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入股合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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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入股合资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公平、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林地情况

林地名称(小地名),座

落乡

(镇村组,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亩。山场四至界限(详见附图)。

二、入股合资期限

合资期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入股林地用途

本地用于林业生产,除因经营需要在所划山场修路、建房等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外,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股的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入股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甲方应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承包后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不得影响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甲方有盗窃、损坏林木等行为,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金。

3.乙方对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在不损害甲方的利益下,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入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林木补偿。

5.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扑救、协助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合资期内,乙方享有运输林业建设物资以及今后运输木材经过本行政村的公路、桥梁的权力,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不得刁难和阻扰。否则,由甲方负责处理。

五、入股合资方式

1.适宜造林的山场,甲、乙双方实行合作造林,甲方出山,乙方投资,实行山权不变,林权归乙方所有,共同管护。

2.在乙方对所有山场操作成功之后,对山场的林木进行主伐期间,乙方按林木总收入减去运营成本的10%分成给甲方。或种完树后每轮伐期支付不少于400元/亩利润,支付时间

为主伐中期后付给。(每轮伐期为陆年内)

3.不宜造林并现无可利用资源的山场,由乙方负责封山育林,并实施封育措施。封育山场的现有林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转卖、租赁、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给其他人及自行砍伐。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元。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

偿责任,赔偿金为损失额的100%。

2.如遇自然灾害(如冰灾、地震、火灾、虫害等)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期满后,自行作废,如要继续联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乙方承包。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双方、乡(镇)政府、林业主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鉴证单位(盖章):鉴证人签名:

附件:1、入股林地附图(1:1万地形图)

2、甲方土地证或林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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