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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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北方城市的人防设施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而在建设人防工程时,必须按照规范计算面积,才能确保人防设施的有效防护作用。

本文将分步骤介绍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步:确定人防地下室的种类和功能。

北京市规定了四种人防地下室类型,分别是:雷达地下室、通讯地下室、供配电地下室和其他地下室。

每种地下室类型又有不同的功能区域,例如雷达地下室包括雷达设备室、备件室、控制室等。

确定地下室的种类和功能是进行面积计算的前提。

第二步:测算人防地下室的面积。

测算人防地下室的面积需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计算。

首先需要测算房间的长、宽、高等尺寸,然后根据房间类型和功能,选择计算公式进行运算。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计算公式为:面积(平方米)= 外墙长(米)× 外墙宽(米)× 提高(米)。

第三步:计算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地下室所有功能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

使用面积=地下室功能区域的实际使用面积之和。

第四步:按照标准计算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北京市规定了每平方米的保护人数标准,不同的地下室类型和功能区域,标准人数也不同。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标准人数为0.45人/平方米。

第五步:计算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按照标准,将人防地下室的使用面积乘以标准保护人数,即可得出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标准保护人数为0.45人/平方米,计算结果为22.5人。

总之,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是一个十分细致的规定。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计算,才能保证人防设施的有效防护作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与战时功能要求得规定(试行)〉得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得通知>得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得标准计算、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得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按所明确得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得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与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得,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得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得,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得“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批准得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


2013


结合 北 京 市 实 际 现将《 结 合建 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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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完整word版)(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有必要了解的,知道规则的细节才能更好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每个都非常关键。

我们就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管理,创新审批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首都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全面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民防局起草了《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家人防办批复同意,在本市先试先行。

以《规定》为基础,我局起草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以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始终坚持“依法建设、以建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规定,特别是《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为保障我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原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逐渐与审批工作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

首先,现行配建政策缺乏前瞻性,无法适应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要求。

在人防工程的配建政策上“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仍是当前指导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建设方案中建设项目的层数、埋深、标准层面积等信息,对修建人防工程作出了定量规定。

2009年我局委托解放军理工大学编制完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北京市总体规划。

2011年开始我局再次委托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着手编制《北京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周边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重点功能区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一系列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全面推动人防工程建设由“依方案”审批转向“依规划”审批。

北京人防面积计算方法(附excel计算公式表)

北京人防面积计算方法(附excel计算公式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
说明: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人口密集的城市。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北京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设置了大量的人防设施。

人防面积是指在城市规划中划定的用于人防设施建设的土地面积。

那么,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是什么呢?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是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的。

根据规定,北京市的人防面积应该占到城市总面积的10%以上。

这个比例是根据北京市的人口密度、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的。

在城市规划中,人防面积应该优先考虑,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北京市人防面积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一般来说,人防面积的计算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人口密度:人口密度越高,需要的人防面积就越大。

2.地形地貌:地形地貌对人防面积的计算也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山区需要的人防面积相对较小,而平原地区需要的人防面积相对较大。

3.气候条件:气候条件也是人防面积计算的一个重要因素。

比如,北京市的冬季气温较低,需要考虑供暖等因素,这也会影响人防面积的计算。

北京市人防面积的建设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根据规定,北京市的
人防设施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建筑设计、施工质量、设备配置等方面。

同时,人防设施的建设也需要考虑城市规划、环保等因素,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不会对城市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在城市规划中,人防面积应该优先考虑,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同时,人防设施的建设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和环保要求。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
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49
【摘要】<正>京民防发[2016]83号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防工程功能布局,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
【总页数】4页(P89-9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J], ;
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简 [J], ;
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106号) [J],
5.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10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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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号)86〕2013(京政发〔》(试行).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时,根据国家《城市人防设施配建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和《人防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所需的人防工程面积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

一、指标计算规则的背景人防工程是指用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下或地上设施,包括人防避难场所、人防通道、人防门窗等。

为了适应国家防空防灾需要,保障人民安全,我国规定了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指标计算规则。

二、指标计算规则内容1.建设项目配建人防面积的范围:城市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建设项目规划时,根据所处的防空防灾重要区域等级,确定建计划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范围。

2.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根据《城市人防设施配建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和《人防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类型和人口密度等因素,采用建筑面积和人防面积比例来计算配建人防工程面积。

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申请调整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指标,但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城市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4.人防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建的比例:建设项目规划阶段,建设单位需根据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结果,确定人防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建的比例,并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落实。

5.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落地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按照计划完成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指标计算规则的重要性1.保障人民安全: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为了在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避难、防护等保障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合理计算人防工程面积,可以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占地面积合理,最大程度利用土地资源。

3.规范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指标计算规则的制定,能够对建设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人防设施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

1 〇〇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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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优化 我市人 防 工程功 能 布局 根据 国 家 国 防 动 员 委


展计划 委 建设部 财 政部
、 、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 管 理 规定


〔2 0 0 3 〕

人防办字 第

1 8




城市 居住


民 防 空 工
程规划 规


》 (
GB 5 0 8 0 8

处专 业 队装 备掩 蔽部




本 通知



2017




起实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市 民 防 局 负 责
解释

附件

结 合 建 设项

配 建 人 防 工程 战 时 功 能 设 置规 则 试行


北 京 市 民 防 局
201 6

1 1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 2 -- 3 -- 4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用地性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备注A1(行政办公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A9(宗教用地)容积率 r ≤1.5按地上建筑面积9%r >1.5按地上建筑面积11%B1(商业用地) B2(商务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容积率r ≤2.0按地上建筑面积9%B2类用地中的广播电视台项目应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r >2.0按地上建筑面积11%D1(军事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10%D1类用地除生活服务类设施以外的项目应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D2(外事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D3(安保用地)容积率r ≤1.5 按地上建筑面积9% r >1.5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F8(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用地) 容积率r ≤2.0 按地上建筑面积9%r >2.0按地上建筑面积11%G1(公园绿地) G2(防护绿地) G3(广场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G4(生态景观绿地) G5(园林生产绿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H5(采矿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M1(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容积率r ≤1.5按地上建筑面积3%r >1.5按地上建筑面积6% M4(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r ≤2.0 按地上建筑面积9%r >2.0按地上建筑面积11%用地性质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备注P(保护区用地)容积率r≤1.0 按地上建筑面积7% r>1.0 按地上建筑面积9%用地性质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备注R1(一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容积率r≤1.0 按地上建筑面积7%1.0<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9%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S1(城市道路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3(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5(加油加气站用地)S9(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S4类用地如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地上建筑面积1/3以上时,按地下建筑面积的30%配建人防工程S4(社会停车场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10%T1(铁路用地)T2(公路用地)*T3(港口用地)T4(机场用地)T6(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1)项目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T5(管道运输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U1(供应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U2(环境设施用地)U4(殡葬设施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W1(物流用地)W2(普通仓储用地)W3(特殊仓储用地)容积率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 9%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X(待深入研究用地)按实际规划用途确定C1(村民住宅用地)C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3(村庄产业用地)另行研究确定C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C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H9(其他建设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E1(水域)E2(农林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5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表3.0.3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京人防发〔2020〕107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0〕107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2018年-2035年)》,进一步明确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要求,结合审批工作实际,我办对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京民防发〔2016〕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83号)同时废止。

附件:《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之欧阳引擎创编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之欧阳引擎创编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欧阳引擎(2021.01.01)(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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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
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质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备注R1(一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容积率
r≤1.0 按地上建筑面积7%
1.0<r≤
2.0 按地上建筑面积9%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S1(城市道路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3(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5(加油加气站用地)
S9(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S4类用地如地下建筑
面积超过地上建筑面
积1/3以上时,按地下
建筑面积的30%配建人
防工程
S4(社会停车场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10%
T1(铁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T3(港口用地)
T4(机场用地)
T6(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T21)项目无
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T5(管道运输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U1(供应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U2(环境设施用地)
U4(殡葬设施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W1(物流用地)
W2(普通仓储用地)W3(特殊仓储用地)容积率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X(待深入研究用地)按实际规划用途确定
C1(村民住宅用地)
C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3(村庄产业用地)
另行研究确定
C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C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H9(其他建设用地)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E1(水域)
E2(农林用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表
3.0.3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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