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的分包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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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分包税务管理

为将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冲击降到最低,工程分包管理方面需注意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劳务分包管理方面要注意修改劳务分包合同;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降低分包价款,弥补税款损失;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虽然“营改增”能减少重复纳税,但是若要真正做到“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必须从自身出发,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度,认真着手改革,使企业真正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税减红利。

建筑业营改增特别规定

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部分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包括: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征收管理--就地预缴、机构申报

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⑵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⑷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⑸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业务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在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工程分包管理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专业分包商一般具有建筑资质,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签订分包合同,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付款,支付工程款与合同主体一致,在营业税下能够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营改增后,分包商如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其他重大影响。分包商如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有以下影响。

一是分包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建筑业“营改增”后,选择一般纳税人分包商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分包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必然影响总包方的增值税税负。

二是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总分包之间存在的滞验收、超验、欠验的情况,导致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使总包方前期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

三是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商抵扣,即分包商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将少抵扣6%的进项税。

由于专业分包商都是具有专业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11%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因此,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建筑企业严格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在明确分包商应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提供时间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专业分包是指包含材料、机械设备的分包业务,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如果专业分包的主要材料由总包方提供,可以提高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额,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

总包方采购材料

对于专业分包中的主要材料,建议分包合同价款中不包含材料价款,材料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后,提供给专业分包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采购材料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与分包成本(含材料金额)能抵扣11%的进项税相比较,总包方多抵扣6%的进项税,可以降低总包方的增值税税负。

将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分包。总包方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工程分包,分包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总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形式进行分包的情况下,建议总包方考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7%,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1%,6%的差额要在分包定价中考虑,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分包工程所用材料无法取得发票。如果分包工程使用的材料或机械租赁,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总包方采用控制材料方式分包,将材料或机械租赁费用包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总包方可以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劳务分包管理影响分析及管理建议

劳务分包商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分包方主要提供人工劳务,及少量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目前在营业税下能够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商提供的是建筑施工劳务,应可按照“建筑业”开具发票。部分分包方属于营业税下的传统服务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无法按建筑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总包方无法抵扣相应的分包进项税,造成总包方税负增加。

劳务分包商也属于建筑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对总包方能够抵扣多少分包成本的进项税额产生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商不开具发票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无进项税额抵扣,影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要求分包商必须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缴纳的增值税,会转稼给总包方承担。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提高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修改劳务分包合同。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包方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增加要求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并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商,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降低分包价款,弥补税款损失。对于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租赁等成本费用纳入劳务分包的范围,统一取得劳务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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