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5年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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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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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领域物联网应用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安全监管局于2012年5月31日印发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京安监发[2012]31号)。

目前安全监管系统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为又好又快完成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开展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是推动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有效措施,是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应用物联网技术,改变企业危险源管理分散、以手动方式为主的现状,增强危险源监控的准确性、及时性,实现企业危险源状态监控、报警处理、应急处置等的闭环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通过物联技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各示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以依靠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控制、预警、处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本质安全为着力点,切实将物联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件大事,亲自组织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具体抓项目建设。

在全力做好企业自身物联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配合,认真做好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二、结合企业实际,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示范企业要会同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企业相关风险区域、风险部位确认,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物联网建设标准确认和预警信号分级设置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发布单位:安监总局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8-01-01点击数: 28638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北京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

北京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

北京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安监办发[2016]3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16.03.15【实施日期】2016.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办发〔2016〕33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第9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3月1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福利费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局工作人员的福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福利工作有关问题的口头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福利费,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核定,以当年《北京市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中明确的福利费定额标准,与预算编制时点我局在职统发人员经费库中的人数相乘所得的预算金额,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统一下达我局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局机关、执法总队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事业的费用。

第三条成立局福利费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局工作人员福利费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工作。

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成员由人事教育处、财务处、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人事教育处负责福利费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福利费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明确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政纪律。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京安监发〔2015〕89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为贯彻8月15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张延昆副市长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一类企业一个标准”,“一个重点企业一个检查方案”的要求,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现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检查中予以落实。

一、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全覆盖各区县要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发〔2015〕13号)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零售(批发)单位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

对重点企业要按照“一企业一检查方案”的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检查过程中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点;要真查彻查,不能走过场;要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

二、严格检查标准,坚决消除隐患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立即下达整改指令。

对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一是储罐区、装卸区、危险品仓库等重点部位与企业外部建筑物、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二是企业内易燃易爆场所与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生活区等建筑物及设施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三是许可证到期未完成办理延期手续的;四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未对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五是消防泵房无独立备用电源,罐区未设有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六是罐区未设环形消防车道,相邻罐组防火堤外之间没有预留消防通道的;七是未经审批擅自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八是未经审批经营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九是违反特殊时期管控措施的。

各区县要采取最严厉工作措施,坚决停一批、改一批、曝光一批违规企业,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8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予以修改:一、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四)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二、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京安监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4号)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措施。

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及运行尾矿库均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及运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并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注重过程,务求实效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是一个全员参与、持续改进、逐步提高的过程。

在工作实施中,要将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上;要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

要立足长远,加大安全投入,抓住关键内容,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
录(2015年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04
•【文号】安监总科技〔2015〕109号
•【施行日期】2015.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2015年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予发布《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二批)》,请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应用和推广。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1月4日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二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京安监发[2010]155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3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5页(P117-1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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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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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05.26•【文号】发改运行[2015]1136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建材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电投集团,华润电力控股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等有关单位:为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规范供应秩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煤炭行业脱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通知如下:一、全面核查煤矿建设生产情况。

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784号)要求对煤矿建设生产情况进行核查。

对核实确定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不安全生产煤矿(以下统称违法违规煤矿)及隶属关系名单,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违法违规煤矿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

二、防范采购违法违规煤矿煤炭风险。

对核查中发现的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超能力生产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违规煤矿,将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期间除保证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一律停供采掘用电和火工用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0]1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8.30【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1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适用本规范。

本市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管辖的矿山企业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方针原则】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第四条【责任主体】矿山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安监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19•【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陆旭,************<带传真>)。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8月19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予发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7月10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
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化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化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2017.07―2020.07)》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京安监办发[2017]3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2017.07-2020.07)》的通知(京安监办发〔2017〕33号)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协调发展,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2017.07-2020.07)》,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2017.07-2020.07)》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2017.07-2020.07)信息化正在引发当今社会的深刻变革,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加快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共同选择。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实现市区两级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系统有效整合、各级各类数据充分共享,促进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协调发展,依据《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等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结合当前本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发展的实际,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各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京安监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39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为充分调动全市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文件要求,市安全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3月6日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安监总煤监〔2015〕34号

安监总煤监〔2015〕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4月10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修改设计后未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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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5.01.25
【实施日期】2015.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
作要点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5〕10号)
京煤集团: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总体工作要求,按照本市“安全工作年”各项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研究,制定了《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2. 2015年重点煤矿督查工作方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1月25日
附件1
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市安全工作年,本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将紧密围绕“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深化煤矿“1+4”工作法,以督促落实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认真执行“三项监察”执法计划,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和顶板管理五条措施落实,全面压减事故。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北京市煤矿安全监察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做好煤矿轻重伤及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和督导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二)结合本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现状,修订《北京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制定北京市煤矿岗位达标考评办法等制度文件。

(三)结合监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督促昊华能源公司以及各煤矿健全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察
(一)加强变化管理,狠抓现场办公会制度落实
对照昊华能源公司、各煤矿关于变化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现场办公会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加强对井下工作面遇有地
质变化带和重点工作面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顶板管理,狠抓五条措施落实
1.广泛宣讲。

督促煤矿进一步细化我局制定的《北京市煤矿顶板管理五条措施》,从矿长做起,逐级进行宣讲,真正使每一位井下员工都能了解五条措施的具体内涵。

2.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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