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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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
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9
【摘要】<正>京民防发[2015]57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
【总页数】36页(P49-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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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局,市民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中共北京市民防局党组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三日中共北京市民防局党组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四项基本要求,针对当前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全市民防系统各级领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一、坚持教育、预防为主,大力加强民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和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是预防职务犯罪、防范廉政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看到,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领域案件发生率仍在上升。

如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失职渎职案件增多。

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不廉洁行为。

有的想方设法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指出“必须打牢广大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对权力行使特别是直接掌管人财物的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一、总则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规范,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运行,并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营活动。

二、建设规范1. 人防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的人防工程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2.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人防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工艺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 人防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求1.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设备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 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或重要设备的更换,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并能够正确使用应急设备。

5.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运营要求1. 人防工程的运营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投入使用和保障能力。

2.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危险状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应急资源调配。

3. 对于人防工程的租用或出租行为,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4. 在市级人民防空指挥部或区县级人民防空指挥部发布人防警报时,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入人防工程避险。

五、安全监督1. 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京人防发〔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二 (

对于 委托 监理 的 人防 工程,
在 收 到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组 织 人 防 工 程 ,
质 量 竣工预验收 。
预 验 收 合 格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及 时 在 施 工 ,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由 其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工 作 。
本 办 法 中 市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合 称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
特 此 通 知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7 8—
北 京市人 民 防空 工 程竣 工验 收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以 下 筒 称 人 防 工 程 )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条
( 三 ) 设 计 单 位 对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进 行 了 检 查 , 并 提 出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已 经 该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认 , 并 加 盖 执 业 人 员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06]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06.11.15【实施日期】200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06〕16号)各区、县人防办、建委(房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为安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民防局、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经首都地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总则(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指为了预防、应对局部战争、军事冲突或其他突发事件对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而建立的具有防护功能的设施和工程。

为保障北京市的人防工程的有效运营和管理,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保障水平。

一、总则1. 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使用和管理。

3. 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注重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二、人防工程建设1. 人防工程建设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气候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

2.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设备设施的品质和功能。

3. 人防工程建设需审核核准,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和验收。

三、人防工程使用1. 人防工程使用前应进行验收,保证其功能完好,设备设施齐全。

2.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3.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巡查、维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设施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管理1. 人防工程的管理责任由市政府负责,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 专业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 人防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工程的建设、改造、维修等各项情况。

五、执法监督1. 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2. 对于发现的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3. 对于违反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专业问题,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技术指导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
•【字号】京建法〔2015〕22号
•【施行日期】2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2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市监理协会:
2011年4月份印发的《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以下简称:监理动态监管办法)在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委又陆续下发了有关针对工程监理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对全市工程监理行
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监理动态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资格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京人防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81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单位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8月31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战备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对政策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维修采购、合同、施工、验收、结算管理等工作制度。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纳入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统一记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方便使用,各地可将该《办法》印刷成册。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发布(网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京人防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局,市人防办相关处和事业单位:现将《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办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3〕13号)于同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人员管理第三章行政执法管理第四章执法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体系,综合实施人防行政执法,加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人防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人防办作为法定行政机关,主管全市的人防行政执法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防办书面委托,承担市人防办本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区人防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法规处是市人防办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机构,负责全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法制监督,负责对全市人防执法案卷的抽查和案卷质量的审查;负责组织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负责行刑衔接工作中各单位间的协调组织以及重大案件的会商;负责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指为了应对突发灾害或战争威胁而建设的一系列防护设施和设备。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对人防工程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北京人防工程的管理规定,包括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一、人防工程的建设根据北京市人防条例,在建设人防工程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地理选址:人防工程应在地理条件较为有利的区域建设,如避开地震危险区和地质灾害区。

2. 设计要求:人防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并能够承受不同等级的战争威胁和突发灾害,如地震、火灾等。

此外,设计方案还需要考虑人防工程的容纳能力和逃生通道的设置。

3. 材料选用:人防工程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防火、耐腐蚀和抗震等性能。

二、人防工程的维护与管理为保证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北京对维护和管理也有一系列规定:1. 定期检查: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并进行必要的修复与更新。

2. 卫生清洁:人防工程内部应保持清洁,避免积尘和杂物堆积。

特别是逃生通道和紧急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3. 安全演练: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应急自救能力。

4. 突发事件处置:当发生地震、火灾和其他突发灾害时,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等紧急处置措施。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范围北京人防工程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都公开场所:人防工程可以作为首都各类公开场所的避难场所,如体育馆、博物馆等,以保障人员安全。

2. 重要基础设施:人防工程可以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的掩蔽设施,如地铁站、地下停车场等,以保障设施的安全性。

3. 市政单位:市政单位可以将人防工程作为自身应急指挥中心的一部分,用于应对突发事件。

4. 居民区:人防工程可以为居民区提供避难和应急救援的场所,以应对突发灾害。

人防工程的合理建设和有效管理对于城市的防灾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对人防工程的规定管理从而使得市民在面对突发灾害时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人防工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北京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其能够在战时和平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北京的人防工程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在城市建设中,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进行,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防护性能。

对于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平时,人防工程可以用于停车、仓储、商业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其战时防护功能。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签订使用协议。

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人防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持工程的完好和清洁,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结构和用途。

对于公共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对于单位自建的人防工程,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使用。

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承担。

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备设施完好,防护功能正常。

维护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工程内部的清洁、卫生、消防等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京民防发〔2015〕9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90号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重新修订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依法行政要求,对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修建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各区民防局要高度重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培训、打牢基础,积极创造条件、稳妥逐步推进。

目前暂不具备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件的区民防局,可委托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实施监督,力争到2018年底全面落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改革。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6号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根
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符合法定职权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通告。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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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京人防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48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现将《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预防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

第四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有限空间是指人防工程内符合有限空间标准的空间。

主要包括:水箱、集水坑、污水井、隔油池、早期坑道、地道。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六条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主要包括:电气焊作业、油漆喷涂作业、各类管井保养维修清理及升级改造作业、清淤作业等。

第七条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负责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订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期限:2021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

公众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箱:*********************2.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11号楼,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电话:************;135****98154.传真:************;620640965.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民意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6.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制订说明附件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反馈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12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09]8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发布日期】2009.07.20【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9〕83号)各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印发给你们。

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及其附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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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条件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满1年,且年检合格;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具备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具备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具备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外资企业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章资质申请
第十条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申报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应当向北京市民防局提出申请。

北京市民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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