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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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
通知
【标 签】部分增值税专用部分鲜活肉蛋产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货便函[2013]11号
【发文日期】2013-02-06
【实施时间】2013-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免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出台后,有效地减轻了农产品流通企业负担、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价格的稳定。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落实,保障春节港澳市场的稳定供应,现将有关情况进一步通知如下:
财税[2012]75号文件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标明的出口退税税率和现行审核退税的规定,为出口企业准确及时办理鲜活肉蛋产品的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关联知识:
1.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