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承债式经营性整体资产的公告
江西抚州长运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游)包车客运;市际(旅游)包车 游)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客
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客 运站综合服务;货运站综合服务;普
运站综合服务;货运站综合服 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
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输);大中型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
(集装箱运输);大中型客车 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装璜;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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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汽车站二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白马路
楼
(县总工会旁)
2018-07-02
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 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 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 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旅游)包
2018-01-31
县内(旅游)包车客运;县际(旅 车客运;县际(旅游)包车客运;市际(旅
组织机构代码: 66979154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0 万元人民币
注册时间:
2008-02-15
注册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白马路(县总工会旁)
营业期限:
2008-02-15 至/
经营范围:
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旅游)包车客运;县际(旅游)包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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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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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云、张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柏云、张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2)赣10民终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张玲张鹿【审理法官】刘张玲张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柏云;张胜;张丽;符春波;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当事人】张柏云张胜张丽符春波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柏云张胜张丽符春波【当事人-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德祥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祥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祥【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柏云;张胜;张丽【被告】符春波;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本院观点】张柏云、张胜、张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柏云、张胜、张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柏云、张胜、张丽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1:15:40张柏云、张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赣10民终18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柏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祥,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春波。
徐小明、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小明、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赣10民终19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志伟范宣彭珺【审理法官】邹志伟范宣彭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小明;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徐小明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小明【当事人-公司】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刘洋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刘洋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功刘喜扬刘洋洋【代理律所】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小明;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结合徐小明的伤情,一审判决采信相关证据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反证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昌顺公司对一审判决采信徐小明提供的白小凤诊所医疗费单据以及鉴定意见关于护理期限的认定有异议。
本院认为,结合徐小明的伤情,一审判决采信相关证据并无不当。
昌顺公司虽然提出异议,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徐小明述称,昌顺公司的仓库内有搬运工。
货物要两个人才能从地上搬到车上。
事发前搬运工帮其将货搬到车上。
昌顺公司述称,其并未主动安排叉车司机帮忙,系徐小明自己请求的。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昌顺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二、徐小明各项损失金额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徐小明在为昌顺公司运送货物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
朱敏、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敏、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0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爱平张才长龙蓉【审理法官】李爱平张才长龙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敏;余超;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敏余超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敏余超【当事人-公司】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段文杰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徐思勤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段文杰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徐思勤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小云段文杰徐思勤【代理律所】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敏【被告】余超;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借条载明借款人系余超,内容为余超向朱敏借款,并未写明借款用途;朱敏和余超均认可借条下方“担保方: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和旭日公司章印系余超应朱敏要求所写所盖,当事人均认可该章印系余超用其私刻的假公章盖的;余超在南昌县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中供述其因在网上炒期货输了钱因此向朱敏借案涉36万元,其私刻旭日公司公章未经旭日公司同意,其向朱敏借案涉款项旭日公司不知情,旭日公司亦不知道其在案涉借条上盖私刻的旭日公司公章;本案二审中余超称其因为炒期货输了钱,案涉36万元借款有部分用于投标,投标以旭日公司名义进行,旭日公司并未给其对外担保的权限,旭日公司对其私刻假公章并不知情,旭日公。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追认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抚府办字[2007]117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抚府办字〔2007〕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抚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抚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
主要包括:(1)工矿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尾矿库跨坝,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特种设备等事故;(2)铁路、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3)工矿企业火灾事故;(4)供电、供油、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6)通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7)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等。
资产负债表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10.0010,000.00 短期借款680.000.00 短期投资20.000.00 应付票据690.000.00 应收票据30.000.00 应付账款700.000.00 应收股利40.000.00 预收账款710.000.00 应收利息50.000.00 应付工资720.000.00 应收账款60.000.00 应付福利费730.000.00 其他应收款70.000.00 应付股利740.000.00 预付账款80.000.00 应交税金750.000.00 应收补贴款90.000.00 其他应付款800.000.00 待摊费用100.000.00 其他应付款810.000.00 预提费用820.000.00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210.000.00 预计负债830.000.00 其他流动资产240.000.00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860.000.00 流动资产合计310.000.00 其他流动负债900.000.00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320.000.00 流动负债合计100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340.000.00长期负债: 长期投资合计380.000.00 长期借款1010.000.00固定资产: 应付债券1020.000.00 固定资产原价390.000.00 长期应付款1030.000.00 减:累计折旧400.000.00 专项应付款1060.000.00 固定资产净值410.000.00 其他长期负债1080.000.00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0 长期负债合计1100.000.00 固定资产净额430.000.00递延税项: 在建工程440.000.00 递延税款贷项1110.000.00 固定资产清理450.000.00 负债合计1140.000.00 固定资产合计460.000.00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1150.0010,000.00 无形资产510.000.00 减:已归还投资1160.000.00 长期待摊费用520.000.00 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11710,000.0010,000.00 其他长期资产530.000.00 资本公积1180.000.00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600.000.00 盈余公积1190.000.00 其中:法定公益金1200.000.00递延税项: 未分配利润1210.000.00 递延税款借项610.000.0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1220.0010,000.00 资产总计670.0010,0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1350.0010,000.00期末数资 产 负 债 表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0000M9U3N 会企01表编制单位:福州润华路导标识有限公司 2015 年 单位:元资 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行次年初数。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抚府发〔2016〕7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抚府发〔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政策〔2016〕908号)要求,我市对出台的市本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1件,废止1件,修改3件,现公布如下:一、保留《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处理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12]29号)。
二、废止《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发〔2013〕9号)。
三、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的具体内容(一)《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1〕44号)。
(这4个管理办法是:《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抚州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1.删除《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的:“(一)招标人实行委托招标的,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及代理机构的资质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二)除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对投标人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第376批公告
第376批公告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如下: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1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0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
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831个,其中汽车产品1432个、摩托车产品398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
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55户企业的392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22户企业33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5户企业2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8户企业30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2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9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
以
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6296个,其中汽车产品5879个、摩托车产品410个、三轮汽车产品7个。
本批有17户汽车生产企业的19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杨春建、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春建、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赣10民终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宣邹志伟彭珺【审理法官】范宣邹志伟彭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春建;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春建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春建【当事人-公司】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春建【被告】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车棚系原抚州市第六医院搭建,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并非案涉车棚的搭建行为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上诉人杨春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1.经核实原件,对该两份信访回复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2.针对杨春建信访反映的抚州第六医院已注销但仍使用公章进行业务往来的问题,抚州市民政局回复如下:现存在抚州第六医院实际为2013年10月15日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企业,已超出我局监管范围。
目前,未发现其违反规定使用公章问题;针对杨春建信访反映的抚州六医院无工商及卫健部门手续的问题,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如下: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登记资料真实有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存在无工商手续的情况。
综上,根据该两份信访回复意见,不足以证明杨春建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两份信访回复意见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车棚系原抚州市第六医院搭建,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并非案涉车棚的搭建行为人。
杨春建自2015年10月左右开始,未在案涉房屋中居住,案涉车棚于2020年4月已被抚州市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抚州第六医院有限公司实施了侵害杨春建人身权益或者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并对杨春建造成了精神损害。
中国银保监会抚州监管分局2021第15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保监会抚州监管分局2021第15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表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抚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260969690000
【处罚日期】2021.07.12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抚州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抚州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抚州市
【处罚对象】过文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6 17:33:33
(过文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抚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被处罚当事个人姓名过文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人姓名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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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未如实提供工作报告、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混乱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1.2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抚州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7月12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抚府字〔2019〕22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抚府字〔2019〕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本级各涉税部门按照《抚州市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工作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15〕26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鼓励先进,推进工作,根据《抚州市本级2018年度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细则》(抚税保办〔2018〕1号),市税保办对2018年度市本级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优秀单位(共39个,排名不分先后)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人防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投资公司、市工创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市政务信息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抚州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
二、优秀个人(排名不分先后)市财政局:徐玉川市税务局:李小伊洪予婷市发改委:刘婷婷市人社局:周勇华市民政局:周博乔市统计局:朱永斌市审计局:艾庆云市政府办:罗标市规划局:邹爱高市建设局:祝玫市园林绿化局:龚佳伟市房管局:洪小梅市人防办:张玉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万亮市交通运输局:赵慧市公路局:陈洁市水利局:敖如意市粮食局:余斯瑶市商务局:周阳旭市旅发委:喻洋市中级人民法院:赵亮市公安局:熊凯市公安交警支队:杜欣市科技局:徐亮市教育局:齐春明市文广新局:曾俊市卫计委:尧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郭文玮市国土资源局:李荣市政务信息办:冯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周志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萍抚州供电公司:方长久市烟草专卖局:龚志强市投资公司:彭春燕市工创投公司:曾金根市文旅投公司:吴佳瑶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曾庆龙市供水公司:王慧2019年5月30日——结束——。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华佳物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华佳物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赣10民辖终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张玲张鹿【审理法官】刘张玲张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华佳物流有限公司;抚州龙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华佳物流有限公司抚州龙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华佳物流有限公司抚州龙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华佳物流有限公司;抚州龙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上诉人抚州市东乡区华佳物流有限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3:45【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00561江西长运关于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公告编号:临2013-01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即如果公司存在持股比例为30%或30%以上的控股股东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公司于2013年4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34万股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至27.70%,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比例为30%或30%以上的控股股东。
因此,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涉及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事项更正如下:原股东大会通知中表述内容:二、会议审议事项上述第11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第12项《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需要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逐名进行表决。
现更正为:1上述第11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第12项《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除上述更正事项外,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年6月14日2。
600561 _ 江西长运2012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二零一三年六月目录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表决办法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4)2、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3、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4)4、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6)5、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8)6、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9)7、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30)8、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37)9、江西长运股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44)10、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确定其2012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53)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4)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5)1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8)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表决办法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公司本次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采取独立董事与普通董事分开进行投票的办法。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可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客运车辆转让协议6篇
客运车辆转让协议6篇篇1客运车辆转让协议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辆客运车辆,现欲将该车辆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车辆信息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购买日期:_______________车辆颜色:_______________车辆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车辆行驶里程:_______________公里二、转让价格1.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辆以_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2. 乙方同意支付转让价格的_______________%作为首付款,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剩余_______________%的款项在车辆过户手续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给甲方;三、车辆交接1. 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车辆具备完好的车辆行驶条件,无事故记录,无法维修的隐藏问题;2. 甲方应将车辆交接时,一并提供原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保险单及相关发票、车辆钥匙等相关信息及物品;3. 乙方在收到车辆后,应立即进行车辆的技术检测,一旦发现车辆有任何问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联系甲方协商解决。
四、车辆过户1. 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及时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成的通知传达给对方;2. 在车辆过户手续完成后,车辆责任应由乙方全权承担,甲方不承担因车辆问题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转让价格的全部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2. 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将车辆交接及完成过户手续,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六、本协议的生效与解释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约定事项履行完毕止;2. 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7•【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0〕254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0〕254号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2020年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的请示》(抚投文﹝2020﹞7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绿色债券18亿元,所筹资金9亿元用于抚州市城市绿色生态提升工程,9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27日。
营运客车转让协议书模板6篇
营运客车转让协议书模板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辆营运客车,现甲方有意将客车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客车。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通过签署本协议,实现甲方将营运客车转让给乙方的目的,乙方支付相应转让费用并承担后续营运责任。
二、车辆基本情况1. 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2.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3.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4. 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___________5.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6. 车辆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7. 车辆所属公司/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8. 现有运营资质情况:包括线路经营权、道路运输证等三、转让条件1. 甲方保证对转让的营运客车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无争议。
2. 乙方应支付合理的转让费用给甲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转让费用支付完毕后,甲方应将车辆相关手续、证件、钥匙等交接给乙方。
4. 转让后车辆的运营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车辆转让流程1. 双方签署本协议后,进行车辆相关手续的查验。
2. 乙方支付转让费用,甲方出具收据。
3. 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4. 办理相关运营资质变更手续。
5. 交接车辆及相关附属设施。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保证所转让车辆的所有权及运营资质真实有效。
(2)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及运营资质变更手续。
(3)如实告知车辆维修、事故、违章等情况。
企业信用报告_抚州市国盛运输有限公司
抚州市国盛运输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东乡区“2021.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的批复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东乡区“2021.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9•【字号】抚府字〔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东乡区“2021.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的批复市应急管理局:你局《关于对东乡区“2021.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抚安办文〔202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东乡区“2021.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评估结论。
二、同意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组提出的工作建议。
请东乡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工作建议,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5月29日东乡区“2021.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21年1月17日在东乡区孝岗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21年4月22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赣安〔2020〕12号)文件,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以及东乡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组(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一、评估总体情况评估组先后查看东乡区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落实处理建议材料及工作台账,实地走访了抚州市东乡区联顺物流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顺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及抚州市东乡区鑫奎物流有限公司,对东乡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对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赣07民终4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小兵陈珏琦陈萍【审理法官】郑小兵陈珏琦陈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刘亮【当事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刘亮【当事人-个人】刘亮【当事人-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勤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邓爱枫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勤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邓爱枫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勤德邓爱枫【代理律所】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亮【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归还的90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二、案涉借款的利率标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归还的90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二、案涉借款的利率标准。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案外人易斌并非案涉协议书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在协议书上签注的内容对上诉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据此内容认定三方就给付款项为本金有过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归还的90000元应认定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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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公告编号:临2007-2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承债式经营性整体资产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交易内容:本公司以15000万元受让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承债式经营性整体资产●本次受让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受让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经营性整体资产,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份额,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集约化、协同化运营能力。
一、 交易概述鉴于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抚州市国资委”)与抚州市交通管理局于2007年11月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抚州汽运总公司”)承债式经营性整体资产。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经营性整体资产挂牌出让的议案》,决定参与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经营性整体资产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的挂牌出让事宜。
由于有两家竞买人,出让采取综合评审竞价方式,根据综合评审竞价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经营性整体资产的最终受让人为本公司。
2007年12月21日,本公司与抚州市国资委、抚州市交通管理局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依照合同规定,本公司以15000万元受让抚州汽运总公司的经营性整体资产。
由于本公司与抚州市国资委、抚州市交通管理局属非关联方,故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1、公司本次受让资产的标的为:抚州市汽运总公司承债式经营性整体资产。
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注册资本为5600万元,注册地址为抚州市环城南路306号,法定代表人:罗鼎斌。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客货运输,兼营汽车检测、汽车维修、燃料供应、配件销售、整车销售等。
2、抚州汽运总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已经江西茗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于2006年7月28日出具了赣茗仁评字(2006)第039号《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企业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6月30日,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抚州汽运总公司经评估的总资产为2.62亿元,总负债为0.95亿,净资产为1.67亿。
评估结果汇总如下:单位:万元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流动资产合计 4,932.80 1,583.12 1,577.22 -5.90 -0.37长期投资 111.79 203.00 179.00 -24.00 -11.82固定资产 9,954.27 8,245.37 14,398.70 6,153.33 74.63无形资产合计 4,600.49 4,600.49 10,106.97 5,506.47 119.69递延资产合计 0.29 0.00 0.00 0.00资产总计 19,599.65 14,631.98 26,261.89 11,629.91 79.48流动负债合计 8,741.91 5,993.14 5,673.52 -319.61 -5.33长期负债合计 4,157.24 3,874.18 3,874.18 0.00负债合计 12,899.16 9,867.31 9,547.70 -319.61 -3.24净资产 6,700.49 4,764.67 16,714.19 11,949.52 250.793、根据抚州市国资委抚国资企字[2007]04号文《对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批复》,确认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总资产258,721,225.43元,负债95,476,994.12元,净资产163,244,231.31元,其中经营性整体资产为20,505.1万元,其中负债为9,547.7万元,经营性净资产10,957.4万元。
4、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11月6日抚府字[2007]67号文《关于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企业改制的批复》,同意继续延用经抚州市国资委以抚国资企字[2007]04号文批复的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三、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1、转让标的:抚州汽运总公司承债式经营性整体资产,转让标的的具体范围以江西茗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赣茗仁评字(2006)第039号评估报告书及抚州汽运总公司出让实物资产清单为准。
2、转让方式与转让价格:本次转让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上市挂牌,采取综合评审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转让价格为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3、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本公司在2007年12月24日前付清首期款项计玖仟万元;在合同生效后柒个工作日内再付壹仟伍佰万元;余款在财产分割清晰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4、产权交割事项:在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产权转让清单”,另行约定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2006年6月30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资产转让的完成日止,其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本公司承接。
5、权证的变更:经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出让方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转让资产的权证变更手续。
6、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由我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抚州汽运总公司经营性整体资产。
7、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按竞价文件规定,本公司承诺:职工的返聘率不低于现有岗数人数的80%,返聘范围为企业在册职工。
8、约定的其他条款: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在抚州市注册成立一家新的道路运输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按照江西省政府的要求,基本完成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清挂”;并按抚州市政府的要求,在抚州市新城区征地200亩,新建抚州汽车客运站(一级车站)。
9、合同生效时间:自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10、定价情况:因本次产权转让以委托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且出让采取综合评审竞价的交易方式,因此最终转让价款较评估值有一定差异。
四、本次受让抚州汽运总公司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1、抚州汽运总公司是抚州市唯一的具有国家道路旅客运输二级资质企业,其道路客运网络已遍布全抚州市及抚州地区11个县市,其客运站场基本上均处于客货集散的黄金地段,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和经营增值空间。
随着抚州市经济和抚州市旅客出行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抚州市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道路基础设施,将为道路客运与货运业务的发展提供较广阔的增长空间。
公司受让抚州汽运总公司经营性整体资产后,将通过对抚州汽运总公司的业务整合,提高其经营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使其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2、公司本次受让抚州汽运总公司经营性整体资产,其现有的道路客运与货运业务将补充至公司的核心主营业务当中,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份额,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集约化、协同化运营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五、备查文件目录1、产权交易合同;2、江西长运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3、赣茗仁评字(2006)第039号《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企业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赣茗仁评字(2006)第039号摘 要一、评估目的:拟为委托方企业转制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范围与对象: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四、评估原则: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工作原则;遵循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定和估算。
五、评估方法:本次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是重置成本法,即分别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再累加求和,然后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出净资产评估值。
六、评估结论:总资产为人民币贰亿陆仟贰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伍拾玖元玖角捌分(RMB262618859.98元);负债为玖仟伍佰肆拾柒万陆仟玖佰玖拾肆元壹角贰分(RMB95476994.12元);净资产为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壹拾肆万壹仟捌佰陆拾伍元捌角陆分(RMB167141865.86元)。
七、报告提出日期: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江西茗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子勇注册资产评估师:张平、姚永忠、黄蒙恩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赣茗仁评字(2006)第039号江西茗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方因企业转制拍卖而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
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问,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的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均为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成立于建国初期。
企业住所:抚州市环城南路30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625001100245,注册资本56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鼎斌,经济性质:国有,经营方式:营运,经营范围: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总公司在全市十一个县(区)设立二十二个分支机构,现有职工2654人,其中,在职职工1780人,退休职工874人,高级工程师1人,中级职称74人,初级职称411人。
现有营运客车480多辆,日发班次1921班。
目前 ,总公司已发展成以旅客运输为主营业务,集车辆检测、配件销售、旅游出租、技能培训鉴定、车辆维修保养等经营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公路运输企业。
由于运输市场竞争激烈,加上企业历史长,人员多,负担重,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差,职工收入低,企业负债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进行技术改造;同时由于企业管理体制不畅,获取市场能力差,难以适应运输市场的激烈竞争,因而目前企业正处于困境。
经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多次提议和要求,企业决定进行改制。
二、评估目的拟为委托方企业转制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范围为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截止2006年6月30日,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账面总资产为195,996,485.78元,其中流动资产为49,327,969.81元;固定资产为99,542,739.71元,无形资产46,004,914.61元;负债合计为128,991,579.30元,其中流动负债87,419,139.69元,长期负债41,572,43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