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的创新思考
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的创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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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概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对策建议•结语0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概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指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涉及诉讼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调查、检验、审计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概念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证据之一,用于证明案件中涉及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据。
提供诉讼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为法庭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帮助法庭理解复杂的财务会计事实,并作出合理判断。
专业技术支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内涵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特征2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基于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
专业技术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帮助法庭作出合理判决。
证据性0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作为诉讼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诉讼程序中重要的证据之一,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协助法官裁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为法官提供专业财务和法律意见,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的本质问题,提高裁判的准确性和效率。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揭示事实真相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对涉案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事实进行科学分析,准确地揭示事实真相,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分析,可以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准确的证据,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尊严。
维护社会公正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公众更加信任和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
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的创新思考(一)
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的创新思考(一)【摘要】函证程序是司法会计鉴定中重要的鉴定程序,但由于司法会计标准的缺失,实践中大多数函证程序继续沿用报表审计的操作模式,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客观上需要对函证进行流程再造。
笔者主张结合鉴定的诉讼活动属性,适用各部门诉讼法,以司法调查名义控制函证的发出与收回,提高函证的程序价值。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函证程序;流程再造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广泛应用于与涉案单位某一财务会计事实有关的日常经营的往来账项、投融资事实、债权债务事实等等的查证,函证对象既涉及个人又涉及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通过该程序获取的鉴定证据呈现量多、面广的特点。
司法会计鉴定下函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的规定: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的项目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由于司法会计标准的缺失,实践中大多函证程序继续沿用报表审计的操作模式,没有考虑鉴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一种诉讼活动的特殊性。
程序效果低下,程序模式需要改造,程序价值亟待挖掘。
一、现行函证程序模式的困惑现行函证程序依据的是审计准则的规定,所设计的函证程序基础是针对会计报表审计。
因函证程序获得的证据系外部证据,一般地讲,外部证据的客观性好于内部证据,并且可以同内部证据相印证,因此,审计准则将函证作为重要的程序制度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理论上是科学、必要的。
但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函证程序价值困惑比报表审计更加凸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回函率过低甚至为零,导致肯定式函证无结果或否定式函证结果不可信回函率低的原因是:函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由中注协制定、财政部颁布的,相当于部门规章的审计准则,该准则仅仅规定了被函证对象的协助与配合的义务,而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更没有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回函行为的制裁权。
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
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摘要]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范围: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不能独立进行的财务检查与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与认定,资产价值评估,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物品价格认定,资产拍卖、变现,产品质量检测,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性能检测及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1]。
显而易见,我们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接受的是财务检查与会计审计及一些经济纠纷方面的委托鉴定(以下简称“司法会计鉴定”)。
笔者试图就接受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难点,形成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难点的基本思路、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成因解决思路一、名词解释委托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和机构,在侦察、审理、辩护和执行(或提请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和案情需要,必须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拍卖时(以下统称司法鉴定),由合议庭、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和机构,委托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
二、委托部门1、人民法院。
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自行鉴定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2、仲裁机关。
指各级仲裁委员会;3、律师事务所;4、公安机关。
主要是各级经济侦察大队或支队;5、检察机关。
主要是各级反贪部门;6、金融办。
有关专项检查。
三、委托范围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范围: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不能独立进行的财务检查与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与认定,资产价值评估,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物品价格认定,资产拍卖、变现,产品质量检测,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性能检测及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
2、仲裁机关:基本同上,但偏重于仲裁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的经济案件。
3、律师事务所:基本同上,但偏重于在案件辩护前后,对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的经济案件进行委托。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摘要】函证程序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常常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首先分析了函证程序常见的缺陷,包括证据不充分和程序不公正等问题。
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加强证据收集、确保程序公正和提高审理效率等改进方法。
在结论部分强调了函证程序的重要性以及改进方法的必要性,指出改进函证程序的关键在于提高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未来的研究应该继续深入挖掘函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寻求更好的改进方法,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促进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函证程序、缺陷、改进方法、证据收集、程序公正、审理效率、重要性、必要性、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意义函证程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程序,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函证程序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研究函证程序可以有助于提高司法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运用函证程序来保障司法公正。
了解函证程序的运作机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司法制度,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度和效率。
通过研究函证程序,还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司法改革和创新。
对函证程序的研究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和社会价值,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内容函证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主要用于审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本研究旨在探讨函证程序存在的常见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现实生活中,函证程序常常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其中最常见的缺陷包括证据不充分和程序不公正。
证据不充分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些关键证据并未被充分收集和审查,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程序不公正则是指在程序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偏袒一方或者忽略关键程序环节的情况,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性。
针对这些问题,本研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法。
加强证据收集是提高函证程序质量的关键一步。
通过完善证据收集的流程和方法,可以确保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得到充分审查,从而提高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9篇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9篇第1篇示例:一、函证程序存在的缺陷1. 时间长: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函证程序需要通过邮寄文件来完成证据的收集和交换,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尤其是在跨地区跨国的情况下,时间更是难以确定,这给司法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延误。
2. 不确定性:函证程序中难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为一些证据可能会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或被替换,这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 法律障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对函证程序的规定较为模糊或不完善,这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法律障碍和纠纷。
二、改进函证程序的方法1. 引入电子函证:为了解决函证程序时间长的问题,可以考虑引入电子函证技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交换,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和速度。
2. 强化证据保护:为了确保函证程序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加强对证据的保护措施,例如使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确保证据在传输中不被篡改或泄露。
3.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函证程序的实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函证程序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函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提高法律人员素质:为了提高函证程序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函证程序的操作技巧和规范要求。
第2篇示例:函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程序,用于证明一事实真实性的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函证程序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案件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经常会碰到函证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
本文将讨论函证程序的缺陷以及改进方法,以期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函证程序存在的缺陷1. 证据收集不全面。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律师、法官对案件的复杂性或要求的认真程度不足,导致对证据的收集不够全面,可能会遗漏一些关键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2. 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
由于函证程序的特性,往往很难确定证据的真实性,造成一些假证据被视为真相,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发展创新论文
浅谈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与创新一、会计司法鉴定体制会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个具体类别,是指具有会计司法鉴定资格的主体接受委托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鉴别和判定。
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是管理主体对于管理客体的管理制度进行制度化后的结果,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是一种行政权应用的体制。
从要素上来说,鉴定客体是会计事项涉及的财务资料信息;鉴定依据是会计学、法学相关原理和法律、法规等;鉴定程序一般来说分为三个步骤: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出具;鉴定的目的在于为诉讼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基本特征表现为科学性、法律性、主观性。
二、司法鉴定体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1)国际司法鉴定体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体制主要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和大陆法系的中立制,两大法系对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接受法院和法官的委托,依照专门知识和经验法则,对具体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实施专业判断和报告的人,是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或法官进行识别活动的人,通常被称为“会计鉴定人”。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通常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主要为诉讼各方服务。
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往往被称为“专家证人”。
(2)司法鉴定体制决定并影响着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会计司法鉴定是一种文证检测与物证判断的专业融合,有其特定的专业性和主观判断性,而这种专业判断能力的反映必须服从整个司法鉴定体制的要求,遵循司法鉴定的科学规律,并服务于诉讼支持中证据认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3)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也会影响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法制环境是一国法规体系的反映,体现了其法制的规范程度与发展程度,诉讼制度既要适应法制环境的要求,也要反映证据认定程序的特征,因此,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对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及其结果管理均要产生重大的影响。
函证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应用策略研究
函证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应用策略研究作者:裴椰惠,唐立新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4期裴椰惠唐立新摘要:函证程序是财务报告审计中重要的审计程序,是获取充分、适当审计必不可少的审计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审计业务,自然函证程序必不可少,也占据鉴定程序的主要地位。
在实际司法鉴定的业务中,函证程序的运用与财务报告审计业务中存在区别和联系。
文章试论述函证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策略,有助于降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风险并顺利进行出具更加公正客观的鉴证报告。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函证程序;应用策略引言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机关为查明案情,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类的专门性问题,委派或聘请有经验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进行检验、查证、分析论证、鉴别和判断,出具鉴定报告的一系列活动。
在鉴定的过程中,需要运用会计的专业技术方法,函证程序广泛适用于与涉案单位某一财务会计事实有关的日常经营的往来账项、投融资事实、债权债务事实等等的查证取证。
函证获得的审计证据是来自独立的第三方,可靠性相对最强,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审计事项,如何合理、适当、规范地运用函证,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对于鉴证结论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运用函证程序时不能完全照搬财务报告审计中实施的函证程序。
一、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的联系与区别从从业人员来看,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都是具有会计、审计以及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都得具有一定的资格要求并且是独立于审计或鉴定单位的;从鉴定或审计对象来讲,都涉及到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以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针对财务经济活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从使用方式方法上,两者都可以采用检查、查询、计算、分析复核、函证等方法,以获取相应的证据;从结果上,两者最总都要出具报告,对所委托的事项发表声明。
尽管两者有很多相似类同之处,但是在鉴定过程中又存在很多不同。
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
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谈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商事、刑事等法律问题的处理日益繁琐,对于有争议的涉诉问题,司法会计鉴定这一专业技术和工具的出现为法律诉讼提供了更为精准、科学、公正的证据支持。
本文将围绕司法会计鉴定和正当程序两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法律诉讼程序中,通过一定的专业技术手段,对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活动等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分析、计算等判断,为法院提供有权威性的财务证据与合理诉讼意见的专业活动。
通俗地说,司法会计鉴定就是为法院提供会计鉴定意见,帮助法院解决争议问题,让判决结果更加符合事实、公正、合理、准确。
举个例子,当某公司或个人涉及到诉讼纠纷时,需要进行造假揭穿、公司账目核查、经济损失计算、融资担保评估等方面的追溯和确认,这时候,如果法院拥有会计、审计、金融专业人才,就可以自行进行法律审查、鉴定、计算与评估,进而对纠纷问题进行科学、公正的判断。
但在实际情况下,由于法院人手不足、专业不精、诉讼程序复杂等因素的影响,通常需要委托专业会计鉴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评估。
等待会计鉴定结果后,法院再结合本身的法律适用、证明结构、证据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达到更加科学、准确、公正的结果。
二、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指在法律诉讼、行政处罚、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正当程序是民主、公正、公开、平等、追究事实、法律适用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始终维护正当程序原则,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公信力和行政合法性,使当事人感受到公正追究和司法保护的尊严。
正当程序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例如诉讼程序、证据收集、法官的中立性、公开和透明度、申诉机制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工作者、法律教育机构、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不断的关注和改革,才能形成更加公正、公平、透明、有效的司法制度。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会计鉴定是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直有着重要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要推动司法会计鉴定走上法制化发展道路,就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积极采取有效对策。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属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往往成为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形成了重大甚至决定意义的影响。
所以,司法鉴定构成司法活动关键的一部分。
司法会计鉴定内涵应从不同角度来理解,首先,从组织鉴定者角度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时,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人士进行鉴别、判断,并由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措施。
其次,从鉴定实施者角度看,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它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且为诉讼服务。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及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照诉讼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
根据司法实践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三个必要程序。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的指定,通常包括鉴定提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有关鉴定材料等内容。
其次,实施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工作,一般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
鉴定工作一般涉及分析、检查会计资料,在侦察人员在场主持时询问有关涉案人员,在侦察人员陪同下查看经营场所等。
最后,出具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完成鉴定程序,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后,出具鉴定意见。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函证程序是组织内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涉及到信息的传递和审批。
在实际操作中,函证程序中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审批流程不清晰、信息传递不及时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严重影响组织的运转。
有必要对函证程序进行全面的审视,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法,以提高函证程序的效率和质量。
一、函证程序缺陷1.审批流程不清晰在一些组织中,函证的审批流程不够清晰,不同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不明确,导致文件在审批过程中出现延误或者错漏,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进展。
2.信息传递不及时由于函证程序中的信息传递方式不够及时,有时候重要文件的传达会出现迟延或者丢失,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影响了组织的正常运转。
3.审批时效性不足有些函证程序的审批时效性不足,审批环节的时长过长,导致了工作的停滞和积压,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4.部门协作不畅函证程序中的部门协作不畅,互相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和顺畅,导致了文件处理效率不高,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
5.审批记录不完整在一些函证程序中,审批记录不够完整,报表和档案缺失或者不合规,给未来的审计和查阅带来不便和困扰。
二、改进方法1.明确审批流程组织需要明确函证的审批流程,规范各个环节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文件的传递路径,以确保文件的正常审批和传递。
2.建立信息传递系统为了改善函证程序中的信息传递问题,可以建立一个信息传递系统,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文件传递和审批,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记录。
3.规定审批时限组织可以规定函证程序中各个环节的审批时限,对文件的审批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时效性。
4.加强部门协作为了改善函证程序中部门协作的问题,组织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协作方式,建立协作机制,以提高函证程序的效率。
5.规范审批记录对于函证程序中的审批记录,组织可以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审批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确保审批记录的完整和合规性。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函证是指一种用于证明某些事实或情况的文件。
通常情况下,函证是由一个组织机构或个人发出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某事实或情况。
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函证程序存在某些缺陷,本文将对这些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法。
1. 缺乏标准化:函证程序往往缺乏标准化,导致不同组织机构或人员所起草的函证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使函证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2. 审查权不足:由于函证多数情况下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因此组织机构或人员缺乏足够的审查权。
有些函证可能存在虚假情况,而组织机构或人员无法充分审查证书的真实性。
3. 难以完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某些函证会包含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如果函证信息遭到泄露或滥用,则可能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危害。
改进方法1. 建立函证标准:为了保证函证程序的规范化和函证的真实性,建议建立函证标准,其中应包括具体的格式、内容和审核要求等。
2. 强化审核机制:为了防止虚假证书,组织机构或人员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函证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应具有充分的权威性,能够对函证作出准确的判断。
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机构或人员在提供函证时,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可以采取加密措施、设立访问权限等方式,避免敏感信息被泄露。
4. 推广现代化技术:利用现代化技术开发函证管理系统,提高函证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效率。
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库、实现自动化审核等方式,提高函证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结论函证程序在实际实施中存在多种缺陷,防止虚假证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当前函证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提出的几种改进方法,建立标准化的函证管理体系、加强审核机制、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推广现代化技术将有助于提高函证程序的真实性和效率,达到管理函证的目的。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函证程序是指根据需求,对法律文件、合同、函件等进行审查、验证的程序。
函证程序在商业和法律交流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讨论函证程序的缺陷,并提出改进方法。
函证程序的缺陷之一是时间耗费。
由于需要对大量的文件进行审查和验证,函证程序通常是一个非常耗时的过程。
特别是在法律纠纷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获取函证结果的情况下,时间耗费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为了改进这个问题,可以借鉴技术手段。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自动化的函证程序工具,可以大大加快函证的速度。
也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函证团队,提供高效、快速的服务。
函证程序的缺陷之二是费用问题。
传统的函证程序通常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从而导致高昂的费用。
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而言,可能是一个负担。
为了改进这个问题,可以采用费用分担的方式。
可以建立函证服务的集体平台,通过多方共同投入,来分担费用。
也可以建立函证服务的付费会员制度,以吸引更多用户参与,从而降低费用。
函证程序的缺陷之三是信息不透明。
在传统的函证程序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甲方提供的文件可能被乙方掌握,而乙方提供的文件可能被甲方隐藏。
这可能导致利益的不平衡,甚至引发纠纷。
为了改进这个问题,可以建立信息互通的机制。
可以建立一个中立的平台,作为甲方和乙方之间信息交流的中转站。
所有相关文件都要在该平台上进行备案,并且甲方和乙方都有权限查看所有的文件,从而实现信息的透明和对等。
第四,函证程序的缺陷之四是专业性要求高。
函证程序需要对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才能进行。
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参与函证程序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改进这个问题,可以提供培训和教育。
可以开设函证程序的培训班,向非法律专业人士普及有关函证程序的知识。
也可以提供在线的函证程序工具和指南,以帮助非专业人士进行函证程序的操作。
函证程序在商业和法律交流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通过利用技术手段、费用分担、信息互通和提供培训,可以改进函证程序,提高效率和准确性,促进商业和法律交流的顺利进行。
函证程序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函证程序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九好集团审计失败案为例 (3)1、函证程序的相关理论 (3)1.1函证的定义 (3)1.2函证的对象 (3)1.3函证决策 (4)1.4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5)1.4.1函证明施过程的控制 (5)1.4.2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5)1.4.3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6)1.4.4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6)1.5函证程序在审计中的作用 (7)2. 九好集团公司函证程序实施案例 (8)2.1案例背景 (8)2.1.1九好集团公司简介 (8)2.1.2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8)2.2案例简述 (9)2.3函证明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0)2.3.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10)2.3.2九好集团方面 (12)2.3.3被询证单位方面 (13)3. 函证程序的优化和改进建议 (14)3.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改进建议 (14)3.2被审计单位改进建议 (15)3.3被询证单位改进建议 (16)4. “银行函证+互联网”的构想 (17)4.1互联网对函证程序的影响 (17)4.2“银行函证+互联网”的构想 (18)4.2.1“银行函证+互联网”信息系统建立的规划 (18)4.2.2“银行函证+互联网”信息系统的流程 (18)函证程序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九好集团审计失败案为例1、函证程序的相关理论1.1函证的定义函证是指审计师向有关实体机关或个人发送信件以核实被审计的数据内容的一个途径。
目的是要求第三方来精确推断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一项被审计事项是否正确。
其方法经常向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发函,要求核实来往的账户、财产和其他问题,以填写通过审查,核查和调查等审计方法获得的不完整证据。
函证法是猎取书面证据的格外途径,是通过函证确认审计事项的方法。
因为该函证来自第三方正在被审的实体机关,所以该方法可以获得具有很高可信度的外部证据,但如果第三方并没有回应或回应结果不令人中意,审计师应采纳其他取得相关审计证据的备用程序。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思考
【 关键词】 检察机 关; 司 法会计; 特征 ; 问题 ; 鉴定; 措 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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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征
1 、 作 为经 济司法 的主要 构成部 分, 司法 会计鉴 定具有显 著 的法律 分。 如鉴定 论证 时需具有便 于审查 的特点 , 法医鉴 定文书内需附有医 院 特征 , 是一种具有选择 性的诉讼 证 明活动 。 开具 的各项 资料 , 如就 诊资料 等。 在鉴 定涉案 财产价格 文书时, 需附 有 2 、 司法 会计鉴定是司法机 关聘请 、 选派专业 人员进行的诉讼活动 。 相 关财物证 明, 如购销 凭证、 实 物图片等。 作为诉 讼参与者, 要求鉴定人 遵循科学 技术规定独 立作证 。 3 . 规范鉴定 人出庭作 证体 系 3 、 司法 会计 鉴定 对象 为案件 相关 会计 核算资 料。 换言之 , 案 经济 司 法鉴 定诉 讼定位 、 价 值直 接 决定 了鉴 定人 的诉 讼 角色 。 按 照相
家经济秩序、 政府行政秩序的重要保障。 将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运用于检察 鉴定 只能看 做驳 论
机关工作 中 , 可提升办案人 员 的工作效率, 并有利于审判的科 学性、 公正性。 依据 , 不能 当做定 案立论 的标准。 也就是说 , 全部 司法鉴定在 公诉 案件 但实际操 作 中, 往往存在诸 多 不足 , 为此 , 本文 主要 对司法会 计鉴定的特 内, 需 由社会鉴 定机 构开具 , 如保 留侦查单位 或内部司法 鉴定 机构 , 则 征、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存在 的问题 进行 了 分析, 并提 出了 提 高检察机关 其作月 j 将发生 改变 , 只能作为 临时性鉴 定, 起 到审查 辅助功 能。 如检 察
法律法规I L A W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对函证程序的几点思考
函证程序是重要的审计程序,《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函证》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均对其做了相关规定。
本文拟对函证程序存在局限性的原因和目前审计实务中函证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完善函证程序。
函证程序存在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首先需要一个诚信的、积极配合的审计环境。
但现实并非如此,致使函证程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达账项的存在,使回函相符的可能性减小,以致对回函的差异,注册会计师很难分清是未达账项,还是虚假情况,这就达不到函证的目的,即通过函证获得准确的外部信息,印证企业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2. 受制于成本原则,注册会计师无力自由函证。
在函证时,企业往往以成本高为借口,不愿意注册会计师进行函证,而注册会计师也往往屈从企业的压力,降低了函证的充分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函证程序功能的发挥。
笔者曾参加一家ST公司的审计,该公司在某一家银行存贷款很多,银行对函证按每个明细收取200元的手续费,整个函证手续费将近三、四千元,公司对此抱怨不已。
3. 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舞弊情况时,不会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
为了掩饰存在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函证地址或与被函证单位事先通气,令注册会计师无功而返。
4. 被函证单位不认真对待函证。
特别在涉及到银行、税务、社保等单位函证时,这些单位还停留在传统的行政角色中,不愿意平等地与企业交流,没有意识到注册会计师的函证对其规范内部控制、防止舞弊所起到的作用。
笔者曾做过一个函证,被审计单位情况复杂,涉及到担保、欠息、债务转移情况,但银行的回函除印证存、贷款余额外,对我们尤其关心的担保、债务转移情况却不予以证实。
5. 发函单位与被函证单位串通一气,使函证无效。
函证的最大作用莫过于通过函证获得外部证据以发现异常情况,但异常情况不是独立存在的,共同的利益使被函证单位不会提供准确的回函,笔者曾遇到某重庆企业在广东有一主要经销商,在抽查凭证时发现存在12月31日开票的情况,针对此情况进行了函证,但回函的结果却是相符。
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一、引言司法鉴定制度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科学、专业、客观、公正的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不仅关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的必要性、现状及问题、对策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的必要性1.司法鉴定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在司法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鉴定,对采集的各种证据进行权威的科学分析和判断,确定证据的性质、来源、真伪、有效性等,为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因此,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司法鉴定制度调整对审讯的影响随着刑事案件的日益复杂,需求更为全面、精确、快速的鉴定服务。
然而,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与使用往往因为不合理非常规等原因,导致案件的办理周期长,专业不具备或不足的问题更引起了案件在这个环节中的缺陷,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3.亟需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创新与完善当前,司法鉴定机构面临着人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在“一带一路”、经济发展和互联网等多方面的背景下,司法鉴定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因此,司法鉴定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呼之欲出。
三、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问题1.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不科学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尽完善,有很多案例展示出了管理方式的不合理和难以认可,表现在合同不明确,监管不到位等方面。
2.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缺乏专业和素质司法鉴定机构在招聘人员时,应注重专业素质的人士,并通过考试和其他形式的学习来确保鉴定人员具备公正、科学、客观和专业的鉴定能力,但目前依然存在少数司法鉴定人员缺乏专业素质,甚至在鉴定犯罪题目时出现失误。
3.司法鉴定费用过高另一个问题是司法鉴定费用过高,在某些案件的瑕疵争议中,司法鉴定费用已成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导致公众对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效力发起质疑。
四、司法鉴定制度的有关对策和建议1.整合和改进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法律制度应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公正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法律制度体系。
刍议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2023(8)总第1489期济与法刍议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丁珏镇江之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司法体系也愈发完善。
现阶段在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等案件解决过程中司法机构往往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会计事实,从而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加科学的参考依据。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起步较晚,因而现阶段仍旧存在较大的可进步的空间。
故应当加大力度剖析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寻与之对应的解决措施,不断提升司法会计鉴定水平。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成因;解决思路司法会计鉴定在我国诉讼领域发挥着极为显著的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将案情查明,司法部门会聘请或指派具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针对案件中财务会计性问题进行判断并鉴别,而后得出鉴定意见的司法诉讼活动。
我国司法体系最初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应用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且应用频率逐年增加。
但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对司法会计学科的整体发展产生阻碍。
因而在司法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不断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相关体系。
一、司法会计鉴定概述司法鉴定在广义层面上是指公安部门、法院、律所等机构与部门在对案件审理、执行、侦查过程中,根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或案情需要,应评估、鉴定专门性问题,而后由律所、仲裁委等机构委托双方所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在狭义层面上是指受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依法获取相关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机构借助会计学的方法与原理,通过计算、验证、鉴定等方式检查、判断会计报表、账簿等财务情况,而后将鉴定结论提出的方法。
权威司法鉴定指的是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专门知识或科学技术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旨在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解决,并在诉讼过程中将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从而达到将会计事实查明的目的。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
函证程序缺陷及改进方法函证程序是一种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法律程序。
就像任何程序一样,函证程序也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讨论函证程序的一些常见缺陷,并提出改进方法。
函证程序的一大缺陷是时间 consuming时间耗费。
函证程序涉及到很多步骤,包括申请、检验、审查和庭审等。
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为了缩短时间,可以考虑加强法院和律师间的协作,缩小程序中的漏洞和重复的程序。
第二,函证程序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虽然函证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但是这一目标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实现。
律师的能力和资源可能会影响证据的获取和调查过程,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改进方法包括加强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对律师的监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函证程序可能存在法律滞后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调整。
函证程序在适应这些变化方面可能比较滞后,这导致了一些实际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法律委员会,定期审查和修订函证程序的法律条文。
第四,函证程序可能造成高昂的成本。
函证程序涉及到很多步骤和程序,这导致了律师费、法院费用和调查费用等的不断增加。
对于一些财务状况较差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为了降低成本,可以采用一些替代的解决方案,比如调解和仲裁等。
第五,函证程序可能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函证程序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和争议,但是函证程序本身也可能引发一些新的纠纷。
当事人可能会利用程序的漏洞和技术性问题来推迟和搁置程序。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加强对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的监督和约束。
函证程序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陷。
通过加强法院和律师间的协作、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监督、定期审查和修订法律条文、采用替代的解决方案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的监督和约束等措施,可以有效改进函证程序,提高其公正性和效率。
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工作思路的探讨
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工作思路的探讨【摘要】司法会计案件各不相同,特征不一,在实际工作中,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案件的方法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来说非常重要,借鉴中医的“四诊法”来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个有意义的思路。
【关键词】案件;四诊法;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受理的案件会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各个方面,每个案件特征不一,各不相同。
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该如何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以完成诉讼证据的提供之责?有没有一个可普遍遵循的鉴定工作规律?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借鉴中医的“四诊法”(望、闻、问、切)来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个有意义的思路,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
四诊法,是中国古代名医扁鹊总结出来的诊断疾病的四种基本方法,即望诊、闻诊、问诊和切诊,总称“四诊”。
古代中医学认为,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机体的外部表象与内部情况存在着确定的相应关系,这就决定了医生可以通过望诊、闻诊、问诊和切诊,观察患者外在的病理表现,揣测内在脏腑的病变情况,从而确诊。
而且中医历来强调“四诊合参”,即必须将四诊收集到的病情,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由表及里的全面科学的判断。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于每一个案件的鉴定工作,可以像医生给病人诊断病情一样,通过运用望诊、闻诊、问诊和切诊的“四诊合参”的方法,将产生案件“形诸外”的各种病理表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案件的“诸内”予以揭示,从而完成诉讼证据的提供之责。
一、查阅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中医的“望诊”是用肉眼观察病人外部的神、色、形、态等来推断疾病的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望诊”,就是要全面、完整地查阅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达到初步了解案件“病情”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中“望诊”的对象应包括:(一)案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应将案卷的查阅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这是实施司法会计鉴定“望诊”非常重要的一步。
通过查阅案卷,才能对案件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和认识,才能熟悉和掌握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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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的创新思考作者:范伟红来源:《会计之友》2008年第18期【摘要】函证程序是司法会计鉴定中重要的鉴定程序,但由于司法会计标准的缺失,实践中大多数函证程序继续沿用报表审计的操作模式,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客观上需要对函证进行流程再造。
笔者主张结合鉴定的诉讼活动属性,适用各部门诉讼法,以司法调查名义控制函证的发出与收回,提高函证的程序价值。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函证程序;流程再造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广泛应用于与涉案单位某一财务会计事实有关的日常经营的往来账项、投融资事实、债权债务事实等等的查证,函证对象既涉及个人又涉及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通过该程序获取的鉴定证据呈现量多、面广的特点。
司法会计鉴定下函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的规定: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的项目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由于司法会计标准的缺失,实践中大多函证程序继续沿用报表审计的操作模式,没有考虑鉴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一种诉讼活动的特殊性。
程序效果低下,程序模式需要改造,程序价值亟待挖掘。
一、现行函证程序模式的困惑现行函证程序依据的是审计准则的规定,所设计的函证程序基础是针对会计报表审计。
因函证程序获得的证据系外部证据,一般地讲,外部证据的客观性好于内部证据,并且可以同内部证据相印证,因此,审计准则将函证作为重要的程序制度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理论上是科学、必要的。
但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函证程序价值困惑比报表审计更加凸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回函率过低甚至为零,导致肯定式函证无结果或否定式函证结果不可信回函率低的原因是:函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由中注协制定、财政部颁布的,相当于部门规章的审计准则,该准则仅仅规定了被函证对象的协助与配合的义务,而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更没有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回函行为的制裁权。
由于被函证对象选择回函在人、财、物上的较大花费与选择不回函不受任何追究的博弈格局,使得回函的法定义务在事实上落空了。
尤其是司法会计中的函证,被询证方因为顾虑回函会留下证据而卷入纷争,不回函成为普遍的态度和选择。
(二)仅以收到的回函认定交易事实,对未收到的回函或有重大遗漏的询证函,未能执行必要的替代程序证据学上有“孤证不能证明事实”的理论,即使收到回函,还需与其他证据如合同、发票或发货单等核对一致方能认定交易事实。
还有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处理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或余额也是不扎实的。
(三)在函证发送和回收控制上的问题未能对传真过来的确认函进行证实或允许被鉴定单位自己发送并回收询证函。
给被鉴定单位的舞弊提供了机会,降低了程序价值。
这在报表审计中的教训都是不胜枚举的,如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G外高桥2006年的纠纷及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对银广厦的审计失败等都出在函证的控制问题上。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函证,虽回函有保证,但每件200元的收费使得函证程序实施成本过高实践中,鉴定人员普遍降低了函证的抽样样本量,加大了抽样风险,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二、司法会计中函证程序的诉讼本质司法会计中的函证涉及未决案件的会计法律事实,函证是鉴定机构及其指定鉴定人获取鉴定证据,确认司法会计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之一。
关于鉴定机构及其指定鉴定人有无司法调查权,在理论及实践上皆有异议,笔者持专门性鉴定范围内有限司法调查权的肯定意见。
(一)从法理上看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实质不仅是需要鉴定结论一个结果,更重要的是通过委托鉴定发生了司法调查权授权,将原本属于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因司法人员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能力的限制,赋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专业调查取证程序和方法,以得出全面、真实、合法的鉴定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鉴定结论。
尤其是司法会计鉴定,其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客观上需要调查权。
(二)从司法实践看无论是侦察起诉环节还是审判阶段,办案所获得的司法会计证据均是零散的、偶然的、片面的,数量上是及其有限的,仅仅依据这些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科学,不真实的。
(三)从法律依据上看虽然,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但1991年及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都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这充分说明司法会计调查权的渊源是司法调查,是司法职能因为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再分配,相应的,函证在司法会计中的特殊性不容忽视,具体来讲:1.函证的渊源和本质是司法调查。
司法机关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司法会计事实,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授权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调查确认,鉴定机构的诉讼地位是司法辅助,函证反应在诉讼调查上基本等同司法查询或发函书面询问等调查方式。
被函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各诉讼法中规定的,因为同案件某一当事人可能具有既定法律关系从而成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负有法律责任的协助调查义务人。
2. 函证程序主体并非一定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
函证既然是诉讼中会计法律事实认定所需的司法辅助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既可以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控制,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控制,如何选择实施程序,取决于专业胜任能力、职能分工及程序效果的高低,函证的流程再造就是由此展开的。
三、司法会计中函证的流程再造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照搬报表审计的做法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司法会计鉴定的特殊性,结合司法调查的权威操作,对司法会计函证程序进行流程再造。
其关键是区分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
在此基础上,协调配合提高程序价值,增强鉴定的科学性,使司法会计鉴定能为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增添砝码。
(一)司法鉴定人的职责1. 根据了解的被鉴定单位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考虑不同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要求,确定样本构成,列出询证的单位及个人清单。
2. 设计询证函并填列询证的事实内容,询证函要询证的事实主要是有关被鉴定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事实。
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在询证前就已或多或少地取得有关被鉴定单位的记录或保存的部分相关证据,如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余额的账面记载、货物销售合同及入账发票等等,为验证这些内生证据或外生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通过函证获取交易相对方的一个确认声明。
是询证发生额还是余额,是询证债权、债务还是其他,应当属于鉴定人司法会计专业判断的范畴。
3. 同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办理签章并依司法机关名义发出询证函的事宜,到期取回司法机关收到的回函,并对回函进行梳理,评价、分析其证明资格及证明力。
即使回函对被鉴定单位会计处理做了确认的,也要寻找有关资料对其佐证,若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确认回函事实;不能相互印证的以及回函对被鉴定单位会计处理做了否认的,应实施替代程序或追加新的鉴定程序;对未回函的询证,应同司法机关联系,查清未回函的原因,是被询证者根本不存在,还是由于被询证者没有收到询证函,还是由于询证者故意不理会。
对拒不回函的,鉴定人应采取替代程序或追加新的鉴定程序。
(二)函证程序中司法机关的职责1. 监督函证的范围及内容。
案件承办人员应监督函证的范围及内容是否与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有关。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拥有的函证等司法会计调查权的边界是司法会计事实,所有超出该范围的函证都是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2. 办理签章及发出询证函及协助调查通知书。
对涉及司法会计事实的函证给予签章,即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发出,同时发出的还应包括司法协助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应说明函证调查的案件、回函的法律义务和不回函的法律责任。
如民事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在具体操作中,既可以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也可以加盖案件所在业务庭室章,案件承办人签名。
同时,制作函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人员入卷宗,一份由鉴定人员入鉴定工作底稿。
3. 控制回函收回。
司法会计鉴定函证回函是寄至司法机关的,回函期终了,整理回函交给司法鉴定机构签收。
对未回函的,查清不回原因,或督促尽快回函,或实施处罚措施。
(三)函证流程再造的意义流程再造是函证程序从实然向应然的本质回归。
从司法职能与鉴定职能的分工上看,司法机关对于鉴定活动的指导、帮助和协调是必要的。
从再造后程序应用结果上看,能够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司法效果,表现在:1. 提高回函率,由于询证函是以司法机关司法调查的名义发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相匹配,鉴于司法处罚威严与震慑力,回函率会大大提高。
2. 提高回函信息的真实性。
若询证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即使是积极的函证方式,一些被询证人的态度也不够严肃,甚至不加验证就回函确认应付了事。
若询证函是以司法机关司法调查名义发出的在回函将成为诉讼证据,作假证应负法律责任的约束下,能够督促被征询人严肃对待回函,认真描述交易事实。
从证据结果看,得出的鉴定结论更具可靠性。
3. 缩短鉴定周期与办案周期。
改造后的函证程序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控制强化了严肃性;另一方面限制了回函的时间,回函及时性强,能缩短鉴定周期及办案周期。
4. 降低函证成本和鉴定费用。
对司法机关的查询询问,有义务协助的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是不能收费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
这样,司法会计鉴定有关货币资金范围内函证程序的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继而降低鉴定费用。
四、司法会计函证程序再造应注意问题(一)函证应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事项因为只有积极的函证方式,才能确保收到明确的书面回函作为具体的鉴定证据。
消极的函证方式,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所列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而未回函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已收到询证函且核对无误,也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根本就没有收到询证函。
结果是:一方面,函证得不到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无法准确判断所函证事项是否正确,是不符合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确切性要求的。
(二)函证设计应根据各函证对象实际情况的不同设定一个合理的回函时间合理的回函时间主要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距离的远近及回函方式,即发函与回函在途时间的长短;二是函证内容的复杂程度需要义务协助人查找资料准备回函的时间长短。
(三)函证无论由谁发出,费用均应由鉴定机构承担,从鉴定费用中列支司法机关签章后,询证函及协助通知书的寄出既可以由司法机关负责,也可以由鉴定机构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