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气象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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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气象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一、执法主体

(一)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名称: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执法依据目录(见附表1)

三、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四、执法职权流程图(见附表2)

五、执法体制(见附录1)

六、执法质量评价考核体系(见附录2)

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部门规章

防雷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行政执法制度(附录1)

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关于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对气象行政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气象行政现场处罚规定

根据气象行政现场处罚规定的要求,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按现场处罚规定履行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

二、下列案件交由市局以上上级部门管辖办理:

1、处罚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案件。

2、一般涉外案件和重大涉处案件。

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移交移送案件。

5、有管辖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先行管理权的。

三、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执法人员在现场遇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运用法律条文得当,法律文书使用规范,行政相对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复义权、诉讼权,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公民在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的案件,承办人员可用电话向队长、主管局长同意后,再履行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进行处理,并及时补办法律手续。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结构:

主任委员:陈建永副主任委员:杜忠建肖咸翠

委员:张忠庭晏君王万超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张忠庭任主任晏君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审委会同时负责案件听证会具体组织工作。

五、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气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娴熟地掌握运用法律法规,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执法水平。

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行政案件办理责任制度

为使气象行政案件办理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气象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区气象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二、办理案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文书齐全、符合规定程序的办案原则。

三、办理行政案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案件办理情况考核工作,纳入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目标责任制。

四、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办案中应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异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采纳。

五、符合现场处罚规定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气象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

六、应当予以立案处理的案件,必须严格按“气象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七、案件办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严格按“气象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

八、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行政相对人如提出听证申请时,应认真履行“气象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的程序。

九、行政案件执行完毕,应及时审查结案,对需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的案件,应及时上报。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写出结

案报告,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

十、案件办理,必须使用统一的气象行政执法文书。

十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十二、本制度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十三、本制度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黄陂区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五公开”、“十不准”

一、五公开: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十不准: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性活动。

2、不准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借用、试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务和抽检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追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范的对象,为从事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二、本制度适用的范围,是指在执行气象法律法规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据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证据确凿、齐全完整、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

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而产生国家赔偿后果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可给予政纪处分,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没有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吊销执法证件,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气象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法办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责任人应做书面检查,并吊销六个月执法证件,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1、应该施用行政处罚的案件,不进行行政处罚,而施用现场处罚;

2、在行政执法中,执法检查人员低于二人的案件;

3、在行政执法中,不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的案件;

4、不履行办案程序,执法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案件;

5、同一违法事实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案件;

6、违法事实模糊不清,自相矛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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