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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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体打击事故总结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11日14时左右,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井下310m中段第7号装矿平巷端部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5月12日,滦平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主要负责人王强,该企业现有员工40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

2013年12月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4]承延010028号,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日。

(二)工程概况。

2015年3月12日,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与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井下开采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3月12日。

井下开采工程承包以大包形式,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合同签订后,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罗运安,现有员工20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

宋晓明、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晓明、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晓明、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冀08行终18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晓明;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宋晓明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个人】宋晓明【当事人-公司】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理律师/律所】李荣吉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荣吉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荣吉【代理律所】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宋晓明【被告】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观点】被告滦平县交警队提交的监控视频、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宋晓明将其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号牌由“黑M×××××"变造为“黑H×××××"的事实,被告滦平县交警队对原告宋晓明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决定自2004年召开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以来,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团结一致、与时俱进、奋发进取,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我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的历史进程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与全国人民一道在成功抗击自然灾害、圆满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行各业涌现出了一大批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

为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政府决定,授予王宝贵等12名同志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刘军等510名同志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王晓勋等194名同志河北省农民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王景旗等277名同志河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河北省电力公司等98个单位、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铸管部熔铸甲班等101个班组(科室)河北省先进集体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不辜负全省人民的期望,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扬成绩、锐意进取,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时代先锋和行动楷模作用,在确保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推进社会和谐中再建新功。

全省广大人民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的精神,干一行、爱一行,在各自平凡的岗位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学习他们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精神,知难而进,迎难而上,顽强拼搏,开拓创新,为加快河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学习他们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精神,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奉献社会,报效人民。

检察官秦立:立志为民,深耕厚作

检察官秦立:立志为民,深耕厚作

人物素描编辑/赵雨婷******************* _宋子健 陈满华检察官秦立:言行朴直,内心坚定,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秦立,他出身柴门,从检18载,历任多个岗位,始终勤勤恳恳、踏踏实实,保持着农人本色,凭借“能吃苦”的本事,在检察领域深耕厚作,终于有所收获。

他从群众中来,始终心系群众,根植赤土,司法为民,他就是检察官秦立。

吃苦耐劳 深耕厚作2005年,秦立通过全省法检系统统一招考进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秦立出身农村,家境贫寒,来到检察院,秦立决心扎根岗位尽好职责,决不辜负亲人与组织的嘱托。

初入检察系统,秦立从事检察材料工作。

检察院的材料工作庞杂烦琐,很需要细致与热情,更需要足够的法律知识做支撑。

为了更好地融入检察工作,秦立开始起早贪黑、见缝插针地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检察业务。

他勤奋自学,反复背诵理解法条,揣摩案例,有不懂不会的,就向同事请教。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刻苦用功,他终于在2011年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从一个“门外汉”成长为检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此后的工作中,秦立多岗多职,接受历练,但办公室工作和检察宣传工作一直没有丢。

多年来,秦立亲自或组织撰写信息报道材料1000余篇,他结合检察实践写的理论文章屡获嘉奖,他写的宣传材料多次被权威媒体宣传推介,有效传播了检察正能量。

在办公室工作中,秦立尽心尽职。

一方面他注重加强财务管理,保运转,严格落实财政纪律和政策,多年来没有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另一方面,及时跟进检察院硬件建设,支持新时代检察工作。

特别是2022年建议院党组投入近200万元新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区、打造廉洁机关文化走廊、改造干警食堂和检委会子系统,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文化品牌影响力和办案质效。

在他的努力下,江永县检察院先后获评“省特级档案室”“省文明单位”“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服务大厅建设示范院”“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基层院”等荣誉。

踩同一脚泥 共同进退2017年年初,在脱贫攻坚的大势大潮下,秦立作为江永县检察院驻源口瑶族乡清溪源村的扶贫工作队队长(村第一书记),担当起脱贫攻坚的重任。

滦平县关于加强全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滦平县关于加强全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滦平县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晰和完善管理体系,推进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适应“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建设”需要、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股级干部队伍,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直各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乡镇(中兴路街道)机关内设工作部门、下设站、所及县直机关驻乡镇(中兴路街道)站、所、院、校、队等的股级岗位负责人。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四条股级干部的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县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进行配备。

新增的机构和职数必须以县编委的文件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岗位名称,不得超过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得调剂使用股级干部职数。

第五条部门机关内设机构未确定股级干部职数的,按以下标准执行:4人以内的科、股、室,设1名正股级干部;5-10人的设1正1副;11-30人的设1正2副;31人以上的设1正3副。

副科级单位股级副职配备为:10人以内的,设1名副职;11至30人的,设2名副职;31人以上的,不超过3名副职。

股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为:4人以内的设1名正股级干部;5至10人的设1正1副;11人至30人的设1正2副;31人以上的可设1正3副。

股级职数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条设立党(工)委的县直部门、群团组织相关职务原则上由同级人员兼任,不增加股级干部职数。

第三章管理权限第七条股级干部的任免实行备案制,即股级干部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任免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只负责对股级职位职数、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经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协商,河北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任新一届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任名额本次选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20名,负责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二、报名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3.人民陪审员;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为便利工作开展,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

(五)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2015年唐山公务员体检名单

2015年唐山公务员体检名单

15026001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4组 15046002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4组 15046003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4组 15046004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4组 15048001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4组
15011041924
张妍

15051002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4组
15035003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1组 15036002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1组 15036003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1组 15036004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1组 15040001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1组 15041003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1组 15044003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1组 15045003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1组 15047001 15047001 15047001 15047001 15047001 15047001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2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2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2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2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2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2组
15065002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2组 15066001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2组 15057001 15057001 15057001 15057001 15057001 15057001 15057001 15057001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3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3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3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3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3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3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3组 2015年5月23日下午 第3组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作者:袁莉袁志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4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

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

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法律监督侦查在我国,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灵活调整既有的职能管辖分工,祛除刑事立案侦查存在的阻碍,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该项权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1]近年来,最高检将运用机动侦查权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加强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均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

[2]可以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机动侦查权已经被初步激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从理论维度深入研究机动侦查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有鉴于此,笔者将全面梳理机动侦查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证成该项权力所蕴含的双重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现实困境(一)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导致不会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机动侦查权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本来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机动侦查的原因在于“利用职权实施”;第四,机动侦查的案件必须为“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第四项要件,由于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的具体内涵,机动侦查权不会用的问题在所难免。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杜得良李勤_1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杜得良李勤_1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 杜得良李勤发布时间:2021-11-11T02:09:57.253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2期作者:杜得良李勤[导读] 刑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权。

同时,刑事检察听证具有程序分流的功能,以案释法海东市化隆县检察院青海省海东市 810900;海东市化隆县检察院青海省海东市 810900摘要:刑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权。

同时,刑事检察听证具有程序分流的功能,以案释法来促进案件和解,达到息诉的作用。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检察听证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完善,但是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缺乏权利救济,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是否具有合理性,刑事检察听证具有形式化的趋势等问题依旧存在。

作为一名基层检查官,应当通过明确刑事检察听证标准,赋予当事人以权利救济,将听证期间独立于办案期限等来完善当前刑事检察听证制度。

关键词: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司法公开;权利救济;听证标准尽管“听证”二字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是我国的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制度引进的。

听证是指有关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适用于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缓慢,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中,听证制度的发展并不平衡,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滞后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

1 基层检察听证工作的价值意义1.1 有效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听证前,承办人与申请人、其他当事人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准备详细的听证预案。

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作为主持人,引导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原审第三人针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提交证据,如此则体现了诉讼过程中如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有利于监督司法权,防止司法腐败检察听证工作有助于在基层检察院内部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最有利于保障整个诉讼监督案件审查过程的公正性。

王建民、滦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建民、滦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建民、滦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冠华邱振刚江悦【审理法官】李冠华邱振刚江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民;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县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建民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县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建民【当事人-公司】滦平县人民政府滦平县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任梦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任梦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婷婷任梦【代理律所】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建民;滦平县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王建民诉请滦平县政府按照《住房安置协议》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建民诉请滦平县政府按照《住房安置协议》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首先,王建民与泰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住房安置协议》属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买卖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

其次,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涉及人数众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有限,为精准扶贫,确保有限扶贫资金切实用于真正需要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滦平县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有权调整搬迁对象范围,解除已签订的相关行政协议。

滦平县政府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相关文件”,对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对易地扶贫搬迁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

2019年8月5日,滦平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易地扶贫搬迁专题会议,结合滦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实际情况,对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进一步明确调整相关政策,明确了“村内无房,村外房产于2015年8月31日前为新民居小产权房,不能享受搬迁政策。

梁波、滦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波、滦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波、滦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波;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梁财;梁建国;石井福;王小桥;梁志;王淑荣;刘桂英;马玉芝;曲凤兰;文子波【当事人】梁波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梁财梁建国石井福王小桥梁志王淑荣刘桂英马玉芝曲凤兰文子波【当事人-个人】梁波梁财梁建国石井福王小桥梁志王淑荣刘桂英马玉芝曲凤兰文子波【当事人-公司】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梁波;梁财;梁建国;石井福;王小桥;梁志;王淑荣;刘桂英;马玉芝;曲凤兰;文子波【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确认的合法有效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原审第三人(十个)所持的承包合同书中记载的林地范围,与滦平县政府此次确权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结果相一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的合法有效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原审第三人(十个)所持的承包合同书中记载的林地范围,与滦平县政府此次确权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结果相一致。

经审查,其中上诉人梁波亦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

故梁波的林地在原审第三人(十个)的林地坡下,与梁泉、武连仲相邻,不在梁波主张的争议地范围内。

另,滦平县政府作出的滦政林处字(2019)2号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梁波认为滦平县政府应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该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21年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拟录用人选的公示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21年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拟录用人选的公示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21年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
员拟录用人选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0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21年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拟录
用人选的公示
根据省委组织部《2021年度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程序,经研究,确定张悦宁为综合文字岗拟录用人选,郭习何为干部人事岗拟录用人选,兰燕尼为信息技术岗拟录用人选,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拟录用人选有异议或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反映。

反映问题时,请提供具体事实、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1月14至1月20日
联系电话:0311—66871465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22年1月13日。

检察院廉政风险及防范措施

检察院廉政风险及防范措施

侦查监督科
1.负责侦查监督科全面工 1.私自干预办案人员办案,谋
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抓 取私利;2.私自会见案件当事
好落实;2.审批审查批捕、 人及其辩护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 谋取私利;3.泄露国家秘密,
案件;3.负责全科人员的思 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
想政治教育和作风纪律建 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亲
人员的相互监督机制,各岗位人员在

日常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在
全科形成廉政办案,廉洁自律的良好
风气;3.明确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
发现有廉政问题的责任人员,严格按
照法律和纪律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及
纪律责任。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廉政意
识;2.严格按照规范化操作规矩,依
法、依程序办案,认真执行案件讨论
控告
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制定科 室工作计划,检查科室管理 1.在审核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 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组织开 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 展控告,举报,申诉,赔偿 好处,对案件作出违规的审批 等检察业务工作;负责审核 处理;2.在处理刑事申诉和刑 经办人呈批的控告申诉,检 事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接受他 察业务材料的处理情况,并 人好处,为他人打探案情或泄 监督执行;抓好科室思想政 露案情;3.收受被控告、被举 治工作业务学习和队伍建 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好处, 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 将经办人呈批的举报线索、控 设,抓好对外沟通协调工 告材料内容向当事人或第三人 作;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 泄露 他工作。
设,抓好业务学习,不断提 友打探案件,通风报信,谋取
高全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 私利;4.违法利用批捕权,错
作能力。
捕或漏捕谋取私利。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滦安字[2008]6号滦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滦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滦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5、组织、指挥和协调县本级处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6、负责职责范围内(即指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以下同)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销售)许可证及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除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初步审核、申报、管理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9、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除外)职业卫生情况。

10、负责全县铁路无人看守监护道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11、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2、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副职的培训、考核的相关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关于奖励创先争优实施方案县人民检察院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奖励创先争优实施方案县人民检察院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奖励创先争优实施方案县人民检察院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背景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进一步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提升整体工作水平,我们决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二、活动目标1.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

2.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3.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活动内容1.业务竞赛组织全体干警参加业务竞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专业知识测试,以及模拟庭审、文书制作等实际操作环节。

通过竞赛,激发干警学习热情,提升业务素质。

2.优秀案例评选设立优秀案例评选,鼓励干警在办理案件中积极创新,提高案件质量。

评选出的优秀案例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经验交流的典型。

3.检察开放日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增进对检察机关的认识。

同时,通过开放日,展示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公信力。

4.团队建设四、活动组织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总体策划、组织和协调。

2.设立活动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实施。

3.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评委,确保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奖励措施1.对于在业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干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2.对于评选出的优秀案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于在团队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干警,优先考虑晋升、评优等事项。

六、活动时间活动自即日起开始,持续至年底,具体安排如下:1.业务竞赛:10月份2.优秀案例评选:11月份3.检察开放日:12月份4.团队建设活动:贯穿全年七、活动预算1.业务竞赛:10万元2.优秀案例评选:5万元3.检察开放日:3万元4.团队建设活动:5万元总计:23万元在这份方案中,我们力求创新与实用并重,希望通过此次活动,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热情,提升县人民检察院的整体工作水平。

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刘海峰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刘海峰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

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刘海峰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冀08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祁春梅刘松平闫鸿【审理法官】祁春梅刘松平闫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刘海峰【当事人】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刘海峰【当事人-个人】刘海峰【当事人-公司】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被告】刘海峰【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滦平县林草局对原告刘海峰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记载刘海峰在规定时间内(3日)没有提出陈诉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管辖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滦平县林草局对原告刘海峰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记载刘海峰在规定时间内(3日)没有提出陈诉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但上诉人于却在集体讨论的次日向刘海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刘海峰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提出陈诉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诉人在没有给予被上诉人刘海峰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就进行集体讨论对其进行处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作出的涉诉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实施),刘海峰在张××××村下稻池地堆放砂石料地块不在《河北省滦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范围内,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刘海峰在张××××村下稻池地堆放砂石料占用土地的行为,现已超出上诉人管辖范围。

投身实践 共享成长,访优秀共产党员

投身实践 共享成长,访优秀共产党员

投身实践共享成长——“三访三学”滦平县共产党员学校:学院:系别:班级:姓名: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党的历史,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和行为准则。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个重要法宝。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富民强国政策指引下,我们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各省、市、县、村全体党员和广大人们群众,大力协调发展一、二、三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特种皮毛动物养殖业及相关的二三产业。

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增加国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消费水平,进一步以此带动经济增长,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古语道:“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居安思危,戒奢以俭”。

中华民族历来以勤劳勇敢、不畏艰苦著称,历来讲求勤俭持家,勤俭办一切事情。

我们党是靠艰苦奋斗成长壮大、成就伟业的,是靠勤俭节约发展事业、建设国家的。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这次假期,我访问了三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探求这些优秀的老共产党员为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

首先来访问一下老党员赵文亮老人。

老人名叫赵文亮,男,1933年5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长山裕东营村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

老人虽然生长在一个艰苦的环境中,但是他勤奋好学,从不向命运低头。

终于他在努力下进入河北省滦平县县检察院担任会计一职。

众所周知会计是一个对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要求非常严格的职位。

赵文亮老人从业四十六年里勤勤恳恳、工作认真,为人正直,作风清廉。

在这四十六年里从未私拿国家人民一分钱,从未做过一次假账。

赵文亮老人每月都要去各乡镇查账,起初他都是步行,无论刮风下雨,还是冰雪天气,他从未间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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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信息2018年10月部门决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财政局批复年度决算的正式通知第二部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本部门决算构成单位第三部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九、“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十、政府采购情况表第四部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三、支出情况决算说明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政府采购情况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第五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财政局批复年度决算的正式通知第二部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一、主要职责(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二、部门机构设置:我院设置内设机构个18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监察科、预防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法警队、检察院技术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案件管理部、研究室、信访室。

1个事业机构: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三、部门决算单位单位构成我院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单位: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报表部门公开决算表共10张,分别为: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经济分类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九、“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十、政府采购情况表具体数据见附1-10表第四部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我单位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38.56万元,本年收入1323.55万元,本年支出1343.55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8.56万元。

总体收入情况对比分析:2017年决算收入1,323.55万元,较年初预算收入1126.8万元增加196.75万元,增长了17.5%,增长原因: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工资增加及工资普调。

较2016度决算收入1088.14万元增加235.41万元,增长21.6%,增加原因: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工资提高及工资普调。

总体支出情况对比分析:2017年决算支出1,343.55万元,较年初预算支出1126.8万元增加216.75万元,增长了19.2%,增长原因: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工资增加及工资普调。

较2016度决算支出1049.58万元增加293.97万元,增长28%,增加原因: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工资提高及工资普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2017年收入1,323.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23.55万元,占100%。

总收入较年初预算数1,126.8万元,增加196.75万元,增加17.46%,总收入较上一年度决算收入增加235.41万元,增长21.6%,增加原因: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工资提高及工资普调。

三、支出情况决算说明2017年支出1343.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49.10万元,占85.53%,项目支出194.45万元,占14.47%。

经营支出0万元,占0%。

总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293.75万元,增加27.98%。

总支出较上一年度决算支出增加293.97万元,增长28%,增加原因: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工资提高及工资普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我单位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38.56万元,本年收入1,323.55万元,较上一年度决算收入增加235.41万元,增加21.63%,增加原因:财政拨款增加。

与2017年初预算相比,增加196.75万元,增加17.46%。

本年支出1343.55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216.75万元,增加19.24%。

增加原因:司法改革,增加检察人员绩效工资。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8.56万元。

我单位2017年度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38.56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入1323.55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支出1343.55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8.56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对比分析:2017年财政拨款决算收入1,323.55万元,较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26.8万元增加196.75万元,增长了17.5%,增长原因:财政拨款增加。

较2016度财政拨款决算收入1088.14万元增加235.41万元,增长21.6%,增加原因: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工资提高及工资普调。

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对比分析:2017年财政拨款决算支出1,343.55万元,较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26.8万元增加216.75万元,增长了19.2%,增长原因:财政拨款收入增加。

较2016度财政拨款决算支出1049.58万元增加293.97万元,增长28%,增加原因: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工资提高及工资普调。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017年度,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下,节省各项开支,尤其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检察院“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支出34.24万元,比上年减少12.53万元,同比下降26.79%。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24万元,同比减少12.53万元,同比下降27.99%。

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同比无变化。

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2.24万元,同比下降27.99%。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2万元,同比下降0%。

(三)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同比无变化。

我院三公经费变动主要原因分别是:2017年公车改革后减少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使用与管理。

修改完善了本院制定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因公出国(境)情况:本年度组织因公出国(境)团0人次,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0人次。

公务车辆购置及保有情况:本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车辆保有12辆。

公务接待情况:本年公务接待20批次,200人次。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根据新《预算法》中对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安排部署,我单位积极开展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改革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方法步骤,编制了2017年绩效预算,建立健全了预算管理架构。

同时做好各项支出的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取得新成效。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评价结果为优。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5.43万元,较2016年度增加28.75万元,增加22.69%。

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和增加工会会费福利费。

较2017年初预算数141.7万元增加13.73万元,增长9.7%,原因增加是公务员通讯补助。

2、政府采购情况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5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我院共有车辆12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或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

2017年底,我单位国有资产总额4204.84万元,资产构成:流动资产190.58万元,固定资产4014.26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2786.27万元,通用设备价值928.68万元,办公设备及家具299.31万元。

4、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无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三)“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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