?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权利。
20.劳动者未经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劳动者未经工伤认定而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告知劳动者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2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如何处理?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经释明法律后果后仍然坚持该诉讼请求的,劳动者为农民工的,应按《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劳动者为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应按《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其他劳动者可以参照执行。
六、仲裁与诉讼衔接22.劳动者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为由直接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为由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告知其终止案件审理。
23.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否认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已认可事实的,不予支持,对方当事人认可或有充分证据能够推翻该事实的除外。
24.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如何处理?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实体裁决,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但在一审时提出的,不予支持;仲裁机构未经审理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在一审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25.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机构未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机构未予支持,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坚持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