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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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引言水土保持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土壤和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源的行为。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南部,地势起伏较大,水土保持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东莞市的水土保持问题,编制一份全面的水土保持方案,以指导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践中采取有效的措施。

问题分析土壤侵蚀东莞市地形复杂,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大面积的灌木林和土地开垦导致土壤裸露,容易发生土壤侵蚀。

土壤侵蚀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还会带走大量的养分,影响农作物的产量。

水质污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东莞市的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导致水质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水质污染对于当地的水源和水生生物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态平衡。

洪涝灾害东莞市多山地、山西地形复杂,加之季风气候的影响,使得该地区容易发生洪涝灾害。

洪涝灾害不仅给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失。

水土保持方案本方案旨在保护东莞市的土壤和水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水质,并降低洪涝灾害的风险。

具体措施如下:1. 植被覆盖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增加植被覆盖率是水土保持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植树造林、草坪铺设等措施,有效减少土壤裸露面积,提高土壤保水能力。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和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2. 河道整治对于容易发生洪涝灾害的河道进行整治工作,加固河堤,疏浚河床,增加排水能力,以减少洪水对城市的冲击。

同时,加强对河道附近的农田的管理,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加强排水和蓄水能力。

3. 水质监测和治理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定期对主要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问题。

加大对排水口和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废水处理设施,严禁废水直排,加强水污染防治。

4. 泥石流灾害预防东莞市地形复杂,容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相关部门应制定防治泥石流灾害的预案,并加强泥石流监测,及时预警和撤离相关地区的居民,降低灾害风险。

东莞市水土保持政府规划技术方案

东莞市水土保持政府规划技术方案

东莞市水土保持政府规划技术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东莞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以开发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人为侵蚀是我市土壤侵蚀的主导因素。

据2006年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东莞市人为侵蚀面积占土壤侵蚀总面积的90%以上,且侵蚀强度较强烈。

近年来,我市加大力度对水土流失进行防治,严格要求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力度,初步遏制了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趋势。

但目前我市尚未开展水土保持总体规划,致使水土保持工作缺少有效统一的技术指导,缺乏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和具体部署,这将极不利于我市今后的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

如东江河道中部分沙洲由于缺乏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造成岛上农田严重水土流失,甚至淤塞河道影响行洪;另外,废弃的裸露采石场不仅影响景观而且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甚至造成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这都需要我们及时进行全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及早落实防治措施,保护我市宝贵的水土资源。

根据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故编制和落实我市水土保持规划是市水务局的基本职责。

因此,依法编制我市水土保持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治理区域和项目,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行业统筹协调管理与服务能力,是我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任务。

二、规划水平年本次《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的规划水平年确定为:规划基准年定为:2011年近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2030年三、规划范围本项目初定规划区范围为东莞市全境,总面积为2465平方公里。

四、规划任务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根据东莞市土壤侵蚀状况,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在综合考察和水土保持区划的基础上,按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分别提出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向,确定保持水土的主要措施、治理的重点地区与重点项目,明确开展治理的基本步骤,布设各项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收费介绍水土保持方案是指在城市化、工业化等人类活动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情况下,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免受侵蚀和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计划和方案。

对于城市来说,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可以帮助减少土地侵蚀,保护土地的肥力,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而收费则是指在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

本文将以东莞市作为案例,探讨该市水土保持方案收费的相关信息。

收费标准东莞市水土保持方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工程量来确定的。

市政府制定了一套细致的收费标准体系,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土地利用规划审核费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审核的内容和规模,收费标准分为初次审核和再次审核两种情况。

初次审核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1000元,再次审核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500元。

2. 工程设计审核费根据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和规模,收费标准分为三档,分别是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

小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500元,中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1000元,大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2000元。

3. 工程施工监理费工程施工监理费是指在水土保持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专业监理机构提供的监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理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分为两档,分别是普通监理和复杂监理。

普通监理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2000元,复杂监理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3000元。

4. 工程维护费工程维护费是指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完成后,对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所需的费用。

根据工程规模和维护管理的内容,收费标准分为小型工程和大型工程两档。

小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500元,大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1000元。

收费方式东莞市水土保持方案的收费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一次性收费和阶段性收费。

1. 一次性收费一次性收费是指在水土保持工程开始之前,对整个工程的费用进行一次性收取。

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小型和中型水土保持工程,可以减少对工程进展的干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东府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2〕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四日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是水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有效保护水资源、治理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等规划,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缓解我市水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水环境治理回顾(一)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建设成就“十一五”期间,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基本完成、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快。

1、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

为确保我市中部及沿海片区的供水安全,我市于2008年启动了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水库的调蓄作用。

目前,联网水源一期工程已完成75%以上,计划2012年将东江与境内的松木山、马尾、五点梅、芦花坑水库连通,实现工程向大朗、长安、虎门等镇域通水的目标,同时启动了联网水源二期工程的前期研究工作。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施行日期】1993.09.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实行先批准后开发、利用,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经营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列项。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计划,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已动工建设或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采取植被和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五条集体、个人从事采矿、采石、采土活动,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批准手续。

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的除外。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6.30•【文号】•【施行日期】1982.06.3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6月29日)废止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

第三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

并成立以水利电力部为主,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参加的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

各江河流域机构应负责本流域的水土保持查勘、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和推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土肥站、草原站等都有责任帮助当地社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计划,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做好这项工作。

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农垦、环保、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科学研究等部门,必须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宣传、出版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对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1. 引言水土保持是指保护和改善水资源、土壤资源以及防止水土流失的一系列综合性措施。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南部,气候湿润,水土流失风险较高。

为了保护当地的水资源和土壤资源,制定一套有效的水土保持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为东莞市编制一份全面的水土保持方案,涵盖了水土保持的目标、策略、措施、监测和评估等方面。

2. 水土保持目标本水土保持方案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东莞市的水资源和土壤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率。

具体目标如下:•减少水、土流失率至少20%;•提高土壤肥力,确保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河流和湖泊的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增加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供水安全。

3. 水土保持策略为实现上述水土保持目标,本方案将采取以下三种策略:3.1. 水资源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供应安全。

具体策略包括:•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通过水价调节,鼓励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回收利用;•加强水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运行效率;•增加水库蓄水容量,以应对极端气候事件。

3.2. 土壤保护与改良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土地的肥力和保水能力,减少水土流失。

具体策略包括:•加强土壤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定土壤保护和改良计划;•通过有机肥料和生物技术,改善土壤肥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和轮作制度,减少土地裸露,防止水土流失;•建设防护林带和绿化带,减缓水流速度,防止水土流失。

3.3. 水土治理工程通过修建水道、堤坝等工程措施来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

具体策略包括:•修建沟渠和河道,引导和控制水流;•建设沉淀池和水库,减缓水流速度,防止冲刷;•构筑防护堤坝,防止河道侵蚀土地和房屋;•加强堤坝巡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

4. 水土保持措施为了实施水土保持策略,本方案列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水土保持监管机构,负责方案的实施和监督;•推广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和方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的意识和参与度;•提供经济激励措施,鼓励农民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水土流失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调查和监测工作,查明水土流失状况,分析水土流失趋势,定期发布水土流失状况和趋势预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采取植树种草、封禁荒山、治理水土流失等措施,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缓冲带。

第九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三、水土流失治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状况和治理目标,制定水土流失治理规划,确定治理重点和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流失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和治理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东府办〔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8〕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为防止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四)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及开办工业企业;(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平整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土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7日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负责。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本市依法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7.1)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7.1)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7.1)(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7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负责。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本市依法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1. 引言水土保持是指通过合理的措施和管理方法,保护和改善水资源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地理环境优越,但也面临着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个全面的水土保持方案非常必要。

2. 目标设定制定东莞水土保持方案的目标是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 1. 减少水土流失,降低土壤侵蚀率;2. 保护水体,提高水质;3. 促进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

3. 方案内容东莞水土保持方案包括以下内容:3.1 水土保持措施1.林地保护和植被恢复:加大对林地的保护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土壤暴露,防止水土流失。

2.山体整治工程:通过整治山体,修复山地生态系统,减少水土流失和滑坡等自然灾害。

3.水体保护:加强水体污染防控,设立水质监测站,制定水质标准,加大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提高农田排水能力,减少农田水浸、水浸淹等灾害。

5.生态护岸建设:针对江河湖泊的岸线进行护岸工程,保护河岸生态环境。

3.2 宣传教育1.开展水土保持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

2.成立水土保持志愿者团队,参与水土保持实践工作,传播水土保持理念。

3.打造水土保持示范基地,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水土保持技术和管理水平。

3.3 监测评估1.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格,定期对水体和土壤进行监测。

2.制定水土保持评估指标,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量评估,及时调整措施。

4. 方案实施步骤1.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2.落实责任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3.招募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4.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培训相关人员,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和技术能力。

5.开展实施工作,逐步推进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

6.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发布)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6-11-11【生效时间】2017-01-01【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对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统一城市水源水质保护标准,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起草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10月21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

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3.传真:(0769)22831357;4.电子邮箱:sfzjfg@;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2016年9月20日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保护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

第三条【基本原则】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坚持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领导协调机制,领导、统筹、协调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收费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东莞市面临着严峻的水土保持问题。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东莞市政府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并对方案实施收费。

本文将详细介绍东莞市的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政策。

二、背景东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土地资源丰富,但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土地被用于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人类活动带来严重的水土流失、水源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为了保护土地,水土保持方案成为东莞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水土保持方案内容东莞市的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包括沟渠治理、水源涵养等工程项目,旨在减少土壤侵蚀和水资源浪费。

2. 植被覆盖和生态修复:通过大规模植树造林、草地恢复等措施,提升土壤保持能力,改善生态环境。

3. 土地整治和管理: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土地的整体质量和利用效益。

四、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政策为了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东莞市政府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政策,并将相关收费用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实施。

具体收费政策如下:1.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规模,东莞市设立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而言,大型工程项目收费较高,小型工程项目收费较低。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指导手册。

2. 收费用途:水土保持方案收费用途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植被恢复费、土地整治费等。

这些费用将用于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和运营管理。

3. 缴费方式:东莞市为方便缴费人员,实行了多样化的缴费方式。

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具体缴费方式详见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指南。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意义东莞市的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政策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 维护土地资源:通过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可以减少土地的侵蚀和质量下降,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提升生态环境: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将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01•【字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日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2019年12月25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0年5月1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水土保持活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中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三)依照确定的权限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四)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五)对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七)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八)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完善信息化网络平台,构建水土保持监测自动化系统;(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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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四)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五)湿地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水保方案】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由项目批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纳入主体工程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验收合格,也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三条【废弃物处置】生产建设活动中有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管理,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裸露时间和土石方挖填量,控制施工扬尘,防止泥沙流入河道和排水管网。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砂、石、土、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责任。

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渣土等应当进行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依法设立的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避免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消纳场】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二)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三)危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安全的区域;(四)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五)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第四章治理第十五条【分区治理】在北部西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与人居环境改善区,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治理,应当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重点治理因城市扩张、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道路修建等城市化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

在南部东部低山丘陵台地水源涵养和生态维护区,以水源涵养、保土为主,严格控制生产建设项目引入量、大规模采石采矿活动和大面积林木采伐活动,加强对天然林、水源涵养林与自然风景保护区的水土保持管护,重点保护好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维护好该区域水库互联形成的原生态山水交错格局。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护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并承担管护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后确定管护单位及其管护责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的水土流失,由生产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治理;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

第十八条【海绵城市建设】在本市的城市建设中,遵循对城市生态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建设公园、广场、人行道等公共项目,除必须的硬化措施外,应当种植林草,使用透水铺装、植被缓冲带、蓄水新技术等形式代替硬覆盖,增加雨水蓄渗和利用,拦截泥沙,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十九条【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涉及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达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进行水土流失监测。

监测情况应当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信用记录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水土保持设计、监测、施工等单位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二)依照确定的权限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三)对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五)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辅助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巡查】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巡查。

如果发现生产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生产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同时检查】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应急措施】市气象局发布IV级预警时,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依法落实。

如相关措施未落实,应责令其当场整改。

IV级预警发布后,如相关水土保持措施涉及的不动产权利人存在不明的情形,所属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予落实相关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且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黑名单”】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一)未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已开工的;(二)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已投产使用的;(三)未按规定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的单位进行公示,并限制已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的生产建设单位参加政府项目投标。

第二十七条【违法设置消纳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清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产建设项目的大面积开发建设、水土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等人类活动使得水土流失的程度日益加剧,对东莞市的水资源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制约着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市针对人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投入专项资金,开展了综合治理,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恶化的局面,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和城乡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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