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
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XX〕35号)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的政策措施和意见》(厅字〔20XX〕48号)和《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42号)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41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在《XX市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方案》的各项内容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力争于20XX年年底前,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法院、国土、
房产、发改、税务、环保、信访、公安、地震、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主管负责同志组成。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联合会签。由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住建、国土资源、发改、税务、环保、地震、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历史遗留房地产项目依规进行会签,确保满足不动产登记办理前提条件。
(二)提供办证材料。对已完成会签认定的项目,由各乡镇政府(或政府指定代办单位)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抓紧完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会签书、承诺书、测量报告、销售方案、面积汇总表等,确保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基础材料全部完备。此项工作于11月20XX完成。
(三)对产权确认、公示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或政府指定代办单位),对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建面积、套数、实际占有人进行调查确认,属地派出所配合确认工作,由确认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后为实际占有受让人出具确认书。各房产按照属地划分就不动产登记产权确认信息汇总并在指定公示栏公示。
(四)集中受理办证。由各乡镇政府(或政府指定代办单位)负责,安排熟悉项目情况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房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证计划,引导和鼓励居民抓紧办理登记手续。房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采取增设便民服务点和大厅延长工作时间相结合的方式,将服务窗口前移到小区,实施连续集中受理,
不断扩大办证数量。力争于12月底前,对所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项目达到具备办证全部条件,使群众能够随来随办。
四、推进措施
(一)关于回迁安置房屋增加面积办证问题。对于回迁安置房屋中超面积部分以及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面积部分,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商品房性质为回迁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回迁安置房屋转让问题。对于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房屋有转让情形的,由现受让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房屋权属无争议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并在市电视台和市房产局公示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税务部门完税后不动产部门予以登记。对于此类房屋其后再次转让的,受让人须延续承诺。
(三)关于解决无建设主体和开发主体项目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对因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竣工备案导致备案所需材料、签章不全的,可由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属地乡镇政府或指定代办单位)出具不引发信访矛盾的承诺书,实施容缺受理。由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组织市住建、国土资源、发改、税务、环保、地震、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依规完成会签认定、完善基础材料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开发主体缺失的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或政府指定代办单位),对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建面积、套数、实际占有人进行调查,进行确认、公示工作。确认后依规完成会签认定、完善基础材料将相关材料汇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