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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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2023年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2023年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职业病发生和工伤事故的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外籍员工等各类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设施,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应当实行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手段,及早发现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和影响。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的检查力度,及时发布相关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加强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沟通和合作,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的内容第六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查与评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排查,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劳动者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发现的职业病和工伤危害进行诊断和处理,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工伤事故的风险。

(三)职业健康安全培训与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培训与教育,加强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培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五)职业健康安全档案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生产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劳动者进行的体检工作,以及对相关劳动者进行的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目标是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职工的健康状况,提供科学依据,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物质、噪音、振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

第六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包括体检、检验、监测等内容。

第七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三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为普查和特殊检查两种类型。

第九条职业病普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并记录相应资料。

第十条职业病特殊检查是指对异常情况的劳动者进行的进一步检查。

特殊检查由医生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并负责制定检查和诊疗方案。

第十一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对于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第四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和处理第十三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录入案卷,并向受检劳动者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在职业性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病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治疗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复查指标异常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进一步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并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机构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首次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备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能力;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而进行的一系列检查管理措施和规定。

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要点:
1. 检查范围:规定了需要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对象,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劳动环境等方面。

2. 检查内容:明确了需要检查的项目和要求,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卫生条件、职工个体健康等方面。

3. 检查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在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检查频率: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频率,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检查程序:明确了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计划的制定、检查记录的保存和使用等方面。

6. 检查结果处理:规定了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问题整改、风险评估和报告等。

7. 处罚措施:明确了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工等。

总之,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减少职工的职业病风险和事故危险,保障职工权益和
身体健康。

每个国家和地区都会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和实施。

2011年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1年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鲁卫法监字〔2011〕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省医科院放射医学研究所:现将《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影像资料(粉尘作业工人的X光胸片)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体检机构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所有资料应于每年10月底前归档。

第五条归档资料应为原件, 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

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

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第六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找方便为原则。

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体检机构必须对归档质量进行预先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四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的原则,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劳动场所环境的检查,包括噪声、灰尘、化学物质、辐射等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危害情况;(二)劳动装备的检查,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防护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三)劳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的检查,确保工作过程安全可靠;(四)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情况;(五)事故和伤害统计、报告和分析情况;(六)其他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检查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二)检查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并且应当形成检查报告;(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检查;(四)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和员工,并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检查工作负总责,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九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二)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三)对发现的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四)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并报告上级部门;(五)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附表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附表

附表 1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1-附表2合同(协议)登记编号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协议)书(样例)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xx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地点:省市(县)签订日期:年月日查体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2--3-一、合同(协议)的签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协议)双方就(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

二、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委托方(客户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具体检查项目详见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费用》。

三、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时间:合同(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必须在天内按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份数、地点及时间: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所有受检人员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份,以方式在(地点)交付。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本项目费用:以《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收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总计为元。

2.支付方式:六、双方责任:-4-1、甲方责任:(1)甲方必须按合同(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受检人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可按本合同(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时间顺延。

(2)甲方必须按合同(协议)规定支付定金。

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职业健康检查开始时间,且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顺延。

(3)合同(协议)签订开始履行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协议),乙方不退回甲方已交付的定金。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7号)精神和相关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管理(一)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在2019、2020年到期的,统一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内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资质有效期按国家要求统一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二)在国家新的部门规章出台之前,暂停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煤矿)新资质认可(含业务范围扩项)工作。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煤矿)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含实验室地址)等事项,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参照管理。

二、开展年度自查全省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煤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开展2019年度自查。

(一)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煤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实验室布局和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违规使用技术人员;出具报告书与技术资料结果是否一致,报告书是否全面、客观、真实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计划组织业务培训、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有重大漏项,是否存在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人为故意缩小检测及建设项目评价的范围,人为干预或影响检测结果、评价结论,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三条定义1.员工:指在本企业正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员工。

2.职业健康检查:指对员工进行的以发现、评价和掌控工作环境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产生的损害、威逼、风险为重要目的的体检。

3.管理部门:指负责企业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四条程序和要求1.全部员工入职时,必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含身体检查、视力检查、听力检查等。

2.员工每年需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在特殊情况下或依据业务需要可加添检查次数。

3.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测试项目依据实在工作岗位的特殊需求进行调整,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4.员工有义务乐观搭配职业健康检查,如实供应个人健康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和地方进行检查。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标准1.身体检查:包含身高、体重、血压、心率、肺活量等身体指标的测量,以及脊柱、四肢、关节等身体部位的检查。

2.视力检查:包含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的检查,如发现视力问题需进一步进行眼底检查、验光等。

3.听力检查:通过听力测试仪对员工的听力进行评估,如发现听力问题需进一步进行听觉脑干反应等检查。

4.其他项目:依据实在工作岗位的特殊需求,可对员工进行其他相关测试,如肺功能检查、食物卫生安全检查等。

第三章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第六条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1.管理标准(1)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和准确性。

(2)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妥当保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资料。

(3)各部门应组织员工定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2.考核标准(1)依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和健康隐患。

(2)各部门应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并与员工进行沟通,提出改进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2号令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二)职业病相关健康状况;(三)必要的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确定,具体周期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程序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程序包括:(一)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二)劳动者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四)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结果、健康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正式)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正式)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215-86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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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石油化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都要做好职工上岗前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体检周期按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60号文件执行,在该文件中有害作业种类未作规定的,按集团公司《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也应遵照执行。

第五条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第六条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体检结果登记表和处理意见书,转交受检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工种不适者,要予以调换。

第七条职防部门要将体检结果填入职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第九条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制定。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3月26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中文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卫计委发布日期2015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目录1.12.3.24.5.36.发布信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主任?2015年3月26日政策全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工患有职业病的情况,提出防治建议,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2. 原则:依法实施,保护隐私,保证权益,科学合理。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的程序1.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不定期检查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2.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专业检查等内容,职工应按照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向职工通报,并作出相应的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2. 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做到熟练操作,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检查水平。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管理1. 职业健康检查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职业健康检查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检查的合法合规。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要及时、准确,保护职工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六章质量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制度。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便于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制度1. 对于违反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的行为,相关机构应及时处理,给予处罚,确保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对于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机构和个人,应给予奖励,激励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机构应按照制度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 本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60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60号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卫生部【法规文号】卫监发〔1997〕第60号【颁布日期】1997-10-29 【实施日期】1997-10-29【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60号《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两年来,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但由于职业性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检查的具体要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部制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以便使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现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运作,保障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的机构,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主要负责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为工作岗位上的从业人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

第四条本机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本机构负责制定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本机构需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七条本机构负责向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第七条本机构需定期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本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质和经验的医疗人员,提供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第九条本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自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本机构应当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十一条本机构需明确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保障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本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激励。

第十四条本机构负责制定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本机构需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数据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机构应当确保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配备应急设备和药品,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本机构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检查工作质量,保障参检人群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1.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2.制定和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并负责检查工作的宣传与推广;3.制定并实施检查的计划,并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4.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5.建立并完善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应用;6.负责检查报告的制作、审核、存档及查询服务;7.及时、有效地发布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建议。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1.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评估、检查方法和设备、检查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信息管理等方面。

2.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整改。

3.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应为检查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考核,同时对检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质量和可靠性。

4.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检测数据的存储、传输安全及可管理性。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1.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应包括:接待、登记、采集样本、检查、出具报告、存档等环节。

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和优化,并应控制完整的检查过程。

3.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检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设备和方法1.职业健康检查设备和对应技术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2.职业健康检查设备和方法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职业健康检查设备应进行检测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职业健康检查设备和方法应经过严格的审批和认证,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第六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和使用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出具,并向参检人员或其单位报告检查结果;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责任应该由检查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备份;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根据参检人员的要求、单位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使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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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1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忌症附表2合同(协议)登记编号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协议)书(样例)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xx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地点:省市(县)签订日期:年月日查体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2 -一、合同(协议)的签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协议)双方就(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

二、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委托方(客户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具体检查项目详见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费用》。

三、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时间:合同(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必须在天内按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份数、地点及时间: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所有受检人员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份,以方式在(地点)交付。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 本项目费用:以《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收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总计为元。

2. 支付方式:六、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甲方必须按合同(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 3 -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受检人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可按本合同(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时间顺延。

(2)甲方必须按合同(协议)规定支付定金。

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职业健康检查开始时间,且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顺延。

(3)合同(协议)签订开始履行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协议),乙方不退回甲方已交付的定金。

(4)甲方应确定1名联系人(或小组)配合乙方工作;确定1名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人员负责双方来往文件、资料的签字确认工作。

联系人:联系电话:。

签字人:联系电话:。

2、乙方责任:(1)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体检人员数量,发放统一规格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开展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地点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其报告的质量负责。

(2)合同(协议)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协议),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3)乙方应确定1名联系人(或小组)保持与甲方的联系;确定1名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人员负责双方来往文件、资料的签字确认工作。

- 4 -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字人:联系电话:七、违约责任:1.甲方不接受或逾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除按定金条款承担责任外,已支付的费用不得追回,未支付的费用应予以支付。

2.乙方未按期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减收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额度由双方协商另签协议。

3.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应赔偿经济损失。

八、合同(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保密条款: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甲方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除受检者本人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十、其他需说明的条款:1、甲方要乙方承担本合同(协议)以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本合同(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4、双方认可的传真、电报等均可作为合同(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6、本合同(协议)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 5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特殊情况下,只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而未加盖公章的合同,只要在合同(协议)每页上均有签字,视为有效。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xxx职xxx有限公司业健康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6 -附表3-1姓名单位单位电话工号编号填表日期类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表山东省卫生厅印制- 7 -个人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个人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邮政编码:□□□□□□接触的(或拟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总工龄:接害工龄:职业史(由受检者本人填写)急慢性职业病史病名:诊断日期:诊断单位:是否痊愈:受检人签名:用人单位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8 -一、既往病史二、月经及生育史:初潮岁,经期天,周期天,停经年龄岁现有子女人,流产次,早产次,死产次,异常胎次,先天畸形次。

三、吸烟史:□从不吸烟□偶尔吸烟□以往曾经吸烟,现已戒除□经常吸烟,经常吸包∕天、共年四、饮酒史:□从不饮酒□偶尔饮□以往经常饮,现已戒除□现在经常饮,ml∕日、饮酒种类、共年五、家族史:受检者签名:年月日(基本情况有无变化)受检者签名:年月日(基本情况有无变化)受检者签名:年月日- 9 -*症状程度:偶有以“±”,较轻以“+”,中等以“++”,明显以“+++”,无以“-”表示- 10 -七、体征八、化验及其它检查九、化验及其它检查报告粘贴处:十、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处理意见:主检医师签名:体检机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检查结论:处理意见:主检医师签名:体检机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检查结论:处理意见:主检医师签名:体检机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表3-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第次查体)一.放射工作职业史附表4职业健康检查复查通知书年月日经我机构职业健康检查,你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发现有的异常,尚不能做出明确检查结论,请该劳动者(姓名)于月日前来我机构复查(项目),以明确本次检查结论。

注:复查时应(应遵守的注意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盖章)年月日1、签收人:用人单位、劳动者或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_________ 。

年月日2、邮寄送达:寄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体检机构存档附表5-1疑似职业病告知书用人单位(名称):,车间劳动者(姓名)年月日经我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为可疑职业病,你单位应在年月日前依法申请职业病诊断。

诊断结果以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为准。

劳动者也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或自行申请职业病诊断。

可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的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特此告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盖章)年月日1、签收人:用人单位、劳动者或代理人(签名):________身份证号:。

年月日2、邮寄送达:---------------------------------------寄件人:(签名)备注:一式三份,一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体检机构存档附表5-2职业禁忌症告知书用人单位(名称):,车间劳动者(姓名)年月日经我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为职业禁忌症,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特此告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盖章)年月日1、签收人:用人单位、劳动者或代理人(签名):________ 身份证号:。

年月日2、邮寄送达:---------------------------------------寄件人:(签名)备注:一式三份,一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体检机构存档附表5-3 编号: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症)报告表报告单位(盖章):报告人:报告日期:_____年____月 ____日卫生行政部门签收人: _____年____月 ____日备注:一式二份,一份报卫生行政部门,一份报告单位存档。

附表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制规范一.查体时间:二.查体地点:三.查体人数:**人四.职业病危害因素:*******五.检查类别:***六.查体项目:*******************七.职业健康监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7.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70-2009 尘肺诊断标准GBZ3 -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八.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为在岗期间检查,其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可疑职业病及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的关系。

1. **作业检查目标疾病(1) 职业病:*****(2) 职业禁忌证:******2.**作业检查目标疾病1)职业病:****2)职业禁忌证:*****3.***作业检查目标疾病(1) 职业病:****(2)职业禁忌证:****4 ………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概况********************************************* ************************************************* ********************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十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十三.结果与评价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共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人,其中接触**人,接触**人,接触***人,本次检查检出可疑职业病**人,职业禁忌证**人(或未检出可疑的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1、**作业:具体情况2、**作业:具体情况3、………4、………综上所述,…………………(对该单位职业健康状况作出初步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详见附表)主检医师:报告编制:报告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签发人:签发日期:年月日承检单位(公章)附表1:本次检查检出可疑的职业病………,建议提交详细职业史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附表2:以下人员存在职业禁忌证,不宜从事原作业,建议调离附表3:以下人员需要复查……,(视具体情况提出复查时间,复查内容)附表4:以下人员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存在其他的疾病或异常结果,属常见病症,建议到综合性医院复查或诊治附表5:以下人员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未见异常主要参加检查人员名单主检医师:**(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09)**(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35)电测听:****(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21)化验:****(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02)眼科:****(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33)心电图:****(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07)B超:*****(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10)放射:****(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30)肺功能:***(资质证书编号鲁职JHO-0)化验结果及正常参考值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书格式及书写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封面:应包括报告编号(编号由“机构名缩略语+专业名缩略语+报告书缩略语+年份+编号”组成)、报告名称(如XXXX年度YYYY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或评价报告)、检查机构名称及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和骑缝章、报告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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