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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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协议书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目录
一.总则
二.合同签定
三.合同审核
四.内部补充合同
五.合同谈判
六.合同执行
七.合同监督
八.合同归档
九.合同责任
十.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良好的声誉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部和运营部按照公司内部分工负责管理公司的合同,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前必须填写合同审批单,在合同审批单上合同经手人必须按其格式将合同基本情况言明,做到一目了然,并且该合同及其审
批单须经过经办部门部门经理、运营部、行政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后方可签章生效,加盖公司公章时,合同文本多于两页(包含两页)必须盖骑缝
章。
第四条经审批签章后的合同须全部归至运营部进行合同的统一编号。编号后的合同正本留一份办公室存档,副本由运营部、财务部、经办部门各留一份归档;编号
后的合同经资金计划批复或经特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至财务部领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合同、协议、契约、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
(二)以公司名义及下属部门、分支机构名义单方作出的承诺、声明和出具的担保函、签署的表格、传真、信函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其发出的催收函、对帐单、调查函等文书由我方签收和确认所形成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书面文件。
除非文义别有所指,本办法所用的概念是指:
合同审核部门:指对合同的工程内容、造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
任、质量标准、保修办法等相关内容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
法律审核的部门;
合同经办部门:指经办合同内容所涉的具体事务的部门;
公司领导: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干部。
工程合同:指在房地产开发中与土建及水电建安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审核、合同谈判、合同监督、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归档、合同借阅和合同责任制度等。
第七条合同管理遵循准确、高效和保密的原则。合同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经手人、知悉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保守合同秘密,因泄密所造成公司财产和信誉的损失,按
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合同签定
第一条在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后,公司有关部门应围绕计划成本指标进行运作。各项目合同签定之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和营业执照。合同内容要明确甲乙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由各项目经手人与承包单位办理签定
合同手续。
第二条合同条款要求语言简练、明确,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更不能发生日后协商解决的内容。
第三条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注明工程所要达到的质量等级标准,对工程内容、工期要求、造价情况、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工程保修办法和工程尾款问
题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单项分包工程在竣工后甲方与分包方另行签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并注明维修办法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按我公司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合同审核
第一条公司及下属部门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合同经办部门)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正式签署前必须按如下顺序:部门经理、运营部、行政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
理进行审核。
第二条所有的经济合同一般应采取包死总价或确定单价的方式,若不具备条件,须明确结算方式及条件。所有合同(包括前期、建安、基础、配套、销售等)由经
手人办理后应报送该部门经理、运营部、行政法律顾问、主管副总经理逐级审
查,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能生效(详见《合同审批单》)。
第三条合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司公章,此时方可进场施工。严禁出现无合同进场施工现象,否则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除非得到公司的授权,公司未独立对外,且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签署合同。
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未进行审核的,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部门经理应对合同内容及条款进行较全面的审核。
第七条运营部的合同审核原则上限于对该合同的造价情况、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与成本密切相关方面的审核。
第八条行政部的合同审核原则上限于合法性审查,规避法律风险。
第九条主管副总经理应对部门经理、运营部、行政部审核后的意见及建议的执行起督导作用。
第十条对涉及经营风险、专业技术操作的规程以及业务决策等方面的合理性、可行性等由相关部门和决策机构按公司规章制度依照相应职权审查把关。但对于明显
不合理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条款,合同管理人员应出于忠诚公司的原则提出修改
建议。
第十一条合同送审前应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合同审批单,并加盖合同经办部门的印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合同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审批单连同送审合同全部资料一并交
送行政部。
第十二条对公司各业务部门需要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行政部一次性出具了审核意见后,可不再另行审查,但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变更的格式合同除外。
第十三条行政部接受送审合同后,应指派法律专门人员审核,并出具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加盖公章或行政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合同经办部门。
第十四条审核期限为收到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确实情况紧急的,经特别书面说明,审核期限可缩短为两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在审核合同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向合同经办部门询问有关情况;
(二)要求合同经办部门提交及补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