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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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京人防发〔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105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办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使用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发及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并遵守本办法。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审批的平时用途要求,并符合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可采用网上全程办理。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窗口和网站上公示。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是指对北京市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时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防空、防毒、防护等设施和设备。

人防验收是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其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一、验收范围。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的范围涵盖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施工、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管理维护等方面。

在验收时需要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施工质量、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材料材料质量、管理维护制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验收标准。

1. 规划设计,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建设方案合理、科学、有效。

2. 施工质量,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3. 设备设施,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各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正常。

4. 材料材料,人防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可靠、耐用。

5. 管理维护,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制度必须健全,保证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验收程序。

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验收准备工作,相关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人员的组建、验收方案的制定等。

3. 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将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等方面的检查。

4. 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对人防工程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定。

5. 验收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果,合格的人防工程将获得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将需要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

四、验收要求。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要求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建设单位在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京人防发〔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二 (

对于 委托 监理 的 人防 工程,
在 收 到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组 织 人 防 工 程 ,
质 量 竣工预验收 。
预 验 收 合 格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及 时 在 施 工 ,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由 其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工 作 。
本 办 法 中 市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合 称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
特 此 通 知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7 8—
北 京市人 民 防空 工 程竣 工验 收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以 下 筒 称 人 防 工 程 )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条
( 三 ) 设 计 单 位 对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进 行 了 检 查 , 并 提 出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已 经 该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认 , 并 加 盖 执 业 人 员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2014年6月21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管理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管理

据《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暂行办法
》《
人 民 防 空 专用 设备 生 产 安装 管 理

人民 防空


程 防 护 化 设备信 息价 管理 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和 规定 结合本 市 实 际
我局制 定



北京市人防


程专用 设
备销 售 合

备案 管 理办 法》 现
北京 市 民 防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人 防 工 程 专 用

设 备销 售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京 民 防 发 〔 20
1 6 〕 9


各相 关 单位
为 规范

本市 人防工程专 用 设备销 售 合
》《
同 的
备 案管理

作 根
防 空 防 灾信 息 网 进入人防 工 程专 用 设
备销 售 合


备 案 系 统 报送
20

人防

工程专用

设备 销 售 合

应 在 签订 之



个工作



建设 单位 施 工 单位 报 北 京 市 人 防


程监督 站 北 京 市人 防



标准定额站 备案
专 用 设备 销 售 合


觉 接 受市人 民 防 空 主管部 门 的 监管


及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很多地方的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为了加强施工防护措施,出台了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准则,青各施工单位都应该按照这个准则进行施工项目的进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小编整理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京人防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81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单位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战备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对政策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维修采购、合同、施工、验收、结算管理等工作制度。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纳入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统一记录。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一、前言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二、验收范围本次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的各项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三、验收内容1. 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工程规划、布局、结构、材料等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2. 施工过程的检查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施工材料的使用、施工工艺的合理性、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等。

3. 工程质量的评估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耐久性等。

4. 设备设施的检验对人防工程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包括通风、排烟、供水、供电、应急照明等设备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5. 安全设施的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包括逃生口、疏散通道、防火门窗、灭火系统等的安装及使用情况。

6. 灭火器材的测试对人防工程内的灭火器材进行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7. 管理措施的考核对人防工程的管理措施进行考核,包括工程管理、维护保养、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等方面。

8. 防护工程的检验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工程进行检验,包括地下排水系统、防渗墙、重磁屏蔽等方面。

四、验收方法1. 专家评审邀请人防工程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人防工程进行评审。

2. 现场勘查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对各项工程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和验证。

3. 设备测试对涉及设备设施的部分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文件资料审查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五、验收标准1. 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符合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质量问题。

3. 人防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京民防发〔2015〕9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90号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重新修订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依法行政要求,对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修建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各区民防局要高度重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培训、打牢基础,积极创造条件、稳妥逐步推进。

目前暂不具备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件的区民防局,可委托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实施监督,力争到2018年底全面落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改革。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京防办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2001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城市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统称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防办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简称人防工程监督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监督站。

人防工程监督站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七条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经现场核查后,填写《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人防工程报建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领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6号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07-09-28 点击数:9982事项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机构: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路月季园小区13号楼办理电话:6235503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前置条件: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合格,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已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提交材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区、县民防局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由建设单位提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用途、面积指标正确无误,竣工验收时间填写正确。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1、同审核标准,2、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存在违反有关人防法规行为。

3、建设单位不得采用其它违规行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送达。

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质监总站第36号各区、县监督站,各专业监督站,总站各监督室,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式:(略)2.“备案文件收讫”与“备案专用章”式样。

(略)2000年5月26日附: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京民防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7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进场、安装、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北京民防协会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目录管理及其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获得本市CMA计量认证并通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方可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规定开展质量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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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21
【实施日期】201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
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6月21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详见附录1);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一套)。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合格的,备案机关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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