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BOT项目谈判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施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
实施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苏祖为加速公用事业的发展,近年来中国及国际上出现公营事业民营化的趋势,而BOT投资方式就是民营化的有效方式。
BOT投资方式对于东道国的益处良多:(1)政府可以不增加财政负担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是解决资金短缺、加速发展基础设施的有效途径;(2)将本应由政府承受的项目风险和责任大部转移给投资者;(3)可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学习外国先进经营管理经验;(4)可避免政府自建自营情况下管理机制缺陷所带来投资额无法控制,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无保障的弊端。
对于投资者的益处亦颇多:(1)扩大经营范围,开拓新市场;(2)从项目本身获得较好的稳定的经营利润;(3)由于政府介入和支持的程度高及由于BOT风险控制和分摊机制的作用,投资风险的预见比较明朗,并且能合理分散;(4)带动技术出口,推销成套设备。
因此,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BOT投资方式很快推行,现正方兴未艾。
多年来,本人作为法律顾问参与了众多中外合资、合作的公路、桥梁、水厂、电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其中中美合作的广州西朗污水处理项目,本人参与了所有文件的起草、谈判,历时六年多。
中国实施BOT项目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现仅就政府比较关心的若干问题谈谈个人看法,求教于各位。
一、中国关于项目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调整BOT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已初成体系,但极不完善,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许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宪法。
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所有外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最权威法律依据,在包括BOT项目在内的外资法的层次中居于核心地位。
2、《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适用于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建立的BOT项目公司。
3、《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民商事法律以及《招投标法》也适用于BOT项目。
bot合同签订要点
BOT合同谈判要点分析结合现行BOT法规、建设部公布的示范文本及相关实践经验,从投资人的角度详细论述了BOT合同在签约主体、项目立项审批、设施所有权、征地、担保、建设、限制竞争、或取或付条款、价格、调价公式、补偿条款、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谈判要点,试图通过上述分析,使投资人在BOT合同谈判中把握要点,更好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BOT;合同:谈判要点BOT是一种新兴的公用事业投融资模式。
一些地方政府以及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已开始尝试采用该模式。
由于BOT在中国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模式,并且缺乏法律规范,因此,完善BOT合同对项目的运作显得尤为重要。
1、正确的签约主体BOT合同签约时,首先应审查该政府部门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
特许合同的特性是政府通过授予投资人特许经营权以获得投资,因此,合同甲方应该是有权力做出该授权的政府部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根据此规定在签订特许协议时,应审查签约的政府部门是否有政府的合法授权。
2、项目的立项审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目前,除北京、湖南、山西、深圳等l2个省市外,各地方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规的制定并不完善,对BOT项目的审批程序及运作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
投资人投资1个项目时,需要考察发起项目的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政府审批程序,也就是项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同时,需要考察签约部门是否具备协调协议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的能力。
BOT项目不仅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还需要就该项目采用BOT模式完成审批。
例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市级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
《国际工程管理概论》论文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班别:工管07-1学号: **姓名: ***任课老师:彭波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摘要:BOT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不断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我国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式。
BOT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在目前的国际投资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我国目前调整BOT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实际运作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障碍。
本文从重阐述了就BOT 方式立法的必要性,以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
关键词:BOT 法律障碍特征专项立法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 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正式提出于1984年,首倡者是土耳其总理奥扎尔,并首先应用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
中国现行立法与BOT投资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尚有一定差距。
因而分析我国BOT的立法现状及推行BOT 方式存在的障碍,建立完善我国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BOT方式的产生与发展BOT投资方式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这在雅典法中有所记载。
如当时通行于地中海地域的关于“海商借贷”的规定,[2] 即以海运提单作为抵押的借贷制度的内容。
在BOT投资方式下,承包商或发展商自己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
靠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该项目资产的担保得到回报,这种金融借贷性的项目投资与“海商借贷”的规定相类似。
二战后,各国加速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在进行资本与技术的输出过程中,其所采取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受到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限制。
不仅解决了东道国资金困难,完成了东道国的工程项目,也促进了东道国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BOT 投资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BOT 投资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BOT 投资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姜晓亮[摘要] 本文重点从BOT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特许权利、项目公司、法律变化、政府保证、仲裁条款等方面探讨我国BOT投资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BOT实务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引言]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投资方式是指政府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尽管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但其核心是当地政府与投资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为当地政府,另一方主体为投资企业,它们之间通过签订BOT投资合同,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OT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营运由一系列的合同所组成,其中BOT投资合同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故有必要对BOT投资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签约主体目前BOT 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主要有:一方是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另一方是地方政府,政府的主管局或政府控股企业。
按照国际惯例,BOT项目特许权授予是通过政府与项目公司或投资方签署特许权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体现了政府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与投资企业产生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由于特许权协议存在着其是国内协议应严格适用国内法受辖于国内法院,还是国际协议应受制于国际法之争议,为避免由此产生政府责任、主权豁免等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避免政府直接与外国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订立任何形式的协议,而由政府控股企业作为签约主体。
笔者认为,政府作为特许协议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
公共服务提供的管理只能由当地的社会公共部门-----政府来主导和施行,而BOT投资的对象就是能源、交通、通讯、水处理、环保等公共设施。
目前,政府为了避免陷于争讼和以政府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授权政府的主管局或政府控股企业以他们的名义与投资方签订特许协议,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bot的合同谈判内容流程注意事项
bot合同谈判在完成了资格预审、邀请投标、提交建议书和评标工作之后,就进入了合同谈判、签约和实施阶段。
从性质上讲,合同是一个契约,是法人和法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为实现某种。
目的而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同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当,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bot项目的特许权协议属于涉外合同。
为了解决执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在合同中需要约定适用法律和仲裁机构。
bot项目中涉及很多合同,如特许权协议、信贷协议、总承包合同、运营维护合同、投资人协议(合资协议)、燃料供应协议、仲裁协议、担保协议、保险合同,等等。
有的项目可能有多达几十个合同。
本章所指的合同谈判指特许权协议谈判,特许权协议的主体是东道国政府和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该协议是项目成功的核心和基础。
特许权协议不仅指特许权协议书,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还包括一些附录,如项目介绍、技术规范、政府的支持函、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见书、履约保函、移交程序,图纸等等。
bot谈判内容特许权协议涉及bot项目的产品性能和质量、建设期、特许期、项目公司结构、资本结构、备用资金原料和燃料供应、项目收费和价格调整方式、最低收入担保外汇安排、贷款人的权利、不可抗力、项目建设规范、维修计划、移交条件、奖惩以及仲裁等内容。
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殊条款两种。
为了节省谈判时间并使投标者目标明确,政府在制定bot项目招标文件时总要安排些基本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对所有投标人的要求是一样的,是投标人不能改变的。
例如,项目收费和特许期是项目中两个关键而又密切相关的因素,如果保留两个因素全都由投标人在建议书中提出,将很难选择一个合理的投标标准,因此要固定这两个因素中的一个,另一个因素由投标人在建议书中提出并作为评标时的主要评价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投标时就不能改变由政府固定的因素。
BOT项目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利⽤BOT⽅式开发基础设施项⽬在发达国家已经获得了成功,并且在过去⼗年⾥受到了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重视。
⼀般来说,政府实施BOT项⽬和主要过程如下:项⽬得出:由国营机构或私营机构根据需要提出⽤BOT⽅式建设某基础设施项⽬。
招标准备:委托咨询公司确定技术参数并编制招标⽂件。
邀请投标:邀请3—5名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准备详细的项⽬建议书。
开标评标:按招标⽂件规定的准则评标,对评标结果进⾏排序。
合同谈判:邀请第⼀标进⾏合同谈判,若谈判成功则签约。
否则转第⼆标直致谈判成功,根据需要可以反复谈判。
履约管理:承包商负责对项⽬进⾏设计、融资、建设并运营。
政府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监督,合同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接管项⽬。
在我国,协商⽅式选择承包商的情况较多,确定技术参数后直接进⼊合同谈判。
与招标⽅式相⽐,协商⽅式成功率较低、成本较⼤,但有时速度较快。
虽然BOT在国已有⼗多年的历史但BOT概念在⼴泛传播是最近两年的事,由于我国很多领域未与国际接轨,各地在BOT项⽬运作过程中遇到了⼀些问题。
本⽂介绍BOT动作过程中的⼀些做法和我国部分地区BOT项⽬运作的基本情况,供有关⽅⾯借鉴和参考。
1.项⽬准备根据市场需求提出⼀个特定项⽬后,政府需委托咨询公司进⾏预可⾏性研究,确定项⽬技术参数和进⾏实施⽅案⽐较。
是否采⽤BOT⽅式,主要取决于项⽬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产品价格,确定采⽤BOT⽅式后,政府需要全权委托⼀家国营公司代表政府运作项⽬。
国营公司的⾸要任务是项⽬的前期准备,第⼀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和制定规划条件;第⼆选择承包商,如果采取招标⽅式选择,则应委托国内咨询公司与⼀家国际知名咨询公司联合编制招标⽂件。
2.承包商的选择承包商的选择有两种⽅式,即协商⽅式和招标⽅式。
我国现有BOT项⽬基本都是采⽤协商⽅式,国外应⽤较多是招标⽅式。
由于BOT⽅式需要谈判的条件很多,协商⽅式成功率很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成本往往较⾼。
采⽤招标⽅式选择承包商的主要过程是发表招标⼴告、进⾏资格预审、发售招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进⾏资格预审、发售招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合同谈判与签约。
BOT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中的法律问题之二
BOT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中的法律问题之二:BOT的合同分析| [<<][>>]一、引言高速公路BOT建设模式为:政府通过招商和项目谈判,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投资人作为投资主体,由其发起组建项目公司。
政府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项目公司一定年限的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允许项目公司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营公路的相关服务设施等取得的其他收益作为其投资回报。
项目公司则作为独立的"项目法人",按照政府批准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高速公路的全部设施无偿交还给政府。
上述以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的B OT建设模式实施在我国已渐趋成熟,法律、政策也较完备。
除1999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11月1日生效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个别地方省市制定的《公路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路建设、运营的办法、规定也对公路BOT项目运作做了较为详尽规范。
包括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
BOT项目中的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下文将着重讨论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BOT的合同分析(1)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法律上,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执行的几大要素之一,始终是合同制订的重中之重。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上合同签署即生效,当然合同主体可以附加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似乎合同生效条件的确定并不复杂,但是在BOT合同中,这一环节却可能会产生纰漏。
仍以笔者前文所述的安徽某高速公路项目为例,该项目特许权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签字后合同即生效。
只要该合同主体不存在问题,合同内容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就应遵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
依此,该合同只要一经签字即生效。
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最新资料推荐------------------------------------------------------BOT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019 最新文档‐管理系列 (word 可编辑版) BOT 项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BOT 项目是法律为基础的,在国外,有些国家专门对项目融资立法,为项目投融资提供法律依据,《特许法》;在中国,一直讨论出台 BOT 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迟迟为出, 2004 年 11 月 17 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为项目融资提供了条件,也为大力提倡 BOT 项目打下了基础。
BOT 项目的关键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参与方谈判的焦点,更需要律师的参与。
另外,由于 BOT 项目自身的复杂性,为防止各种纠纷,也需要律师的参与。
那么,到底 bot 项目中法律事务如何?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BO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当事人必备的一份配套法律文件。
在律师在BOT项目融资中的法律实务项目融资中可能使用的法律意见书有以下几种:一是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按照借贷协议和所选择的准据法,借贷的义务是有效的。
二是债权人委托项目公司所在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项目公司的存在,是否有权借款,法定代表人是谁,借贷协议的效力和合法性,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公司所在国的1 / 9律师是否承认所选择的法律,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
三是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作出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二种相同,并就项目公司的法庭记录(如没有未了结的诉讼等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是项目公司委托准据法国的律师出具意见书,证实事项与第一种相同。
(1)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①必须首先声明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文件及签字等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并仅就律师所在地国的法律出具意见。
公路BOT项目投资商谈判要点
公路BOT项目投资商谈判要点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何帅领[下述要点属一般要求,需根据具体项目进行调整,供参考]一、通过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BOT项目的书面材料,首先对项目合法性作出初步判断。
1、主要问题:(1)目前项目审批进展情况?(2)项目是否为经营性公路项目,是国道还是省道?(3)项目可研报告是否已批准,立项文件是否已拿到,是否为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与政府介绍的内容一致?(4)由哪个部门或地方政府与投资商签订BOT合同?(5)项目已取得的批准文件(包括立项、规划、设计、用地等)有哪些?2、要求提供材料:(1)项目建议书(如有)/可研报告(2)立项、规划、设计、用地等批文(3)有关上述问题的其他文件注:国道一般须国家发改委核准二、要求政府解决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投资商的问题。
主要问题:(1)政府打算通过何种程序确定投资商并与之签订BOT合同?(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商,政府如何操作能够保证拟定的投资商能够中标?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三、要求政府作出相应的承诺。
可要求的政府承诺如下:(1)不批准有竞争项目(2)不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3)授予BOT项目配套服务项目的优先开发权(4)给予省内最优惠政策(即给予政策不低于任何其他公路项目,如给予其他公路新的优惠政策,自动适用于该项目,包括税收政策)注:可就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商讨。
四、可要求政府补偿/补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政府补偿/补贴:(1)经营期收益达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期收益(2)项目造价超过预算/概算(3)特许经营权提前赎回(4)政府行为/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5)政府违约等注:可要求政府对其义务(尤其是补偿/补贴义务)提供担保,比如地方商业银行或大型国有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五、与政府就相关重要问题进行商讨并确定。
BOT项目投资方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BT项目中投资方应注意的法律问题BT是英文“Build 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移交”,一般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方签订合同,由投资方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约定的回购时间和方式,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
BT模式的界定与规范各个国家理解各不相同,美国将BT模式界定为政府通过招标,“订购"一项工程,并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其中承包商负责设计、融资、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融资建设模式。
菲律宾有专门立法,将BT定义为:“建设--转让为一种契约性安排,项目建议人据此承担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议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
这种安排可应用于建设任何基础设施发展项目,包括关键设施,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有关BT方面的法律规范。
通常意义上,在我国,BT属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道路、通信、水电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工程.BT是BOT的一种转换形式,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以取得回购款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不拥有项目的经营权;后者是投资方在项目建成后一定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取得赢利,授权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一、BT项目的法律特征1.当事主体的特殊性。
BT项目的主体为项目发起人和投资建设方。
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项目发起人一般为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公司、企业。
投资建设方主要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2.投资客体的特殊性。
BT项目的客体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其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等行业和领域,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只有政府才享有此类项目的建设权,为特许经营项目.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规范BOT项目的法律对策
规范BOT项目的法律对策我国目前只是处于BOT项目试点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BOT投资方面特地的立法。
虽然,外经贸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点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BOT方式试点期间的运作中的某些问题作了规定,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大致勾画出规范BOT项目运作的法律框架,但其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当前,规范BOT投资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通过立法实现BOT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制订有关BOT的管理方法和框架文件,已成为我国急需弥补的立法课题。
笔者从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
一、协调我国担保法、外经贸部通知与三部委通知关于外汇汇兑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和外经贸部通知表明,国家机关和政府机构对BOT项目不能进行外汇汇兑担保。
但三部委的通知虽未指明应由哪个详细机关执行这项保证,但这意味着国家机关有权对外汇兑换和汇出作出保证。
因此,在外汇汇兑担保问题上,三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差异。
从法律效力上看,担保法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国务院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
依据“特殊法优于平凡法”的原理,特地规范BOT项目的法规应具有优先效力,即便如此,三部委通知与外经贸部通知这两个法规仍是矛盾的,立法的这种矛盾和冲突,将给实践中发展BOT项目运作带来不便,外商会在理解上产生疑惑和歧义,影响其对BOT项目的投资。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时,对三部委关于外汇兑换担保的规定应予以确认。
二、浮动抵押担保在法律中应作相应规定BOT项目的所需资金除项目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外,其他大多数资金来自贷款。
贷款协议的达成,依靠于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是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方式的重要特点,而我国法律中尚无有关浮动抵押的规定,因此,假如在BOT项目运作中使用以浮动抵押为贷款担保的贷款融资方式时,则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
故建议有关机关在研究我国实施BOT项目与浮动抵押后,在担保法修改时或者其他特地法中加入浮动抵押的内容。
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是所有投 资者 应着重考 虑的 问 题 ,本文作者根据 BT 靖 O 项 运作 的实 战
经验 ,总结 出 B T 日特 许经营权合 同 O项 中应重 点防范的法律风险 ,丰 富 了B T O 的理论研 究并具有现实指导意 义。 【 关键词 】 BT O ;特许经营权合 同;法律风 险防范
B T项 目特许经营权合同是 B T投 O O 融 资模 式的基础 ,是指政府 或者政府 授权 机构与私人投资者签订的 ,授权私人投资 者在一定期限内对 专属于政府 的公共基础 设施进行投资 、建设 、运营、收益 ,期满 后将项 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协议 。其实 质上 是一种契约 ,私人投 资者基于这样的契约 获得特许 经营权 。 由于基础设施 关系国计 民生 ,一直 以 来 由各国政府垄断经营 ,私人资本只有基 于政府的特别授权 ,才 能对其进行建设及 经营管理。即私人资本或其 出资成立的项 目公司通 过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签定特 许经营权 合同,获得一定期 限的特许经营 权 ,并以该特许权 合同来规范双方在 合作 期间的权 利与义务 。因此 ,特许经营权合 同是实施 B T项 目的前提 , O 是合同双 方权 利义务 的基础 ,也是签 订其他各 项协议 的 基础 ,在整个 B OT项 目中处于核 地位。 关于该特许经营权 合同的性 质 , 历来 有行政合 同与 民事合同之争 ,分别代表 了
三 投资者如何防范 B T项 目特许经 O 营 权合 同中 的法 律风 险 ’
M D R B SN S 坝 代 商 业 O E N U IE S
由于 B OT项 目直接 关系到经济的发 展 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的生产和 人民 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 为了保 障B T O 项 目的顺利实施 ,政府必须以行政主体的 身份对 项 目公 司的履 约行 为进 行监 督管 理 ,而 B T项 目的投资、建设施工、运营 O 管理 、养护 维修 、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 在特 许 经营期 间全 部 由项 目公 司一 方承 担 ,项 目公司不但投资 回报没有保障 ,还 承担着多项风险 ,双方地位处于极不对 等 的状态 ,权利义务严 重失衡 。为了弱化当 事 人地位差异 、防范政府违约风险 、减少 纷 争,笔者认为 ,特 许经营权合同除了重 点关注项 目公司在项 目设计 、建设施 工、 交工与竣工验收 、项 目运营与维护 ,以及 项 目移交期间的义务 外,还应当关注政府 的协助义务 ,合理设置合同双方在 项 目建 设 、运营、移交 期间的权利义务 ,平衡 当 事 人之 间的利益 ,确保 合 同目的的实现 。 鉴 于建设 工程实务 中 B OT特 许经 营权合 同版本通常 由政府单方拟 定并提供的实际 情 况 ,以及政 府在 谈 判 中所 处 的强势地 位 ,本文主要从保护投 资人及项 目公司的 角度 出发,就实践中重点应注意的几个 问 题讨论 如何 防范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的法律 风险。 l 、防止政府对项 目公司股权转让 的 过度限制。实践中 ,由于 B T模式被广泛 O 运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直接关系到社 会公众利益 ,政府 为保证其安全、稳定地
我国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的法律思考
我国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的法律思考我国正在进行城镇化建设,必然需要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显然,利用BOT模式吸引外资是最优选择。
本文分析了我国既往利用BOT模式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行为不规范等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BOT模式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BOT 投资范围法律问题一、BOT模式概述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方式。
由于按照传统,公共资金与私人资本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限,使用方式和目的也大相径庭。
与公共资本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私人资本投资是为了盈利。
而在BOT投资方式中,私人资本参与的是公共事业的建设。
尽管私人资本可以通过使用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管理权来收回投资进而赢利,但从其实际的效果来看,是达到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的。
因此可以认为,BOT是私人资本在政府领域的有限扩张。
BOT投资方式为国家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建设中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这种最早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土耳其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达到的资源配置的效果良好,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
英吉利海峡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港隧道工程、香港东区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菲律宾的电厂项目等都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BOT项目。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BOT投资模式,1984年深圳以中外合作方式第一次从国外引进商业贷款,成功兴建了广东沙角电厂,可以说是我国对BOT 模式的首次实践运用。
不久之后,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机场等项目相继采用此模式引进外资建设。
论BOT项目的政府支持
论BOT项目的政府支持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韩菁菁律师内容摘要BO T项目融资,作为一种利用私人资本建设基础设施的新型项目融资方式,为解决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但是由于B OT项目投资回收期长,涉及的法律方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而我国目前调整B OT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又极不完善,B OT项目运作成功率不高,并且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走了许多弯路。
BO T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政府在其中既是监管者,又是直接参与方。
政府在BO T 项目中扮演何种角色,与B OT项目成功与否休戚相关。
本文从B OT 项目的运作机制和面临的风险入手,通过分析B OT项目的特殊性,对政府如何支持这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提出建议,同时,从宏观角度对政府如何改善B OT项目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以及融资环境提出建议。
关键词BOT 项目公司支持环境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经济腾飞的基础设施落后、国内资金匮乏等瓶颈问题仍然非常突出。
在这种背景下,B OT凭借其有效吸引私人资本(尤其是外资)、转移国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减少政府债务负担等优势应运而生,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已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已被频频采用。
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政府在B OT项目中既是监管者,又是直接参与方。
政府在BO T项目中扮演何种角色,与BO T项目成功与否休戚相关。
本文从B OT项目的运作机制和面临的风险入手,通过分析B OT项目的特殊性,对政府如何支持这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提出建议,同时,从宏观角度对政府如何改善B OT项目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以及融资环境提出建议。
一、B O T方式的基本运行机制及风险B OT是B ui ld(建设)—O pe ra te(运营)—Tr an sf er(转让)的英文缩写,指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许权协议(C on ce ss io n A gr ee me nt),邀请本国公司或者国外公司(通常为财团)投标,由中标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规定的有限年限内(通常为10年一55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给相应政府机构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BOT项目投资项目的法律问题及法律服务(五篇范例)
BOT项目投资项目的法律问题及法律服务(五篇范例)第一篇:BOT项目投资项目的法律问题及法律服务BOT项目投资项目的法律问题及法律服务一、BOT项目融资概述(1)BOT的概念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是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
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2)BOT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优势与限度对政府来说,BOT方式和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相比有明显的优势:其一,由于BOT中项目公司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对政府无追索权,也没有直接的资产担保,因而不会加大政府的主权外债负担;其二,BOT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的效率要高于公共管理项目,其效益也较显著,减轻了政府运作管理和再投入的负担;其三,由于BOT项目是采用竞标方式获得的,不但保证了公平竞争,而且可获得最优的解决方案;其四,BOT以特许权协议为核心的结构,使得法律约束性强,责任分明,关系明确,可预测性强;其五,以联合体方式组织项目公司发起人,充分利用多方经验与优势,保证了项目风险的最大限度分散化。
目前,按BOT方式进行融资也有一些局限性,如法律、法规不配套使得项目复杂性、风险加大,而高风险必然转化高成本,股本投资者及贷款人要求更高的收益;政府只能充当项目的基本目标制定与监督者,而不能参与项目各阶段的决策和管理,特别是在资金使用及管理上没有发言权,致使项目成本有扩大并转嫁到政府或消费者身上的倾向;政府要对一些合同的履约提供主权保证以及提供外汇汇兑保证;项目投资回收及回报完全来自于项目自身收入,使得项目经营难度增大,管理复杂,增加了政府及消费者的压力;现有环境下的BOT项目招标制度可能使得项目的前期工作复杂化并拉得很长。
政府在BOT项目谈判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政府在BOT项目谈判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发布时间:2007-04-27 浏览次数:320 字体:[大] [中] [小]陈连生戴忠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投资商通过BOT模式向中国各地的环境工程项目投资。
所谓BOT即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即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授权一经济实体(如外商企业或国内企业)建设、管理和维护某基础设施,并在该期限过后无偿转让给政府或其授权机构。
为维护在BOT项目中的合法权益,政府在进行BOT项目谈判、签订BOT项目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以规避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
一、特许授权文件在BOT项目中居于核心地位BOT项目在经过招投标确定项目主办人之后,接下来项目各参与方的运作内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与风险分担几乎全部体现在项目一系列的协议、合同及辅助性文件当。
其中经过批准的,符合所在国相关法律条款及现行政策的BOT 项目授权协议是整个项目得以融资、建设、运行的基础和核心。
具体的BOT项目所采用的法律结构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特许协议决定的,即其他所有贷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产品购买合同或接受服务合同、运营维修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在特许协议的框架下派生的,从属于特许协议,为实现特许协议的内容而服务的。
特许授权可以有下列几种方式:(1)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2)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签订项目的特许合同或协议;(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来确定,即先由政府单方面公布项目的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府或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授予的合同或协议。
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在具有BOT项目基本立法的前提下,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使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在项目利益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化、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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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BOT项目谈判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投资商通过BOT模式向中国各地的环境工程项目投资。
所谓BOT 即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即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授权一经济实体(如外商企业或国内企业)建设、管理和维护某基础设施,并在该期限过后无偿转让给政府或其授权机构。
为维护在BOT项目中的合法权益,政府在进行BOT项目谈判、签订BOT项目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以规避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
一、特许授权文件在BOT项目中居于核心地位BOT项目在经过招投标确定项目主办人之后,接下来项目各参与方的运作内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与风险分担几乎全部体现在项目一系列的协议、合同及辅助性文件当。
其中经过批准的,符合所在国相关法律条款及现行政策的BOT项目授权协议是整个项目得以融资、建设、运行的基础和核心。
具体的BOT项目所采用的法律结构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特许协议决定的,即其他所有贷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产品购买合同或接受服务合同、运营维修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在特许协议的框架下派生的,从属于特许协议,为实现特许协议的内容而服务的。
特许授权可以有下列几种方式:(1)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2)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签订项目的特许合同或协议;(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来确定,即先由政府单方面公布项目的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府或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授予的合同或协议。
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在具有BOT项目基本立法的前提下,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使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在项目利益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化、明确化。
二、特许授权文件的要素特许协议的内容反映了东道国政府对特许项目授权内容的基本原则与立场,项目其他合同诸如设计建筑合同、运营维护或委托管理合同、供应合同等,都是在遵循特许协议确定原则的基础上派生的,是对特许协议具体条款的细化。
因此,一份完备的特许协议必须授权明确、能统管整个BOT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移交。
不管特许授权文件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特许授权范围。
规定政府授权部门授予项目公司对BOT项目的设计、资金筹措、建设、运营、维护和转让的权力或其中的部分权利,有时还授予该主办者从事经营其他事务的权力作为补偿或优惠措施。
2、特许期限。
即东道国政府许可项目主办者在项目建成后运营该项目设施的期限。
该条款与东道国政府及其用户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通常也是特许权协议的一条核心条款。
3、项目设计、建造施工。
主要规定项目的主办者或者其承建商如何从事项目的建设,包括项目用地如何解决(包括土地使用方式、年限、征地费用的承担及偿还等)、项目的设计要求、承建商的具体义务、工程如何施工及采用的施工技术、工程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及工期延误等方面的规定等。
4、项目融资及其方式。
主要规定项目进行融资的方式、由谁负责融资、融资的利率水平、融资来源及提供何种担保等。
5、项目的经营和维护。
规定主办者经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方式、标准和措施(包括技术转让、人员培训),例如是由项目主办者来自行运营项目设施,还是委托其他运营来负责运营;项目设施的维护工作由谁来负责,将采取什么措施来进行维护等。
6、项目的成本计划、收费水平的计算方式及调整。
本条款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整个BOT项目成功与否。
主要规定双方在分析确定项目成本计划的基础上,确定主办者对项目设施的收费水平及其计算方式,主办者将如何向项目设施的用户收取服务费及以何种货币计价等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收费水平作出调整的可能性及其程序。
7、能源物资供应。
例如在燃煤电站BOT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中,应规定东道国政府应保证按时、按质地向项目主办者供应燃煤或其他能源物资,以及规定所供能源的价格及调整。
8、外汇兑换及汇出。
规定项目主办者有权将项目收入从人民币兑换成所需币种,并在特许期间支付项目费用、还本付息和支付股本盈利,并规定汇出的程序。
9、项目的移交。
BOT项目向政府移交,是政府方面最终、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权益。
尽管移交的条件在特许权协议中往往因为距授权时间很远,而难以准确说明,但必须确定原则性条款,以作为日后详细制订移交规则所应遵循的原则。
一般必须包括:特许期满项目资产移交的范围、标准、运营者如何对设施进行最后的检修、保修、项目设施的风险转移、移交的方式、程序及费用负担等。
10、协议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
道国政府的一般义务,比如可以规定保证纳税优惠、进出口、入境、就业许可等其他优惠政策,确保第三方不予干涉等等。
项目主办人的一般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安全、环境标准、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保险、纳税、利用中国劳动力等。
1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情况的范围,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后的通知程序、风险与费用的分配与承担、终止协议后双方的义务:如文件的归属、保密等。
12、违约责任。
出现违约情况后的处理、补救:包括协议终止及各种类型的赔偿责任。
13、协议的转让。
协议的权利义务能否转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由哪一方进行转让及转让或处置(包括抵押、征收)的限制条件等,如对设置财产抵押权的限制。
14、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选择协商和仲裁,如选择仲裁必须明确仲裁机构、地点、仲裁规则、适用法律、语言、费用的承担等。
15、其他条款:如适用法律条款、通知条款、定义条款等。
此外,特许协议还应包括下列附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质量控制和保证、运营参数、保险文件、公司持股人目录等。
三、协议中政府权益的保护从政府利益的角度,在特许授权协议中政府应当注意保持以下权益:1、设计阶段:(1) 项目公司必须向政府呈交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政府在设计方案上有审查权;(2) 政府保持对设计方案的修改权,发现项目公司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标准时,有要求项目公司修改之权,在修改方案仍然不能接受时,有取消该方案之权,甚至终止项目公司之设计权;2、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政府应该考虑对施工保持监督、检查权的深度:(1) 政府通过其代理人对工程实行监督;(2) 政府保持包括工程变更、材料标准在内的审批权;3、交工验收阶段。
政府在工程检测、验收及最终确认上应保有一定权限:(1) 接受独立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检测通过的书面报告;(2) 指定施工质量纠正的时限;4、运营阶段:(1) 在运营阶段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或其委托的经营商把以下一些条件列入其有关财务的文件;a、基础设施运营阶段保证正常的维修与保养;b、保险的要求;c、遵守有关法律的要求;d、向政府定期提供运营情况报告;e、接受政府与贷款者对运营状况及有关报表、记录的检查;f、保持政府年度财务审计及检查财务往来文件的权限;g、政府委托工程师对工程设施的年度检查。
(2) 有关设施的运营方面,政府要考虑是否保留规定设施开放运营的时数、车辆运行的速度及运行的频率的权力;(3) 运营时间方面,政府要考虑是否保留项目公司以提价方式弥补成本超支的控制权,控制超负荷、超量的运营,过多地偿还债务与分红;(4) 安全方面,项目现场社会安全、防火、事故、灾害处理由谁负责,如果由政府负责,项目公司方面的职责是什么;(5) 劳务政策,在什么条件下项目公司方面必须雇用所在国工作人员,特别是高酬金、高技术的人员;(6) 政府接管运营,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职责,中断提供服务,政府被迫接管运营,同时也要担负偿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如河利用项目收入来偿还债务;一旦项目公司中断服务由政府接管,项目公司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恢复它的运营权。
在中断运营时,政府接管运营,原有职工是不是继续使用;(7) 最后在授权协议中,还必须审查项目公司在财务文件中有关合同权益的条款是不是明确肯定,会不会违背所在国有关的法律,或受当地法律的否定。
四、目前特许协议谈判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1、项目的成本控制BOT项目一旦确定,政府往往要求对项目的规模与成本加以控制,尤其是政府对项目公司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外方没有节省成本的驱动力,政府更难对项目进行成本控制。
谈判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如:(1)关于折旧费、设施维修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在这一问题上,政府(或代表政府的中方)与项目主办人(通常为外方)的分歧主要源于:(a)BOT项目通常由外方(项目主办人)经营管理,项目设施的日常维护与小修小补的成本是政府或中方无法控制的,而且中方往往认为在设施完好的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进行更新;(b)折旧费、设施维修基金是否真正用于更新改造,中方难以控制;(c)外方为尽快收回投资,通常要求在项目移交前加速折旧,中方则希望对折旧的提取比例与方式进行控制。
解决的办法是:在特许授权文件中,确定提取、使用折旧费、维修基金的原则,并规定移交前最后几次大修的安排及折旧费的加速提取由中外双方通过移交之前的谈判共同确定。
如果有项目合作合同或专营合同,则可进一步约定具体比例。
(2)外方管理人员的薪金。
项目公司为外资企业,外方管理人员的薪金及日常开支通常是难以控制的。
但项目成本的扩大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还贷能力及日后政府接管项目时项目资产状况。
因此,对外方管理人员的薪金、费用的控制是必需的。
(3)项目主办人与总承包人、经营管理人等关联企业互相影响,相互提高成本,造成项目合作合同成本居高不下。
2、风险控制。
(1)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包括外汇汇兑风险和汇率风险。
自从人民币达到经常性项目下可兑换以来,外汇汇兑风险已不再是以前国外投资者最为担心的问题。
而外汇汇率风险则成了主要的外汇风险。
由于汇率波动属于商业风险,政府对此不作承诺。
通常外方希望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此类风险转嫁给中方,如外方会要求电力购买合同中的买方同意根据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起伏调整购买价格。
这并不只对外方有利,如果人民币相对美元增值,买方就享受较低的电力价格。
中方可以考虑这样的建议。
(2)建设风险建设风险包括延期竣工、费用超支、建筑质量不合原定标准、中途停建等风险。
由于国内对此类风险的控制缺乏交流化和科学化,投资者一般愿意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项目进行融资经营,而避开建设风险。
3、政府担保与承诺。
我国法律不允许政府机构进行担保,也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不过地方政府可以使用一些间接的手段提供信用担保。
例如地方政府可以指定某一资产实力雄厚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合同的担保人。
作为东道国政府,可以在目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诸如下列方式的承诺:(1)政府对投资方最低限度的投资安全保障。
政府可以用承诺的方式,保证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向外方、贷款方返还贷款本金,以增强外方的投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