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未来中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
法律可行性分析怎么写
法律可行性分析怎么写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扮演着监管和规范的重要角色。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都需要经过法律可行性分析,以确保其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步骤和方法。
步骤确定政策目标首先,需要明确政策的目标和意图。
政策目标可以包括社会公平、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等方面。
明确政策目标有助于分析其对法律的要求和影响。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接下来,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通过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和界限,可以确定政策的合规性和法律限制。
分析法律适用性针对具体政策,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适用性分析。
这包括判断政策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益和限制,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是否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政策对于已有法律的解释与实施是否有一致性。
预测影响与风险对于政策的实施,需要预测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与风险。
这包括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诉讼风险、违法罚款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政策可能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和调整是否必要。
寻求法律意见在完成初步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后,最好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求他们的法律意见。
这样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盲点和疏漏,并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
方法文字分析可以通过文字分析方法获取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这可以通过查阅官方出版物、法律数据库、法律期刊和专业书籍等方式进行。
案例研究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可以了解实际案例中法律与政策实施之间的关系。
这有助于从实践层面把握法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专业咨询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帮助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
这可以通过请律师、法律顾问或专业法律团队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来实现。
结论法律可行性分析是政策实施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明确政策目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法律适用性、预测影响与风险,并寻求法律意见,可以确保政策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合规性。
法律可行性分析
法律可行性分析在当今社会,法律可行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评估标准。
它涉及到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和执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从而确保立法的有效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法律可行性分析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还关系到规范的操作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讨论法律的可行性。
首先,法律可行性要求法律的内容符合现实情况和社会实践。
法律应该以现实为依据,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制定,以解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如果法律与现实脱节,不符合社会的实践需求,那么它就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甚至可能遭到公众的质疑和抵制。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的社会问题有充分的了解,进行广泛的咨询和调研,确保制定出的法律符合社会需要。
其次,法律可行性还要求法律的规定能够被有效地执行和实施。
无论法律的内容多么完善和合理,如果它无法被有效地执行,那么它也无法发挥其作用。
执行力是法律可行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制定法律时,应考虑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执行能力和资源分配,确保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只有当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时,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
此外,法律可行性还涉及到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完善程度。
法律可行性不仅仅是指法律规定的可行性,还包括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可行性。
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应该包括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的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监管机制。
只有当法律制度和机制能够有效地运行和实施时,法律的可行性才能得到保障。
另外,法律可行性还与公众的支持和接受程度密切相关。
法律的可行性不仅仅是法律的可行性,也需要考虑公众对法律的支持和接受情况。
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权益和意见,进行广泛的社会咨询和民意调查,确保法律规定符合公众利益和意愿。
公众的支持和接受是法律可行性的基础,只有当法律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时,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法律可行性分析是一项关系到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施的重要评估。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号:111805245554 姓名:徐建勇摘要:近年来学界关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讨论一直十分热烈,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呢?是司法架构专利号下的宪法法院制、普通法院制;还是立法机构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宪法法院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宪法法院制度加以介绍,然后重点从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最后还将对我国宪法法院的雏形进行简单的勾勒。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必要性可行性1.宪法法院制度概述宪法作为设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高法律,其法律效力的最高位阶性,决定着无论在法律体制上,还是程序安排上,宪法监督体制都有着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
大体上说,各国宪法监督的体制与宪法解释体制是相同的,亦即宪法解释机构也就是宪法监督机构。
可以根据其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及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1]在此笔者仅对宪法法院模式加以详细介绍1.1宪法法院的来源宪法法院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
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法院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相分离。
该体制源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关于宪法保障的理论。
凯尔逊认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点在于防止违法宪法的法律。
它应当由宪法法院来承担。
1920年10月,奥地利在普通法院体系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
1946年,法国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后来被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进一步发展。
1947年,意大利设立宪政法院。
1949年联邦德国设立联邦宪法法院。
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设立了宪法委员会。
在宪法法院模式中,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
2024版法治国家的未来发展方向
法治国家的未来发展方向目录CONTENCT •引言•法治国家的现状与挑战•未来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法治国家在政治领域的发展•法治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法治国家在社会领域的发展•法治国家在国际领域的发展01引言权力制约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定义公平正义民主参与法治国家的定义与特点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法律制约,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
法律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国家注重民主参与和公民权利,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01020304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权和自由提升国际形象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法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和自由,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
法治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法治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法治国家在国际上享有更高的声誉和地位,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02法治国家的现状与挑战法治国家的现状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涵盖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基本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进展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法治化。
司法公正得到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审判中心主义得到落实,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法律实施效果不佳法治政府建设仍需加强司法公正仍需进一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有待提高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仍存在不依法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效果。
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宪政新时代: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宪政新时代: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宪政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宪政作为一种强调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的政治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治国理念,涉及到政治权力的来源、行使和受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目前,中国已步入新时代,宪政也必然成为这个新时代的重要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针对宪政在新时代中国的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进行探讨。
一、预备立宪的历史意义预备立宪即为在宪法正式颁布前所进行的准备性工作,其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在预备立宪的过程中,相关的制度、法律以及政策等指导性文件会不断地修订完善。
这让国家法律制度得到了一次全面的升级和完善,有利于国家法治化的进程。
2. 推动政治制度改革预备立宪意味着政治制度的改革和进步,通过宪法制定和完善,让政治制度更加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并且落实权力的法定化原则,促进政治体制的稳定。
3. 培养法治观念预备立宪过程中的广泛宣传、民主讨论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都有助于人们形成更为深刻的法治观念。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渐懂得了宪法的重要性,了解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兼顾民主与稳定的政治理念,有助于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预备立宪的时代价值预备立宪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猛,但民主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
预备立宪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广泛的民主讨论和公正的选举,让人们更好地理解民主的真正含义和实现民主的途径,助力中国的民主进程。
2. 促进国家法治化进程预备立宪过程中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国家法治化的进程。
在宪法的制定和完善之前,相关的法律体系会不断迭代完善,这有助于在最早的阶段发现和解决法律、体制和程序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3. 建立和完善治理体系预备立宪可以帮助国家评估和完善治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实现更好的治理。
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上 就是法 官在 审理 案件过程 中 ,以宪法
为标 准 对 其 他 法律 和 特 定 国 家 机 关 行 为
是否 合宪进行评 判 ,对违 宪的法律不予
关 于 宪 法 司法 化
问题 的探 讨
文 /张 军 红
法 权 , 轮 不 到 司 法权 , 况 只 要 司 法 独 而 何
形成具体 的法律关 系,并最 终 由国家强
制 力 保 证 其 裁 决 的 执 行 , 才具 有 了真 正
的 实践 效 力 。
顿、孟德斯鸠 等人所倡导 分权 制衡 的制 度设计 ,司法权 与立法权 的职 能范围必
须严 格 区别 , 此恪守 “ 水 不犯河 水 ” 彼 井
即由同一个主体制定 宪法和法律 ,自然 能保证二者 的一致性 , 然而 , 法律 与宪法 相抵 触的情形 不仅存在着 可能性 ,而且 不可避免 。在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情况下 , 法 院 的适 用面 临 “ 二难 ” 择 : 接适 用 选 直 宪法则 法律虚置 , 适用 法律则 宪法虚 置。 由于对 宪法的法律 性认识 不足 ,我们选
一
这意味着法 院对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 会制 定 的法律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在我国 , 宪 法也 是 由全 国人 大制定和修 改的。 这种
体 制的设 计基 于 一种理 想主 义 的假设 :
种法律 规范 ,宪法 只有 通过法院 的适
用 直 接 与 具体 的 社 会 关 系 相 联 结 ,直 接
监 督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由 同级 地 方 人 民代表 大会 产生 并对 其 负责 受其监 督。
的 宪 法 变成 具 有 实 践 效 力 的 宪 法 , 宪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立法的可行性分析立法的可行性分析是评估一个法律草案或政策的实施可能性和影响力的过程。
在进行立法的可行性分析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立法的可行性。
首先,社会可行性是评估立法草案或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价值观和公众意愿的重要指标。
需要关注草案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如果草案与社会普遍价值观相一致,广泛受到社会各界支持和认可,那么立法的可行性就会很高。
然而,如果草案与社会价值观存在冲突,引起广泛争议和反对,那么立法的可行性就会较低。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公众参与,充分了解公众的意见和诉求。
其次,经济可行性是评估立法草案或政策的经济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需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就业、税收等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立法草案应能够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良好的政策支持,吸引和促进投资和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立法草案应能够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经济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如增加企业成本、阻碍市场竞争等。
因此,立法过程中需要从宏观和微观的经济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和预测,确保立法的经济可行性。
再次,法律可行性是立法草案或政策是否与现行法律体系相协调和相容的重要因素。
立法草案应与现有法律框架相符合,并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执行和司法审查等实施环节的可行性。
为了提高法律可行性,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进行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草案或政策在法律层面上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最后,行政可行性是评估政府或行政机构能否有效实施和管理立法草案或政策的重要因素。
需要考虑到行政资源、行政能力和行政机构的配合程度。
如果立法草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和能力,而政府或行政机构的能力有限,那么立法的可行性就会较低。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行政评估和管理规划,确保政府或行政机构的行政能力和资源的充足性,提高立法的行政可行性。
法律可行性分析范文
法律可行性分析范文法律可行性分析是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研究,判断法律措施是否符合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研究方法。
下面将对法律可行性分析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法律可行性分析需要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出发。
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法律发展的基础。
在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时,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原则,如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效力性等。
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分析,可以判断法律措施是否有悖于法律原则,是否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可行性分析需要考虑法律制度的因素。
法律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在国家权力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等方面的安排和组织结构。
在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时,需要关注法律措施是否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符合。
例如,在民主国家中,法律措施是否需要通过民选机构的授权,是否需要进行民主程序来确定等。
此外,法律可行性分析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是对一定范围内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具体规则。
在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时,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判断法律措施是否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如果法律规定对某一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那么法律措施是否符合这一规定也是法律可行性分析的重要内容。
最后,法律可行性分析还需要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法律措施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或达到某一目标。
在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时,需要考虑法律措施是否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以推行和实施。
例如,是否存在足够的执法资源和能力,是否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综上所述,法律可行性分析是对法律措施进行评估和研究的重要方法。
通过考虑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的因素,可以对法律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这种分析方法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政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设立法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设立法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1. 引言设立法庭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体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对设立法庭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影响等方面的考虑。
2. 必要性分析设立法庭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司法独立法庭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
只有在独立的法庭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
设立法庭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独立性,减少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干预。
2.2 司法效率设立法庭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
法庭作为专门的司法机构,能够集中处理案件,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缩短人民等待司法的时间。
2.3 法治建设设立法庭有助于法治建设。
法庭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能够依法裁决,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可行性分析设立法庭的可行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经济条件设立法庭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包括建设法庭建筑、购置设备、培训法官等方面的费用。
需要评估当地经济状况,确定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支持设立法庭。
3.2 人才储备设立法庭需要有足够的法官和相关人才。
需要评估当地法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官和相关人才来支持法庭的运行。
3.3 司法体系改革设立法庭需要与司法体系改革相配套。
需要评估当前司法体系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确保设立法庭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体系改革的目标。
4. 影响分析设立法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司法公正设立法庭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减少司法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的公平正义感。
4.2 经济发展设立法庭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法律保护水平,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4.3 社会稳定设立法庭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增强社会的和谐和凝聚力。
5. 结论设立法庭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它能够提升司法独立性,加快司法效率,推动法治建设,对于司法公正、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影响。
浅议宪法诉讼在我国的不可行性
浅议宪法诉讼在我国的不可行性【摘要】宪法实施如何获得有效保障,始终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
其中,通过实现宪法诉讼来保障我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一个热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宪法诉讼的概念入手,作出宪法诉讼在我国的不可行性分析,以期望能增加对宪法诉讼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诉讼;宪法实施;保障所谓宪法诉讼,目前学术界各家对其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宪法诉讼一般指宪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宪法诉讼指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解决违宪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
著名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诉讼是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即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由特定机关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使违宪的法律或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
而笔者认为的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政党、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等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依照法定程序向特定的宪法审判机关提出违宪侵权诉求,由宪法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并依据宪法精神和最高价值通过法定程序做出是否违宪侵权的判决或裁决,以解决宪法争议纠纷,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威的一种法律程序制度。
时至今日,即便我国已制定了宪法,宪法也始终徘徊于斩钉截铁的口号和甜言蜜语的承诺间,未曾走下“神坛”。
对于作为确保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制度,笔者认为宪法诉讼在我国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可行性。
第一,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1、“礼法合一”的历史传统障碍。
“自然法”的精神缺失与礼法合一的“伦理法”的极至,导致了我国权利意识的极度淡漠,这正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法律文化障碍。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小农家庭为基本组成细胞的社会。
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体系里的家庭,形成了以长幼尊卑为标准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等级结构,如此的小家族宗法式的等级也逐个的汇聚起来构建起了宝塔型的大家,通过国家的认可和扶植形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政权架构,也建立起了这样的一种因循、不可也不得反抗的“礼”。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备购置
购置庭审设备、监控设备、办公 设备等。
信息化建设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审判管 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司法公开 系统等。
建设周期
设计和勘察阶段
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项目设计和勘察。
施工阶段
根据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一般需要6个月到1年的时间进行施工。
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阶段
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
使用期环境保护
01
合理利用资源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减少资源消耗
和浪费。
02
减少能源消耗
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
03
控制污染物排放
制定合理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排污监控和治理,确保污水、废气、
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评价方法
在项目实施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项目的顺 利运行。
加强项目管理
注重环保和节能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对工程质量和 进度的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环保和节能减排 ,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培训常态化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确保职工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 安全技能水平,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劳动安全制度
制定劳动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责任和要求,为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 全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评价
在项目前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行政审判体制解困与完善初探——兼论创建独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
1 现行行 政 审判 体 制的弊 端
我 国 《 政 诉 讼 法 》自 19 行 90年 1 0月 1
正是这种权 力结构上 的采属 和依赖 关系 。
使得 地 方 法 院 无 力 抗衡 地 方 行 政 的 干 预 。
上述 的种 种 弊 端 充 分 表 明 ,现 行 的法 院 体 制 已 严 重 阻 碍 了 行 政 诉 讼 目的 的 实
的从 属 地 位 。 所 , 很 长一 段 时 间 里 , 多不 懂 法 律 的人 易见 。在 我 国设 立 专 门法 院 是有 法 律依 据 在 许
( ) 院 的独 立 性 不 够 。 自 18 2法 9 0年 以 员 作 为 “ 治 任 务 ” 硬性 安排 进 法 院并 从 的 。 目前 。 国 已经 建 立 了铁 路 运 输 法 院 、 政 被 我 来 。 国 实行 “ 我 分灶 吃饭 ” 财 政 体 制 , 级 事 行 政 审 判 这种 “ 本 上 没事 可干 ” 的工 军 事 法 院 、 事 法 院 等 三 种 专 门法 院 。 以 的 各 基 海 所 法 院 的经 费 必 须 由 同级 政 府 确 定 ,法 院的 作 , 更加 剧 了该 项 业 务 的薄 弱 性 。 院为 了 法 顺 应 形 势 发 展设 立行 政法 院 与我 国 的宪 政 财 政 与 地方 财 政融 为一 体 。 地 使用 、 辆 防止 产 生 司 法腐 败或 出 于其 他 考 虑 。普 遍 体 制 并 不 相 悖 ; 外 ,宪 法 》 14条 中 的 土 车 另 《 第 2 管 理 、基 建 和 物质 装 备 建 设 莫 不 受 制 于 当 实 行 人 事 管 理 的 岗位 轮 流 制 。行 政 庭 作 为 专 门人 民 法 院 可 通过 有 权 部 门经 法 律 程 序 地 行 政机 关 。 此 。 方 法 院更 多 地 倾 向 于 人 民法 院 内 部 的 一 个 普 通 的 业 务 部 门 、 因 地 分 对 此解 释 为 涵盖 行 政 法 院 于 其 中 。对 建 立 从 发 展地 方 经 济 的 角 度 去 执 行 法 律 和 行 使 支 机 构 ,行 政 庭 的法 官 与 其 他 庭 的 法 官 经 行 政法 院法 律 依 据 问 题 持 置 疑 乃 至 否 定 态
铁路交通运输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铁路交通运输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1 铁路运输组织方案表现形式探讨2 铁路货场拓展物流服务的模式与实证分析3 铁路物流化货场的规划研究4 集装箱货场平面设计及货运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的理论与方法5 集装箱货场平面设计及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经济性分布6 超限货物专列运行方案决策研究7 铁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探讨8 编组站通过能力计算与分析9 编组站运营指标分析10 ×××编组站新建设计11 编组站新建设计及到达场能力计算12 编组站新建及通过能力计算13 编组站新建及驼峰纵断面设计14 货运法规管理系统15 铁路运输组织适应并服务于现代物流的探讨16 物流企业的包干物流业务于物流成本模型17 铁路运输需求弹性分析与营销对策18 交通运输系统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研究19 车站日常工作管理信息系统20 我国企业物流实行JIT运作的风险与对策21 我国铁路运输业物流发展初探22 客运服务与营销23 中国物流发展战略与物流体制改革24 关于中国现代物流发展的几点思考25 铁路货运向现代化物流拓展对策26 当前铁路客运走向市场的途径探讨27 提高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的途径28 铁路运输企业货运营销管理相关问题探讨29 铁路行车安全分析及对策的研究30 智能运输系统-未来交通运输发展的方向31 铁路机车信号信息标准化32 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对策研究33 浅谈客运扭亏与营销的关系34 铁路行包运输改革研究与探讨35 铁路货运如何向现代物流发展36 实施营销战略拓展运输市场37 运输企业基层站段货运营销组合研究38 铁路货运站(物流节点)功能的分析39 实现铁路货运物流化经营的途径40 铁路运输企业融入现代物流探讨41 铁路运输安全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42 铁路调车驼峰调速系统设计43 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改革的思路44 铁路投资体制改革的探讨45 铁路发展现代物流的对策研究46 铁路货运市场营销的理性思考47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多发原因及管理对策研究48 以市场为导向促进货运代理发展49 浅淡铁路运输营销策略50 铁路旅客运输市场营销的研究51 铁路施工安全事故成因及管理对策研究52 铁路客运实行"人性化服务"与管理的研究53 论适应跨越式发展的铁路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54 我国发展高速铁路的可行性研究55 关于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的调查与思考56 铁路筹资多元化前景探讨57 铁路多元经济发展的理性思考58 关于铁路运价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59 铁路旅游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探讨60 构建铁路物流企业联盟的思考61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思考62 加快运输企业提供具有物流运作特点的运输服务探讨63 铁路工务安全事故成因与管理对策研究64 应用ISO9000族标准规范铁路安全管理65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对策研究66 关于铁路客运站服务质量调查67 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铁路货运代理发展68 以服务营销促进铁路发展69 我国铁路旅游业发展对策70 大力推进铁路法制化建设71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效益管理的分析与思考72 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改革的思路73 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体制与管理创新的探索74 利用资本市场,加快铁路发展75 确立以市场为基点的铁路多经发展战略76 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途径与措施77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发展的思考78 铁路运输企业多元经营的方略与取向79 合理利用外资加快铁路发展80 提高铁路运输能力的措施研究81 谈铁路货运站向现代物流中心的转化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0 国有企业MBO 的法律分析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21 合法垄断刍议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27 论保险代位权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29 论表见代理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32 论沉默权制度33 论程序正义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37 论代位执行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41 论缔约过失责任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44 论法律解释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46 论非法人组织47 论非法证据48 论夫妻财产制度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50 论妇女权益保障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55 论公司合并56 论公益诉讼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58 论共同犯罪59 论共有知识产权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 体系的基本原则63 论合同的撤消权64 论合同的效力65 论合同无效66 论合同诈骗罪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68 论环境法制建设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70 论回避制度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75 论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76 论家庭暴力的原因与防范77 论监事的任免机制78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79 论紧急避险80 论经济信息公开法81 论精神损害赔偿82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3 论滥用职权罪84 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过错责任85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86 论留置权87 论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88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89 论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90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91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92 论民事再审程序93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94 论农村经济转型与我国农地立法的完善95 论挪用公款罪96 论配偶权97 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98 论侵犯知识产权罪99 论取得时效制度100 论人道主义干涉101 论人民陪审制度102 论善意取得制度103 论商标抢注与商标注册制度104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105 论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106 论上诉不加刑107 论社会环境对税收执法的影响108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109 论审判公开及其完善110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111 论述唐律的形成及其影响112 论数罪并罚113 论司法腐败与司法监督114 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15 论诉讼证据效力116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117 论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研究118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119 论我国的法律调解制度120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121 论我国电子垃圾的处理122 论我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完善123 论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重构124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完善125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弊端与改革126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重构127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128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129 论无效婚姻130 论无形财产的立法保护131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32 论物权法原则133 论洗钱罪134 论现代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防范135 论小股东的保护136 论新闻侵权137 论信用卡诈骗犯罪138 论刑罚轻缓化的正当依据及其实现139 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条件140 论行政合法与行政合理原则141 论行政垄断及法律规制142 论行政模式的转变143 论行政赔偿的范围144 论行政赔偿责任145 论行政许可制度完善之思路146 论悬赏的法律性质147 论严复的人权思想及其对法律改革的影响148 论医疗事故罪149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150 论遗产范围界定151 论预期违约制度152 论域名纠纷及其法律运用153 论域名与知识产权154 论约定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55 论正确定性票据与金融诈骗罪156 论执行和解157 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158 论中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159 论专利制度对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工作160 论专业鉴定的缺陷161 论足球"黑哨"的法律认定162 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163 民事诉讼证据作用分配164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和对策165 浅析无效婚姻166 浅析职务侵占罪167 清末修律的历史内涵及现代启示168 善意取得在票据流通中的适用169 宋代狱吏与新中国监狱管理之比较研究170 完善我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171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性探索172 乡镇企业劳动合同探讨173 刑讯逼供罪转变过程若干问题研究174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175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176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定性及其设定方式之分析177 浅论个人破产制度178 论公务员合同的管理制度179 浅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问题180 论犯罪未遂、即遂预备中止的区别181 论代位执行制度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关系182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183 论反倾销立法的价值趋向184 论行政赔偿的范围185 对法律的不确定性探讨186 论"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及其价值187 民愤与重刑的关系研究188 论共犯过限的司法认定189 论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运作程序190 论民商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191 试论建立国家信用制度铁路免费资料尽在铁路吧/铁路免费资料尽在铁路吧/荆轲,一个四处为家的刺客,他的心犹如浮云,心如飘蓬,是没有根的,然而高渐离的筑声,却成了他愿意停留在燕国这片土地上的原由。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例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例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石。
依宪治国就是依靠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准绳,依据其规定,统一国家行为,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
以下是一些具体例子,生动展示了依宪治国的实践效果和意义。
首先,建立宪法保障体系。
中国于1982年颁布了现行宪法,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各项基本原则,成为全国各级政府和公民行为的准绳。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宪法监督机制,确保宪法的实施。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宪法审查委员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进行宪法审查,保障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其次,依宪治国为国家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中国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
依宪治国的实践使国家治理更加科学、规范,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例如,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离不开依宪治国的保障,宪法中规定的产权保护、市场经济制度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依宪治国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贫困、区域差异和社会不公。
例如,依宪治国的实践推动了我国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行义务教育普及化,让更多的孩子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为其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最后,依宪治国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权益。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中国还开展了反腐败斗争,坚决打击腐败现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众利益。
总之,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石。
依宪治国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依宪治国的实践,不断完善宪法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法治保障。
【最新2018】论中国建立宪法诉讼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内容-推荐word版 (4页)
【最新2018】论中国建立宪法诉讼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内容-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论中国建立宪法诉讼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内容201X年11月15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
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而对于如何建立宪法的监督机制是我们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宪法诉讼的先河,并由此建立了由司法机关来审查违宪与否的监督体制。
基于全世界多样化的法律传统和政治理念,各国建立和发展了具有各自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声明的宪法监督与上述的违宪审查涵义是相同的)。
依照实施违宪审查的主体以及方式的不同,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四类。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由各个国家的代表机关(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作为审查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都是宪法诉讼制度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下文所介绍的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宪法诉讼制度: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即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
下面重点介绍宪法诉讼的相关制度和研究。
一、宪法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为了更好地阐释宪法诉讼的概念,首先要将宪法诉讼与容易混淆的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加以区别。
根据之前学者的研究可知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案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侧重于诉讼主体机关的司法属性,而宪法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对宪法进行审查,则宪法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审查诉讼机关,由此可得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是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
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可 以从人 民法院受理 案件 的种类 和数量 中得 到佐 证。如果说
14 年 至 1 9 99 9 年的 民事案 件 主要发 生 在公 民之 间而且 多 为 7
19 99年 3月 1 5日第 九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第二 次 会议 婚 姻 、 家庭 、 承等纠纷 的话 , 么 ,0世 纪 8 代 以后发 生 继 那 2 0年
必备的可司法性或 可诉 性 ?这 种质 疑极 为严 峻 , 因为 它所 涉 全面贯彻实 施 宪法是 建 设社 会 主义 政 治 文 明的一 项根 本 任 及的不单纯是宪法 的法律 属性 问题 , 而是在我们 这样一 个“ 人 务 。 民的共和 国” 是不是在 真实 的意义 上实 施宪 法 、 , 落实 宪政 的
有其 现实的可行性 的。
一
、
宪法司法化具有外在条件
1 市场 经 济体 制 的 确 立 .
操作 的法律技术问题 , 改 革中的 一切制 度变迁 问题 转化 也使
19 年 3月 2 93 9日第 八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第 一 次 会议 为一个 宪法问题 。这 既为 一个 以个人权利为基础 的全面小康 通过 的宪 法修正案 , 确立 了建立社 会 主义 市场经 济体 制 的 目 社会 的 目标提供 了保 障 , 也为 “ 革和 完善党 的领导 方式 ” 改 的 标 。19 99年 3 1 月 5日第 九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第 二 次会 议 目标提供了路径 。而 宪法 司法化 是宪 政 的基本要 素之 一 , 没 通过的宪法修 正 案 , 为市 场 主体 的多 元 化奠 定 了宪 法 基础 。 有 宪法 司法化制度就 不能 很好地 贯彻 实施 宪法 , 就不 能实现 以宪法规 定为基础 , 国展开 了建立社 会 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宪政。所 以 , 我 政治文明的建设要求 宪法 司法 化 , 同时也为宪法
宪法诉讼在我国的不可行性分析
宪法诉讼在我国的不可行性分析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宪法及法律规定之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宪法权益。
然而,在中国,宪法诉讼的实际可行性存在许多问题。
其次,司法独立受限。
宪法诉讼需要依赖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中国的司法独立在现实中受到了限制。
司法机关在处理宪法诉讼案件时,经常受到政府和党的干预,司法判决往往被政治、经济和利益因素所左右。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宪法诉讼的机构设计还是司法审判过程都难以真正实现公正、独立和公平。
此外,宪法诉讼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
即使有公民或组织提起宪法诉讼,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有效的救济机制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宪法诉讼案件在司法审理中往往被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所牵制,导致诉讼的实际效果不明显。
此外,由于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很多个人或组织往往因为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时间和精力的消耗而放弃宪法诉讼,这使得宪法诉讼实践的可行性受到了严重的制约。
再者,宪法诉讼的审查尺度模糊。
宪法诉讼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对宪法及其衍生法律的审查判断,然而这一过程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尺度。
由于宪法与法律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不同的司法解释导致了宪法的适用结果的不同。
这种情况下,无法保障宪法诉讼案件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容易导致司法裁决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从而削弱了宪法诉讼的实践可行性。
最后,宪法诉讼缺乏社会意识和支持。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中,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相对较低,对宪法诉讼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普遍。
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人提起宪法诉讼,往往得不到足够的社会声援和关注,导致司法审判的结果和效果受到限制。
宪法诉讼需要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而这一条件目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还较为欠缺。
综上所述,宪法诉讼在中国的实际可行性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宪法地位不高、司法独立受限、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审查尺度模糊和缺乏社会意识和支持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推进司法体制,提高宪法地位和司法独立,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明确审查尺度,加强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以实现宪法诉讼的真正可行性。
法院审判庭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院审判庭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要求也日益增加。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的机构,其审判庭的效能和可行性直接关系到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和公正性。
因此,对法院审判庭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是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法院审判庭的可行性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提升法院审判庭的效能和公正性,为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分析现有案例,在与法院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访谈的基础上,对法院审判庭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四、审判庭的定义和功能审判庭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单位,负责审理各类案件,裁决争议,保障司法权益。
审判庭的功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裁判文书、执行裁判、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等。
五、审判庭的现状1.审判庭的结构:审判庭一般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组成,不同法院的审判庭结构略有不同。
2.审判庭的工作流程:审判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案件分配、庭审程序、裁判结果等环节。
3.审判庭的问题:审判庭存在审理效率低、司法公正不足、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六、审判庭的挑战1.司法资源不足:审判庭的人员和物质资源不足,导致审理效率低下。
2.司法公正不足:审判庭存在一些裁判不公正现象,影响司法公正性。
3.制约机制不完善:审判庭的内部管理机制不严密,导致一些不当行为难以监督和约束。
七、改进建议1.优化审判庭结构:完善审判庭的组成和职能划分,提升其工作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2.加强司法培训:对审判庭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3.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审判庭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庭内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八、结论本研究对法院审判庭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改进建议,旨在提升审判庭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
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p一、宪法司法化概念的界定宪法司法化,顾名思义就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然而,以上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自然并无不妥,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普通法院并不能进行违宪审查的情况下则需要对其概念进行具体的界定。
即违宪审查(即审查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和宪法适用。
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与意义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到现行的宪法,中间历经多次修改,尽管具体内容有诸多变化,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宪法始终宣称自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一切违背宪法的行为都应当追究其责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
既然宪法一直声称自己是根本法,并且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那么宪法是不是法律呢?这个问题或许会有些困惑,但是可以肯定没有人能说宪法不是法。
既然宪法是法,而且《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诚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规定不能依照其来审判案件。
当然有人会说宪法太过于抽象、原则化,不具备操作性,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如果说纲领、抽象、原则,宪法的确具备这些特点,但是作为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发起国——美国的宪法只有几千字而中国宪法却有一万三千多字(包括宪法修正案),那如果这样说,美国宪法就更加抽象了,更不能作为司法化了。
因此,宪法自身特征并不能成为宪法不能进行司法化的理由。
其次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制约国家权利的一部法律,它的目的在与保障公民权利,控制国家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大多是公民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宪法权利的话,那么一个人也很难说他有什么作为人的权利了,此外,宪法的某些权利通过具体的部门法得到了贯彻与体现,然而还有许多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比如男女平等权就经常在现实生活中被侵犯,却很难得到具体法律的保护,宪法作为根本法正因为原则性,所以才得以弥补具体法律的漏洞与不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略论未来中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国内社会环境变化和国际宪政运动形势,不断修正完善,以引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但一部好的宪法并不意味着拥有一个完善的宪政环境,从中外宪政的发展进程来看,宪法监督实施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制定一部宪法更重要。
而几十年的宪法实践表明,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中心的宪法监督机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如我们的宪政开创者们所想的那样。
在国际层面上,建立宪法法院是保障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的主流趋势,而将其放置于我国国家体制内,无论是从当今还是未来角度来看,都是可行的。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模式符合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也多少受到英国和前苏联的宪法体制的影响。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违宪行为——这些违宪行为又往往以公权机关作为“压迫者”的负面形象出现——并没有受到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庇护。
政府权力的无约束和人权的践踏,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矛盾冲突的导火索之一。
由此,我们不仅要发问,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的宪法监督体系是否完全适应中国的法治现状。
其实早在82年宪法颁布之前,由哪个机关来主导保障宪法实施,就成了立法者们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
当时的全国人大内部主要形成了以下几个观点:一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内部设立法律委员会负责具体违宪审查工作;二是,效仿大多数国家,建立宪法法院,独立于全国人大(或附属于全国人大,但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专门负责违宪审判工作;三是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内设一个宪法法庭。
最终,82宪法选择了第一种模式。
站在当时的角度来看,也许这是比较符合当时国情的:改革开放伊始,发展经济和增加国民财富是党和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使政府在诸多方面受制于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则很难做到大胆改革。
时至今日,当我们回过头来审视历史,与现实比较,不禁发现我们的发展步子走得越来越快,越来越远,但我们的法治格局却大大地落后了。
越来越多的关注民主与法治的人士提出,我国应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监督,因为“宪法法院通常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其裁决具有权威性。
同时宪法法院也具有很高的法律知识,其裁决理由往往具有很高的法律说服力,易为人们接受”。
1二外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杨彬权、张秀琴:《建立我国宪法法院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探析》,载《法治在线》自近代宪政运动,尤其是二战之后,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障宪法实施,逐步完善宪法监督体系。
就目前而言,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立法机关监督模式。
立法机关监督模式源自英国,由议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英国之所以产生议会监督模式,是由其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决定的。
英国法认为,国民议会是全体公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其法律地位至高无上。
法律由其制定,也应由其解释、监督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要遵循其制定的法律。
另外一个理由是,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性法律同其他法律相比,不像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法典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两种法律不分伯仲,其解释权、监督实施权也由议会行使,不可能由法院或其他机构专擅。
2受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和人民主权原则的影响,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多采用此模式。
从理论上乍看,这种监督模式能充分保证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但根据分权学说,“法官不能做自己的裁判者”,同样地,立法者也不应当做自己行为的评判者。
不能因为立法机关拥有至上地位而当然地认为由其引领宪法实施是完全合理的,毕竟立法机关也不能完全代表民意,立法机关也不能完全做到自我修正。
(二)司法机关监督模式司法机关监督体系起源于美国。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机关。
这样使得虽然修正宪法的权力属于国会,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判定法律是否违宪并在实质上废除那些违宪法律的最终权力。
这种宪法监督体系进一步维系了美国国家权力分权平衡的局面,为美国的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宪政环境。
3当然,美国的这种宪法监督体系也有弊端:普通司法机关所采用的审查方式是附带性审查或称司法审查。
此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必须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侵害后果且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宪法诉讼后,法院才有权进行附带审查。
因此,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无法对法律进行抽象审查。
此外,美国的司法机关监督制度的前提是三权分立,因此从理论上讲它并不能适用于社会主义的中国。
(三)专门机关监督模式由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肇始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随着宪法实践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设立专门机关以捍卫宪法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可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法国建立的宪法委员会即是其中的代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设立于1946年,最初其职权有限。
以后,法国通过修改宪法将宪法委员会并列于总统、政府、议会及司法机关,其职权也得到扩张,如监督总统选举的合法性,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等。
4不过,更多的国家的策略是建立宪法法院。
20世纪初,在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的理论——设立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之监督,裁决违宪案件——指导下,奥地利率先建立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制度。
之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效仿。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宪法法院,其中以德国、意大利为主要代表。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51年正式成立,分一、二两个法庭,每个法庭由8名法官组成,法官由上下两院推选产生。
联邦宪法法院的2穆清:《英国和法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载《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5年第3期3王宝明:《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4穆清:《英国和法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载《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5年第3期审查权限非常广泛,从事先审查到身后审查,抽象审查到具体审查。
德国的公民还可以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即要求宪法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的宪法权利。
在德国,宪法法院的权力至高无上,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可以直接推翻议会制定的法律,制约强大的政府。
意大利同德国一样,是在结束了法西斯专制统治的历史背景下建立宪法法院制度的。
意大利宪法法院实行的是以法官为中心的组织模式,法官独立承担宪法价值判断的重任,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扰。
宪法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权;对国家权力之间、国家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权限冲突的审判权;对共和国总统叛国罪和危害宪法罪的刑事审判权;对是否举行全民公投的决定权。
5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其在维护国家政局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宪法权威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
三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一)建立宪法法院,解决当前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存在的弊端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种体制是在总结我国数十年法治建设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随着现代国家政治环境的膨胀和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愈加频繁,越来越多的违宪事件出现,而这些违宪事件又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暴露出目前宪法监督体制的诸多问题。
首先,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本身既制定法律,又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这就很难保证它在审查监督过程中的可靠性。
其次,从各国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机构专门化、制度完善化、监督司法化是大势所趋。
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会期短,主要任务是审议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审议国家预算、制定法律,这样就导致它无法在会议期间处理那些更有可能直接触及国计民生的违宪事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存在同样的问题,虽然它将具体的违宪审查任务交给专门委员会,但这些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法律议案,其能够有效处理的违宪事件少之又少。
即使处理了具体的违宪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往往只是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而不是采用质询案和发布违宪公告等方式来“震慑”那些有恃无恐的权力机关。
(二)建立宪法法院,能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是当下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将政府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可以有很多方式:人大监督、政府内部自我约束、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
但这些方式要么有失公正、透明,要么缺乏强制性。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设置了对政府的控权(如附带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法院依然不能插手对那些可能违宪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审查。
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将较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下放给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而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具有的民主性又颇受质疑,因此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监督政府立法、执法活动的宪法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宪法法院无疑是最佳的一个选择,因为宪法法院独立于“三权”机关,不受同级政府的牵制(例如,宪法法院的经费不由国务院划拨,而由全国人大决议提供)。
我们也许可以发现,在那些法治健全完善的国家,宪法法院已经成为政客们最为敬畏的一尊神像,即使大法官们没有向他们提起质询法令。
5刘圣儒:《意大利宪法法院制度研究》(三)建立宪法法院,可以加强宪法在公民社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增进普宪教育几乎每一个受过初等教育的中国公民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却很少有人能切身感受到它对公民社会和公民私人领域的影响力。
宪法在人民心目中也许是神圣的,但这种不依赖于具体实施仅凭借文本的宣示性带来的神圣感是“虚幻”的。
宪法应该下凡至人间,成为生动有形的活物,在生动之中体现权威。
而宪法法院正是实现其生动性与权威性的催化剂。
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例,那些身穿红袍的大法官们,不仅仅处理那些关乎德国联邦国家福祉的政策(如2013年欧洲央行的OMT购债计划),还解决那些给某些个体公民带来桎梏的“违宪问题”。
6一旦宪法法院拥有解决民生问题与国家政策之间冲突的权限,宪法之义才能真正深入民心,宪法所彰显的民主性、法治性、科学性才能得到实现。
四关于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若干建议(一)宪法法院的产生与地位在我国,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关。
因此,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毋庸置疑。
值得讨论的是,应将宪法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置于何种地位?对此有几种看法:一,宪法法院从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类似于法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