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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35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35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7日科发人教字[2001]3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精神,根据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队伍建设,促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带动一批重点学科的发展,提升我院在世界范围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在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继续实施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

第三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包括引进长期回国工作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和招聘短期回国工作的海外知名学者(以下简称“知名学者”)两种方式。

第四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学术水平、科学道德和为国服务的统一,采取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契约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和条件第五条在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即从2001年至2005年,计划引进500名左右的国外杰出人才。

第六条引进的杰出人才,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自愿放弃外国国籍来华或回国定居的专家学者。

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

2.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2年以上国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或其他相应职位。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4.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8.03.12•【文号】京党字[1998]015号•【施行日期】199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京党字[1998]015号)京区各单位党委、院机关党委: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严肃党费工作纪律,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精神,中央国家机关制订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科学院京区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一、党费交纳(一)凡有工资收入的觉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4.14•【文号】[92]科发人字0512号•【施行日期】1992.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院属各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为了妥善解决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原则:1.我院职工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与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淮可以适当提高。

二、补助对象:没有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能维持生活,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且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补助标准:(一)死者的遗属没有经济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按下列标准掌握:1.死者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司局级以上干部,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80元。

2.死者是其他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70元。

3.因工牺牲的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提高10—20元。

4.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其他遗属(指配偶以外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5.家住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35元。

(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其参加劳动(指个体经营、临时工、合同工)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收入,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7.03.25•【文号】[87]科教字160号•【施行日期】1987.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87]科教字160号)院属有关单位:为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做好,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2)学位字007号文件精神,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二、颁发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认真负责地搞好这一工作。

必须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方能发给学位获得者。

证书必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编号,指定专人用毛笔、正楷填写,字体工整,内容准确无误,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单位公章),由所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订购,订购时间及手续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四、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达到哪一级学位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

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发给本人的证书。

五、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如达到规定的水平,应和中国的学位获得者一样,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他们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86)学位办字034号文《关于做好授予学位的备案、统计、报表工作和颁发学位证书、送交学位论文工作的通知》,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院教育局备案。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82)学位字007号,附件四)的规定及本通知,填写、颁发学位证书。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92]科发行字084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92]科发行字084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92]科发行字0846号)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业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我院京区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孙鸿烈(副院长)副组长:张玉台(副秘书长)竺玄(副秘书长)成员:柳怀祖(办公厅副主任)王声(计划局学术秘书)汪友三(基建局局长)张永庆(人事局副局长)杜绍卿(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吴保祖(京区党委副书记)李根群(院工会副主席)办公室设在行政管理局,由杜绍卿同志兼任主任,李伟同志任副主任。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革现行的低租金分房制度,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把住房分配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促进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速度,逐步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

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住宅的商品化、社会化。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人人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院机关也要抓紧工资制度等配套改革,以利房改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具体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的精神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院机关和京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10.22•【文号】科发办字[1999]051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科发办字[1999]0513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随着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政务信息工作在为院中心工作服务,宣传我院改革和发展的状况,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有力我院政务信息工作,并使用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院办公厅对《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切实按照《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信息宣传工作的水平,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努力开创政务信息工作的新局面。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国科学院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政务信息工作在为院中心工作服务,宣传我院改革和发展的状况,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使我院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信息一般是指影响政府机构运转并为行政领导服务的高层次信息。

我院政务信息是指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和各项改革以及科研、管理等方面具有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等特征,并可作为领导决策依据和参考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队伍和高效、快速、灵敏的工作机制,紧密围绕我院各时期中心工作和院的改革与发展目标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为宣传我院整体形象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服务大局、服务领导的功能。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05.15•【文号】科发计字[2003]151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科发计字[2003]151号)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在2002年我院确定了新时期办院方针的基础上,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研究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制定我院新时期发展战略,对于落实办院方针,进一步推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实现我院宏伟发展蓝图,加快实现我国科学技术现代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新时期发展战略由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科技创新人才战略和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战略三部分组成,其中,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是核心,科技创新人才战略是关键,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基础。

为使我院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面理解新时期发展战略的内涵,并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实现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一)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需求,从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出发,以世界水平看科学创新,以国际竞争能力看技术创新与发展;从以跟踪为主转向以原始创新为主,从以模仿为主转向以自主创新与系统集成为主;从单纯以学科为主进行科技布局转向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态势聚焦创新目标并优选创新领域,从分散的研究模式为主转向跨学科跨所力量的组织与凝聚;从以自我循环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转向社会化和规模产业化;推进有条件的研究所和研究领域率先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创新与发展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1.23•【文号】国办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凡是重点、重大科研项目都要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组)负责项目的业务把关、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教字143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宇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我院加速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鼓励人才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略)三、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略)四、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做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对于造就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忧秀青年在国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申请设站的条件第一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2.建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科研项目;3.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能妥善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重点实验室:现将《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7日施行。

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是我院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的核心力量。

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加强科学前沿部署和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若干重点实验室建成世界知名的科学研究基地,中国科学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简称实验室择优经费)。

第二条为加强实验室择优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原则与经费核定第三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实验室择优经费主要支持在国家评估中取得优秀、良好成绩的我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重点实验室。

少部分经费用于支持院在重要或新兴交叉学科方面组建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结构调整。

第四条院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每年院实验室择优经费的预算额度,确定优秀和良好实验室的支持强度,一般“优秀”档为“良好”档强度的两倍。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院内联合实验室,根据其体量大小适度增加经费额度。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五条研究所是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实验室择优经费是在研究所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的基础上院择优强化支持的专项经费,由研究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院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规定,现将(91)科发人字0201号(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出境定居人员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事项,修改、补充如下:一、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由负责管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单位批准,时间不限。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及各种补贴,出境期间照发。

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如超过规定的期限不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或本人生存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有权停发上述款项。

四、关于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出境定居人员待遇等问题,仍按(91)科发人字0201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结束——。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13•【文号】国科发基字[2002]180号•【施行日期】200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2002年6月13日国科发基字[2002]180号)江泽民同志指出:“原始性创新孕育着科学技术质的变化和发展,是一个民族对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重要体现,也是当今世界科技竞争的制高点”。

进入新的世纪,国际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研究领域的原始性创新能力,已成为决定国家间科技乃至经济竞争成败的一个重要基础条件。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空前机遇和挑战,面临着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繁重任务,必须把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作为新时期科技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研究的原始性创新能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指导思想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日新月异,产业竞争加速由生产阶段前移到研究开发阶段。

原始性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源泉,不仅带来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而且带来新兴产业的崛起和经济结构的变革,带来重大发展和超越的机会。

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冒险,宽容失败,勇于创新,敢为人先,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文化环境;鼓励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文化,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充分讨论;倡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国家科技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国家战略部署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打破各自为政,防止政出多门,合理配置国家资源;充分调动、利用部门和地方的科研力量与资源优势,共同推动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工作。

中国科学院章程

中国科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中国科学院制度基础,科学办院,民主办院,依法办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由学部和院属机构组成,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的宗旨是: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材的基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成为国家科学思想库,成为具有“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材”的国家科研机构。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加强原始科学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攀登世界科技高峰,为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创新贡献。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重点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发挥在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源泉,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

(二)坚持以科研为中心,科研与教育并举,出成果与出人材并重,紧密结合科研工作,培养高级科技创新创业人材。

(三) 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重大科技问题发表学术见解与评议。

在全社会宏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技知识,注重科学伦理,繁荣科学文化。

(四) 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综合性科研机构和对全国科学家开放的国家研究基地。

(五)履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中国科学院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鼓励竞争合作,提倡自主创新;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开支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计字0395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开支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计字0395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开支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开支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计字0395号)院属各单位:为了更好调动野外科考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水平,保证野外科考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财政部(88)财文字第742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野外科学考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开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开支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中国科学院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开支暂行办法野外科学考察是自然科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切实解决科考人员在野外科字考察工作中特殊需要,真正保证野外科考人员的身体健康,稳定和发展野外科考队伍,使他们能积极地从事野外科学考察工作,丰富第一手科研材料,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野外科考期间差旅费办法情况下,特根据财政部(88)财事字第742号文《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并结合我院野外科学考察工作流动性大、科考环境复杂等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野外科学考察范围1.科考人员到远离单位驻地的县城以下及城市郊区进行观测、采集、发掘、测量、试验等野外性工作,条件比较艰苦、流动性大、食宿不固定的,可执行此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开支暂行办法。

2.科考人员到艰苦台站工作不执行此办法。

二、野外科学考察期间差旅费开支标准1.科考人员在野外科学考察期间的差旅费实行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文不补的办法。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科发人教字[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院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技人员兼职活动的规范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意见》精神贯彻实施。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三年六月三日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为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宗旨,鼓励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员互聘、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高等院校、院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机构等开展全面的合作,规范我院的岗位管理,特此对我院科技人员受聘到院内外兼职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科技人员兼职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

担任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及学会理事、学术期刊编委等职务不属此范畴。

二、对担任所级领导及承担国家及院重大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业务管理及行政领导职务,确属工作需要兼职者,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各研究所要对高级科技人员(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科技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要在岗位聘任合同书中,对创新岗位聘任的科技人员兼职活动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百人计划”入选者在执行期间,不允许兼职或应聘“长江学者”;同样,也不允许各研究所招聘执行中的“长江学者”入选“百人计划”(除非应聘者主动放弃院外岗位)。

五、对于我院与高等院校共建的研究单元,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科技人员的兼职按共建协议执行;同时,也可设“百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合一的岗位,但要明确工作任务,原则上前3年侧重“百人计划”的执行,后2年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院机关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院机关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院机关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7.27•【文号】科办[1999]021号•【施行日期】1999.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院机关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院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是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克服官僚主义、纠正不正之风的有力手段,是调解社会矛盾,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有效方法。

为做好院机关的信访工作,现将《关于做好院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做好院机关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信访工作,是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克服官僚主义、纠正不正之风的有力手段,是调解社会矛盾,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有效方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院机关信访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信访工作应录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工作是领导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各级领导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院机关信访工作的在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厅归口协调,监督检查;针对信访内容,按照职能分工,由机关各部门分别负责办理。

各部门应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和联络人员,并报办公厅备案。

四、院机关信访工作包括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等项内容。

机关各部六均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制度(包括来信、来访人姓名;单位;反映事项的主要内容;负责接待处理的部门(单位)及接待人姓名;处理意见及结果等),登记表应抄报办公厅,以便督办、检查。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科发安字127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科发安字127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科发安字1277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院。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21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考察(以下简称:科考)过程中的人员、国家财产和国家秘密的安全,顺利完成科考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考的内容、区域和路线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资源保护、涉外等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科考安全管理要坚持服务科考,保障安全的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动和依靠全体考察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从事陆地、海洋和空间的境内、外的各项科考活动。

第二章安全组织管理第五条院科考的安全工作归口院科技安全局。

需报院立项审批的重大科考项目计划,应抄报科技安全局。

各单位科考的安全工作归口本单位安全保卫、保密部门。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保密部门必须加强对科考人员的安全教育,参加部署、检查科考人员出发前的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科考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是科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科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其所需经费同科考经费统一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科考队(组)长是科考队(组)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全队(组)的安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科发人教字[1999]0285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人教字[1999]0285号)院机关各部门:为建立一支与我院战略定位和知识创新工程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机关管理队伍,以制度创新、职能转变为基础,形成院机关用人机制的良性循环,经研究,决定在院机关实行聘用合同制。

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好本部门职工签订合同的工作。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单位用人自主、职工择业自主的双向选择制度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岗位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政策,结合院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聘用合同制是单位和个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聘用合同形式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是院机关编制内所有竞聘上岗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合同由身份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构成。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签约的形式,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期限第五条身份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

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新进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含试用期)。

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包含在聘期内。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当事人以方按照以下原则协商研究身份聘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的身份聘用合同,期限为4年。

2、无固定期限身份聘用合同,是指受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再以固定期限的方式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研究所党建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研究所党建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研究所党建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9.27•【文号】科发党字[1999]097号•【施行日期】1999.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研究所党建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科发党字[1999]097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是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走过的78年的奋斗历程表明,我们所以能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开创新的事业境界,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在马克思主义的领导之下,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在带领群众进行伟大实践的过程中,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我国正在进入一个非同寻常的历史时期,国际上面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挑战,面对经济的激烈竞争,面对跨世纪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国内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处在转轨、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

针对国际国内的形势和环境,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绘制了21世纪国家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明确了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战略构想。

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党78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这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关头,中国共产党肩负着跨世纪发展的伟大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一定要通过这次“三讲”教育,进一步提高全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水平,提高领导干部正确把握形势,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目前,我院正在按照党中央与国务院的部署,率先进行国家知识创新工程试点。

我院的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改革创新,推动我院向国际先进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的目标迈进,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做出不可替代的贡献,不辜负中央和人民的期望。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科发产字[2003]4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科发产字[2003]4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02.24施行日期2003.02.24文号科发产字[2003]46号主题类别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科发产字[2003]46号)行政管理局:为加速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步伐,形成与院知识创新试点工程相适应的后勤支撑服务体系,在体制上探索出新的模式,院决定行政管理局在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

现将《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操作过程中注意做好保持稳定工作。

院关于行政管理局的体制改革工作以本文的规定为准。

请你们积极组织人员,按《决定》中的规定,尽快进行操作。

对《决定》中未涉及而在具体操作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院请示,由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局进行具体指导。

附件: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加速推动后勤服务机构的社会化,使其通过体制改革,尽快转换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发展壮大,院决定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行管局)进行彻底的体制改革,将行管局可用于经营的资产剥离出来,投到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不能用于经营的资产委托资源公司管理,行管局的全部人员并入资源公司,行管局原有债权债务在按国家法规合理剥离后,由资源公司负责处理,实现与资源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的整合。

整合后的资源公司将以现代物流、物资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幼儿教育、科技产品开发为主要经营方向,力争经过50年的发展,形成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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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件
科发人字〔2015〕72 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关键技术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
2015年5月22日
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的意见》(科发人字﹝2015﹞64号),保障我院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重大成果的产出,院将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人才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遴选条件及方式
第二条“关键技术人才”应为我院聘用的工程技术系列中青年骨干人员;具有技术和仪器设备研发的能力,能对仪器和设备做出重要的技术改造及升级;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果;在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专业实验平台、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大科学装置的建设、运行、维护中作出突出的贡献。

第三条用人单位经过遴选后推荐至人事局,人事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择优支持,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9位(主要从院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结果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四条院支持“关键技术人才”人才专项经费30万元,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培训、交流和人员费用,其中人员费用不超过1/3。

项目执行期为3年(从获得拨款支持年度算起),经费按年度预算下拨。

第五条院支持的所有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与入选者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负责入选者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需及时报人事局,协商解决。

第七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选者,一经查实,院将取消其入选者资格,并视情况收回相应支持经费。

第八条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并收回院资助的全部经费。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并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九条执行期结束后,各用人单位组织对入选者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报人事局审定。

院对不合格者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

第十条发表由“关键技术人才”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项目的资助(“关键技术人才”英文名称为:CAS Key Technology Talent Program)。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2015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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