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一的
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第52条的再思考
我 国《 路交 通 安 全 法 》 7 条 将 机 动车 交 道 第 6
通 事 故 的 责 任 主体 表 述 为 “ 动 车 一 方 ” 这 就 机 , 带 来 了一 个 悬 而 未 决 的 问题 :在 机 动 车发 生 权 属 分 离 的 场 合 (比如 机 动 车 的 所 有 权 与 使 用 权 分
间的矛盾 , 也大大降低 了司法操作 的难度 。
关键词 :机动车所有人 ;《 侵权 责任 法》 9 ;《 第4 条 侵权 责任 法》 2 第5 条 作者简介 :李 中原 ( 9 2 17 一
法研究。
)男 , , 江苏南京人,法学博 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事 民商
基金项 目 :2 0 09年教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青年项 目“ 多数人侵权 的责任分担机 制研 究” 项 目编 号: ( 0 ̄ C 2 09) 9 J 8 0 7 阶段性成果 。
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
关于《 侵权责任法》 9 第4 条和第5 条的再思考 2
李 中 原
(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5 0 ) 10 6
摘
要 :在机 动车损害 赔偿 责任 的问题 上 , 大陆法 系各 国在立法或 司法上的主导做 法是: 由机动车保
有人 承担严格 责任 , 其他人均 只承担过错 责任;但在机 动车发 生权 属分 离的场合, 常只 允许 一人为保 有 通 人— —这就导致 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 一词 , 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 中也存在 着多种不同的观 点。因此 , 构成机 动车保 有人所必须 的 “ 支配” 要素 的认定 应 当统一 以“ 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 动 车负有 “ 管”义务的人,无论是 所有 人还 是使 用人, 可以成为保 有人。 窃者 、 监 都 盗 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 自驾 驶者也应 纳入机 动车保 有人 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 的 “ 复数保 有人”的方案 既化解 了德 国模 式和法 国模 式之
汽车法律法规(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也带来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
为了规范汽车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汽车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一、汽车生产销售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在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政策,以及汽车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申请、审查、发布程序,对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汽车使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通行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换发、补发、注销等程序,对驾驶人资质进行了规范。
4. 《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三、汽车维修保养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立、经营、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期限和责任,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 《机动车维修服务合同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明确了维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外的其他类型登记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属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以及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对这四项机动车登记的条件和程序逐—进行解释。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登记方式,即过户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的转出转入登记。
(一)过户登记机动车过户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
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来历凭证;4、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5、《机动车行驶证》;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二)所有权转移的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来历凭证。
汽车报废规章制度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报废问题日益凸显。
为规范汽车报废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汽车报废规章制度。
以下是对这些规章制度的简要介绍:一、报废标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1. 机动车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如: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20年;小型、微型载货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15年;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
2. 机动车因事故损坏严重,经修理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3. 机动车发动机、车身、底盘等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经修复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4.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但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报废流程1.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以下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2)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身份证明;(3)机动车来历证明;(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机动车回收企业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报废协议。
3. 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解体、拆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保处理。
4. 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解体、拆解后的材料提交给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报废补贴政策为鼓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报废老旧车辆,我国政府实施了一定的补贴政策。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3000元;2. 中型、大型载客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3. 小型、微型载货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4.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5. 摩托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2000元。
交通事故民事再审申诉书范本
交通事故民事再审申诉书范本交通事故民事再审申诉书如何写?下面是给大家的交通事故民事再审申诉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请人:李某某,男,1xxx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XX 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
继承人:陶某凤,女,1xxx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XX 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妻子。
继承人:梁某珍,女,xxx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广西XX 市XX区XX乡吉斗村上下屯22号,是李某某母亲。
继承人:李某山,xxx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 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儿子。
继承人:李某,女,xxx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女儿。
被申请人:郭某俭,男,xxx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XX旧住宅区96号。
被申请人:郭某光,男,xxx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XX新村29号。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地质大厦五楼。
负责人:梁xx。
李某某与郭某光、郭某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佛山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2年7月13日作出终审讯决。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因伤情过重,于xxx2年8月25日不治身亡。
申请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x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再审。
再审恳求:一、撤销(xx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判决。
二、变更(xx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第一项为:被申请人郭某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内赔偿6xxx9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郭某俭对被申请人郭某光上述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x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认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光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李某某诉请郭某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郭某光是案涉车辆粤Y9W566的登记所有人,其将机件合格的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的郭某俭,且郭某俭并不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车辆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实上都是由郭某俭自行负责,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服务原则,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登记,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依法将其名下的机动车辆的相应信息录入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领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领取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保障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第二章机动车辆所有人的登记管理第五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在购买新车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三)机动车合格证书;(四)机动车辆购置发票;(五)机动车辆登记申请表;(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机动车辆所有人购买二手车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
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三)机动车合格证书;(四)机动车辆购置发票;(五)机动车辆登记申请表;(六)原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第八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辆转籍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新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二)原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三)原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四)机动车辆转籍申请表。
第九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辆注销申请表;(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机关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登记费用。
第三章机动车使用人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手续、临时号牌办理手续以及其他相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预防机动车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及个人。
三、安全责任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生产负责。
2.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权制止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3.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安全管理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
3.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有专人负责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并进行定期安全培训。
4.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状态,确保机动车的正常运行。
五、安全保障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2.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机动车的安全检测,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4.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监督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监督,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 各级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七、安全奖惩1. 对于积极参与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机动车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3. 对于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题民法侵权部分
侵权责任法1、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注意侵权责任法中保护的没有债权和优先购买权2、某妇产医院未经全国著名专家同意,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其照片和姓名、简介,医院侵犯了该专家的哪些权利?3、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4、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原则责任原则原则5、过错责任原则,又分为和。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6、无过错原则,即无错也要担责,当一方有错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另一方才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8、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推定为法定的四种情形,分别为、、、9、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为法定的八种情形,分别为:10、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1、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
问甲乙丙分别承担的责任?12、民法上的数人侵权分类: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和分别侵权。
13、共同加害行为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含两人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况。
14、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应该与行为人承担责任。
15、被教唆的人是无限人的,若其监护人有过错,则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监护人无过错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
16、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①外部:连带责任;②内部:平均承担。
除非加害人能够被确定,否则即使证明自己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关系也不免责!17、大家要区分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加害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租车公司车辆折旧费吗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租车公司车辆折旧费吗租车,在目前已是一种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出行方式,它既省钱又省事。
当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如果在租车的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租车一方需要赔偿租车公司车辆折旧费吗?这里面有会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法律知识,供您了解相关情况,希望可以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租赁公司的车都有保险,由保险赔付车损修车就可以了。
但如果租赁公司车的行驶证是营运车辆,则可以向责任人主张停驶期间的营运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明确以下三点:1、租赁、借用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与其过错行为相适用的责任,也就不是与使用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有: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则,只有受害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被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2、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3、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但如果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就不需要给车辆折旧费,因为你的租赁费中其实已经包括了保险等等费用,不要再交了,如果租赁公司强迫你交纳,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
因此,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租车公司车辆折旧费”的相关知识,不知对您是否有帮助?总结来讲,租车如果是公司的车,则一般都有保险,不用赔偿;不过如果租赁公司车的行驶证是营运车辆则可以向责任人索要停驶期间的营运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被租赁、借用后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即是本条所规定的内容。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
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租赁主要是出租人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收取租金,但不提供驾驶人员。
例如,汽车租赁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租金将机动车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
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两种意见在本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标准。
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支配机动车运行,从中直接获取利益;而出租人、出借人间接支配车辆,要么从中获得经济收益,要么享有人情回报等利益。
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10-08-04 16:03:52| 分类:司法解释|字号订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公交管(1998)18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们,供参考。
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1990年11月28日)陕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你总队“关于车辆转卖、车户未转发生交通肇事的经济赔偿如何承担的请示报告”收悉。
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承担
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承担作者:葛德强来源:《人间》2016年第01期摘要:现实中经常出现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有人主张仅承担行政责任,本文认为要承担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77-01案例:2009年张某驾驶车辆沿大兴路驶往县城,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相损及刘某受伤的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张某驾驶的车辆是从王某处借来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王某承担责任,王某认为自己仅承担行政责任,并且自己清楚张某有驾驶资格,明确告知张某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应当减轻自身的责任。
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有人认为所有人仅承担行政责任。
首先,《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处罚,交警扣留车辆,车辆所有人缴纳2倍的保险费的罚款。
其次,所有人并没有直接控制机动车,对机动车失去了直接的支配和控制,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最后,从因果关系角度看,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所以所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认为,在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责任限额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角度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多数人认同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考量,虽有不同的声音,有人主张“一元说”,即运行支配标准。
考察我国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车辆已经转让但是所有权没有移转的,机动车对事故有责任的,首先由保险人在限额内承担责任,其次是受让人承担责任。
2021最新民法典知识应知应会竞赛题库(含标准答案)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 )。
A视为没有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B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C视为没有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B不定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C定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D不定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参考答案:C
16、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儿女后,自己还能住吗?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 )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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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70题)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 )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 )的赔偿责任。
A使用人;相应
B所有人;相应
正确答案:D
25、(单选题)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
A.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B.有利于收养人
C.最有利于收养人
D.有利于被收养人
正确答案:A
26、(单选题)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制定民法相关规定。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参考答案:A
10、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 )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 )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国务院令第405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适用本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其基本规则是:(1)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则解决;赔偿不足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1)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在过失相抵确定的比例之上增加10%;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过失相抵规则确定。
(4)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过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在5%到10%之间确定合适的赔偿责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案例评析李某珍等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1]案情:某日,徐某洲驾驶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车与李某珍相撞,造成李某珍十级伤残。
徐某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珍无责任。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李某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徐某洲和麻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处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珍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李某珍系农业户口,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或当事人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或当事人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及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盗窃抢劫抢夺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0条、第1211条、第1212条、第1213条。
关于借车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好友,两人关系甚好。
某日,李某因急需外出办事,而自己的车辆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便向王某借车。
王某考虑到两人关系较好,且李某表示自己驾驶技术娴熟,便将车辆借给了李某。
然而,在李某驾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车辆借给李某,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表示,自己驾驶技术熟练,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过程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借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 王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但未对李某的驾驶技术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因事故受伤,法院应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判决李某和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关联协定(普适型)
机动车关联协定(普适型)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定义-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装有轨道,能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 关联方:指与机动车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有关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协定:本协定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与关联方之间,就机动车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1.2 术语解释- 所有权:指对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使用权:指依照所有权人的授权,使用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
- 管理权:指对机动车进行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机动车关联协定的目的与原则2.1 目的- 明确机动车所有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 规范机动车的使用、管理、维护行为,确保机动车安全、合规运行。
- 促进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道路运输效率。
2.2 原则- 自愿原则:机动车所有人与关联方达成协定,应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合法原则:机动车关联协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安全原则:机动车使用、管理、维护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3. 机动车关联协定的主要内容3.1 机动车基本信息- 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等。
3.2 所有人与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
- 关联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
3.3 机动车使用与管理- 所有人或关联方使用机动车的范围、用途、期限等。
- 机动车行驶证、临时通行证等证件的办理与保管。
- 机动车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责任分配。
3.4 机动车维护与维修- 机动车定期维护、保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 机动车维修费用承担方式、标准等。
- 机动车故障、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责任分配。
3.5 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的保险类型、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
- 保险事故的报案、理赔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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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一的,使用人为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责任主体裁判要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48条【案例索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终字第1533号【基本案情】2006年1月23日晚,被告沈永伟借用并驾驶属于被告沈永强所有的川AEN873号轿车由成都返回新都,当车行至新都南一路金鹏路口时,遇原告陶首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古道英由其行车方向右侧驶出往左侧方向行驶。
沈永伟所驾车往左侧避让过程中,与陶首富所驾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陶首富、古道英受伤,二车受损。
事发后,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陶首富与沈永伟均存在违法行为且过错作用相当,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陶首富受伤后,经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诊断为:①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双侧额叶及右颞叶脑挫裂伤,右侧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②右内踝开放型骨折;③左足第l一5跖骨骨折;④左腓骨上段骨折。
共花去医疗费66261.46元。
古道英被诊断为:①脑震荡;②左小腿皮肤裂伤。
共花去医疗费4127.43元。
2006年10月7日,陶首富的伤情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伤残评定,被评定为Il级(二级)和X级(十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需要二人,护理期限为二十年。
花去鉴定费1500元。
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陶首富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左侧肢体偏瘫肌力0级属二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需要二人护理,护理期限为20年。
陶首富购买轮椅一辆花费380元。
陶首富所驾摩托车购买于2002年l0月12日,购买价为4000元。
川AEN873号车于2005年12月24日由沈永强在第三人保险公司成华支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2006年1月18日起至2007年1月17日止。
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裁判】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沈永伟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确定为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应依据责任赔偿二原告所受损失总额的50%。
二原告已为被征地的农转居民,视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的规定标准计算赔偿款额。
此次事故不仅给二原告身体造成伤害,同时也给二原告心理和情感造成严重创伤,故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合理,应予支持。
被告沈永强系川AEN873号轿车车主,依规定应对被告沈永伟所应赔偿二原告损失款额部分负连带责任。
事故车川AEN873号轿车已在第三人保险公司成华支公司处投保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成华支公司应依其所签商业保险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100 000元的责任范围内予以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二被告负责赔偿。
据此判决:一、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住院期问护理费、长期依赖性护理费、伤残鉴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摩托车损失费等共计695 799.89元,由被告沈永伟负担赔偿其中的50%,计款347 899.95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对被告沈永伟应赔偿二原告款额按川AEN873号轿车投保人与其所签商业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保险100 000元的责任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沈永伟负责赔偿。
二、被告沈永伟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40 000元。
三、被告沈永强对被告沈永伟应赔偿二原告款额部分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沈永伟、沈永强提出上诉称: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是沈永伟,沈永伟当天是借用沈永强的车辆使用,上诉人沈永强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沈永强负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陶首富、古道英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原审第三人保险公司成华支公司称:一审计算的很多金额不正确,请求二审改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沈永伟、被上诉人陶首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交警部门认定二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沈永伟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川AEN873号车在原审第三人保险公司成华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100 000元,故保险公司成华支公司应在上述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
上诉人沈永伟与沈永强之间系车辆借用关系,上诉人沈永强不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在审查沈永伟的驾驶资格以及保证车辆在出借时不具有影响正常、安全行驶的故障方面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沈永强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当。
但基于沈永强虽在借用过程中没有获得经济利益亦可获得一定的人情利益的情况,以及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酌情确定上诉人沈永强承担川AEN873号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的20%的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适用标准不当,予以纠正。
判决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06)法新民初字第l5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原告损失合计595 302.29元,由川AEN873负责赔偿其中的50%即297 651.15元,保险公司成华支公司按川AEN873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支付l00 000元赔偿款,其余赔偿款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由上诉人沈永伟负担80%,上诉人沈永强负担20%即37 930.23元。
【评析】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是机动车所有人本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十分容易,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赔偿义务人。
但是,由于经济社会中大量机动车租赁业务和日常借用等活动的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发生分离的情形十分常见,当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和分配赔偿责任就变得复杂起来。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学界存在多种理论,如机动车运行支配说、运行利益说、折衷说等。
这些学说的共同点在于明确区分机动车运行支配与机动车的运行利益,而差异则体现在所侧重保护的利益取向有所不同。
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
从学理上说,与特定的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关系的人被称做机动车的保有人,一般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以使机动车的保管人和使用人等实际保有机动车的人员。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前,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义务人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用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在机动车出租、出借情况下,出租人、出借人虽未直接控制和支配机动车,但却可以从中获得经济收益或人情回报,因而无论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人民法院多年来的审判实务反映出,具有一定倾向性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的做法十分普遍,突出表现在当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相分离时,强调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可以是一般的过错责任,也可以是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应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的制定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盲目判处连带责任等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是第一赔偿责任人,不足部分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因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因而仅在自身过错程度内承担不足部分的相应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包括,出借人、出租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或技能仍然出借或出租的,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有明显瑕疵或性能障碍的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等情形。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该条中的使用人应当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了租用人、借用人,还应当包括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等机动车保有人。
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因原告陶首富、古道英与被告沈永伟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一审中新都区人民法院在没有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沈永强有过错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沈永强就沈永伟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做法在《侵权责任发》颁布前较为常见;二审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沈永伟与沈永强之间的机动车借用关系,认为沈永强不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在审查沈永伟的驾驶资格以及保证车辆在出借时不具有安全故障方面也不存在过错,因此认为沈永强不应承担连带连带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部分裁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但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沈永强虽在借用过程中没有获得经济利益。
但可获得一定的人情利益的情况,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酌情确定沈永强承担赔偿责任中的2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看似体现了“公平”,但却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因而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