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是怎样的(1) 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后发给《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2) 区民防办收齐《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勘察,作出补建或补偿的决定。
人防工程和民房工程在平时的生活当中似乎并不常见,在大家的心目中,这好像并没有什么用处。
但是在战时就是可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工程,因此他的审批办理也是极为复杂的,那么就有人提出疑问: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在这里就由来为您解答一下。
▲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1、《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审批办理程序:建设方提交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区人防办受理并审查资料,根据提供的有效图纸和法规的规定,计算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建设方根据区人防办出具的设计条件,找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图纸的设计→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完成后,把初步设计全套图纸报区人防办转报市人防办进行初步设计图纸的行政审批→市人防办批复后,开展人防地下室施工图的设计,设计完成后报省人防办审图公司进行业务审批→省人防办审图公司批复后,由项目业主与省人防质监站签订人防质量监督方案→项目业主将市人防办的行政批复、省人防办审图公司业务批复、省人防质监站签订的质量监督方案和审批合格的人防施工图报昭阳区人防办→14、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和省人防办业务审批完成后需完善以下材料:(1)人防工程投资计划书。
(2)人防工程设计合同(原件)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防工程监理合同(原件)。
(5)人防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人防设备购买合同(原件)→报件齐备后由我单位给予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注:复印件上必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合”并且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昭阳区人防办建管科方可收件。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11.20•【字号】[92]京防办字第71号•【施行日期】199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92]京防办字第71号)为了促进我市新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保证其建成后在平时能够充分地开发利用,避免较大改造,现印发《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国内、外单位(使、领馆除外)均须执行本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1992年11月20日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一、为认真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建设方针,使我市5、6级防空地下室在确保战时使用的前提下,能在平时做到平战结合,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发挥第三产业提供场地,特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二、在规划居住小区(包括危房改造区)的人防工程时,应统一考虑各单项工程在一定范围内的互相连通,并在适当地点预留待建人防工程位置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室外出入口。
三、防空地下室平时的用途应与《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所确定的战时用途相适应,平时用途应考虑相近功能的转换,避免使用功能相差悬殊而对工程进行较大改造,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临战时,能在人防部门指定时间内转换达到战时使用要求,具体落实临战时采取的转换措施。
四、防空地下空战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研究确定,其平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建设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人防部门应对此严格把关。
五、为满足平时使用要求,设计中应注意满足长期在地下生产、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条件,特别是在平面设计、口部设计以及通风、采暖、防水、除湿、防火、采光、供电、照明、通信、给排水、装修和噪声处理等方面,必须针对平时使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京民防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类别代号表3.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交接表4: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统计表5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登记表6.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利用情况统计表7.原形成的四类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8.原形成的四类档案类别代号表附图:1.案卷卷皮式样2.卷内文件目录式样3.卷内备考表式样4.案卷目录式样5.档案盒盒面式样6.档案盒盒脊式样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民防系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京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既是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和研制的职能。
2.将核准人防工程质量的职能改为备案。
3.实行政企分开,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含报废)、使用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拆除、报废、改造、迁移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北京市城市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拟订地下空间建设防护原则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规划草案及控制性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07【摘要】(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总页数】4页(P41-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2.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J],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0号) [J],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J],5.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20]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有必要了解的,知道规则的细节才能更好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每个都非常关键。
我们就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当以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保障防空能力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任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科技兴防的原则,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升人防能力。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合理、便民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空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禁止廉价劣质建设,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建成后,应当划定明确的管理边界,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牌,确保管理区域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防办制定。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二 (
)
对于 委托 监理 的 人防 工程,
在 收 到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组 织 人 防 工 程 ,
质 量 竣工预验收 。
预 验 收 合 格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及 时 在 施 工 ,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由 其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工 作 。
本 办 法 中 市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合 称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
特 此 通 知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
7 8—
北 京市人 民 防空 工 程竣 工验 收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以 下 筒 称 人 防 工 程 )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条
( 三 ) 设 计 单 位 对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进 行 了 检 查 , 并 提 出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已 经 该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认 , 并 加 盖 执 业 人 员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整理)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摘要的通知各区县人防办、各区县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全面清查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状况,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合理利用,7月份以来,各级人防部门按照市人防办制定的《人防工程清查整顿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圆满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彻底摸清了全市人防工程底数,基本查清了各类人防工程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消防安全问题达千余处。
但从人防系统自查摸排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看,还存在着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火灾隐患定性及运用消防法律法规不够准确等问题。
为确保排查隐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程清查整顿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和《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的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级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将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进行逐个审核确认和督促整改。
为此,市人防办和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市规发〔2004〕1268号),对人防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形成摘要附后(见附件1、2),供各级人防和公安消防机构在排查整改隐患中参考执行。
附件:1.《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2.《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范和标准摘要》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市、区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对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
(四)人防工程使用人承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京人防发〔2020〕101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
稿)》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修定稿)》和相应基准表进行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稿)》。
请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严格按照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稿)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及改造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在保证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平时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可无偿征用已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腾退。
第四条符合下列要求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使用:(一)已按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二)具有与平时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照明及通风措施;(三)出入口数量不少于2个,且必须具备室外主要出入口。
第五条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设计功能,人防工程平时可用作旅馆(招待所)、宿舍等居住场所、办公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汽车库、商场(店)、超市、医院、餐厅、展览厅及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有关文件,且应具备以下文件:(一)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文件;(三)按有关规定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四)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五)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六)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七)由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七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按规定设置人防工程使用标志牌。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标志牌的设置及内容更新负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周围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0•【文号】国人防〔2013〕536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阶段
1.递交申请材料
(1)准备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
(2)提交申请材料至人防办公室
2.资料审查
(1)人防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
(2)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现场勘察阶段
1.安排勘察时间
(1)安排人防工程勘察时间
(2)通知申请人参与勘察
2.进行勘察
(1)检查工程现场符合要求
(2)记录勘察情况和问题
三、技术审查阶段
1.提交技术方案
(1)编制人防工程技术方案
(2)提交技术方案至人防办公室
2.技术评估
(1)人防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2)提出技术改进建议
四、审批批复阶段
1.审批流程
(1)人防办公室审核勘察和技术方案(2)决定是否批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2.发放许可证
(1)颁发人防工程行政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加强人防工程管理至关重要。
一、人防工程的定义与分类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北京的人防工程主要分为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管理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二、北京人防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1、平战结合原则北京的人防工程管理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即在确保战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
2、安全第一原则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以及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北京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1、规划与审批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布局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设计与施工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
施工过程中,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北京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1、使用许可使用人防工程需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许可手续,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2、使用用途使用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的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例如,不得将人员掩蔽工程用于商业经营等。
3、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京人防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局,市人防办相关处和事业单位:现将《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办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3〕13号)于同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人员管理第三章行政执法管理第四章执法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体系,综合实施人防行政执法,加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人防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人防办作为法定行政机关,主管全市的人防行政执法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防办书面委托,承担市人防办本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区人防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法规处是市人防办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机构,负责全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法制监督,负责对全市人防执法案卷的抽查和案卷质量的审查;负责组织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负责行刑衔接工作中各单位间的协调组织以及重大案件的会商;负责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
实践中人防工程可以建设在地下停车场、地下台球厅、地下商场,但并不是每个地下建筑物都能够建设人防工程,有一些符合条件的民用建筑物还需要建设审批。
为了完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请大家阅读。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指标标准▲(一)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目前,应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规定的比例对建设项目提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要求。
▲(二)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标准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条件,不得随意扩大易地建设费减免的范围。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的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折减。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6号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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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