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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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制定本办法。

2.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3.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4.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5.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件号,每个单位工程见证人为1-2人。

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副本)应同时递交该工程的试验室,以便于监督机构和试验室检查有关资料时进行核对;二、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见证取样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见证人应出示《见证员证书》,并在见证试验委托书上签字;三、施工企业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

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填写见证记录。

四、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试样时应作出是否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试验室在确认试样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试验;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在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6.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

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细则

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细则

“正荣〃金融财富中心B地块一期”项目编制人:审定人:福建省中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正荣〃金融财富中心B地块一期”项目监理组二0一二年九月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细则工程名称:正荣〃金融财富中心B地块一期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正荣〃金融财富中心B地块一期2、总面积:约238623㎡3、工程造价:约4亿元4、计划工期:约34个月5、工程质量要求:合格6、建设单位:正荣(莆田)金融财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7、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8、设计单位:嘉博(福建)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二、专业工程特点:1)、本工程为正荣〃金融财富中心B地块一期,拟建1#、2#楼为35、37层剪力墙结构,3#楼为30层剪力墙结构,5-10#楼、21#楼为31层剪力墙结构,采用PHC500-125AB管桩基础,设有两层地下室。

(2)、上部采用现浇砼结构,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为二(a)类,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抗震类别为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按7度采取抗震措施,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0.000标高相当于黄海高程12.30M。

三、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规程。

3、经批准审查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

四、见证取样送检的工作程序: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选定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室,对其资质是否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进行核查,然后将选定的检测室报到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与备案。

2. 建设单位应与项目监理机构协商确定见证人员,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向监督机构提交《见证人员授权书》,同时抄送检测单位、施工单位。

3.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本项目的《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在计划中明确本项目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试样、试块)的名称、执行标准、预工程量、计划进场时间、批次、取样频率、取样方法、检测项目以及取样送检人员名单等,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4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4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引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特定的领域和情境下,为了确保取样和送检的过程公正、准确和可靠,有目的地进行现场见证和监督,以保证取样和送检的结果能够得到广泛公认和接受。

二、见证取样制度1. 定义:见证取样是指在取样过程中,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记录,以确保取样的过程符合规定,并能够达到取得准确结果的目的。

2. 见证取样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见证取样的人员应该公正、客观地履行见证职责,不构成干预或操纵取样过程的行为。

(2) 透明度原则:见证取样的过程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开,不设障碍或限制,以提高取样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3) 参与原则:见证取样应该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确保取样过程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 见证取样的程序:(1) 确定取样目的和需求:明确取样的目的和需求,确定所需的取样数量和质量要求。

(2) 确定取样方案和标准:根据取样目的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取样方案和标准,确定取样的范围和方法。

(3) 选派见证人员:根据取样的对象和要求,选派合适的见证人员,确保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现场见证和记录:见证人员应在取样的现场进行现场见证和记录,监督和记录取样的过程和结果。

(5) 取样样品封存:见证人员应对取样样品进行封存和记录,确保取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 遵循规定流程:见证人员应严格遵循取样的相关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出具见证报告:见证人员应出具见证报告,详细记录取样的过程和结果,以备查证和证明。

三、送检制度1. 定义:送检制度是指在采集样品完成后,将样品送往相关的实验室或机构进行检验和分析,以获取准确的检测结果和数据。

2. 送检的原则:送检的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1) 清晰明确:送检样品的信息和要求应清晰明确,包括样品的名称、编号、数量、封存情况等,以便实验室或机构正确处理和分析。

(2) 安全可靠:送检样品应采取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措施,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必须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监理人员现场见证下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第三条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水电材料等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四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按照《见证计划》实施见证工作,按规定在委托单上亲笔签名。

第五条施工项目部应书面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承担工程项目检验所需样品的抽样(制作)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条施工项目部试验人员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见证计划》进行检验所需抽取(制作)工作,并在委托单上亲笔签名。

第七条参与检验样品抽取(制作)的试验人员和其进行见证的见证人员,应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样品,应当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严禁在场外抽取(制作)。

第九条施工项目部的试验人员和监理项目部的见证人员,应取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颁发的相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对检测结论有异议时,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测单位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送检计划方案

送检计划方案

海沧万科城一期5-9#楼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编制人:(取样员)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审批人:(项目经理)编制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海沧万科城一期5-9#楼工程检测试验计划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海沧万科城一期工程5-9#楼建筑地点海沧区翁角路与新阳大桥交叉口,北至霞阳北路,南至翁角路,东至新阳大桥桥头建设单位厦门万科马銮湾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州精业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二、取样送检的规定: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全承检的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环节,其真这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和旁站取样制度,即在监理单位见证员及检测单位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内容和数量:1、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均属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2、见证取样、送检的内容: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墙体材料;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防水材料;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9)沥青、沥青混合料;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11)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12)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接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13)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原则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见证人员的基本规定和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水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1 钢筋原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格年检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管理第四条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分为两类: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

检测单位系指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从事承检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试验)机构。

企业试验室系指由在厦注册的施工或建材企业设置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五条检测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检测工作:1、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制品以及有关设备等的质量检测(试验)工作;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纠纷的检测工作;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估工作;4、从事检测试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六条企业试验室是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包括总包)的工程质量检测或本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验能力(见附录A);企业配置其他检测手段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1. 见证取样系指在特定场合下的取样过程中,由一方成员或监督员见证和监督取样人员的操作,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和合规性。

2. 见证取样应由专业的见证取样人员执行,包括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实验室人员或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代表。

3. 见证取样的前提是取样过程的重要性和价值,一般适用于关键的样品、重要的检测项目或涉及法律纠纷的取样。

4. 在见证取样前,应确定好取样的目的、样品类型、取样地点、取样方法和数量等重要细节,并确保取样工具、容器和标签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5. 见证取样应在正式场合下进行,包括在特定的场地、时间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并确保取样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6. 见证取样的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可信度高,并记录好整个取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

7. 见证取样的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利益方,并确保取样样品的安全、完整性和保密性,防止取样结果被篡改或泄露。

8. 见证取样人员应对其见证过程进行书面报告或记录,包括取样的目的、过程、结果和所见到的问题或风险,并及时将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领导机构。

9. 对于存在争议的见证取样结果,可以进行复检、第三方鉴定或仲裁等解决方式,以确保取样结果的公正和权威性。

10. 见证取样的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承担,包括见证取样人员的费用、实验室检测费用和相关的运输和保管费用等。

同时,委托方也有权要求对见证取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

厦门市见证取样规定文件(1)

厦门市见证取样规定文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见证取样送检办法[全]

见证取样送检办法[全]

见证取样送检办法1目的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对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做如下规定。

2见证取样实施办法2.1、项目部应将检测工作负责人的名单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并在对有见证取样要求的建筑材料抽取试样前通知监理单位对其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项目部取样人员在试样的抽取、封样、送检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

2.2、试样取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取样或更换已取定的试样,取样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附表)2.3、项目部取样人员在从试样抽取到试样与检测机构交接完毕的全过程中,应与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共同对试样进行监控,以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所取试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3检验批及取样要求3.1钢材一般按每一规格、每一炉批号的60吨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取一组试件,每组试件取3根长度大于400mm的钢筋,并且从不同件数的钢筋中部取样;3.2钢筋焊接①钢筋闪光对焊接头一般每规格每3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随机取6个试件送检;②钢筋电弧焊接头一般每规格每3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随机取3个试件送检;3.3砂一般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检验项目。

一般工程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3个项目的检测。

对重要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如: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水率、吸水率、坚固性、碱活性、有机质含量等项目。

取样。

每验收批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一组样品。

取样时要有见证人在场。

取样的量(kg)o一般项目的检验每批最少取样20kg o如需增加检验项目,还应按照规范要求增加样品的取样量。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模版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模版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细则旨在规范见证取样送样的操作流程,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适用于各种见证取样送样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操作规范。

二、术语和定义1. 见证取样:由见证人员亲自参与和监督的样品取样过程。

2. 送样:将取得的样品送交到指定的实验室或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或分析。

三、操作流程1. 见证取样:(1)见证人员应事先了解被见证单位的样品取样计划和要求;(2)见证人员应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见证取样工具,如采样器、容器等;(3)见证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与被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和确认,确保取样过程的顺利进行;(4)见证人员应监督和记录整个取样过程,确保取样的公正、科学和可靠;(5)在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员应核对取样样品的标识和数量,并与被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签署样品接收确认书。

2. 送样:(1)将取样样品按照被见证单位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包装和标识;(2)填写送样单,并注明取样地点、时间、见证人员等相关信息;(3)将取样样品送交到指定的实验室或相关部门;(4)与实验室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取得相应的收样凭证;(5)及时将收样凭证和送样单归档,保留相关的样品信息和记录。

四、见证取样注意事项1.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取样过程和操作流程;2. 见证人员应按照被见证单位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和容器;3. 见证人员应随时保持观察和监督,并记录取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操作细节;4. 见证人员应与被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解决问题和解答疑问;5. 见证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和样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五、送样注意事项1. 送样人员应确保正确填写送样单,准确记录取样地点、时间和见证人员等相关信息;2. 送样人员应按照被见证单位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包装和标识,以防止样品的损坏或交叉污染;3. 送样人员应及时将取样样品送交到指定的实验室或相关部门;4. 送样人员应与实验室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取得相应的收样凭证,以确认样品的交接和接受情况;5. 送样人员应将收样凭证和送样单归档,保留相关的样品信息和记录。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特定的场景下,为了确保取样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进行见证,并将取样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制度。

该制度广泛应用于各类鉴定、检验项目中,例如食品安全、环境、医学、建筑材料等领域。

见证取样的过程通常由专业的见证人员进行,在抽样过程中起到监督和证明的作用。

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见证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记录取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例如取样地点的选择、取样方式、取样时间等。

在见证取样的过程中,见证人员经常与被取样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

他们应当与被取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取样计划和取样方案,以确保取样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在见证取样的过程中,见证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得袒护任何一方。

见证取样的过程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取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见证取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取样的抽样方法、样品数量和样品保存等环节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在取样过程中,见证人员需要仔细记录和标识每个样品,并尽可能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和保存条件。

一旦取样完成,见证人员需要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需要与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配合,确保样品的送检时间、送检温度和送检方式等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他们还需要记录和保存送检样品的信息,以便追溯和证明。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通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取样过程中的操纵和篡改,确保检样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也为争议性的检验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总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确保取样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各类鉴定、检验项目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和科学依据。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2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2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一、见证试验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4、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二、见证要求:1、原材料试验执行有见证取样的送检制度,即现场试验员在甲方或监理的监督见证下,按标准要求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取样送试,见证员应在委托书上签字。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现场试验人员依据取样产品的特点和相应标准规定取样并做好标识工作,填写取(抽)样单。

4、试验室样品验收员在接到样品时,先按照委托单核对样品,对样品的规格、数量等一一核对,如样品数量不够或委托单填写不准确,样品验收员应要求客户再取试样或重新填写委托单。

5、委托单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给样品验收员、一份作为标识放在样品袋中或样品上。

样品验收员对委托单和样品核对无误后在委托单签字或盖章作为标识,并填写好委托台帐后,将样品转交检测室,并做交接记录。

6、实验室对提供给分包项目实验的样品在交付时检查样品完好性,提交分包项目实验室,应有对方接收凭证。

并明确“试毕”样品退样方式,实验室应做好样品的管理工作7、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

标识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

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

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审查;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范本(2篇)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范本(2篇)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范本一、绪论为确保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取样工作。

二、取样方法1. 取样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和证书,具备取样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取样前,应检查取样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确保取样过程不会对样品产生污染或损害。

3. 取样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口罩、帽子等,以减少人为污染的可能性。

4. 取样时应根据取样的目的和要求,在统一的取样点进行,避免取样点的选择和位置带来的偏差。

5. 取样时应遵循统一的取样流程和方法,确保每个样品的取样量和取样位置的一致性。

6. 取样时应仔细记录有关信息,包括取样时间、地点、天气等环境条件,以便后续分析和判断。

三、取样设备和容器1. 取样设备应经过合格的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取样设备应与待取样品相容,不产生反应或污染。

3. 取样容器应具备密封性和耐腐蚀性,确保样品在取样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条件的影响。

4. 取样容器应在取样前进行内部清洁和消毒,以防止污染。

四、取样程序1. 取样前应进行若干次预冲,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一致性。

2. 取样人员应根据取样工作的要求,确定所需的取样量和取样频率。

3. 取样时应选择合适的方法和工具,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4. 取样时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对象,采用不同的取样方式,如表面取样、深度取样等。

5. 取样时应避免取样工具直接接触样品,以减少人为污染的可能性。

6. 取样后应立即进行样品的封存和标识,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追踪性。

五、取样现场管理1. 取样现场应干净整洁,无异味和污染源,以确保取样的可靠性和环境的安全性。

2. 取样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标识和指示牌,明确取样区域和注意事项。

3. 取样时应避免人员的交叉污染,确保每个取样点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4. 取样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样品收集区域和存储区域,确保样品的安全、有序和可追溯。

六、取样记录和报告1. 取样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有关取样的信息,包括取样点的编号、位置、取样时间、环境条件等。

厦门新见证取样细则

厦门新见证取样细则

厦门新见证取样细则一、目的与原则1.1目的:为了确保厦门新见证取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制定本细则。

1.2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科学方法的原则,保证取样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二、取样人员2.1取样人员的资质:取样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2.2取样人员的责任:取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取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取样方法3.1取样计划:根据需要确定取样点和取样次数,并编制取样计划。

3.2取样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标准。

3.3取样工具: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保证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取样过程:取样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避免任何可能对取样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四、取样记录4.1取样记录的内容:取样记录应包括取样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员信息、取样工具、取样方法等。

4.2取样记录的保存:取样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可供需要时进行查阅和核对。

4.3取样记录的保密性:取样记录应严格保密,确保取样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五、取样检测5.1取样前检测:在进行取样前,应对取样工具进行检测,确保取样工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取样后检测:对取样的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3取样检测结果的反馈:将取样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个人,以便进一步的处理和分析。

六、结果认定和评价6.1结果认定的标准:根据取样结果分析和判断,确定取样是否符合要求。

6.2结果评价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取样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3结果认定和评价的责任:取样人员应对取样结果的认定和评价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违规处理7.1违规行为:违反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资料、篡改取样记录等。

7.2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八、附则8.1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厦门新见证所有。

8.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厦门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细则

厦门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 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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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
(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六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

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

第九条取样员、兼职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条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

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置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在旁证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应中止旁证,并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七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监督组在开工条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监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核查旁证实施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监理工程师:见证员:
监理单位
注明: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附件2:见证取样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5
附件3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6
附件4:
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
共页第页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签约的检测单位: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试验人员(取样员):
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见证员):
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监理单位人员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签章。

附件5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注:此表由检测单位填写汇总人:
8
附件6:
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建造师或项目管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附件7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对上述内容有无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附件8:
检测单位见证取样旁证抽查表
对上述事实有无异议:
试验室(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检测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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