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财税》
【年(卷),期】1999(000)01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
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人,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人,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
【总页数】1页(P64-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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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思考 [J], 张建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
4.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J],
5.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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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2019年居民个人取得该项一次性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偿金)该如何计缴税费,不仅仅需要了解税法规定,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依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二、医疗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医疗补偿金的问题,尽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一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11月24日发文废止,但现存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明确,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涉外税务》
【年(卷),期】2000(000)008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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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J], 无
5.关于国企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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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1999]178号发文部门:国税总局发文内容: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需要缴税吗要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给员⼯⼀定的经济补偿⾦的,那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还要缴税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经济补偿⾦需要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对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次性经济补偿收⼊,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1、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中规定:对于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应纳个⼈所得税={[(⼀次性经济补偿收⼊-免税收⼊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龄-费⽤扣除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龄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是指个⼈取得的补偿收⼊时实际缴纳到地⽅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个税实务】一文说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个税实务】一文说清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税?一文说清,单位员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一、2018年12月31日前适用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颁布时间:1999-09-2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颁布时间:2001-09-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时间:2000-05-08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二、2019年及以后适用政策:1、《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二、三条(第一条废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三、2019年及以后如何计算个税?1、政策规定: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但是很多纳税人不知道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现将老文修订分享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贵阳吉祥公司职工王长江在2015年11月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91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
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长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如下:1.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4,000.00×3=72,000.00(元)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5.08
•【文号】国税发[2000]77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
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
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已成为劳动市场中常见的现象。
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一次性补偿金成为关注焦点。
那么,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计算方法1. 平均计算方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2. 分期计算方法: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2年。
三、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1. 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实例分析假设某职工在工作年限为10年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为60万元。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该职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为:1. 60万元 - 4万元× 3 = 36万元(超过3倍数额部分)2. 36万元÷ 10年 =3.6万元/年(平均每年收入)3. 3.6万元/年 - 3.5万元/月(费用扣除标准)= 0(无需纳税)因此,在这个实例中,该职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001.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001.09.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综合【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1.09.10【实施日期】2001.10.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号】财税〔2001〕157号【主题词】个人所得税免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OO1年1O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2001】第157号辞退补偿个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1]15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时间:2001-9-10实施时间:2001-9-10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数:218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文号: 国税发[2000]77号颁布日期: 2000-5-8实施日期: 2000-5-8点击次数: 16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一、引言劳动关系中的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常见情况,无论是在雇主解雇员工还是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可能会涉及到一次性补偿金的发放。
然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补偿金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因此,了解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是非常重要的。
二、个税适用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次性补偿金属于“劳动报酬”所得的范畴,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个税计算。
根据现行的个税法律法规,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征税的最低收入额。
根据最新的国家规定,起征点为5000元。
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从超过5000元的部分开始计算。
三、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1. 税前补偿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工龄×月工资×补偿比例。
其中,工龄是指员工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工作时的基本工资,补偿比例是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或与雇主协商确定的补偿比例。
2. 个税计算方法(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补偿金-起征点(2)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的所得额有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以在国家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四、示例分析假设员工小张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为8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确定了一次性补偿金的补偿比例为12个月工资。
1. 计算税前补偿金税前补偿金 = 5年× 8000元/月× 12个月 = 480000元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补偿金-起征点=480000元-5000元=475000元3. 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我们可以查得员工小张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0。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001.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001.09.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综合【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1.09.10【实施日期】2001.10.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号】财税〔2001〕157号【主题词】个人所得税免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OO1年1O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号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1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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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税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国税发[2000]77号
【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0-05-08
【实施时间】2000-06-01
【时 效 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