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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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当地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给予拨付补贴。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三类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三是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以上资助服务对象,由县级民政、老龄、财政工作部门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核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额度标准,发放相应数额的服务券,由当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对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经考评合格,当地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或运转补助。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内容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2、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到2015年,全省城市街道、社区都应建有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省乡镇、农村中心社区建有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活动服务场所。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5、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可对外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三)主要任务。
1、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到2015年,全省新增养老服务床位14万张,其中: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县级福利院(福利中心)100所,新增床位1万张,新建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20所,新增床位1万张,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1000所,新增床位11万张,通过政策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万张。
6、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7、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开发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指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交流渠道。
5、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教育娱乐、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服务业发展投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2011年07月28日 16时49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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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湘政发[2011]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二)总体目标。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健全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15年,全省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4万张,总床位数发展到25万张,平均每年新增2郾8万张,实现平均每1000名老年人20张以上床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开展,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开发,全省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和《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举办的养老服务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三、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发改、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4、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到2015年,全省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积极指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制度。鼓励在省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2、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证照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收费和基金。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满足“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推进法人治理、国办民营等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管理新路子。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4、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3、推进养老服务业管理规范化。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省民政厅要会同物价、老龄工作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收费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行为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逐步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加强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工作,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入住对象资格审查和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对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