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河北省支持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
河北省支持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一: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但要注意,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为净所得,同时,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二:减计收入总额。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优惠三: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09‟8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 2 -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水泥,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六、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标 签】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2003﹞49号【发文日期】2003-04-01【实施时间】2003-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2]788号)要求,我局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由法规处负责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调查已向总局如期报出。
第三阶段即2002年,我局始终坚持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同时,充分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在总局确定的十九项调查内容中,2002年我省涉及了九项,即:技资抵免所得税政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鼓励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政策、支持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旧货和旧机动车税收政策。
共涉及企业4265户,减免税额合计97161万元(详见附件)。
现将2002年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文件(财税宇[1999]290号、财税字[2000]49号)下发后,我局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冀国税发[2000]227号),各市国税局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经对企业所提供的加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资料以及一些相关项目进行审核,共有30户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了这一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12户,外资企业18户。
该项税收政策的实施,起到了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力度,促进了企业产品的结构调整,有利于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有利于扩大内需,是一项正确的税收政策,建议此项政策保留执行一个时期,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步入良性循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f 规・e los 法 Rga n uf 】 i
( 六)税 务机 关要求 登
六、 外投 资方 ( 境 实际控 制方 )通 过 滥 用组 织 形式 等安 排 间接转
让 中国居 民 企 业 股 权 ,且 不 具 有 合 理 的 商 业 目 的,规 避 企 业 所 得 税
转让 价 是 指股 权 转 让 人就 转 让 的股 权 所 收取 的包 括 现金 、
财政 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于 资源 综合 利 用及 其他 产 品 增值税 政 策的 补充 的通 知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 资源 综合 利用及其 他产 品增值 税政 策 的通 知 ( 税 [ 016号 )发 布后 , 地 陆 续反 映 ~ 些垃 圾 发 电 财 2 85 0 1 各
纳税 义务 的,主 管税 务机 关层 报 税 务 总局 审 核 后可 以按 照经 济 实质 对 该 股 权 转 让 交 易重 新定 性 ,否定 被 用作 税收 安 排 的境 外控 股 公司
的存 在。
七、非居 民企 业向其关 联 方转 让 中国居 民企 业 股 权 , 转让 价格 其
不符 合独 立交 易原 则而减少 应纳税 所 得 额的, 务机 关有 权按 照合理 税
E 算 股 权转 让 所 得 时, 计 以非 居 民企 业向被 转让 股权 的中国
财 税 [ 01 6号 第三 条 第 ( 2 85 0 1 二)项 “ 以垃 圾 为燃 料 生 产的电 投 资时 或向原投 资 方购 买 该股 权 时 的币种计 算 股 权 转 让 价 力或 者热 力”的规 定,包 括利 用垃 圾 发酵 产 生的沼气 生产 销 售的电力
意 投资 方 ( 外 实际控 制 方 )间接 转 让 中国居 民企 业 股 权 , 如 于 3 %。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成文日期:2008-08-20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 量 和 功率 ( / w 中 排 量 不 超 过 1 0 m 额定载客( * 排 m] k ) 项 0l 6 人) 项
,
不 超过 9人 。
三、 国产 越 野 汽 车 : 格 证 中 车 辆 型 号 ” 的车 辆 类 型 代 号 为 合 项
“ ,排 量 和 功 率 ( / w) 2 “ ml k ”项 中 排 量 不 超 过 1 0 m “ 定 载 客 01 额 6
积。
五 、 口 乘 用 车 : 照 国 产 同 类 车型 技 术参 数 认 定 进 参 乘 用车 购 置 日 期 按 照 《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 关 关 税 专 用 机 或 海
缴 款 书 》 有 效凭 证 的 开 具 日期 确 定 。 等
( 本通知规 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 后退政策 由财政部驻各 地财 ~)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根 据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 国 人 民银 行 《 于 国 中 关 税 制 改革 后 对 某 些企 业 实 行 “ 征 后 退 ” 关 预 算 管 理 问题 的 暂 行 规 先 有 定的 通 知 》 (4财 预 字 第 5 ] 规 定办 理 。各 地 财 政监 察 专 员办 事 [9 ) 5号 的 处 和 负 责 增 值 税 先征 后 退初 审 工作 的 财 政 机 关 要 采 取 措 施 .按 照 本 通 知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用途 监 督纳 税 人 用 好 退 税 或 免 税 资 金 ( ) 普 单 位 、 普 活 动 和 科 普 单 位 进 口 自 用 科 普 影 视 作 品 的 认 二科 科 定 仍 按 《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总 局 海 关 总 署新 闻 出版 总 署 关 于 印 科 发 < 科普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科发 政 字 ( 0 3 4 6 国 2 0 ) 1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冀国税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并已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同时,请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国家列举范围内的农膜、化肥、饲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和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五、生产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等。
六、企业生产属于国家列举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七、在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3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9.23•【文号】财税[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法 规 R e g u l a ti o n s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 H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矢¨
企 业所得税法 及 实施条例的相 关规定
(《企 业 所 得 税法》 第二 十七 条 :
企 业 下列所得,
可 以免 征 、
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 业 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对企 业的影响
1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以前,
资源 综合 利用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政 策 仅限 于
内资企 业 , 且 企 业 享 受此 政策 不能超 过 五 年。 新政策扩大 到外资 企 业
执行 , 且 没 有时间的限制。
2 .
企 业 需要 注意,
对 于 生 产国家 产业 政 策限制或禁止 生产的,
2 . 企 业 同时从事 不在目录 范围内的项目取 得的所 得 , 应与享 受
优惠的公共基 础设施 项目所 得分 开 核算, 并合理 分 摊期间费 用,没
有分 开 核算的, 不得 享受上 述 企 业 所得税优惠政 策。
3 .
企
业承
包经
营 、
承 包 建 设 和内部自建 自用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使 用 《环 境 保护专用设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目录 》 Ⅸ节能节水 专用设 备 、
企 业 所 得 税优惠目录 》 和 《安全生 产专用设 备企 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 》
规 定的环 境 保 护、
节能节 水 、
安全 生 产 等专用设 备的,
该 专用设 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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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9﹞137号
【发文日期】2009-05-04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他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备案时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核,审核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检测报告,审核产品是否达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4、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单独核算的证明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联知识: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