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京绿办发〔2021〕301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301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具体通知如下:一、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规范合同签订、诚信履约(一)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以及承接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

(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同签订、合同登记公示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行为和结果。

(三)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明确关于分包的约定。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以依法分包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四)发包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二十日内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主要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全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范围、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标准、养护期及养护等级、分包约定、履约担保等,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28•【字号】市规发[2003]175号•【施行日期】200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03]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是贯彻国务院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举措,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对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办法所称绿线,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系指该标准G类绿地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三、在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市区绿地系统规划范围内)的各区应在市规划委和市园林局的组织指导下,按照办法要求,依据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抓紧组织对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的具体绿化地块进行钉桩和确定坐标工作。

四、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外的区、县、卫星城、中心城镇、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

五、居住区、道路及各类建设用地的附属绿地应当按《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绿化用地比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范围,划定绿地界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绿地养护预算的运行管理,更好保障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工作需要,不断促进城镇绿地精细化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绿地养护预算的运行管理,更好保障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工作需要,不断促进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依据《全国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ZYA2/II-21-2018)》、《北京市城镇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京绿办发〔2018〕253号)》、《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京绿办发〔2021〕224号)》,结合北京地区人、材、机、运等市场价格上调幅度,现就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投资标准本着"因地制宜、分级投入"的原则,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具体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特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5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2元/平方米·年。

(二)一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0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17元/平方米·年。

(三)二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12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9元/平方米·年。

(四)三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8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6元/平方米·年。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2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2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进一步严格城镇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夯实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的基础,不断提升城镇绿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结合近几年小微绿地、口袋公园等养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对《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办法(京绿城发〔2016〕10号)》作了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方式与指标第三章管理与监督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城镇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夯实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的基础,不断提升城镇绿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及市园林绿化局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

第三条各类城镇绿地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遵循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凡在本市的城镇绿地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市城镇绿化分为公共绿地和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绿地)。

第五条根据绿地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

(各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评定方式与指标第六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评定办法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

一、概述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胡盾,2009)。

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所以,客观地讲,园林法制为园林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园林设计行业全部法规、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规范领域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是园林设计行业制度的核心,为园林设计行业执业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韩笑,2004)。

本文所言的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在城市建设系统中,《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分别规范着与园林设计相关的建设活动。

城市建设系统外的园林设计法规相关法,有与城市物质环境的公共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所依据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等园林设计法规体系应保持与相关法的协调性,从而使园林绿化建设能够更为顺畅、高效的开展。

园林设计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张丹,2013)。

我国园林法规发展概况(韩笑,2004;林广思,杨锐,2010)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一1952年)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覆灭和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诞生。

从此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1951年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一1957年)1956年的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将城市绿化工作的重点放在普遍植树上:增加城市的绿色,逐渐改变城市的气候条件,重点进行街坊绿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建城[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项目资金情况20xx年度绩效评价经费参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计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预算安排50万元,实际支出76.8万元,执行率154%。

超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重点评价项目同比增加了5个项目;评价项目总金额达11.07亿元,同比增加9.88亿元。

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严格执行预算资金管理有关制度,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实施工作规程(试行)》(粤财绩[20xx]4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县区府[20xx]29号)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定点采购,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和拨款程序,做到专款专用。

三、项目绩效情况(一)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评价项目9个,通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在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内容、完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32项相关政策建议。

(二)具体绩效情况1.产出数量:年初设定目标 10宗,全年实际完成9宗。

2.产出质量:主要从项目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方面,按工作要求完成绩效评价,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合同,验收合格率达100%。

3.产出时效:已组织开展的9宗绩效评价均在20xx年内按时完成。

4.产出成本:实际支出76.8万元。

5、经济效益:对评价等次为中的2个项目,建议参照粤财预[20xx]153号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规定,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扣减对应项目预算额度。

对专项绩效评价发现的存在问题责成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促进预算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总体评价综上所述,绩效评价经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总体良好。

存在短板主要是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评价工作时间安排需进一步优化,绩效结果的应用还需进一步提升。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20xx年中央抗疫特别国债下达张贵庄街中心城区海绵城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240万元。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细则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细则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细则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细则园林绿化工程是城市环境美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城市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

为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建设进度,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细则。

一、监理人员的职责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是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执行者,主要职责如下:1.监督各项施工工作的质量,检查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检查工程的安全状况,保障工人的安全,防止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3.监督各项施工工作的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4.建立档案,完整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和结果,以备项目验收。

5.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监督范围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造型:监督土地造型的质量和进度,确保设计要求得到完美执行,并协调解决因地形问题所产生的困难。

2.设施安装:监督各类设施的安装质量,包括灯光设施、亭子、桥、喷泉以及饮水站的设施等。

3.绿化工程:监督植物的选用、布局和种植,确保绿化效果符合要求,并做好植物的保养工作。

4.配套设施:监督配套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如人行道、景观墙、草坪等。

三、监理程序1.前期准备工作:监理人员在开始监理之前,需要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实施方案,同时了解各个工程节点所需的关键技术措施和材料,对绿化工程的特点和难点进行深入思考。

2.开工前检查:监理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查看现场施工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工程材料进行检查,如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质量优良。

3.施工期间监督:监理人员要随时到现场进行工作检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并核实施工计划。

若发现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需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4.完工验收:当工程进入完工阶段时,监理人员将认真查阅工程完工文件,统计工程量,并完成工程验收工作。

四、监理报告监理人员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时撰写监理报告。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公园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园行业做好北京奥运会的服务接待工作,我局对2005年10月由原市园林局印发的《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发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试行并征求意见。

经过奥运会的检验,该规范试行情况较好,符合当前行业管理的需要。

现将《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公园行业管理规定(试行)》(园公字〔1994〕第0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房屋和设施管理2.1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局•【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京园政发[2004]43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园政发[2004]43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促进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现将《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局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新颁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2.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4.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5.北京市园林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北京市园林局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许可名称:古树名木移植许可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北京市园林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

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古树名木移植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3.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3.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3.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3.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3.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3.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3.8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3.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3.10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3.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3.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3.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3.14小侧枝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3.15春梢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3.16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3.17整形修剪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3.18冬季修剪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3.19夏季修剪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3.20伤流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3.21短截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3.22回缩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3.23疏枝将树木的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3.24摘心、剪梢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3.25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3.26基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3.27追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3.28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3.29人工防治病虫害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虫包、刷除虫卵、刺杀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等措施;3.30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3.31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3.32排涝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3.33返青水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3.34冻水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3.35冠下缘线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3.36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3.37分级养护管理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4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4.1 特级养护质量标准4.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4.1.2 园林植物4.1.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4.1.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4.1.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4.1.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2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4.2.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4.2.2 园林植物;4.2.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4.2.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4.2.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4.2.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3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4.3.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4.3.2 园林植物4.3.3 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4.3.4 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4.3.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4.3.6 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4 绿化养护等级技术措施和要求参考表1;5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1 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1.1 修剪a 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郊区可适当提高;b 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c 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d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b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5.1.2灌水、排涝5.1.3 中耕除草5.1.4 施肥及土壤改良5.1.5 更新、调整和伐树5.1.6 病虫害防治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a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b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5.1.7 防寒5.2 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2.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5.2.2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5.2.3 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5.2.4 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5.2.5 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5.2.6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5.2.7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5.2.8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5.2.9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5.3 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3.1 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5.3.2 修剪a 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b 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c 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10cm;5.3.3 浇水5.3.4 施肥5.3 .4.2 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 g/m2~150g/m2,或施10 g/m2尿素或10 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 g/m2~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 g/m2尿素;5.3.5 除杂草、补植5.4 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4.1 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5.4.2 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5.5 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5.1 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它品种可参照执行;5.5.2 间伐修剪5.5.3 施肥5.5.4 浇水5.5.5 管理5.5.6 病虫害防治5.6 园林绿地管理要求5.6.1 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5.6.2 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5.6.3 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5.6.4 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5.6.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5.7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5.7.1 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5.7.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29℃之间;5.7.3 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5.7.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5.7.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5.7.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5.7.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5.7.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5.7.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公园绿化工程监理细则

公园绿化工程监理细则

公园绿化工程监理细则一、工程概述二、监理准备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熟悉绿化工程设计和实施的要求,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监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始前对工程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详细审查,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确保设计合理和可行。

3.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初步会议,明确工程的进度计划、质量要求以及安全措施等。

三、监理原则1.监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规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的合法合规。

2.监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3.监理应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的干扰。

四、监理内容及要求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巡视,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

2.监理人员应检查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并留样备查。

3.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工艺和操作流程,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4.监理人员应检查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5.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确保施工场地整洁,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6.监理人员应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

7.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情况,形成监理报告和相关台账。

五、监理责任1.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达标。

2.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整改,确保工程的合法合规。

3.监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反馈给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

4.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确保工程最终合格交付。

六、监理文件和报告1.监理人员应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理的目标和任务。

2.监理人员应编制监理报告,记录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意见。

3.监理人员应与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参与工程相关会议和讨论。

以上是公园绿化工程监理细则的基本内容,监理人员应按照这些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确保公园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京绿办发〔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19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核管理办法》)。

《审核管理办法》经2020年5月19日第3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5月20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园林绿化局的名义制定和公布,依据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局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奖励、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除外。

对市政府其他部门与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履行相应的合法性审核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是受业主委托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
(一)公共绿地工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道路绿地、绿地内水面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工程: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环境绿化工程;
(三)用于城市保护环境的绿化隔离带、防灾等绿化工程。

以上工程含花架、假山等设施。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列入建设部规定的林业及生态工程子项类别,资质等级分为乙、丙两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颁发。

第七条申请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资质升级、增项、年检、变更,应当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

第八条新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向市建委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城市园林绿化监理企业资质。

第九条申请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向市建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的证明资料;
(五)监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件;
(六)需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市建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监理业务手册》;
(三)近三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监理总结。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升级、增项、年检、变更时,市建委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先征得市园林局初审同意后再审批。

市园林局初审时应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下列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
(一)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业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式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

工程监理单位招标时应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监理招标投标规定。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绿化工程监理时,应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可采用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

监理规划和监理总结等按工程施工监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费参照工程施工监理取费标准执行或监理企业与业主自行约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有10年以上从事城市园林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园林专业高级职称,或从事园林设计、园林施工2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级以上职称。

2、取得中级以上园林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建筑工程师、电专业工程师、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4、上一年度承揽过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一个,或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2个。

二、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从事城市园林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园林设计、园林施工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初级职称。

2、取得园林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以上园林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
2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建筑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4、上一年度承揽过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上2个。

三、各级监理企业承揽工程范围
(一)乙级资质企业:
可承揽单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丙级资质企业:
可承揽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