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住所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
《方法》规定,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要纳入维修资金。
当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等7种紧急情形,可紧急申请维修资金。
《方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南京市住所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哺育物业治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治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所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降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治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治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治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治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治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治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治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治理,市房产治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所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售房款的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规字〔2017〕8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 年 5 月27 日(此件公开发布)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市物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资金列入维修资金:(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工作。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管理第六条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南京市维修基金的收支和使用,保障公共设施的修缮维护和城市环境的良好运行。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所有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物业业主委员会,建立了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公正合理使用。
二、维修基金的筹集1. 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应当通过定期缴存和一次性缴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缴存。
3. 物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筹集工作,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4.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未按时缴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当进行催缴和处罚。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报物业业主委员会审批。
3.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确保维修费用的公平合理。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报告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四、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专用账户,并由物业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核。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记录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进行审计和报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维修基金的相关凭证和账簿。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基金的余额通知业主,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挪用维修基金。
五、违约和处罚1. 物业管理公司如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应当按照每日一定比例处罚。
2. 物业管理公司如私自挪用维修基金,应当返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 物业管理公司如虚假申报维修项目,应当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 ]8号)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 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 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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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要纳入维修资金。
当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等7种紧急情形,可紧急申请维修资金。
《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物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罚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亢的帐卢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倍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倍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南京市维修基金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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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细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项使用管理细则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保证物业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滥用,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江苏省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金额、流程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维修基金的有效利用,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所有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专项使用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三、使用条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提供该物业的合法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住户大会的批准。
使用基金的修缮、维护、改造等项目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和确认。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则。
四、使用范围日常维护和保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楼道照明维修、水电设备检修、绿化维护等。
设备设施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修、门禁系统维护、消防设备维护等。
公共区域装修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楼道地面、墙面装修维护、门窗维修等。
公共设施设备更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围墙改造、绿化设施更新等。
突发事件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管爆裂、火灾等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维修费用。
五、使用流程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和理由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大会进行审批和决议。
审批结果需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提供给物业公司备案。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审批结果进行资金的调拨和使用。
物业管理公司需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大会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受到业主的监督。
六、监督与责任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大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账目和支出明细。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稳定,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维修基金过程中,应当节约用度,确保基金的有效利用。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小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按单元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第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业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业主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业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业委会主任私章和业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五条维修基金需使用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业委会应委托专业的有资质的企业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业委会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业委会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业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业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30万元以上的。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南京市市民的安全和财产利益,南京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体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有效促进房屋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下面,本文将从“基金来源和筹集”、“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来源和筹集南京市维修基金主要来源有两种:一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的维修基金,这是目前大部分小区普遍采用的方式;二是由政府补贴,用于特定公建住宅的维修和改造。
维修基金的筹集依据为业主选择维修基金的方式自行缴纳,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规定收取维修基金的方式。
在确定维修基金的筹集额度时,应结合小区建筑物的维修需要和业主的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公正、合理地制定。
二、基金使用和管理南京市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小区建筑物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对建筑物的墙体、屋顶、电梯、水电设施、门窗等各个方面进行修缮、更换、维护等工作;二是用于进行大修和改造。
当小区建筑物已经老化,已经达到了大修、改造的标准,而且当业主出现拒缴或无力缴纳的情况下,可通过使用维修基金进行大规模的维修和改造,为小区更换部分设施或物品,从而防止建筑物的不可逆性破坏或危害业主的安全;三是用于向政府申请补贴。
对于特定的住宅物业,政府将根据住宅的情况向其提供适当的补贴,以便其得以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从而确保住房的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还能有效保护住户的安全和利益。
南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依据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为小区业主提供维修基金的咨询、申请和批准服务,并积极参与小区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同时,业主还有权关注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和服务质量,并对其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如有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或故意损毁建筑物的行为报告给有关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业主权益、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利益。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第四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应当根据住宅的类型、规模、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七条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条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虚构的示例文本,实际的《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获取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南京市政府宁政发[2000]8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一日南京市政府宁政发〔2000〕8号)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
【管理制度范文】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彡彡九致力于打造高品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要纳入维修资金。
当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等7种紧急情形,可紧急申请维修资金。
《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提供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
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
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南京住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南京住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南京市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做出了
以下规定:
一、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对象
1. 所有在南京市范围内拥有住房的个人和单位,包括自住房和出
租房。
2. 租赁住房的房主,按照特定比例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二、住房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
1. 对于拥有自住房的个人,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房屋建
筑面积计算,并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进行分级。
2. 对于出租房的个人和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房屋
租金收入计算,并根据租金金额进行分级。
三、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
1. 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住房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年度缴纳。
2. 单位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住房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月度或季
度缴纳。
四、住房维修基金的用途
1. 住房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住房的大修、抗震加固等维修工程,确
保住房的安全和质量。
2. 维修工程的具体使用范围,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规定和管理。
五、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
1. 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2. 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做好住房维修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
基金的安全使用和公正分配。
六、住房维修基金的违规行为处理
1.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相关法
规进行处罚。
2.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的滥用和挪用行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南京市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相关规定,个人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做好住房维修工作,为建设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共同努力。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
二、使用条件
物业小区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届满以后的 维修、更新以及改造。
2016年7月1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成 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应当负 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动用维 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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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范围
• 住宅的基础 住宅公用部位 •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选目录库,供申请人按自愿原则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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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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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 管理
五、监督管理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维修资金的,其个人或者单 位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全市社会诚信系统。
本市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区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报送 当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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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发展
2008年2月1日,首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规章《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 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详细规定 了资金使用原则、分摊列支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具 体使用流程、以及应急维修等使用办法。
类别
分类标准
备注
多层住宅是指地上
结构最高层数为六
多层(配备电梯)住宅(含营业性车库、层以下(含六层)
电梯、消防 车位等)16元/平方米
的建筑;
等专项设施、
高层住宅是指地上
设备
结构最高层数为七
层以上(含七层)
高层住宅18元/平方米
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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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规字〔2017〕8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5 月 27 日(此件公开发布)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市物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资金列入维修资金:(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工作。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管理第六条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首期交存标准如下:(一)多层住宅、非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为本市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二)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住宅、非住宅为本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七。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八条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变更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应当交存的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维修资金,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交存标准分别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
其中,应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第十条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管理规程,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交存。
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各楼幢的建筑面积交存,多层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分别为我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一。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扣除支付业主房屋分户利息和管理费用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滚存剩余的资金;(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收益提取的资金;— 6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计入资金。
第十二条在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续交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数额可以参照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确定,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继续代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监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统筹分账和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分账。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单元)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统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分账,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幢(单元)设立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转入业主分户账。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申请维修资金转存时,应当提交维修资金存定申请表和交存清册确认单。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转存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期限内,业主委员会需要动用转存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
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由相关业主申请,经街道确认后,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
第十六条除销户退款和退回多交款项外,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安全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必要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分账户中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物业灭失后,业主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剩余维修资金,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2016 年 7 月 1 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应当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动用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
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
仅涉及部分共用部位的,可提交涉及共用部位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
维修费用依规定经相关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分摊。
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涉及未售出物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的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经现场查勘确认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一)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二)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三)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拨付首款给申请人。
收到首付款后,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余款。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审核决定拨付余款。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统筹维修资金优先用于下列情形:(一)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二)无法界定受益人的维修项目;(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项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将维修资金利息在规定的额度内,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利息和统筹分账的使用额度,应当在管理规约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市物业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示范文本);(二)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示范文本);(三)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和维修工程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和规范。
第三十条申请资料齐备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拨付不少于核定费用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并将有关资料通过物业管理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申请人收到首付款后,应当按工程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做好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把关,竣工后依法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