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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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故意重伤而言,如果行为人具有重伤意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 伤行为,最终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那么是否可以按故意伤害罪的未 遂犯处罚?如果仅造成轻伤害后果,又是否可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的未遂犯处理?
• 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 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 处罚。 但是,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还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伤害行为的性质问题
• 二是外形的完整性受到损害,但没有妨害其生理机能,典型的是去除 他人头发与指甲。 • 显然,如果行为侵害了生理机能,即使没有损害外形的完整性,也应 当认定为伤害行为;反之,则没有必要认定为伤害。因此,原则上应 当认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才属于伤害。
• 伤害行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可以采取有形的 方法,也可以采取无形的方法,例如使用化学品、放射线等伤害他人, 或以伤害的故意在非卖淫嫖娼场合以性交方式使他人感染性病并最终 造成伤害的。
伤害胎儿的处理问题
• 1、有罪说 •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对出生后的“人”的伤害。因 为“胎儿何时成为人”属行为对象的时期问题,而对其生命、身体的 “侵害行为何时可能成立杀人罪、伤害罪”乃行为的时期问题,二者 并非同一议题。 •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属于对母体的伤害。 • 2、无罪说 • 持无罪说观点的人认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而胎 儿并非“有生命的自然人”,因此将伤害胎儿的行为认定为伤害他人, 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伤害行为的性质问题
对于伤害的概念,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见解: 1)根据生物学观点以能够引起生理机能障碍为标准; 2)以身体外貌即能够改变身体外观的完整性为标准; 3)还有学者认为伤害是指对人的生理机能的损害以及使身体外貌发 生重要变化。 • 上述三种观点在实际上的差异并不多见,因为破坏身体完整性的行为 大多破坏了生理机能。 • 例外的有两种情况: • 一是外形的完整性没有受到损害,但生理机能受到了侵害,如使人视 力降低、听力减退; • • • •
一、概述
• 3、犯罪的主观方面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具体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 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在故 意伤害致死的情形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不能出自故意, 必须是出自过失,否则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伤害故意的内容问题
故意伤害罪
——李庆杰
一、概述
• 《刑法》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 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 (一)概念 •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要求行为人已满14周岁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者,要求行为人必须已满16周岁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
• (一)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 1、就故意轻伤而言,有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欲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 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即不以故意伤害的未遂犯论处。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之所以出现故意轻伤不成立犯罪的观点,首先是 因为在行为未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 他人健康的故意;其次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伤害胎儿的处理问题
• 张明楷教授观点: • 伤害胎儿时,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对象是胎儿出生后的人。 • 这一观点与有罪说中第一个观点不同在于,第一个观点认为“伤害胎 儿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要结局伤害的是人,而不要求行为时存在人”; • 张明楷教授认为:伤害胎儿行为发生时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并未着 手,只是故意伤害罪的预备行为,因为该行为对“人”的伤害的危险 并不紧迫。而当胎儿出生为“人”时,对“人”的伤害的危险便迫切, 随之导致了对“人”的伤害结果,因而胎儿出生为“人”时故意伤害 罪的实行行为才真正着手。
一、概述
• (二)构成要件 • 1、犯罪的客观方面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破坏人 体组织的完整性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 • 其一,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实施的行为而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不构成犯罪。如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打伤不法侵 害者。 • 其二,必须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具有破坏他人人体的肢 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正常机能的行为。
一、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他人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首先,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身体,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 故意伤害罪; 其次,伤害的对象应当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伤害胎儿身体的,也不能构 成犯罪。 但问题是,倘若行为人故意使用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导致该 胎儿出生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的,应 当如何处理?
其一,对于意图重伤但没有造成轻伤结果的 ,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适用第234 条第1 款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其二,对于意图重伤造成了轻伤结果的,不宜认定为故意重伤的未遂 ,而 应认定为故意轻伤的既遂,直接适用第234 条第1 款的法定刑,不再适用 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
•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存在争议。即故意伤害罪 中的“故意”内容是否应当包括要求行为人认识并希望或放任伤害结
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仅存在殴打被害人的故意,不存在伤
害结果的故意,但却造成伤害结果的发生,此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概述
• 4、犯罪主体 •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问题 • 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是否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