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担保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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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专题之四 保证和定金.ppt
•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20债19/1务1/30的,应当双倍北返师大还珠海定分校金王健。版权所有
实设款 践定的 性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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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定 金 的 知 识 点
3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 第一,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为担保合同债 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其 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 第二,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 ,依 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构成对主合同 的违反;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 依约定应交付预付款而未交付时,构成对主合同 义务的违反。
为实践合同,通说认为,定金合同自交付时起成 立。 • 2.须主合同有效。 •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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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金的数额
• 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 分无效。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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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金罚则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 二、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含义 –(二)可以作抵押物的财产(P169) – (三)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P170)
• 三、 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的登记
– (一)抵押合同的含义 –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约定流押。 – (二)抵押物的登记
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个体户李某为从事服装买卖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 5万元,张某同意出借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应的担保。 李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幢价值7万元的房屋向张某设定 抵押,以担保两年期的5万元的债权,两人之间虽然 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就房屋抵押事项未订立书面合 同。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工作人员因 为疏忽也未要求他们提供书面抵押合同。两年后,借 款债权到期,李某无力还债,张某要求行使房屋抵押 权。李某以无书面抵押合同为由主张房屋抵押合同无 效。
第三节 抵 押(4)
–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其价值, 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 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 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 三人提存。
第三节 抵 押(5)
• 五、抵押权的实现
–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后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 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当事人若达成协议,则按协 议方式实现债权,其主要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 种。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抵押物的含义 –(二)可以作抵押物的财产(P169) – (三)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P170)
• 三、 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的登记
– (一)抵押合同的含义 –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约定流押。 – (二)抵押物的登记
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个体户李某为从事服装买卖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 5万元,张某同意出借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应的担保。 李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幢价值7万元的房屋向张某设定 抵押,以担保两年期的5万元的债权,两人之间虽然 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就房屋抵押事项未订立书面合 同。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工作人员因 为疏忽也未要求他们提供书面抵押合同。两年后,借 款债权到期,李某无力还债,张某要求行使房屋抵押 权。李某以无书面抵押合同为由主张房屋抵押合同无 效。
第三节 抵 押(4)
–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其价值, 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 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 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 三人提存。
第三节 抵 押(5)
• 五、抵押权的实现
–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后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 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当事人若达成协议,则按协 议方式实现债权,其主要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 种。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担保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 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 主次和先后顺序之分,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 抗辩权。
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可能由于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可能在主合同有效的 情况下因自身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通常也自然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 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不 影响主合同的照常履行,只是使主债权的实现失去了担保保障。 因为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根据过错的程 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 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 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1/3。
第二节 保 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人的资格 三、保证合同 四、保证方式 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六、保证责任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 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 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和 留置权。
❖ 3、金钱担保——定金
❖ 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
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
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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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节担保法概述
19.09.2022
1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 (一)担保的概念 ❖ 担保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
债权得以实现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 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19.09.2022
2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 (二)特征 ❖ 1、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 2、合同担保具有补充性。 ❖ 3、合同担保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性。
❖
10万
❖ 甲 —— 乙
❖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法-PPT精品
①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②小羊归谁所有?
◆甲将母羊质押给乙,后甲将母羊卖给 丙,如何交付呢?
(二)出质人的义务
1.交付安全质物的义务 如上例,出质人交付的质物羊必须没有瑕
疵而减损价值。 2.偿还必要费用 照看质物、收取质物孳息的费用。
六、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控制质物的权利 2.保全质物的权利 3.孳息收取权【并非“所有”】 【例】收取质押的母羊生下的小羊。 【例】甲将其别克车交给乙质押,经乙同
若乙家车库无处存车,并处于对甲的信任 ,汽车仍放在甲家的车库,乙每周去看看 。问质押权是否生效?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例】甲欠乙债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 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 申请拍卖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 入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并证明该音响 乃归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 不料甲作出如此事来。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
不需
不动产,需要
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②小羊归谁所有?
◆甲将母羊质押给乙,后甲将母羊卖给 丙,如何交付呢?
(二)出质人的义务
1.交付安全质物的义务 如上例,出质人交付的质物羊必须没有瑕
疵而减损价值。 2.偿还必要费用 照看质物、收取质物孳息的费用。
六、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控制质物的权利 2.保全质物的权利 3.孳息收取权【并非“所有”】 【例】收取质押的母羊生下的小羊。 【例】甲将其别克车交给乙质押,经乙同
若乙家车库无处存车,并处于对甲的信任 ,汽车仍放在甲家的车库,乙每周去看看 。问质押权是否生效?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例】甲欠乙债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 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 申请拍卖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 入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并证明该音响 乃归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 不料甲作出如此事来。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
不需
不动产,需要
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担保法培训》课件
近代担保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人们开始意识到担保法在市场经济 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各国开始制定各自的担保法,逐渐 形成了近代担保法的体系。
现代担保法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担保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各国纷纷改革和完善自 己的担保法体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02
担保方式
保证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点
责任
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 承担责任。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依赖于保证人 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抵押
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 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范围
担保人需具备担保资格, 如企业法人、自然人等。
这是担保合同必须明确的 内容,包括债权种类和具 体数额。
这是确定担保责任起始和 结束时间的重要依据。
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何 种形式,如抵押、质押、 保证等。
明确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范围,包括本金、利息、 违约金等。
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权实现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 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人们开始意识到担保法在市场经济 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各国开始制定各自的担保法,逐渐 形成了近代担保法的体系。
现代担保法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担保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各国纷纷改革和完善自 己的担保法体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02
担保方式
保证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点
责任
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 承担责任。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依赖于保证人 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抵押
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 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范围
担保人需具备担保资格, 如企业法人、自然人等。
这是担保合同必须明确的 内容,包括债权种类和具 体数额。
这是确定担保责任起始和 结束时间的重要依据。
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何 种形式,如抵押、质押、 保证等。
明确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范围,包括本金、利息、 违约金等。
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权实现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 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法 ppt课件
❖ 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 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 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020/10/28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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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齐某某以其所承包的集体企业福利包 装厂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某村委会提供 担保。后因贷款逾期未还,2000年银行起诉担 保单位某村委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有效, 担保合同有效,判决某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节 担保 法概述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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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与担保法 ▪ 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 担保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设立及其效力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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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与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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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 担保:
依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020/10/28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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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保证的方式; ❖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 (五)保证的期间; ❖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
2020/10/28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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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齐某某以其所承包的集体企业福利包 装厂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某村委会提供 担保。后因贷款逾期未还,2000年银行起诉担 保单位某村委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有效, 担保合同有效,判决某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节 担保 法概述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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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与担保法 ▪ 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 担保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设立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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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与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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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 担保:
依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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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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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保证的方式; ❖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 (五)保证的期间; ❖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
(登记优先于非登记)
❖ ②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法定担保权优先于约定担保权)
❖ ③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存——建设工程 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人权优先于物权)
❖ 五、最高额抵押 ❖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 情形。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
❖
一、留置
❖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
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
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 A.已竣工的厂房 ❖ B.正在建造的商品房 ❖ C.大型客机 ❖ D.正在建造的远洋货轮
❖ (二)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 1.抵押权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 (二)《民通意见》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 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与《物权法 》有冲突。
• (三)《物权法》与《担保法》中的重点法律冲 突。
• 1、变更了原《担保法》中效力性的规定
• 2、扩张了原《担保法》中抵押物的范围
• 3、新增了浮动抵押制度
• 4、“物保优先于人保”的变革
•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 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 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 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 主债务人。
精选课件ppt
11
四、担保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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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担保合同
• (三)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法解释)
• 1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况: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 带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 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况:
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法定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实现债权的费用
• 约定性
四、保证期间
• 法定性 • 1.未约定
6个月
• 2.约定不明 2年
五、保证责任的消灭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 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
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
(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 定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 者动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实现债权的费用
• 约定性
四、保证期间
• 法定性 • 1.未约定
6个月
• 2.约定不明 2年
五、保证责任的消灭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 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
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
(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 定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 者动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讲座》课件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且有义务按约 定履行债务。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及处理方式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多样化,不同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担保物的种类
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应收账款等多种形式的财产。
2
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不同形式。
3
处理方式
根据不同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处理担保物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审查
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审查是担保行为中关键的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 订立担保合同
订立担保合同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 审查担保合同
债权人有权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担保法讲座》PPT课件
欢迎参加担保法讲座!本课件将带你了解担保法的基础知识、立法背景和目 的,以及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法基础知识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担保法的定义、要素和适用范围,让你对担保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 定义
担保法是指规定担保制度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要素
3 适用范围
担保法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和债权人三个基本要素。
担保法适用于各类借贷和 信用交易中涉及的担保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1.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补充 责任。
抵押
01
定义
02
分类
03
1. 动产抵押
04
05
2. 不动产抵押 法律规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
02
修订和完善的方向包括明确法律规定、规范实践操作、提高可
操作性等方面。
具体来说,可以增加对担保合同的详细规定、明确担保物权的
03
设立和行使条件、完善债务人反担保的规定等。
担保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改变,担保 法也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担保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实践操作和可操 作性,同时加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
1
担保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债权人和 债务人提供了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
2
但在实际应用中,担保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操作不规范等。
3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担保法进行修订和完 善,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担保法的修订和完善的必要性和方向
01
担保法的修订和完善是必要的,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 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类型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6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021/3/26
5
——2年
保证责任的触发条件、履行方式。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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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条:提供财产的相关材料: 身份证、配偶信息、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公司 股权证明、行驶证、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等。
精品债务人陷入危机债权人已知事后抵押不能对抗撤销抵押登记精品时间事件1998625农行借华达1324万1999920光大300万债权到期1999928农行借华达17万1999930农行借华达169万1999106华达办抵押登记给农行246万19991018农行借华达27万1999111签132417万的借条1494万1999113还清1494万2002117农行拍卖华达地给正业280万2003610华达还农行100万2003710华达还农行200万300万1494万169万抵押事后抵押精品含义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债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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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202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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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担保法PPT
三、留置权的实现
▶ 留置的实现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
,必须经过两个步骤 : 1 催告债务人履行,并给债务人确定的一个履 行期,不少于两个月。 2 协商折价、变卖、拍卖并优先受偿。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3、该出质物为动产;
4、质权人善意;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效力: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人造成的损失, 由出质人承担。
三、动产质权人的质权
(一)占有权
(二)孳息收取权
(三)保全质权 (四)转质权
——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案例
甲公司某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以其 所有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完成 了抵押登记。现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 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 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甲丙订立书面买 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 请问:甲丙如何做才能过户成功?
五、抵押权的实现与租赁权的关系
(一)先租赁,后抵押
2、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wenku.baidu.com,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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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度,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等。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 日。”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二年。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第二节 保 证(3)
•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 关于保证期间的司法解释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 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源自文库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行。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 1.保证合同的含义 – 2。保证合同的种类:
• 一般保证合同 • 连带保证合同
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 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 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 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 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 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 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 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 还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180天≠6个月
•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 日。”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二年。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第二节 保 证(3)
•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 关于保证期间的司法解释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 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源自文库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行。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 1.保证合同的含义 – 2。保证合同的种类:
• 一般保证合同 • 连带保证合同
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 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 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 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 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 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 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 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 还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180天≠6个月
•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