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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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
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的,即时清除 的,不予罚款。逾期未处理的, ,每处予以 50 元 罚款。 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 处理的,不予罚款。 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 50 元 罚款。
生 责 任 区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义 务 或 者 负责…… 不按规定
清 扫 保 洁 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4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清 运 、 处 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理 垃 圾 和 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 粪便 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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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有
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
3
处罚细化标准 0.2m 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0.2m 的, 3 处以 100 至 200 元罚款。单位不足 2 m 的,处以 3 10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2 m 的按每立方米 500 元 罚款, 但不低于 5000 元罚款,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不按规定
(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任何单
的 时 间 、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地 点 、 方 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 式,堆放、 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 抛 洒 、 倾 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倒污水、 (2)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垃 圾 、 粪 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沧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对照表

沧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对照表

倾倒

初次违法,责 令改正的
在规定期限内 未改正经督办 后改正的
在规定期限内 未改正经督办2 次后改正的
不足一吨的,处 以50元以上70元 以下的罚款;超 过一吨的,每吨 处以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不足一吨的处以 70元以上100元以 下的罚款;超过 一吨的,每吨处 以200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1200元以 上1500元以下 的罚款
处以1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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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 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
标准
情形 细化标准
未经批准擅
自设置大型 户外广告的
责令限期拆
《河北省城 除,处以五
市市容和环 千元以上一
境卫生条例》万元以下罚
第十九条第 款,未按批
二款
准内容设置
《河北省城
上五十元以下 罚款责令限期
市市容和环 拆除,恢复原
境卫生条例》状;拒不拆除
第二十二条 的,由市容和
第二款
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
强行拆除,拆
除费用由责任
人承担
初次违法,
积极消除影 响的
责令改正; 予以告诫, 登记违法行 为,不予行 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 按占地面积
堆放面积不 每平方米以
足10平方米 10元以上20
处以1200元以上 1500元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 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
标准
情形
细化标准
对陈旧损毁、
色彩剥落的户
外广告牌,不
按要求及时整
修、清洗、更
换严重影响市 容,经责令改
处以1500元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颁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包块管、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扬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市、县(市、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管理,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组织网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局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园林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市政府扬府发的文件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与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良好的公德意识、卫生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乡规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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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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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
单位
处置建筑垃圾量无法计算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计划处置建筑垃圾量每立
方米20
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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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驶距离在
500m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以

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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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周围居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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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免于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未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步骤及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法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1、未履行责任区保洁责任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未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未保持卫生整洁的面积4平方米(含)以下的,处以200元罚款;
②未保持卫生整洁的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砍伐的,按照评估价值的
五倍处以罚款
擅自迁移的,按照评估价值的
三倍处以罚款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按照评估价值的
四倍处以罚款
33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处20元罚款
乱扔动物尸体的
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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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违反本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10000元罚款
局领导批准
处300元罚款
(七)未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积雪。
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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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单位
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的
处300O元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的
处1万元罚款
对个人
(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
处200元罚款
支队负责人
批准
(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处50元罚款
(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的
百分之五十罚款
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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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对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没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没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未经批准,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涂写的处罚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经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

暂停及重新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以恢复使用。

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处罚对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建筑垃圾的处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处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可文件的以下罚款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的处罚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罚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对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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