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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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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