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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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

一、编制范围

本套报表编制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具体范围如下:

(一)编报单位

编报单位分两类,一类为采购人,包括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另一类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编报内容

采购人要按照我市每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填报本系统、本单位通过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形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本机构组织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本级报表时,原则上应当按照采购人上报的报表进行汇总。

(三)资金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政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等。

二、录入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录入方式全部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

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以下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01-10表自动生成,11-13表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填报并层层汇总。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填报。

三、编报要求

(一)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

(二)地方各单位应对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三)集中采购机构填报本单位所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并填报11-13表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编报口径

(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二)对实际发生而又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按该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计划金额填报采购预算。

(三)按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进行填报统计,跨年度采购项目只在签订合同年度反映。

(四)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五、单位基本信息填报方法

(一)单位名称: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填列单位的全

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填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在组织机构代码后面增加-JG字符,例如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为00012533X-JG。

(三)单位类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不同职责的单位分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三种类型中进行选择。

(四)单位性质(采购人有此指标):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

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五)单位级别: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

(六)所属系统(采购人有此指标):指对各采购人按照所属行业进行的划分,与财政部门预决算行业划分一致,原则上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所属行业应当与一级预算单位一致。教育部门所属院校附属医院除外,此类项目如果预算经费归口卫生系统,则在社会保障口填列,如果预算经费归口教育系统,则在教科文口填列。无法归类的放到其他项中。

(七)行政区划:指单位所在具体地区。

(八)在编人数:指本单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数量。

(九)填报人员联系方式: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统计工作人员

的联系方式,填写要准确无误,便于工作联系。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六、基础数据录入指标解释

表头指标解释(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

(一)合同编号:填列项目合同的编号,如无合同可填列其他购销凭证编号,如:发票号、验收凭证号等。同单位的采购合编号不能重复。

(二)合同名称:填列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

(三)采购机构:(采购人有此指标)指按照采购活动具体执行的采购单位划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

(四)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其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分别又增加“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是指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批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五)组织形式:按照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填列。

集中采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政府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该指标中反映。

部门集中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实行部门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分散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属于不同的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在实际采购当中,如果是通过以上三种形式进行采购的,在组织形式的第二个勾选框进行勾选。

(六)采购日期:指采购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日期,无论合同是否分期执行,也无论合同是否已经付款,按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列。

(七)录入日期:指合同录入的日期。(系统自动以计算机当前日期作为录入日期,不充许修改)。

(八)经办人:如有签订合同经办人的信息,请如实填列。

表体指标解释:

(一)品目:指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分类。主要品目指标解释如下:

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或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其中:(1)土地,是指因公共设施建设而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2)建筑物,是指购买在建或已建成的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等)。

(3)一般设备,是指普遍使用的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等)、家具、空调等类设备。

(4)办公消耗用品,是指办公耗用的纸张、信封、笔类、软盘、硒鼓等。

(5)建筑装饰材料,是指单独购买的用于房屋修缮、装修的水泥、木材、板材、金属材料、装饰石材、石膏、建筑陶瓷、玻璃、涂料、塑料和吸声保温、铺地、贴墙及吊顶材料。

(6)物资,指用于救灾、防汛、抗旱的抢险救助物资、农用物资和储备物资,抢险救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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