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

合集下载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正版)( 2003年10月10日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09月17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和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1•【字号】沪建建[99]第0037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沪建建(99)第0037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随着住宅的商品化,人们对住宅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市住宅工程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屋面渗漏等突出的质量问题,力争短时间内使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有切实的改观。

经研究,现就强化当前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特作以下规定:一、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过程中,必须维护平等合理的竞争,制止不公正招标和不合理压价。

中标价必须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合理范围内。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更换。

2、高层住宅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以上的多层住宅的勘察,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3、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

设计业务严禁转包。

4、住宅小区的设计业务由2家以上(含2家)设计单位同时承接时,应当确定其中1家设计单位为总负责单位。

5、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结构设计。

其中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6、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

【沪建市管(2018)28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8)28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2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市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已完工程量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1、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相应工程价款增值税发票的;
2、2018年5月1日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的;
3、合同确定的相应工程价款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从工程价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除外)。

三、工程预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四、2018年5月1日前未完工程量价款以及不符合第二条的已完工程量价款,其计算公式由“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五、正在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补充招标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补充招标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规定做好价格调整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自某日起,包含某日;所称某日前,不包含某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税总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

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

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 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材料折算率

材料折算率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和支付调整如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招标清单的规费项目清单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由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0%计算。

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

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均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进行招标的或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施工项目,其社会保险费取费参照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落实社会保险费。

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进度款约定支付,其分配比例由施工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按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投入情况及对应产值自行约定。

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承包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打印的生产工人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

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使用技巧

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使用技巧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2、 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如何安装?
2.1 双击运行“兴安得力云计价平台”安装包。根据安装程序提示,“下一步”直至完成即可。过程中,安装包
会做如下处理:
卸载已有 13 清单软件、广小二→安装云计价→安装数据库→安装广材助手→完成。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二)、新老计价规则对比
1、新老计价规则对比(最高限价)
营业税-125 号文
增值税-42 号文
人工费
无变化
无变化
材料费 机械费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安全文明施工费
含进项税
不含进项税
件中的税率)的。 2)、如果是营业税转增值税的项目,本身是因为营业税的项目不含折算率(税率),所以软件中不会显示折算
率(税率),需要重新载入 2016 年 4 月及以上月份的信息价,才能显示折算率(税率)。如果没有载到信息价,则 需要自行输入含税信息价和折算率(税率)。
5、为什么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设置费率应用后没有任何效果呢? 答:解决方法参见一/3/3.4 注。 6、招标文件是用营业税的,怎么改增值税? 答:解决方法参见一/3
2016 年 4 月份后增值税信息价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3.4 调整增值税模式下的费率
在“取费设置”页签,重设“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完善报价。
注:若在取费设置里重设了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发现应用无效,需要在分部分项(措施项目)界面,右键选择 “页面显示列设置”,勾选“取费专业”, 在[取费专业]列里切换一下专业(比如:如果原先取费专业是安装,就 先选择非安装专业的其他专业,再切换回安装),即可设置成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赣建价[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结合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省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科学有序地进行,现就执行《办法》和做好有关营改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做好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新老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的衔接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

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上海市建筑用工工资管理实务手册.

上海市建筑用工工资管理实务手册.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手册指导日常具体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沟通反馈,以便不断更新优化完善,形成全市统一的执行标准。
参与本手册编制的单位及人员: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上海市闵行区建筑业协会;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图 1、招投标阶段人工费分账管理流程................................................... 24 图 2、施工企业人工费专用账户开设流程............................................... 25 图 3、工人进场登记管理流程................................................................... 26 图 4、工资代发及人工费分账支付管理流程........................................... 27 图 5、劳务分包完工退场管理流程........................................................... 28 三、示范文本..................................................................................................... 29 文 1、施工合同人工费分账支付补充协议............................................... 29 文 2、劳务分包合同人工费分账支付补充协议....................................... 31 文 3、劳务分包结算书............................................................................... 33 文 4-1、开立工资专用账户的申请........................................................... 34 文 4-2、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子账户的申请............................................... 35 文 5-1、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应急处置预案(总包企业版)................... 36 文 5-2、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应急处置预案(劳务企业版)................... 40 文 6、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书....................................................................... 44 文 7、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 46 文 8、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49 文 9-1、公司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5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18
•【字号】沪建标定〔2016〕384号
•【施行日期】201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3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加强定额的日常管理,提高定额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
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1【实施日期】1997.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施、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外地单位应当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上海市于今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好的建筑业营改增税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重点阅读1、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下列公示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4、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范。

6、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附件内容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标 签】计价依据,营改增,建筑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 号】沪建标定(2016)257号
【发文日期】2016-04-05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需要,保障本市建设工程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有关单位在4月底前完成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及费用费率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并发布,同时做好相关软件的对接工作,具体要求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关联知识: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