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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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