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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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
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
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
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
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
税务处理。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 66 条的规定,用工单位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
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
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
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
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
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
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
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
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65 号令)第五十八
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
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
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基于此规定,劳务派
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
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
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
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
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
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
用。
(二)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
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
(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
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
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
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
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
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
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
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
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
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为 6%。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
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47 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
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
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
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
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
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
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3、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根据财税[2016]46 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
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选
择,影响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
点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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