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传销活动刑事犯罪案件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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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安契
【期刊名称】《城市地理》
【年(卷),期】2014(000)014
【摘要】传销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经营方式进入我国,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资金市场的不断活跃,传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但是传销活动却屡禁不绝。

针对愈演愈烈的传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定罪方面给了明确的处罚,涉及的面包括组织领导、主要干部成员等等,但是,由于我国传销活动的刑事立法出台不久,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方面,笔者试图通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及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以期更好的打击传销活动,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

【总页数】2页(P130-131)
【作者】安契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J], 潘星丞
2."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组织领导传销罪" [J], 詹庆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之竞合——基于"纯资本运作"传销语境下的分析 [J], 王筱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之竞合——基于“纯资本运作”传销语境下的分析 [J], 王筱
5.论传销型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为切入点 [J], 王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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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疑犯特点研究

传销案件疑犯特点研究

传销案件疑犯特点研究摘要:根据对已有诸多传销类案件的分析发现:受害者本身的特质与此类案件的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现有的研究并未关注于此问题。

目前关于传销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心理、社会、法律、道德领域,其中对传销的心理学研究仍处于质量研究阶段,研究者主要侧重于传销的定义和传销组织的发展状态、传销的特性、加入传销组织的理由、传销造成的伤害及传销危害预防方法等理论上的说明,缺乏相关的定量实证研究。

因此从量化的角度深入分析传销案件中的受害人,对于防控传销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传销的发展现状社会影响人口学被害特征引言传销始于1920年代美国,是现代直销的三个主要范畴之一,同时还是以市场倍增学和人际交流为基础的商品营销方法。

传销作为经济活动的重大问题之一,其影响和危害包括多个领域,严重妨碍市场经济秩序,威胁社会稳定性,威胁个人的精神健康。

特别是近几年来,传销组织的受害人群体有了大范围的拓展。

现在除了西藏以外,中国其他地方和城市都出现了传销活动,传销普及范围广,很多人都参与其中。

一、研究背景与基础概念(一)传销组织的研究背景目前关于传销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心理、社会、法律、道德领域,其中对传销的心理学研究仍处于质量研究阶段,研究者主要侧重于传销的定义和传销组织的发展状态、传销的特性、加入传销组织的理由、传销造成的伤害及传销危害预防方法等理论上的说明,缺乏相关的定量实证研究。

综合以上情况,本研究试图从传销人员犯罪转化的角度,通过对传销人员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了解传销者加入传销组织的原因,寻求影响个体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格特征因素,期望借此获得这类活动人群的特点,为今后预防更多的人受传销危害,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心理健康工作参考依据。

(二)传销组织中受害人与加害者传销组织的加害者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这是与传销有关的犯罪动机。

刑事动机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动力,被错误的价值深深引导,对金钱、名声和财产的看法发生了严重变化。

浅析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非法传销案件一直以来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针对这类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种种措施加以打击。

然而,非法传销案件仍屡禁不止,且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因此,针对这些特点进行对策制定是有效打击非法传销的基础。

本文将从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1. 涉案人员数量大非法传销一般通过虚构高额收益、快速获得大量资金的虚假承诺,以及高额奖金和佣金等手段来吸引被害人参与。

这类案件往往组织有序,人数众多,成员甚至遍布全国。

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化时代,非法传销活动日益高效、隐蔽,导致案件涉及人员规模越来越大。

2. 诈骗手段巧妙非法传销组织一般采用混淆视听、虚构宣传、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灌输各种虚假信息,涉及广告、社交媒体、短信、电话等多种形式。

同时,部分非法传销组织还采用“奖励制度”等口号,让受害人认为自己不仅可以快速致富,还可以获得额外的高额收益,从而如饥似渴地投入自己的资金。

3. 组织层级分明非法传销组织一般分成不同层级,上层人员掌握更多的权力和资源,而下层人员则负责拉拢新成员和推销产品。

组织层级分明的传销组织如同一个残酷的“平民游戏”,只有最后赢得胜利的人才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而最终的胜利者却并非是少数,而是极为有限的几个人。

4. 难以查证非法传销组织往往是隐蔽的,成员之间信任度高,关系紧密,非常不愿意吐露组织内部的情况,而且大多通过现金交易以及虚拟货币转账进行交易,难以提供具体的交易证据。

因此,调查和打击传销组织非常困难,并且很容易被曝光。

二、非法传销案件的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对于遏制非法传销活动非常必要。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和警示,例如,发布案例、展示被害人的现实案例、制定防传销宣传册、结合电视、网络等广告宣传等,全面向社会传播打击非法传销的决心和态度,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2. 打造联防联控机制针对非法传销组织,必须采取联防联控制度。

关于查禁传销违法活动的调查报告

关于查禁传销违法活动的调查报告

关于查禁传销违法活动的调查报告篇一: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传销”一词是从英文 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

从商品经营营销学划分,传销也是“直销”范畴,直销是direct sale中译,意为:无店铺销售,它分为单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国际上习惯将单层次营销称为“直销”,将多层次营销称为“传销”。

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一百多年来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在全球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最早进入内地的一些知名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带动了国内的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

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加之这些知名大企业在内地运用的是“店铺加直销员”的多层次营销,按当时的政策称为直销,造成了人们对传销、直销概念上的认识混乱,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这种被国外称为“老鼠会”、“金字塔型销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风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封杀了中国的直销经营。

但是传销活动沉寂了没多久,很快就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手段更加多样化,活动更加隐蔽,组织形式更加严密。

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致使很多群众受骗上当,引发了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和封锁国道等事件,发生了被骗人员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自杀甚至杀死传销组织者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

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领导都对打击传销活动作了重要批示。

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关职能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后,传销活动仍无收敛,还呈猖狂之势,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邪教”。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难点。

首先,传销犯罪案件往往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问题,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才能揭示真相。

其次,传销组织通常具有强大的组织能力和隐蔽性,涉及多个地区、多个层级的成员,追查和打击难度较大。

此外,被害人面临社会压力和心理困扰,有的甚至产生了依赖和认同,因此拆除传销组织的思维障碍也是一项重要的难点。

对策方面,一是加强预防和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禁止传销、宣传传销犯罪的危害和手段,提高公众的辨识能力和警惕,防止被害人沦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加大对传销组织打击力度,完善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和法律责任,增加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对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三是加强多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

由于传销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跨地区性,需要警方、检察机关、法院和有关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传销犯罪,形成合力。

同时,需要增强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国传销组织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传销犯罪。

四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取证能力,提高侦查和审判水平。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确保执法公正、廉洁,有效遏制传销犯罪的滋生。

五是加强社会支持和帮助。

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援助和辅导,帮助他们认清传销的真相,重建家庭和社会关系,避免再次沦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物质帮助,提供就业、教育等资源,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通过加强预防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合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以及提供社会支持帮助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传销犯罪案件的挑战,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权益的同时,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诈骗案例传销分析报告

诈骗案例传销分析报告

诈骗案例传销分析报告2. 诈骗案例传销分析报告1. 介绍传销是一种非法、欺诈性的商业模式,经常伪装成合法的商业机会,通过招募下线人员、销售产品以及获取入会费用来获取利润。

本报告旨在分析一起涉及传销的诈骗案例,揭示其运作方式、受害者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2.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名为"X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会员并销售所谓的健康产品。

据调查结果显示,该组织通过夸大产品功效、隐瞒真实风险以及奖励会员招募新成员等手段进行欺诈活动。

3. 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X公司"采用典型的传销组织模式,将会员分为多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不同的奖励机制。

新成员通过购买昂贵的入会资格,成为上级的下线,并被要求继续招募更多的下线。

组织者鼓励会员通过发展下线来增加自己的收益,并向下线销售产品。

4. 诈骗手段与欺诈手段"X公司"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利用假证书和虚假宣传来吸引潜在受害者。

他们声称产品根除各种疾病,具有神奇的疗效,吸引人们购买。

此外,组织者还以物质奖励和高额回报来诱惑会员积极发展下线,同时隐瞒了传销活动的本质。

5. 受害者特征在调查中发现,受害者通常是容易受欺骗的人群,包括年龄较大、经济状况不佳、缺乏金融知识的个人。

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往往怀抱着改变命运的渴望,盲目相信产品的虚假宣传。

6. 法律问题与处理根据对该案例的调查结果,"X公司"存在严重的诈骗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传销被视为非法商业活动,涉及传销的个人和组织将面临处罚。

当局应该追究"X公司"的责任,并通过加强监管和法规来预防类似的诈骗案例。

7. 结论该传销案例的分析揭示了传销活动的欺诈性质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通过揭示其运作方式、受害者特征以及法律问题,我们希望加强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并教育人们识别和远离类似的非法商业模式。

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可以更有效地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保护公众利益。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公安部虽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传销活动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就湖北省枣阳市为例,近两年来,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呈递增趋势,成为制约枣阳社会治安的一大祸患因素。

而对于基层法检部门来说,传销犯罪也是一种相对新型的犯罪,通过对枣阳市近两年来传销活动犯罪的特点、形势进行分析,以期对传销活动犯罪进行梳理,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传销活动犯罪。

一、枣阳市传销活动犯罪的基本态势和特点近两年来,枣阳市检察院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3件18人。

其中2011年受理1件1人,2012年受理4件7人,2013年1-9月份共受理8件10人。

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传销犯罪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层级结构从该市办理的13件18人传销犯罪来看,传销团伙均是具有一定形式和结构的具体组织,均是以在网上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会或某产业公司的形式,以购买股票、加入会员可返取巨额利润为诱饵,引诱股民成为会员,再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的模式运作。

并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交纳会费的多少,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层层计酬。

在该院办理的13件传销活动犯罪中,发展会员最多的达到2万余人,涉案金额最高的达到5000余万元,组织、领导者有5人,成为枣阳地区最高领导的有2人。

2、传销犯罪人员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是传销犯罪人员主体以外来人员为主。

在该市办理的18人传销犯罪案件中,本地人仅有3人,其余15人均为来自河北、河南、广东、云南、北京等地人员,比例高达83%。

二是传销犯罪人员以中年人为主。

在18人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仅有3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9人,比例达到传销犯罪人员总数的50%。

三是传销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分散,总体文化程度较高。

在18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的有8人,大专以上文化的有6人,占总体涉案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是传销犯罪人员大部分为无业人员。

法院打击传销犯罪总结汇报

法院打击传销犯罪总结汇报

法院打击传销犯罪总结汇报法院打击传销犯罪总结汇报传销犯罪是一种危害巨大的非法活动,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为了有效打击传销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我院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下面对此进行总结汇报。

首先,我院加强了对传销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相关知识的宣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向公众普及传销犯罪的危害性,让人们树立对传销犯罪的警惕意识。

在校园、社区、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辨别传销犯罪的能力。

其次,我院加强了对传销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我们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收集有关传销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加大对传销组织的调查力度,严厉打击传销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同时,我院加强了对传销组织成员的处罚力度,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加大对其涉案财产的追缴力度,保护被骗人员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院加强了对传销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

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审判传销犯罪案件。

对于一审判决不公、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我们积极推动二审、再审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我们将其列为重点工作,在办案中注重及时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切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最后,我院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了打击传销犯罪的合力。

我们与公安、工商、媒体等部门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形成了打击传销犯罪的合作团队,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了打击传销犯罪的合力。

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市民、企业、社区的力量,参与到打击传销犯罪的行动中,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传销犯罪的氛围。

总之,我院在打击传销犯罪行为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清醒认识到,传销犯罪的危害性是巨大的,打击传销犯罪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依法审理传销犯罪案件,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打击传销犯罪的合力,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暴力逃离传销“徐云权案”案例分析

暴力逃离传销“徐云权案”案例分析

暴力逃离传销“徐云权案”案例分析近年来,传销组织屡屡被曝光,其暴力手段更是让人不寒而栗。

徐云权案就是如此一个令人震惊的例子。

此案发生在2019年,由于涉嫌参与传销组织,徐云权被绑架并遭受殴打,最终以死亡告终。

徐云权案件中,徐云权是一名27岁的年轻人,他因为被朋友拉入传销组织,而不幸遇害。

据悉,他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度陷入了传销组织的牢笼,直到他的亲友报警寻人,才揭开了这起案件的黑幕。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传销组织的威胁性和暴力手段,不容小觑,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极大。

首先,传销组织的营销手段非常狡猾,他们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将新成员拉入组织。

这些渠道包括朋友,同事,甚至亲戚,对于新成员来说,传销组织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致富”的机会。

然而,这些“致富”的机会往往是虚假的,传销组织总是以许诺高额的收益来吸引投资者,他们往往打着“创业”、“致富”等旗号,诱骗着青年人进入传销组织。

由于新成员普遍缺乏理性分析和判断,往往会陷入传销组织的牢笼中。

其次,传销组织的暴力手段也非常残忍,这些组织往往使用极端的手段来维持组织的稳定性。

徐云权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传销组织的成员因为徐云权对组织内部的一些质疑,就将他绑架并殴打致死。

很多传销组织为了避免成员背叛,会对其进行监视和封闭式管理,甚至会对背叛者进行威胁恐吓和诈骗等手段,而且这些手段极其残忍,严重侵犯人权和自由,威胁了公共安全。

第三,政府和社会公众应该加强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传销组织的发展。

政府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传销组织的犯罪活动,加强对传销组织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关于非法传销的宣传和警示。

同时,公众应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理性投资和风险意识,不轻易相信高额回报的传销组织的虚假承诺。

社会公众应该加强对传销组织的监督和检举,成功制止传销组织的恶劣行为。

总之,传销组织的暴力手段令人不寒而栗,它所带来的危害极大,因此,政府和社会公众应该加强对传销组织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制止传销组织的恶行,同时提高投资者的防范意识,珍爱自己的生命和财产。

一起网络传销案件浅析

一起网络传销案件浅析

一起网络传销案件浅析:【案情】2021年3月份,张某创设名为某某公司,名为销售床上用品,实质是组织吸收网络管理人员,要求加入的人员注册会员,缴纳会员费5000元,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从而形成了某某公司传销模式。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某某公司还设立聊天室、会议室等网站,开展讲课、文艺、会议等一系列活动,对会员进行洗脑和灌输加入该公司能快速挣钱的思想,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

刘某等14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进行传销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传销活动及管理工作。

【法院裁判】某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14名被告人明知某某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决:一、刘某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杜凯律师评析】1、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会员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

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是幌子,没有什么实际经营活动,其许诺或支付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

因此,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是其惯用的引诱方式,而骗取财物是本质目的。

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传销通过发展参加者,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它计酬的特点。

3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

传销组织通常将成员分成不同等级,只有发展一定数量下线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

传销型犯罪的特点丶成因及对策

传销型犯罪的特点丶成因及对策

传销型犯罪的特点丶成因及对策传销型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免费论文下载中心讯)近年来,传销违法活动愈演愈烈,尽管国家不断地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因传销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层出不群,传销危害不容忽视。

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因传销型犯罪案件18件,占同期受案总数的19.6%,涉案人数67人,涉案人数占同期涉案总人数的16%。

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传销型犯罪的特点:1、传销型犯罪所涉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多为青年,且年龄段集中。

首先,涉案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

在涉案的67人中,大专及其以上程度19人,中专及高中文化程度32人,初中文化程度仅有11人,小学文化程度5人,高中文化程度以上占51人,占涉案人数的76.1%。

其次,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为青年,且年龄段集中。

在涉案的67人中,20-30岁之间有55人,30岁以上仅有12人,无未成年人参与传销情况。

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涉案主体相比,其主体的文化程度和年龄存在明显的特点。

2、传销型犯罪所涉被害人具有特定性。

传销活动所涉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多为亲朋好友。

在我们受理的六起案件中,四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原来一起做工的工友、同学、朋友骗来,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搞传销的儿子骗来的,一起案件的被害人被丈夫骗来的。

在我们接触的其他案例中,也不乏妻子骗丈夫、哥哥骗兄弟的例子。

由于传销活动“恶”名在外,人们常常避而远之,所以传销分子往往就利用人们对亲人、朋友的信任,以找工作等名义,欺骗亲朋好友,使之上当受骗,陷入传销陷阱。

3、传销型犯罪所涉行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整体性。

传销团伙有比较严密的组织,其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整体性、纠合性。

传销组织呈“金字塔”结构,一般共分五级,位于塔尖的是A级总管,其下有B 级经理、C级主任、D级业务代表、E级业务员,并根据发展传销人数的多少,逐级递升。

在传销组织内部,有比较完善的操作规则:一般是新人被骗来之前,传销家庭召开会议,研究新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进行针对性分析,商定说服新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方法,最后由家长进行分工安排。

浅析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非法传销罪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通过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购买传销产品等方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他人钱财。

非法传销犯罪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很容易引发其他刑事犯罪,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对非法传销打击的重要原因。

本文拟结合司法统计数据,对非法传销犯罪作一分析,以期共同探讨打击非法传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良策。

一、案件特点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非法传销人员犯罪具有如下特点:罪犯身份复杂。

非法传销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全部是外来人员,且大多是农村人口。

其中以安徽、四川等省份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居多。

犯罪人员多为青壮年,绝大多数涉世不深。

同时,罪犯属“三无人员”居多即无法律意识、无固定职业、无谋生手段。

被告人王某系无业人员,听信朋友劝说从湖北来香河县找工作,没想到是来参加某公司开展的非法传销。

王某作为传销的受害者,不仅没有识破上级传销组织的骗局,而且还充当传销组织的下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直到犯罪受到打击时,才恍然大悟,只可惜此时醒悟为时已晚。

如抢劫犯王某初中毕业后无业可就,怀着“到外面闯一闯”的心理,轻信同乡的鼓动搞传销,在几千元会费被骗光后铤而走险,走向犯罪。

欺诈性并不明显。

有一些人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在电子商务等高科技外衣的包装下,炮制出很多蛊惑性极强的致富骗局,极大地提升了非法传销行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在无形中陷入非法传销的骗局,更增大了非法传销活动被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传销人员大多打着推销、直销某种化妆品、高科技产品的幌子,骗取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事等钱财。

这种只发展人头,不传实物的欺诈行为,形成恶性循环,构成了非法传销的犯罪链。

如被告人龙某以至少购买一套化妆品为加入条件直接或间接发展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以此名义收取李某等五十余人近19万元。

结果被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李文星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文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李文星案件是一起因招聘欺诈引发的悲剧,涉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求职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李文星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天津男子李文星在寻找工作时,通过BOSS直聘平台找到一份薪资待遇优厚的工作。

然而,他在前往天津工作途中,被传销组织诱骗至河北,最终不幸遇害。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招聘平台监管不严、用人单位违法操作等问题。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招聘平台的法律责任(1)平台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OSS直聘作为招聘平台,若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法信息应及时处理。

BOSS直聘作为招聘平台,若未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查,导致虚假招聘信息发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参与传销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人单位若参与传销活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求职者的权益保护(1)求职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未经求职者同意,泄露其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求职者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求职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一、传销犯罪特点
传销犯罪是一种以骗取公民财产为主要目的,以特定手段实施组织及系统性的犯罪的行为,是一种具有集团化、组织性,侵害大量公民财产、有历经发展的犯罪现象。

1、办案成本低,投资收益高,形成金钱链条式的犯罪模式。

传销犯罪行为以众多未缴税收、滥用资金、虚报收入收益、向高层逃避税款等活动为表现,呈现出账户变换、金钱分流、组织分工等形式,形成利益链条式犯罪模式。

3、跨境性强,流动性强,形成犯罪网络。

传销犯罪组织相当大,涉及的面也相当广,从国内到外国,犯罪势力可以轻易跨越国境,流窜于欧美、东南亚等国,形成犯罪网络。

二、侦查对策
1、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传销犯罪预防和侦查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传销犯罪的控制,加大打击力度。

当事人涉嫌传销活动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传销活动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传销活动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涉嫌传销活动罪案例分析案例时间: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案例细节:2009年1月,A先生在某互联网论坛上发现一条关于投资理财的帖子。

帖子宣称只需要投入100元人民币,便能够月入过万。

对于投资理财感兴趣的A先生立即联系了帖子中提供的电话号码,咨询了相关情况。

对方自称为B公司的代理人,并向A先生介绍了该公司的运作模式与产品。

B公司宣称其产品在市场上有极高的收益,并鼓励A先生加入该公司,成为其代理人。

A先生在咨询了一些其他投资者之后,于2009年2月决定加入B 公司,并花费了1000元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

此后,A先生积极推广B公司的产品,鼓励其他人加入。

对于每位通过他加入的新成员,A先生能够获得一定的回报。

随着时间的推移,A先生的推广活动越来越成功,逐渐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加入B公司。

然而,到了2010年3月,B公司突然宣布停业,并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资者返还利益。

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对A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开始对B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B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传销组织,其运作模式是以招募新成员为核心。

B公司向新成员宣称可以通过推广和招募新成员获得高额回报,并利用这种方式向下级发展,形成庞大的传销网络。

在B公司的传销网络中,不仅有代理人A先生,还有其他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地区。

他们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一定规则参与推广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报。

整个传销活动以不断发展新成员为目标,将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B公司。

公安机关对B公司及相关成员进行了逮捕,并对其涉嫌传销活动罪的行为进行起诉。

律师的点评:在该案例中,B公司以投资理财之名,实际上是以传销活动的形式行事。

传销活动是一种违法的商业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引入新成员和投资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不是真正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非法的,因为它伤害了参与者的利益,带来经济损失,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调研报告

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调研报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调研报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由于传销犯罪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一些基层法院以前从未遇到此类案件,就一些传销犯罪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被告人及其家属就全市法院传销案件的均衡量刑反应强烈。

为此,2010年4月,我庭就传销犯罪案件的几个主要问题在全市法院组织了一次调研。

我们调研的主要问题是: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构罪标准?2、如何区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与非法经营犯罪,即法律适用存在哪些问题?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若存在,如何区分主从犯?4、如何才能准确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5、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幅度和标准?6、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分子是否应该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犯罪分子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来处罚?我庭收集了全市法院近两年来所审结的传销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并且听取了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的调研情况如下:一、全市传销犯罪的整体状况近两年来,我市法院系统共审结了9起传销犯罪案件,判处传销犯罪分子39名,其中A级的6个,B级的29个,C级的4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2个。

从犯罪分子的身份情况来看,农民17个,无业21个,医生1个。

其中衡阳市户籍的只有3个,其余的均为外省的传销分子,最远的来自黑龙江。

(详见下图)传销分子级别组成情况A级75%C级传销分子职业情况44%53%医生3%传销分子量刑情况44%56%传销分子籍贯情况衡阳市外省92%通过以上的统计我们可以发现传销犯罪具有如下的特征:1、传销组织呈金字塔结构,就是级别越高人就越少,这是由传销组织的升级规则决定的,我们在后面将进行阐述。

2、绝大部分传销分子都是生活没有着落的。

也就是说,大部分的传销分子是由于金钱的驱动才加入传销组织。

3、传销分子流窜作案的居多。

二、对传销犯罪几个主要问题的看法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构罪标准?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罪名,按照该条的规定,该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

传销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传销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传销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终结报告编号:2021-XXX调查人:XXX报告日期:XXXX年X月X日一、案件背景近期,我单位接到举报,指称某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传销属于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

为了依法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我单位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相关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形成本次调查终结报告。

二、调查情况1. 涉案公司基本情况:根据调查,涉案公司名为XXX公司,成立于XXXX年X月X日,注册资金XXX万元。

该公司以多层次营销为模式,招揽会员并发展下线,以提供产品或服务为名义获取利润。

在一段时间内,该公司在各个地区频繁开展培训会议和推销活动。

2. 调查过程:(1)调查人员对涉案公司进行了秘密蹲点观察和非法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2)通过调查人员的深入走访和群众举报,掌握了大量公司内部运作细节,并针对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会员招募、佣金结算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3)调查人员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交流和核实了大量信息,对涉案公司的涉嫌传销活动进行了全面分析。

3. 调查结果:(1)涉案公司存在多层次营销模式,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鼓励会员购买产品或服务并招揽更多新会员。

会员获取佣金的途径主要是招募下线,依据下线的销售额进行计算。

该模式明显符合传销活动的特点。

(2)根据调查,涉案公司在招揽会员时存在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的行为,以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该行为损害了会员的权益,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3)通过对涉案公司的财务数据分析,发现其虽然进行了产品销售,但销售额的绝大部分来自会员自购,而非真正的市场销售。

三、调查结论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得出以下结论:(1)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点,属于非法经营活动。

(2)涉案公司在招揽会员时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损害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3)涉案公司尽管宣称有产品销售,但实际销售额主要来自会员自购,没有真正的市场销售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兼析广西的传销犯罪与惩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兼析广西的传销犯罪与惩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兼析广西的传销犯罪与惩治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传销活动也日益猖獗。

它借助传统的口碑营销和现代的网络营销,以迅速发展的方式吸引和骗取不少人的钱财。

然而,传销活动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稳定,还对整个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因此,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研究和惩治是非常必要的。

传销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传销活动的法律规定,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组织领导等手段,在扩大销售团队或销售额度的过程中非法牟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传销犯罪可以分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参加传销活动罪等,其中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为严重。

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传销的正常营销方式,而且以骗取和非法牟利作为手段,对社会造成了质的危害。

在广西,传销犯罪发案率一直处于比较高的水平。

以2019年为例,广西发生的传销案件达到246起,涉及人数达270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

这些数字表明,广西地区已成为传销犯罪的重灾区,不仅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少困扰,而且对当地的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工作,广西警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打击传销犯罪合作机制、开展统一收网行动等。

这些措施的落实,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民众的法制观念,对惩治传销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仍需面临一些困难:首先,传销活动常常以虚假或夸大的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很容易中招。

传销犯罪分子也常常利用消费者的心理漏洞,诱导其加入传销组织,使之成为传销犯罪的帮凶。

其次,传销活动由于其隐蔽性强,存在短时的高利润和低风险等特点,极易勾起少数追求不义之财的人的兴趣和猎奇心理,更容易被传销犯罪组织所利用,成为传销营销网络中的一员,以谋求个人暴利。

最后,传销犯罪中存在轻重不同、层级分明、联系紧密的组织形式,传销犯罪者往往具有丰富的组织化犯罪活动经验,需要警方以更加智慧化和耐心化的方式来打击。

传销骗局案例分析报告

传销骗局案例分析报告

传销骗局案例分析报告引言传销骗局是一种以欺诈手段获取利益的非法行为,经常给参与者带来巨大的财务和心理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传销骗局的案例,探讨该骗局的运作方式、参与者的心理、造成的后果以及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名为“美丽人生”的公司以销售保健品为幌子,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

该公司承诺通过销售其产品,参与者可以获得丰厚的佣金和奖励。

他们采用了多层次营销的模式,也就是俗称的“传销”。

参与者被要求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招募更多的人加入。

他们被告知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快速致富,实现财务自由。

同时,公司还组织了各种培训和活动,以增加参与者的忠诚度和积极性。

然而,这个看似美好的机会实际上是一个巧妙的骗局。

参与者在购买产品时被要求支付高额的入门费用,而这些产品的实际价值并不值得支付如此巨额的费用。

此外,他们发现很难获得所承诺的佣金和奖励,因为这些奖励只有在招募足够多的下线后才能实现。

最终,大部分参与者不仅没有实现财务自由,反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运作方式分析1. 欺骗性的宣传“美丽人生”公司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和收益,吸引了大量的潜在参与者。

他们制作了虚假的宣传材料和见证人证言,以增加产品的吸引力和可信度。

这种宣传手法欺骗了许多人,让他们误以为参与这个机会是一个投资,而不是一个传销骗局。

2. 多层次营销模式多层次营销是传销骗局的核心,也是骗取参与者钱财的手段。

参与者被鼓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发展自己的下线。

他们相信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获取高额的佣金和奖励。

然而,实际上,多层次营销模式使得绝大部分参与者都无法获得承诺的回报,只有少数人能够从中获益。

3. 心理操纵这个传销骗局还利用心理操纵技巧,使参与者对其产生强烈的信任和依赖。

公司组织各种培训和活动,营造出一种团队合作和成功的氛围。

参与者被告知要成功必须完全投入,并与负责人建立紧密的关系。

这种心理操纵使得参与者很难对该骗局产生怀疑,甚至在受到负面信息时也会选择相信和忽视。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

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

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

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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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传销活动刑事犯罪案件的分析研究
作者:董磊孙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1期
摘要传销活动在T市H区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履禁不止,H区逐年增加打击力度,现呈大幅下降趋势。

本文认为有力打击涉及传销活动的刑事犯罪,单纯依靠刑法手段打击传销并非治本之策,需协调借助社会各种力量,综合做好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

关键词传销刑事犯罪原因分析
作者简介:董磊、孙旭,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030
2014年以来,T市H区检察院共受理涉及传销活动犯罪案件590人,占全部审查起诉案件人数的16.2%。

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6人,非法拘禁罪545人,抢劫罪5人,非法拘禁与抢劫、绑架、强制猥亵等罪名数罪并罚24人。

截至目前,区院已对507人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377人。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涉及传销活动刑事犯罪,H区检察院对2014年以来办理的此类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对策建议。

一、犯罪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4年至2017年由传销活动引发的各类刑事犯罪逐年上升,由2014年8件33人上升为2017年63件252人,同比分别上升6.9倍和6.6倍。

传销活动发展速度极快、规模不断壮大,为相关犯罪滋生了土壤。

以H区查处的传销案件为例,各传销组织均以“金字塔式销售”模式发展下线,被害人在被“洗脑”后逐步同化,继续拉人入伙,以几何级数方式增长,逐步形成了传销枝系庞杂、涉传犯罪频发的局面。

(二)案件主体外来化、年轻化
590名涉案人员中仅有5名为本市人员,其余均为外地来津人员,且年龄主要集中在20至30岁。

这类人群往往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对传销活动辨别能力较弱,容易被同学、朋友以介绍工作、谈恋爱或游玩等借口骗入传销组织,盲从的行为特点往往致其不能轻易摆脱传销组织的束缚。

(三)高学历涉传人数增加
2015年以来区院已对涉及传销案件的39名大学生提起公诉,其中不乏许多毕业或在读于985、211等重点院校的大学生。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部分毕业或在校大学生因学习工作状况不佳而产生心理落差,传销人员利用其好高骛远、求财心切等心理特点,通过“低投入、高回报”等蛊惑、利诱,将其骗至传销窝点进行洗脑。

(四)犯罪的组织性、团伙性突出
区院办理的全部案件犯罪形式均为共同犯罪,单起案件涉案人数最多达15人。

如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中,张某、李某、袁某三人为传销组织代理商,负责总体指挥、财务管理等工作,杨某等五人为传销团队管理人员,负责“招揽人员”、“陪聊看管”、“洗脑授课”、“侦查放哨”等工作,成员之间密切配合,实现非法目的。

(五)非法拘禁罪成为主要案由
非法拘禁罪占涉及传销活动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91%,远高于其他犯罪类型。

刚刚进入传销组织的“新人”,在“寝室长”等“老人”监视下进行洗脑,当引诱、哄骗等“软方式”诱使不成、被拘禁人员想要挣脱传销组织时,则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犯罪。

此外,在人身控制手段的前提下,犯罪形式极易由拘禁型犯罪向暴力型犯罪递进,有90%以上的被害人在误入传销组织后,曾遭受过谩骂、殴打和虐待,甚至造成不同程度的伤情。

(六)引发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
非法拘禁过程中常伴有其它严重犯罪发生,传销人员通过非法拘禁无法实现其目的时,使用暴力、胁迫等抢劫手段掠夺被害人现金以及借男女混住之机进行猥亵、强奸的案件时有发生。

二、此类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的原因分析
(一)单纯以刑法手段打击的效果不甚理想
H区从2014年开始以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方式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当年提起公诉8件33人,但越打越多,到2017年案件量上升近10.5倍,呈现出传销势力在刑法打击过程中逐步“发展壮大”的窘迫局面。

传销清剿活动的成功经验反映出只有政策、思想、教育、治安、刑法等多种手段并用,彻底根除犯罪滋生根源,才能实现好的治理效果。

(二)传销组织层级架构完整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由“代理商”、“代理员”、“大导”、“寝室长”、“扛家的”组成的层级管理模式分工明确,发展“下线”的模式速度较快,有极强的思想煽动性和控制性,带有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特征。

组织者和领导者活动隐蔽,成员间联系方式秘密,“大导”职务以上的成员很难查获身份信息和行踪住处,传销寝室被打掉后能够迅速组织恢复,对执法人员巡逻规律较为熟悉,抓捕困难较大。

(三)一些群众法治意识淡薄
既认识不到传销是违法犯罪组织,又察觉不到传销组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出于个人经济考虑,将闲置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为传销人员提供便利,个别群众甚至对执法人员的查处行为表现出不理解和反感情绪,为打击清剿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相关职能部门警觉重视程度不足
H院在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年度的《刑事犯罪报告》中均指出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呈急速上升的发展态势。

区委领导对此情况也高度重视,多次就治理非法传销活动召开推动会,出台了相关工作机制,要求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市容、乡镇等部门加大清剿力度,尽管打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未触及传销组织根源与领导层,加之基层组织动员不到位,治理效果极不理想。

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速合力打击措施
一是由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牵头,严查传销公司的来历、经营状况及层级架构,通过媒体曝光非法传销组织的真实面目;二是深挖线索,加大对“大导”、“寝室长”的讯问力度,通过银行卡、手机通话记录锁定抓捕幕后主使,并对组织者、领导者以非法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三是由公安机关牵头,深入分析梳理近年以来传销组织成员的生存状况、恶性案例、自救办法,制作宣传片、宣传册、在天津至H区的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上予以张贴播放。

在新浪微博、搜狐新闻等具有全国影响的网络媒体上开设警示专栏,在偏远、老旧居民区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进行全面预防与定点预防;四是由政法委牵头,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深入社区、居委会开展“反传销”宣讲教育,动员群众举报传销寝室,不将自家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

对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的人员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二)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针对津冀等地区传销犯罪活动较多、往返流动的特点,建立异地协同打击机制,密切配合,提高查办效率。

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防止传销人员采取游击战术;对已抓获的“大导”、“寝室长”等重点对象加大讯问力度,通过锁定银行卡、联络通话记录等措施抓捕幕后主使,彻底切掉传销组织上层结构。

(三)加强传销活动综合治理
建议区、镇政府发动组织群众,并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治理活动,织密防范社区网络,不定期排查辖区内出租房屋、废弃厂房、桥梁涵洞等传销人员易于藏身之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在街道社区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出租人义务,重点整治“一人租,多人住”的情况。

(四)强化传销人员教育管理
转变“只打不教”理念,搞好疏堵结合,司法机关应对查获的传销活动参与人员,认真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使其认清传销活动的欺骗性本质及危害后果。

完善传销人员的遣散和接收机制,与传销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建立联系机制,加强对传销人员的属地监管,随时掌握被遣散传销人员的心理状况,防止死灰复燃。

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被遣散传销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和就业保障工作,帮助他们掌握技能,顺利回归社会。

(五)加强反传销法治宣传
整合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兴网络媒体阵地,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展播教育视频、曝光传销组织情况、张贴法治宣传海报等形式,大力宣传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国家规制传销犯罪的法律法规及治理非法传销犯罪所取得的成果,切实提高公众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增强公众参与治理传销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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