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2020新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7322020新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2020新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四)遭受盗窃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船舶本身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7号-滚装船运输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滚装船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经沿海、内河滚装船运输的机动车辆及车上货物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货物未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三)运输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四)桥梁码头坍塌;(五)因本条(一)至(四)项原因所致运输船舶沉没失踪。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因运输船舶摇摆导致保险标的碰撞、挤压而造成的损失;(二)因机动车辆上、下船舶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导致的损失;(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扣押、哄抢;(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二)运输船舶本身的损失;(三)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及其他货物损失;(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车上货物包装不善、装载不妥造成的损失;(八)车辆、货物紧固、配载不当造成的损失;(九)任何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物品等。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或损坏。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或者交付接收人的当时止,不超过自投保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
三、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
2.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的赔偿范围为实际货物的价值,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部分不予赔付。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1. 保险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交纳,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2.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1. 由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者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海啸、龙卷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合同解释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七、争议解决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争议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
以上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双方应遵守并执行。
物流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集装箱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集装箱保险条款本公司办理集装箱保险,其条款如下: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全损险集装箱的全部损失。
〔二〕综合险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局部损失〔但集装箱的机器局部损失按以下规定办理〕。
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的机器局部损失。
〔1〕运输船舶的漂浮、触礁、搁浅、碰撞引起的〔包含同冰碰撞〕;〔2〕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3〕外来的火灾、爆炸引起的。
不管是承保全损险或综合险,本公司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马上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预防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对上述抢救和防损费用的补偿金额以不超过被救助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每一集装箱作为一个单独保险单位,各有明确的唛头标记。
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正常磨损及修理费用。
〔三〕集装箱全部人国家的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征用。
〔四〕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及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
〔五〕各种常规武器,包含水雷、鱼雷或炸弹。
〔六〕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七〕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四、责任起讫定期保险,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规定为准。
五、退保本保险双方均可用三十天事先通知的方法解除合同。
如由被保险人提出在保险期限内退保,应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六、索赔和赔偿〔一〕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或就近的本公司检验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如损失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6个)
责任保险类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6个)(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63号)01.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31号-财产基本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中华联合(备案)[2009]N13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024年升级版货物运输责任及保险条款下载
2024年升级版货物运输责任及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定义1.2. 术语2. 第二条货物运输责任2.1. 运输责任范围2.2. 运输责任限制2.3.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处理3. 第三条保险条款3.1. 保险范围3.2. 保险费用3.3. 保险理赔程序4. 第四条货物检验与验收4.1. 货物检验4.2. 货物验收5. 第五条运输时间与延误5.1. 运输时间5.2. 延误责任6. 第六条货物包装与标记6.1. 货物包装要求6.2. 货物标记要求7. 第七条运输变更与取消7.1. 运输变更7.2. 运输取消8.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9.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地点与适用法律10.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11.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11.2. 保密义务与期限12.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13.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14.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定义(此处列出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和定义,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保险等)1.2. 术语(此处列出合同中使用的特殊术语,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等)第二条货物运输责任2.1. 运输责任范围(此处详细描述运输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损失、损坏、延误等)2.2. 运输责任限制(此处详细描述运输责任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的免除、限制金额等)2.3.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处理(此处详细描述货物损失或损坏的处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义务、索赔程序等)第三条保险条款3.1. 保险范围(此处详细描述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水灾等)3.2. 保险费用(此处详细描述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费率、支付时间等)3.3. 保险理赔程序(此处详细描述保险理赔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理赔申请、理赔时效等)第四条货物检验与验收4.1. 货物检验(此处详细描述货物的检验标准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时间、检验人员等)4.2. 货物验收(此处详细描述货物的验收标准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等)第五条运输时间与延误5.1. 运输时间(此处详细描述运输的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出发时间、到达时间等)5.2. 延误责任(此处详细描述延误的责任和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延误的定义、责任承担等)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此处详细描述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8.2. 违约责任承担(此处详细描述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此处详细描述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9.2. 争议解决地点与适用法律(此处详细描述争议解决地点和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适用的法律体系等)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此处详细描述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盖章、政府部门批准等)10.2. 合同变更(此处详细描述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书面通知等)10.3. 合同终止(此处详细描述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合同等)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此处详细描述合同中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11.2. 保密义务与期限(此处详细描述保密义务和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的履行、保密期限的长短等)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此处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12.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此处详细描述不可抗力后果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协商解决等)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此处详细描述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体系、法条等)13.2. 争议解决(此处详细描述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此处详细描述附加条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殊要求、附加服务等)14.2. 附录(此处详细描述附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资料、清单等)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货物运输合同条款详细要求和说明:本附件详细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定义与术语、货物运输责任、保险条款等。
海上保险法PICC-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
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流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 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 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 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B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危险货物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以下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五条第三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除污费用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被保险人为排解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减少损失所依法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二〕运输车辆无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超范围经营;〔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治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四〕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挥作用期间,驾驶运输车辆;〔五〕危险货物的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六〕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运输合同保险条款
运输合同保险条款一、引言运输合同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而设立的保险条款。
本条款旨在明确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及申报赔偿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丢失、损坏、被盗等。
2.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起始于货物进入运输工具后,终止于货物抵达目的地或者交付给收货人的当时。
3. 本保险适用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例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赔偿标准1.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a. 因货物丢失或被盗的情况,赔偿金额以货物实际价值为依据,但不超过货物投保价值。
b. 因货物损坏的情况,赔偿金额以货物实际损失为依据,但不超过货物投保价值的一定比例。
2. 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他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四、申报赔偿1.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赔偿申请应包括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照片或视频证明等相关证据。
3. 保险公司将根据赔偿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依法进行赔偿处理,并在接到申请后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五、免除赔偿责任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
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费用支付1. 本保险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确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获得赔偿。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应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
七、生效与终止1. 本保险条款在运输合同签订时生效,并持续有效至货物抵达目的地或者交付给收货人的当时。
2. 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1. 双方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物流运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物流运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本合同中的保险旨在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提供保障,确保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完好无损。
第二条保险范围1. 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盗窃、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碰撞、翻车、倾覆、沉没等。
2.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当或装卸不当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货物本身的缺陷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内。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支付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XX,作为货物损失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2. 保险费用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X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账户。
第四条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1. 甲方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并确保保险公司有权出具适用于本合同的保险单。
2. 甲方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确保保险公司已向甲方充分解释了保险条款。
第五条货物保险单的转让和质押1.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2. 如甲方需转让或质押本合同项下权益,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第六条保险索赔程序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甲方索赔申请后的XX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甲方。
3. 如保险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核定,甲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七条不可抗力1.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延期交货、修改合同、解除合同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融合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本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遭受盗窃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船舶本身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