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制度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精选7篇)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精选7篇)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篇1)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促进车间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结合本车间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职工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必须时刻谨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严格执行残疾职工的安全监护工作,对残疾职工要组织职工结对子,每一名残疾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由班组的其他职工或领导指定人员负责监护,确保残疾职工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3、职工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并掌握其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确保安全有效,应定期检验,放置位置应明显,周围无阻碍物堆放,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4、职工在车间内应走安全通道,通过料垛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攀爬料垛。
5、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6、职工在操作设备时应精力集中,不得说笑闲谈或在疲倦状态下继续工作。
7、各班组职工应定期对组内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减少事故隐患,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上报维护。
8、保养维修设备时,必须在明显处挂出警示牌,维修需动用电源时,严禁其他组员触动设备开关。
9、职工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性能特点,未经允许非本岗位职工严禁擅自操作其他工序的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10、职工应熟悉车间总电源位置,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机停电,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11、车间工作现场地面应时刻保持清洁,成品、备件、原料、废料等堆放应按照规定放置。
12、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车间批准,由设备维修人员负责,用后及时拆除。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 体要求
• (一)重要意义
•
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
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
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
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
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
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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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目标 达到四个100% • “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 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 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 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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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 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 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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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 质量保障责任。 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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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 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 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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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52号令)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总局令第修正自起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 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培训制度
安全培训制度一、前言。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障。
为了加强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安全知识,做到心中有责、身体有戒,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稳定。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意识教育。
通过安全意识教育,让员工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后果,激发员工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意识。
2. 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流程,确保员工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杜绝违章操作。
3. 应急预案培训。
组织员工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让员工了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方法,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救能力。
4. 安全设施使用培训。
对公司内部的安全设施进行介绍和培训,让员工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各类安全设施,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针对生产岗位的员工,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让员工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应对方法,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三、培训方式。
1. 线上培训。
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开展安全知识在线学习和考核,让员工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提高学习的便捷性和灵活性。
2. 线下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线下安全培训,邀请安全专家进行讲解和交流,提高员工对安全知识的学习深度和广度。
3. 实地演练。
组织员工进行实地演练,让员工能够在真实环境中学习和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增强员工的实战能力。
四、培训评估。
1. 考核评估。
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考核评估,通过考核结果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培训效果评估。
定期对安全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通过员工的实际表现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升培训质量。
五、总结。
安全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有关开展规章制度学习通知
关于开展规章制度学习及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厂属各部门2012 年,炼化公司将制度学习、制度建设、业务流程建设纳入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厂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使学习制度和执行制度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和基本素养,重点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现对我厂 2012 年规章制度学习、制度建设及检查考核工作安排如下一、职责要求管理制度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汇总,要求各管理部门对所属制度承担制度学习、检查与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把制度的学习执行情况纳入月度目标责任考核中。
二、学习安排1、制度学习培训时间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2、制度执行和检查时间每月月底进行。
三、制度学习要求1、各车间、科室按照厂部下发的制度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并做好记录,包括制度名称及重点内容、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负责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2、各部门在选择学习制度时要紧密结合各自的专业和工作实际,分轻重缓急,逐步展开。
学习完本部门的制度后再学习与业务相关方面的制度,并要做好学习笔记。
3、各部门每月学习的制度内容必须包括集团公司制度、炼化公司制度和我厂的规章制度。
4、各车间每周组织车间相关人员(包括班组长、技术员、管理人员等)学习与部门联系紧密的制度,班组长再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制度学习。
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
5、各车间针对岗位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学习操作规程及与岗位培训的有关内容,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工艺技术管理等制度的学习,做到每班组每月学习不少于 4 次,并做好学习记录。
四、检查与考核1、制度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各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制度实行按月考核的方式,把制度的学习执行情况纳入月度目标责任考核,按月将考核结果报送至企管科。
2、各归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生产管理、安全、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合同、招标和物资采购等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培训制度(三篇)
安全培训制度为使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的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定安全培训制度。
一、三级教育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
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
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
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特殊工种教育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三、日常教育: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
内容有:a、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b、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c、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e、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2012年安全工作计划。doc
2012年安全工作计划一、目的为了加快我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争取安全标准化年内达到三级水平,加强安全生产,逐步提升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造成人员伤害、我单位财产损失和环境遭受污染等恶性事件,特制定本计划。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各车间、部门及外来承包商和供应商的2012年度安全工作,旨在指导各部门按部就班的做好做足我单位各项安全工作。
三、职责1.本计划由我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制定;2.安全领导小组对我单位的各车间、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考核;3.各车间、部门在各自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四、计划规定相关内容1.安全教育培训1.1年度安全培训:为了逐步提高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为我单位的快速发展做好强大的后盾,结合职工填写的安全培训需求调查表制定2012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要有培训教材、记录、考核,并将严格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实施。
1.2日常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好班组“安全日”活动,依照对全体干部职工互动学习的方式,逐步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要求各单位将每月的学习计划、内容纲要提前上报等形式,便于安全科随时不定期抽查验证学习效果,并严格履行考核制度,切实保证学习效果。
1.3专项安全培训:对于每年度的临时性培训工作(譬如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依据我单位统一布署安排,要求各单位严格履行,采取多种形式、寓教于乐的方式,增强干部职工的自觉学习行为,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接受,从而在本质上提升安全意识。
1.4新工人入我单位及外来人员培训:针对进我单位的新工人,严格履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若经培训不合格者,予以退回原籍。
对于外来的承包商及供应商,严格履行我单位的管理规定,加强其入我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所有入我单位人员掌握必备的安全常识和应急措施。
2.安全检查2.1综合检查:由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安全检查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厂级综合检查,要求检查的内容包含全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记录
12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培训课时学时培训内容:(1)《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安全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4)《安全生产责任制》;(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培训效果评估:达到预期效果。
通过对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
使员工更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公司管理制度,清楚岗位应急知识,职工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培训签到表日期会议名称时间讲师记录人参加人员签到栏地点部门姓名部门姓名备注很实在,帮助很多。
有料的好文章!LNG加气站规章制度汇编1.LNG加气站加气工安全职责2.全体员工安全职责3.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加气站消防器材管理规定5.加气站安全管理制度6.交接班制度7.站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值班安全管理制度10.加气工岗位职责11.安全操作要点12.操作前要求13.加气操作规程14.卸车操作规程15.安全员岗位职责16.卸车员岗位职责17.巡回检查制度18.维修及施工作业许证可制度LNG加气站加气工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公司和加气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当班加气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2.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严禁设备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3.每小时对各部位的温度、压力、运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认真填写运行记录;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应将设备运转情况交接清楚,并搞好设备维护与清洁卫生工作,填好运行记录;5.严禁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6.要主动、热情、规范地为顾客提供加气服务,满足顾客的合理要求;7.熟知加气站各类应急预案及消防安全知识,负责岗位范围内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清洁,能判断和排除一般性的设备故障;8.熟悉站内消防器材的性能、存放位置,能熟练操作使用;9.认真参加公司级站内举行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活动;10.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串岗、不脱岗、不酒后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11.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加气站安全的行为须及时阻止并向站长汇报;12.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教案
平煤股份十三矿职教中心课程名称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授课班级教师包珂教研组别基础组说明:本课程采用教材版本本课程总学时2课时教案上交时间教研组长审阅(签名)教务审阅(签名)教学主任审阅(签名)本教案评审情况十三矿职教中心《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课程教师:包珂【组织教学】(2分钟)检查出勤、装束、精神状态、师生互相问候。
强调课堂纪律,调动学员激情、调节课堂气氛。
【导入新课】(5分钟)本节课共2个学时,我将本节课定位为研讨课,与大家共同研讨共同学习。
讨论:目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讲授新课】(75分钟)一、《决定》的出台背景:2012年8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听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的工作汇报后强调:当前安全生产要重点抓好三件事,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安全生产培训。
这三件事要牢牢抓住。
张德江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多次对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十一五”以来,全国年均培训2000万人次左右,《安全生产法》等20余部法规对安全培训作出规定,总局出台了4部部门规章、42个规范性文件、104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实施了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准入、培训机构准入、教考分离、经费保障、责任追究7项法律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建成各级安全培训机构4051家,有专职教师2.1万人。
但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培训工作还存在不小差距。
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企业责任不够落实,培训针对性不够强,培训基础相对薄弱,处罚和问责少,没有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
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跃因素,代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为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护
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用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指企业依法组织开展的,
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提升他们熟练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标准,教育职工维护企业及自身利益,实现安全生产和
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质量的持续改进的全过程活动。
3、所有非本单位从业人员到达后,应在安全知识教育方面进行培训,包括填写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安全知识讲座、安全设施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4、经营性单位新进所有职工及每年晋升的职工,都应经过安全教育
培训。
对安全教育培训未达标的职工,经营单位应拒绝其入职和就职;对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经营单位应拒绝其就职或调动。
5、经营性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根据的发展需要与实际
情况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此外。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意安委〔〕10号
知识点1.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第一部分)2.安全培训工作责任的落实(第二部分)3.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要求(第三部分)4.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的内容(第四部分)5.安全培训质量的提高方法(第五部分)6.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六部分)7.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部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合格证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
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 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在上岗前培训 危险化学品单位—— 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 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
11
特种作业人员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
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2.3 钎焊作业
(原称为电焊气焊气割)
35
处罚
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 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的。
33
处罚
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 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 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 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4
处罚
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 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的。
国务院安委会【2012】1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次代表大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予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1•【文号】安委[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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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管发〔2012〕19号2、《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市政管发[2011]30 号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4、《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5、《关于下发彩钢板围挡工地安全及文明施工有关事宜的通知》6、《市政工程毗邻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7、《顶管作业施工安全规定》8、《下井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9、《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灶安全规定》10、《关于下发出租房屋、场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1、《设备安全管理》12、《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办法》13、《关于对市政工程分包商实行安全生产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14、《关于对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前安全措施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管发〔2012〕19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明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市政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经2012年3月2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市政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局、与局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所有单位以及与局相关的派出、派驻机构(以下简称局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以及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局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管理,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局管单位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部门及业务分工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一岗双责”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从机关到班组、从最高管理者到一线作业人员的纵向责任制和按业务分工及部门职能分管的横向责任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局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条局管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各方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相关业务科(股)室依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抓好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局管单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是分管业务和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任务。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题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督促分管的科(股)室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
对查出或群众举报的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六)、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局管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协助分管领导搞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并对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次要责任。
局机关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见附件1。
第十条局相关的派出、派驻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是本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履行相应的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主要或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局管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负主要或直接责任,并对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负间接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修订、落实局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制订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工作。
(六)、参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检查实施情况。
(七)、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单位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按管理层次逐级考核,并列入各级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负责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并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要求,对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或部门,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负有重要、主要、直接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类先进个人、以及工资和职务晋升的资格。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考核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览表注:本文件执行期间,如遇负责人、分管领导发生变动,则责任自行转移至新责任人、新分管领导。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市政管发[2011]30 号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我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从事的一切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从事的一切生产经营性活动,均以以下项目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目标,并依此为主要内容实行全面考核。
l、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3、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所必须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按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足额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按规定设置、安装、配发、使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6、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三类人员”每年进行1次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