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东莞市水土保持政府规划技术方案
东莞市水土保持政府规划技术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东莞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以开发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人为侵蚀是我市土壤侵蚀的主导因素。据2006年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东莞市人为侵蚀面积占土壤侵蚀总面积的90%以上,且侵蚀强度较强烈。近年来,我市加大力度对水土流失进行防治,严格要求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力度,初步遏制了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趋势。但目前我市尚未开展水土保持总体规划,致使水土保持工作缺少有效统一的技术指导,缺乏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和具体部署,这将极不利于我市今后的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如东江河道中部分沙洲由于缺乏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造成岛上农田严重水土流失,甚至淤塞河道影响行洪;另外,废弃的裸露采石场不仅影响景观而且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甚至造成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这都需要我们及时进行全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及早落实防治措施,保护我市宝贵的水土资源。
根据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故编制和落实我市水土保持规划是市水务局的基本职责。
因此,依法编制我市水土保持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治理区域和项目,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行业统筹协调管理与服务能力,是我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任务。
东莞相关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
东莞相关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
1. 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城市环境保护等内容。
2. 东莞市土地利用管理条例:规定了东莞市土地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地出让、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内容。
3. 东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
4. 东莞市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专门针对东莞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规,提出了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等要求。
5. 东莞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东莞市水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要求对水污染源进行监测、排放控制和治理。
6.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了东莞市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包括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7. 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了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督。
8. 东莞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东莞市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资源节约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内容。
9. 东莞市绿色建筑推广和应用办法:促进绿色建筑在东莞市的推广和应用,鼓励节能、环保的建筑设计和施工。
10. 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和奖励在生态
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
环保知识:
1. 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一系列行动和措施。
2. 空气污染是指大气中气体、颗粒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现象。
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邹战强陈子平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州,510610)
摘要:根据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要求,通过现场实际勘察和调查,编制了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了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通过了有关专家的评审。
关键词: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
1 前言
东莞市北依广州,南联深圳、香港,西临珠江出海口的狮子洋,东临惠州,是珠江三角洲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西部地区各类车辆迅猛增加,交通量急剧增长,交通堵塞严重,加上原有路段设计荷载等级低、车道少、技术指标低、路面破损严重,已不能适应东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设西部干线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公路的建设将会改变公路沿线现有的地面景观,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挖方、填方以及取土、弃渣等难免会对工程建设区带来水土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依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与主体工程相结合,按照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防治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目的是控制和减免因公路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防治、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依据。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东莞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介绍
水土保持方案是指在城市化、工业化等人类活动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情况下,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免受侵蚀和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计划和方案。对于城市来说,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可以帮助减少土地侵蚀,保护土地的肥力,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而收费则是指在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本文将以东莞市作为案例,探讨该市水土保持方案收费的相关信息。
收费标准
东莞市水土保持方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工程量来确定的。市政府制定了一套细致的收费标准体系,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土地利用规划审核费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审核的内容和规模,收费标准分为初次审核和再
次审核两种情况。初次审核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1000元,再次审核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500元。
2. 工程设计审核费
根据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和规模,收费标准分为三档,分别是小型
工程、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小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500元,中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1000元,大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2000元。
3. 工程施工监理费
工程施工监理费是指在水土保持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专业监理机构
提供的监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理服务的内容,收
费标准分为两档,分别是普通监理和复杂监理。普通监理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2000元,复杂监理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3000元。
4. 工程维护费
工程维护费是指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完成后,对工程进行维护和管理所需的费用。根据工程规模和维护管理的内容,收费标准分为小型工程和大型工程两档。小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500元,大型工程的收费标准为每亩土地1000元。
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防治方略与布局研究
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基础和龙
头,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水土保持
工作有序开展的纲领性文件 [13] 。 在《 东莞市水土保持
规划(2016—2030 年) 》 的基础上,提出区域内水土保
持规划防治方略及综合防治布局,可概括为“ 一主线、
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与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程
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有
建设;进行封山育林,保护、抚育、更新天然次生林,禁
关指标的实现;一套考核指标,提高约束性指标在考核
止乱砍滥伐,保护天然植被;大力开展人工种草种树,
Leabharlann Baidu
体系中的地位,把约束性指标作为考核的硬指标,抓紧
有计划地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扩大森林面
的裸露地表实施复绿工程;对开矿、修路等在地面形成
(8) 十个预防保护示范区。 以境内 4 个自然保护
改造成池塘或农、林、牧业用地 [7] ;对坡耕地进行退耕
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措施,建立 10 个水土保持预防保
(2) 自然水土流失治理。 东莞市自然水土流失主
根据《 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年) 》 ,全
小流域、大岭山镇凤沙片区、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片区及
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片作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域。
面上治理安排以“ 两网、三河、一通道” 为重点,即在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
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22
•【字号】
•【施行日期】1993.09.16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实行先批准后开发、利用,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经营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列项。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计划,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一、总则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东莞市制定了本土地管理规定。
二、土地的定位和功能
土地的定位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特征,确定土地的用途和功能。东莞市将土地的定位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空闲地和保护地等四大类,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变更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应经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四、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监管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指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防止滥用和侵害。东莞市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监管和审计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者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五、土地的使用和开发
土地的使用和开发应按照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土地的开发项目应经过环保、规划和质量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应严格
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土地的流转和交易
土地的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租赁。土地的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和租赁行为。土地的流转和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七、土地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土地是有限资源,应该节约使用和保护。东莞市将加强土地的整治和治理工作,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同时,加强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6-11-11【生效时间】2017-01-01【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其它生态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订)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先批准后开发利用,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各镇(区)水利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
— 1 —
行政区域内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规划、环保、建委、农业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水土保持经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水利、电力、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并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申请立项。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规划部门不予
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邹战强陈子平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州,510610)
摘要:根据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要求,通过现场实际勘察和调查,编制了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了东莞市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通过了有关专家的评审。
关键词:西部干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
1 前言
东莞市北依广州,南联深圳、香港,西临珠江出海口的狮子洋,东临惠州,是珠江三角洲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西部地区各类车辆迅猛增加,交通量急剧增长,交通堵塞严重,加上原有路段设计荷载等级低、车道少、技术指标低、路面破损严重,已不能适应东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设西部干线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公路的建设将会改变公路沿线现有的地面景观,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挖方、填方以及取土、弃渣等难免会对工程建设区带来水土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依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与主体工程相结合,按照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防治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目的是控制和减免因公路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防治、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依据。
做好水土保持建设生态东莞
做好水土保持建设生态东莞
蔡俊锋;王月文
【期刊名称】《广东水利水电》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为全面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东莞市水务局从2011年开始全面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初步遏制了东莞市人为水土流失的现象.现结合东莞市水土保持现状及工作,浅谈水土保持的监管工作,为搞好东莞水土保持、建设生态东莞提供参考意见.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蔡俊锋;王月文
【作者单位】东莞市水务局,广东东莞523888;东莞市水务局,广东东莞523888【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2
【相关文献】
1.做好水土保持,促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 [J], 贵州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测站
2.着眼生态环境大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为建设永续利用的秀美山川而努力—在全省水土保持会议上的讲话 [J], 马庆国
3.做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助力建设新农村 [J], 王平乐;王素芳;李飞;李铮
4.扎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做贡献—访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司长刘震[J], 张金慧
5.扎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做贡献——访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司长刘震[J], 张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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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模版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模版
一、总则
1.1 为规范和加强东莞市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土地出让、土地征收等相关活动,并适用于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管理。
1.3 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支持。
二、土地利用
2.1 土地利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进行,合理确定土地利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划定应参照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规定。
2.2 土地利用功能区划应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将具备相似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土地划分为相应的功能区,并明确各区域的开发和保护要求。
2.3 农用地的保护应严格控制转用,并加强对农田、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对农用地的转用应经过合法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4 建设用地的利用应符合城市和区域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土地出让
3.1 土地出让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出让对象和出让价格。
3.2 土地出让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一切形式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3 土地出让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要求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条件。
3.4 土地出让应注重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正文:
----------------------------------------------------------------------------------------------------------------------------------------------------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月1日予以公布,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25日以东府〔2002〕12号文下发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利用及保护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镇(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环保、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地籍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土地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
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29
•【字号】东府〔2019〕45号
•【施行日期】2019.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
定》的通知
东府〔2019〕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下水开发利用
第三章地下水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统一规划、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合理开发、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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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四)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湿地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水保方案】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由项目批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纳入主体工程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验收合格,也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三条【废弃物处置】生产建设活动中有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管理,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裸露时间和土石方挖填量,控制施工扬尘,防止泥沙流入河道和排水管网。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砂、石、土、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责任。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渣土等应当进行综合利用,
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依法设立的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避免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消纳场】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三)危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四)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
(五)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第四章治理
第十五条【分区治理】在北部西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与人居环境改善区,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治理,应当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重点治理因城市扩张、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道路修建等城市化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
在南部东部低山丘陵台地水源涵养和生态维护区,以水源涵养、保土为主,严格控制生产建设项目引入量、大规模采石采矿活动和大面积林木采伐活动,加强对天然林、水源涵养林与自然风景保护区的水土保持管护,重点保护好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维护好该区域水库互联形成的原生态山水交错格局。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护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并承担管护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后确定管护单位及其管护责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的水土流失,由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