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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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北方城市的人防设施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而在建设人防工程时,必须按照规范计算面积,才能确保人防设施的有效防护作用。

本文将分步骤介绍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步:确定人防地下室的种类和功能。

北京市规定了四种人防地下室类型,分别是:雷达地下室、通讯地下室、供配电地下室和其他地下室。

每种地下室类型又有不同的功能区域,例如雷达地下室包括雷达设备室、备件室、控制室等。

确定地下室的种类和功能是进行面积计算的前提。

第二步:测算人防地下室的面积。

测算人防地下室的面积需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计算。

首先需要测算房间的长、宽、高等尺寸,然后根据房间类型和功能,选择计算公式进行运算。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计算公式为:面积(平方米)= 外墙长(米)× 外墙宽(米)× 提高(米)。

第三步:计算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地下室所有功能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

使用面积=地下室功能区域的实际使用面积之和。

第四步:按照标准计算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北京市规定了每平方米的保护人数标准,不同的地下室类型和功能区域,标准人数也不同。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标准人数为0.45人/平方米。

第五步:计算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按照标准,将人防地下室的使用面积乘以标准保护人数,即可得出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标准保护人数为0.45人/平方米,计算结果为22.5人。

总之,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是一个十分细致的规定。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计算,才能保证人防设施的有效防护作用。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与战时功能要求得规定(试行)〉得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得通知>得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得标准计算、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得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按所明确得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得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与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得,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得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得,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得“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批准得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在设计、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工作,落实本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要求,市人防办对《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京人防发〔2019〕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6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箱:*********************2.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11号楼,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电话:************,138****94914.传真:*************************5.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民意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6.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编制说明附件3:《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意见反馈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6月17日附件1.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根据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完整word版)(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完整word版)(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京人防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69号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报审、审批、测绘、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6月3日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1 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1.1防空地下室应计算下列面积指标:a)建筑面积;b)防护区建筑面积;c)附属建筑面积;e)防护单元建筑面积;f)防护单元掩蔽面积。

1.2 建筑面积为防护区建筑面积和附属建筑面积之和。

1.3 防护区建筑面积:是指人防工程中由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

1.4 附属建筑面积:按结构位置可分为附属地上建筑面积,附属地下建筑面积。

1.4.1附属地上建筑面积由地面管理用房、主要出入口出地面部分、物资提升井出地面部分建筑面积组成。

1.4.2附属地下建筑面积由主要出入口及通道地面以下部分、物资提升井地面以下部分和战时通风竖井建筑面积组成。

1.5 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的建筑面积。

1.6 地面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管理人防工程而设置的口部建筑的建筑面积。

1.7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为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其防护设备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系统的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管理,创新审批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首都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全面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民防局起草了《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家人防办批复同意,在本市先试先行。

以《规定》为基础,我局起草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以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始终坚持“依法建设、以建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规定,特别是《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为保障我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原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逐渐与审批工作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

首先,现行配建政策缺乏前瞻性,无法适应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要求。

在人防工程的配建政策上“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仍是当前指导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建设方案中建设项目的层数、埋深、标准层面积等信息,对修建人防工程作出了定量规定。

2009年我局委托解放军理工大学编制完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北京市总体规划。

2011年开始我局再次委托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着手编制《北京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周边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重点功能区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一系列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全面推动人防工程建设由“依方案”审批转向“依规划”审批。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摘要:
1.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2.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3.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影响和启示
4.总结与展望
正文:
近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了《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规范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规则》明确了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包括地下室、地道、通风井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同时,《规则》还对建筑面积的核定、测量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规则》的出台将对其项目规划和设计产生重要影响。

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和设计人民防空工程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确保项目合规。

同时,《规则》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总之,《规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也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则》的要
求,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北京人防面积计算

北京人防面积计算

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三节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1、建设指标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摘要:
一、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概述
二、规则的具体内容
1.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2.防空地下室室内外通道的计算方法
3.口部建筑物的计算方法
4.其他相关内容的计算方法
三、规则的实施意义
正文: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为了规范北京市防空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而制定的。

规则涵盖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室内外通道、口部建筑物等内容的计算方法。

首先,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地下室实际面积来计算的。

其次,防空地下室室内外通道的计算方法是按照通道的净宽度来计算的。

再次,口部建筑物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建筑物的高度和面积来计算的。

最后,其他相关内容的计算方法也是按照实际情况来计算的。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京民防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47号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批复,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经检验,效果良好。

为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我局对部分配建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则》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本《规则》计算(详见附件)。

二、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指标的建设项目,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

三、本《规则》中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生态景观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照不小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建设。

四、本《规则》中明确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的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由市民防局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相关规划等确定,如无特定要求时,根据《人民防空法》,按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2%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
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49
【摘要】<正>京民防发[2016]83号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防工程功能布局,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
【总页数】4页(P89-9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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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简 [J], ;
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106号) [J],
5.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10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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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人防指标

北京人防指标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修建。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时,根据国家《城市人防设施配建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和《人防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所需的人防工程面积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

一、指标计算规则的背景人防工程是指用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下或地上设施,包括人防避难场所、人防通道、人防门窗等。

为了适应国家防空防灾需要,保障人民安全,我国规定了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指标计算规则。

二、指标计算规则内容1.建设项目配建人防面积的范围:城市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建设项目规划时,根据所处的防空防灾重要区域等级,确定建计划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范围。

2.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根据《城市人防设施配建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和《人防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类型和人口密度等因素,采用建筑面积和人防面积比例来计算配建人防工程面积。

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申请调整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指标,但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城市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4.人防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建的比例:建设项目规划阶段,建设单位需根据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结果,确定人防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建的比例,并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落实。

5.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落地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按照计划完成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指标计算规则的重要性1.保障人民安全: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为了在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避难、防护等保障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合理计算人防工程面积,可以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占地面积合理,最大程度利用土地资源。

3.规范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指标计算规则的制定,能够对建设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人防设施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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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计划 委 建设部 财 政部
、 、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 管 理 规定


〔2 0 0 3 〕

人防办字 第

1 8




城市 居住


民 防 空 工
程规划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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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 0 8 0 8

处专 业 队装 备掩 蔽部




本 通知



2017




起实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市 民 防 局 负 责
解释

附件

结 合 建 设项

配 建 人 防 工程 战 时 功 能 设 置规 则 试行


北 京 市 民 防 局
201 6

1 1

北京人防计算面积

北京人防计算面积

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三节人防工程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1、建设指标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之欧阳引擎创编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之欧阳引擎创编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欧阳引擎(2021.01.01)(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 1 -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21?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22年3月1日以后申请“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领域指标按《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清单》(详见附件)计算。

适用于“人防工程施工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或者在2022年3月1日前调整《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人防工程面积指数仍按原《实施细则》(86建工办字第4号)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人防地下室与民用建筑相结合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表》中“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确定的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面积-1-指标是指建设项目所需的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的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21―2021》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对属于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房建设的C1、C2、C3类土地等“另行确定”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指标由人民防空部门根据面积、功能、用途分别研究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和人口,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村民将原宅基地用于修建村民住房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临时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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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
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
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3.0.3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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