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费用不得再行分摊;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不含附属间;未办理房屋权利证书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交付买受人后,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根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以往制发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同时废止;登鹳雀楼唐代:王之涣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译文及注释译文夕阳依傍着西山慢慢地沉没, 滔滔黄河朝着东海汹涌奔流;若想把千里的风光景物看够, 那就要登上更高的一层城楼;注释鹳雀楼:旧址在山西永济县,楼高三层,前对中条山,下临黄河;传说常有鹳雀在此停留,故有此名;白日:太阳;依:依傍;尽:消失; 这句话是说太阳依傍山峦沉落;欲:想要得到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的愿望,但也有希望、想要的意思;穷:尽,使达到极点;千里目:眼界宽阔;更:替、换;不是通常理解的“再”的意思▲。
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三篇)
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收费项目的明确:学校需要明确规定哪些项目需要向学生或家长收费,例如学杂费、图书费、实验费、活动费等。
收费项目应该与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发展紧密相关,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2. 收费标准的公示:学校需要将各项收费标准明确公示,包括费用金额、收费标准依据和收费主体等。
这样可以让家长和学生了解具体收费情况,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收费程序的规范:学校需要建立规范的收费程序,包括收费通知的发送、缴费时间的确定、收费方式的选择等。
学校应当尽量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家长和学生进行缴费。
4. 收费管理的监督与审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收费款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5. 收费减免政策的制定:学校应当制定收费减免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减免。
减免政策应当公正公开,并有相应的审批程序。
总之,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需要合法合规、公平公开,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学校的经济需求和财务可行性。
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二)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规章制度,对于保障学校经费运行的顺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一、总则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学校科学发展而制定的。
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二、收费项目中小学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实验费、活动费等。
学杂费是指学校由家长支付的与教育有关的必要开支,包括教科书、教学辅助材料、文具用品、图书馆费、文化活动费等。
教材费是指学生使用教材所产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学生因在学校住宿而支付的费用。
实验费是指学生参加实验活动所需支付的费用。
活动费是指举办各类活动所需的费用。
会费收取规章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规章及管理办法
一、收费对象
1. 收费对象为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组织会员。
二、收费标准
1. 会费的收费标准由本协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并经会员大会批准后生效。
2. 会费标准应合理、公正,并适应协会的运作和发展需求。
三、收费方式
1. 会费的收取方式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 银行转账:会费收取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发送给会员,会员需按时将会费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 线下支付:会费收取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发送给会员,会员需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线下支付。
四、会费缴纳期限
1. 会费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指定日期起至3个月后。
2. 会员需在规定期限内将会费缴纳至指定账户或地点,逾期未缴纳的会费将被视作逾期未交。
五、会费使用和管理
1. 协会理事会有权根据协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会费。
2. 协会应及时公布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建议。
3. 协会理事会应确保会费的使用合法、合规,并避免滥用和浪费。
六、费用返还与退款
1. 若会员需要中途退会,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2. 若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还已缴纳的会费,需提前向协会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退还。
以上为本协会的会费收取规章及管理办法,如有任何变动或补充,将及时通知会员。
请会员按照以上规定履行会费缴纳义务,共同支持协会的运作和发展。
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协会理事会联系。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招标代理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个人。
第三条收费管理原则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公开、明码标价。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四条收费方式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收取、阶段性收取、按次收取、按项目进度收取等方式。
第五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垄断市场。
第六条收费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依据应当明确,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文件。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七条收费须知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在提供服务前,应当向用户提供收费须知,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八条收费合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收费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明确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收费告知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在收费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收费金额、收费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收费凭证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应当向用户提供有效的收费凭证,包括收费发票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机构负责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为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监督措施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1. 超出标准收费;2. 提供虚假收费信息;3.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1. 故意虚假宣传收费标准;2. 故意操纵市场价格;3. 垄断市场。
医院收费管理办法
医院物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湖北省卫生厅、物价局的有关物价规定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成立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完整的收费价格管理、检查监督和奖惩严明的责任制度,明确医疗物价管理人员职责。
物价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组员:********财务部负责核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药品价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的药品价格调整,药品数据库的维护等工作由药剂科完成。
政策性的医用器械、医用材料价格调整等工作由库房管理员完成。
信息科负责数据库的更新维护。
第三条医疗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医院内公示药品、材料及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并随时依照物价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条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以《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为依据进行制定。
药品及材料通过进价加成确定价格,加成率参考物价、医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标准。
第五条因技术更新或服务提升等因素,需自主立项时,需由科主任填写《新增项目审批表》(见附件)。
《新增项目审批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拟定价格、及定价依据等信息。
财务部根据以上信息核算成本后,由物价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形成文件后方可由信息科添加至HIS系统收费。
需新增价表书上项目时,直接填写《新增项目审批表》即可。
第六条医保定价应严格执行医保相关政策,不得随意加价、分解收费、串换项目、套餐收费等。
医保管理审核规则更新时,医保办应及时通知全院各相关科室,各科室需在收到通知后立刻做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每月)对医院物价工作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患者所有收费项目均以医嘱为依据,各科室应规范录入医嘱,并认真核对应计价项目。
科室应在费用产生的当天完成计价确认和录入,不得随意分解收费项目。
第九条手术室负责住院病人手术费用的录入。
相关人员须详细记录手术名称和术中操作,并与手术医生核对后,及时录入费用。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欺诈行为。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 培训内容的专业性、难度和深度;2. 培训师资的水平和资质;3. 培训设施和教材的质量;4. 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核算。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培训机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收费前,应向消费者提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培训期限、退费规定等详细信息。
第八条消费者在了解收费信息后,应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培训机构在收取费用时,应向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四章退费规定第十条消费者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可全额退费;2. 消费者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培训,培训机构应全额退费;3. 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培训,培训机构应酌情退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消费者对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费;(二)维修基金;(三)公共能耗费;(四)停车服务费;(五)特约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费用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有疑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收费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立重复、交叉的收费项目。
第六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不得高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成本、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收费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费用。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重新公示。
第三章收费依据与方式第十三条收费依据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收费依据,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拒绝提供。
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应当采用现金、银行卡、电子支付等合法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服务。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的;(二)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四)未按规定提供收费依据的;(五)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费的;(六)违反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的。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的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收费项目物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物业管理费;2. 公共设施维护费;3. 环境清洁费;4. 保安服务费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第四条收费方式物业管理费可以采用定额收费和按面积计费两种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五条定额收费标准定额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定额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按面积收费标准按面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公共设施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七条缴费方式业主可以选择线上缴费或者线下缴费。
物业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渠道,确保业主缴费的方便快捷。
第八条缴费期限物业公司应当在每期或每月初向业主发送缴费通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设置缴费期限。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第九条物业费的使用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和改善,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条监督机制贵州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收费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收费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物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贵州省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收费定义与原则第三条物业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与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相适应。
第三章收费方式与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包干制、酬金制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成本与服务水平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控制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物业服务成本应包括人员费用、设备维护费用、公共能耗费用等合理支出。
第八条物业服务水平应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章市场竞争机制第九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自律,遵守行业规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明码标价与公示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第八章费用纠纷处理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确保教育质量,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第五条学费的确定应当考虑教育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六条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住宿条件、设施设备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收费管理人员,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校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收费公示和合同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等材料中应当明确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收费行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一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1.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不得超过5元。
2. 根据小区内设施和服务的不同,可适度调整收费标准。
3.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需提前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1. 按照装修工程的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装修管理费。
2. 装修管理费用透明公开,装修合同中应明确列明。
第三节公共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1. 公共设施使用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2. 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收费标准不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一节收费方式1.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物业费等收费方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收费方式的选择,不得强制业主按某一种方式支付。
第二节收费通知1.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30天通知业主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取时间和金额。
2. 收费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放,并注明每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第三节收费监督1.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账户,将收取的物业费等费用专款专用。
2. 监督部门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物业管理费。
2. 收费通知不明确,违反收费透明原则。
第二节处罚措施1. 可以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收费活动并处罚款。
2.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贵州省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是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对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希望能够得到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涉及物业收费管理的各项事务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物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供暖费、水电费等。
第二章物业收费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小区显著位置,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包括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费用。
第六条供暖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供暖设施情况、用热面积等因素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实际用量计算,并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方式第八条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水电费普通按月度收取,供暖费按季度收取。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收费应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禁止以任何名义强制业主交纳其他费用。
第四章物业费使用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将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的运营维护、设施维修等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物业费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并严禁挪用、私分物业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违规处理第十三条业主可通过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监督等方式对物业收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高物业收费标准,挪用、私分物业费用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表格2.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的基本法律。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贵州省范围内物业收费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业主。
第三条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维护需要,按照特定比例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洁及修缮费用;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小区安全管理费用等。
第二章物业费的计费与收取第五条物业费的计费基础应当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所处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明示物业费计费标准,并按照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收取。
第七条物业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但应当提前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表,明确列出各项费用的名称、金额和收取时间。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费的计费和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回复。
第三章物业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费的实际收入,合理安排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费用专项用于小区内的日常维护、保洁和修缮工作,保障小区的良好环境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障物业费的收支情况真实、准确和透明,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措施,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如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费、收取物业费或未及时提供收费明细表,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投诉至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相关规定。
市场收费管理办法
市场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办法适用于市场管理机构和市场交易商。
第二章收费机构第三条市场由费机构为财务结算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市场配套服务的费用,可由其开办的独立法人机构收取,也可经委托市场结算部统一收取。
第三章收费原则第五条本着“优质服务、低廉收费、及时缴纳”原则制定收费方针。
第六条对不同等级交易商制定相对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对有良好信用的交易商可以减免部分费用。
第四章收费对象第八条凡进入市场交易的交易商均为市场收费对象。
第九条市场不面对会员的被代理人,其交易费用由代理者支付。
第五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十条市场制定收费标准,并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和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发布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章由费办法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在市场结算指定的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并存入收费准备金,用于会员单位付费。
第十三条会员付款一般不使用现金支付,而使用银行转帐划拨款项。
第十四条会员在确认费用用途和数额后,直接从银行结算帐户中付款。
第七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市场结算部区分营业性收入或押金性收入,进行不同类型管理。
对保证金等暂时性收入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即期付现。
第十六条对营业性收入须开具营业发票,对押金开具临时收据。
第十七条结算部对不同类别收入设详细科目记帐,核算、评价各部门管理业绩,并对关联服务机构的代收款项及进划转。
第八章罚款第十八条对延期付款的会员:1、延期天,发送催缴单;2、延期天,发送催缴单,并加付%的滞纳金;3、延期月,发送催缴单,加付%的滞纳金,停止会员资格天。
4、延期月,取消会员资格,对费用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对欠付款项造成市场重大损失的,追究其补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场总经理批准执行。
--- 中世商务网 ---。
保健中心收费管理制度
保健中心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保健中心的收费管理工作,保障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经过保健中心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充分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本收费管理制度。
二、收费政策1. 服务费用保健中心的各项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以中心发布的最新价目表为准。
价格的调整需提前经保健中心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并及时向用户公示。
2. 会员制度保健中心实行会员制度,会员享有专属优惠政策。
会员卡的办理和续费费用按照中心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3. 优惠政策保健中心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营销策略制定不定期的优惠活动,用户可根据活动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4. 医疗保险如用户具有医疗保险,可通过医保支付部分费用。
保健中心会根据医保政策执行相应的报销规定。
三、收费方式1. 现金支付用户可选择使用现金支付费用,并要求开具发票或收据。
2. 刷卡支付保健中心接受 Visa、MasterCard等主流信用卡和借记卡支付。
用户支付费用时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卡信息。
3. 银行转账用户可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费用,需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
4. 企业账户支付企业和机构开设企业账户并与保健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后,可通过企业账户支付费用。
四、费用结算1. 预约挂号用户在预约服务时,需提前支付预约金。
如用户未按时到达、取消预约或需要更改预约时间,预约金不予退还。
2. 服务结算用户在享受完服务后,需按照中心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费用结算。
用户可要求开具服务费用明细和发票。
3. 退费政策如用户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费,需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财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并办理退款手续。
五、费用管理1. 收费清单保健中心对每笔费用收取都进行清单记录,确保费用清晰明细。
2. 收费流程保健中心制定了严格的收费流程,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3. 费用核实保健中心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部门,对费用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 财务监督保健中心定期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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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管理程序,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拓宽增收渠道,提高水、电、气等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收入最大化,确保矿年度目标利润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各收费项目的收交责任单位、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相关的考核规定。
第三条各收费责任单位要本着“应收尽收,全额上缴”的原则,做好各项收费的收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为保证收费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特对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如下:
(一)计划财务科全面负责收费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二)监审科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收费责任单位负责按照收费责任划分具体开展各项收费工作。
收费职责如下:
1、基建后勤科:负责对外转供水费、煤层气费的收费管理。
2、机电科:负责对外转供电费、成庄供气及对外设备租赁收费管理。
3、综合办公室:负责文印费、招待所住宿费、对外出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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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场所费用的收费管理。
4、保卫科:负责矿内收费停车位费用的收费管理。
5、其它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因让渡本矿资产使用权应当收取的租赁费用的收取。
第三章收费管理要求
第五条计划财务科要按照晋煤集团标准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及相应收费标准(详见表1);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收费程序及票据管理要求,并针对收费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各项收入全部要纳入制度管理。
第六条各收费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集团公司及矿有规定开展收费工作,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截留收费收入。
第七条各收费责任单位要设立收费票据专管员,负责收费及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收费用要逐项逐日登记清楚(包括收费项目、缴费单位、收费日期、开具数量、单价、开具收据号码、收费金额、收费人员等),保证账目清楚、收交一致。
第八条各收费责任单位收取现金金额达到5000元或单日收取现金金额超过5000元时,需在当日结账前对所收现金进行上交,不准有挪用款项、坐支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另立银行帐户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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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收费人员在收取现金的同时要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否则被收取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条对各收费责任单位上交的现金,计划财务科票据管理人员要将上交的现金金额与上交票据开具金额核对清楚,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对各项收费收入进行财务核算,并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
第十一条各收费责任单位涉及现金罚款填制岳城矿《违章罚款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科执行;发生收取现金活动时,应开具预收款项证明,标注收费单位、缴费单位、收费项目、金额、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计划财务科统一收取并开具收据。
第十二条机电科及基建后勤科应做好工程施工水电用量统计,按统计用量及对应收费标准核算水电费,并出具证明(包括施工单位,施工项目、水电用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交由监审科作为工程款项扣减依据。
对于无法统计用量的维修工程,由监审科核减水电费。
第十三条所有收费项目,如缴费单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费责任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将《开具发票申请表》(表2)交由计划财务科,由计划财务科到沁秀公司办理。
第十四条监审科要按规定对收费上交资金的收支及账务管理进行审计;牵头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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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报;同时要接受对收费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收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落实和处理。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各收费单位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或岳城煤矿统一印制的收据。
(一)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科统一印制。
(二)计划财务科印制的收据要建立验收、发放、库存、回收登记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三)各收费责任单位收费票据领取规定:
1、各领用单位将所领票据的类型及编号登记在计划财务科的"票据领用登记台账"上。
2、领取的数量由计划财务科核定,原则上交旧领新,每次可领取1-2本。
3、各单位所使用收费票据,在领取时必须加盖矿财务专用章,否则票据无效。
第十六条各收费责任单位要建立票据管理台账(格式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规定),以方便对领取及核销票据的登记。
第十七条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票据作废的,应注明作废字样,并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计财科票据管理人员核实该作废票据完整后,予以作废。
作废票据不完整的,计财科票据管理人员以该票据已开具使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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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票据管理要做到“五专”、“七防”。
“五专”:专人管理、专人购领、专柜存放、专人记载、专人审核。
“七防”: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防蛀、防丢失。
第十九条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清点票据,并填写移交单和移交事项说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办理有关帐表、资料及物品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如发生票据丢失、被盗等事件,要及时向总会计师汇报,并说明数量和起止号码等,及时声明作废。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每项次扣0.5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计量、收费的;
(二)不履行职责,发现用户偷窃水、电、气等问题不及时汇报的;
(三)各收费责任单位未将收取现金及时交存银行或计划财务科的;
(四)相关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乱收费、不收费、少收费或多收费等不按规定收费的;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项收费价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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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变更时,我矿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收费项目中涉及收费减免的按照集团公司及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收费责任单位、收费项目因职能变化出现调整时,以年度财务预算指标为准。
第二十五条矿设立乱收费举报电话,电话号码:3697216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代矿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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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说明:1、本企业团体是指晋煤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和机关部门等;
2、外转供是指不是晋煤集团所属单位但需我矿提供服务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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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收费标准均为不含税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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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开具发票申请表
备注:经办人需审验购货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一般纳税人”
资格证书,并将其复印件交财务部人员。
销货清单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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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综合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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