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资环〔2020〕337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20〕337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8日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分年度给予支持。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为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制订本规程。
一、总则(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指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行“谁申请、谁负责、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的时间、用途和比例等,并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一)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恢复、修复和重建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并核定项目资金预算。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财务管理(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金流程和财务业务,均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严格执行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财政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预算,规范运行资金流程,严格执行防范和控制预算风险的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使用。
五、考核管理(一)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和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财资环〔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26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违规使用的处理和惩罚
01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 、追回资金、撤销项目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上级部门报告。
02
对于故意违规或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3
对于监督不力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职务 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反馈改进
将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发 现不足和问题,促进工作改进。
激励约束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或惩罚。
资金调配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优化资金分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条款的解释权归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生态环境 厅共同所有。
资金拨付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下发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03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材料
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
01
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的基本条件和
要求。
具有实际环境效益
02
申请项目应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包括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
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目标考核
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的具体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 实施效果和实际贡献。
过程考核
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考核,主要考察规范性、 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综合考核
全面考虑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多 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评价和考核的结果应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 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的规范 、安全、高效使用。
生态环保资金制度汇编模板
生态环保资金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保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生态环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二、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保工作需求,合理编制生态环保资金预算。
第六条生态环保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支出和日常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单位、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生态环保资金的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保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第九条生态环保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科学、合理、有效。
第十条获得生态环保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生态环保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态环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生态环保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开展,省财政厅研究设立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谋划、确定、组织实施、调整和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支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
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
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求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2个以上生态要素,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不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事项,须提供国家有关文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安排。
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亿元;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市县财政实际出资等资料核定,按照不超过财政实际出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统筹确定支持金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3月11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3月1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以后年度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情况列入相应科目。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高法院高检院2020年3月11日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由其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的,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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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
xx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我县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等)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感谢你的阅读。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通政发〔2022〕162号•【施行日期】202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建设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等公益资金参与我市生态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援助单位自愿提供的专项用于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建设的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条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作为受赠主体,负责援助资金接收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方式管理。
援助资金收入全额汇入推进中心专户,建立专账核算。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推进中心接收援助资金时,应向援助者出具“援助资金接收函”,并开具相应捐赠票据。
第六条推进中心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台账,全面、准确登记捐款对象和数额。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援助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一)先收后支、以收定支的原则。
(二)充分尊重援助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援助资金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主要有:林草嘉年华、森林公园提升改造、智慧林草、公益造林、农田水利、矿山治理等项目,弥补生态建设项目政府投入不足、质量提升、增量扩规及后期维护管理等。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方面。
第七条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湘财资环〔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资环〔2019〕3号各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7日附件湖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治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治理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主要包括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以及其他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相关的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财资环〔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4月26日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据财政部网站7月6日消息,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制定并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办法》介绍,整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精准施策,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各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监督检查、绩效管理、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监测能力建设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等。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8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祁连山综合治理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统筹兼顾原则,实行定额补助、切块下达,且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行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为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有关地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治理岩溶面积25万元/平方公里;(二)林业生态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5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24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退化林修复500元/亩;(三)草原治理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飞播牧草50元/亩、草种基地500元/亩、暖棚150元/平方米、饲料机械2000元/台(套)、青贮窖120元/立方米、贮草棚120元/平方米;(四)水利治理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小流域综合治理32万元/平方公里、水源工程和节水灌溉3万元/处;(五)其他治理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方案)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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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配合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七条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两部分。
工程纳入支持范围即享受基础奖补,工程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基础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50亿元的基础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基础奖补20亿元。
绩效奖补资金根据工程结束后最终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用于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者因素法方式分配。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各项目安排金额根据工程投资额、工程经济效益等分档确定。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考虑财力差异后的各省废弃工矿土地整治任务面积因素确定。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分配:
某省因素法分配的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的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奖补资金总额*某省废弃工矿土整治面积*财力补助系数/∑(各省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面积*财力补助系数)
第八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省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
财政部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方案执行情况,实施年限等编制相关预算草案,待中央预算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第九条采用项目法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
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
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方案调整,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方案调整,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审批。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各地治理资金使用情况、方案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
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 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治理资金支持工程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