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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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师大校字【2005】117号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的学生待遇,并应在被通知后三天之内离校回家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

课程与选课

第六条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年制制定教学计划,专科专业按三年制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四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三年计。

必修课是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基本规格所开设的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

划规定的序列修读。分为公共必修课、学院通识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发展能力与特长的课程。学生在

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选修课程。选

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修。公

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职业技能类、健康教育类等。本科

学生选课不少于6学分,专科学生不少于4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指与本专业密切联系或相关性较强的专业提高课程,旨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原则上本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30%,专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15%。师范类专业学生至少要选足两门教育类选修课。

第七条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山东师范大

学选课实施办法》进行选课。

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特殊原

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批准可减少选课学分数,但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数的二分之一,由此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

规定情况下,本科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专科延长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

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起实行选课。

选课要求详见每学期选课手册,不参加选课者,不能获得课程学分。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

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

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

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未经批准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证明),

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

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超过一月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

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或主持活动的教师协同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

况应及时送交院办公室。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

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或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学生考试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学习质量上的差异。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考试成绩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分

以下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分为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五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课程学分绩点即将某

一门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即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

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课程学分数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大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

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

学分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计算。

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若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

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

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作品,经认定,奖励适当的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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