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 合同的节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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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 合同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
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建筑服务。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
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
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 1 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
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
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
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
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
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 9%,
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 3%。据此,我们可以大概
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 X,
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9%÷(1+9%)-建筑劳务
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
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
X
推导出: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
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 13%,于是,推导出临界
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
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3%÷(1+13%)=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
价税合计=48.18%×X
6、结论
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
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
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
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
利。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
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
利。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
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
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案例 1: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
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合同总金额 1000 万元,劳务公
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 500 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
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 1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
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9%÷(1+9%)-500×13%÷(1+9%)
=99.09-76.58=22.51(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 527[500×13%÷
(1+9%)]>481.8[48.1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
计 1000 万],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节约增
值税 6.62 万元[29.13-22.51(万元)].
案例 2: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
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双方拟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
1000 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 150 万
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
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
购买辅材均取得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
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9%÷(1+9%)-150×13%÷(1+9%)
=99.1-22.97=76.13(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 185[150×(1+13%)
÷(1+9%)]<481.8[48.2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
合计 1000 万],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
的应缴增值税节约 47 万元税[76.13(万元)-
29.13(万元)]。
(四)建筑劳务公司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方签
订“清包工”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
巧是:
1、当建筑劳务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
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
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
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
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
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