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概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以应对潜在的纠纷情况。
一、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制定医疗质量评价标准等,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完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疗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因医疗记录不完备而引发的纠纷。
4. 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医务人员应耐心倾听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尽力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避免患者因沟通不畅而产生误解和不满。
5. 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处理流程:1. 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后,医疗机构应立即成立专门的纠纷处理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 小组成员应对纠纷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3. 在调查过程中,医疗机构应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患者的陈述和意见,尽力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
4. 在调查结果明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对纠纷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包括赔偿、调解、道歉等。
5. 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患者,并保留相关的处理记录和证据,以备日后需要。
三、纠纷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医疗机构在处理纠纷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快速响应原则:医疗机构应及时响应患者的投诉和纠纷,尽快启动处理程序,不拖延时间。
3. 私下解决原则:医疗机构应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尽量避免走法律程序。
4. 保护隐私原则:医疗机构在处理纠纷时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
2023医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缓解医患矛盾,避免或减轻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损害,促进医院卫生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医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源性和非医源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医院设置医患办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医患办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投诉解决途径、流程和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四条医院建立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各临床医技科室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医患办负责协调处理医院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并按规定定期考核。
第七条医院建立健全质量三级管理体系,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临床医技科室质管小组进行督导。
第八条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
第九条药剂科、输血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制品等相关制度。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患者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服务而发生的纠纷。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加强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
医务人员应注重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释法术、告知风险、听取患者的诉求等。
医务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尊重患者的权益和个人隐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强化医疗纠纷预警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系统,通过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案例,发现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预警系统应包括对患者投诉的收集和处理、对医疗风险的评估和预警等环节,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确保对医疗纠纷进行及时、公正、公开的调解。
调解机制应明确责任方和责任分配,促使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减少医疗纠纷的诉讼风险。
五、改善医疗赔偿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赔偿制度,公平合理地对医疗纠纷进行赔偿。
医疗机构应建立赔偿基金,确保患者合理的赔偿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的理赔管理,提高患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使医务人员了解医疗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医务人员要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严守医疗纪律,不得漠视患者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加强医患双方的信任建设医务人员应加强医患信任建设,通过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加医患沟通等方式,提高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一、背景介绍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或疏忽导致患者财产损失、身体损害或死亡,引发的纠纷。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预案,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患者的权益。
二、医疗纠纷的预防1.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规范医疗操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操作中的错误和疏忽。
3.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减少设备故障对患者的影响。
4.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医务人员应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提供详细的医疗信息和风险提示,确保患者能够做出知情同意的决策。
5.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及时解决患者的疑虑和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1.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医疗机构应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患者的诉求和意见,尽力解决纠纷,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3.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如果医疗纠纷无法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医疗机构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或仲裁,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仲裁机构等,以公正、客观的方式解决纠纷。
4.依法处理医疗责任如果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应依法处理医疗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纠正错误行为等。
5.加强医疗纠纷的记录和分析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纠纷的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的根源和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2篇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2)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2)精选2篇(一)预防医疗纠纷的方案:1.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规范培训和监督,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2. 加强沟通与协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与患者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和顾虑,争取患者的信任和理解。
对于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况,要积极主动与患者进行协商,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3. 强化医疗过程监督: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确保医疗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4. 合理使用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在应用医疗技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医疗技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医疗机构应落实医疗技术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医疗技术的培训和监督。
5.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供中立的调解和仲裁服务,及时解决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对于存在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处理和追责,以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案:1. 及时妥善处置:对于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理,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并积极与患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2. 调解和仲裁: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
医疗机构可以与合作的调解机构合作,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者将纠纷提交给相关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法律途径:如果通过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医疗机构要全力配合法律程序,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
4. 学习与改进:医疗机构应将医疗纠纷作为重要的学习和改进机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总之,预防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需要加强沟通与协商、强化医疗过程监督和合理使用医疗技术等措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9]104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0【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十日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在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接到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引发的警情,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常见的问题,一旦发生会给医院、医生和患者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预案。
本文将从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加强沟通与协调、提高医疗质量和完善医疗制度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
一、预防医疗纠纷1.1 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纠纷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患者了解医疗权益和责任,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
1.2 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1.3 规范医疗行为: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伦理准则,保证医疗行为合法合规,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处理医疗纠纷2.1 及时沟通: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了解患者的诉求和意见,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2.2 调解商议: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调解商议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避免纠纷升级,保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患者的权益。
2.3 法律途径:在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三、加强沟通与协调3.1 建立沟通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及时解决患者的疑虑和问题。
3.2 强化协调工作:医疗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医疗纠纷,避免浮现内部矛盾。
3.3 培训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沟通商议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提高医疗质量4.1 强化质控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控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4.2 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反馈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4.3 强化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操作流程,确保医疗过程安全可靠,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2]102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0【实施日期】2012.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七月)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和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机构内相关当事人不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正常途经和程序提出诉求,其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原则。
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要坚。
医疗矛盾预防与处理条例
医疗矛盾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条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化解医疗矛盾,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规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安全,尽力满足患者需求。
第三条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信任。
第四条患者的权益患者有权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有权隐私保密,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诊疗信息,并享有适当的赔偿和救济。
第五条预防医疗矛盾的措施1.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2.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3. 提高患者知情权和参与度,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宣传。
4.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六条处理医疗矛盾的原则1. 充分尊重患者权益,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处理矛盾,保持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3.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维护医疗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1.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投诉,医疗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2. 如患者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解工作。
3. 如调解失败或一方拒绝调解,患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免责条款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合理的医疗风险或不可预见的不良后果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为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
下面是一份针对医疗纠纷的预案及实施细则,详细介绍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具体措施。
一、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1.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2.加强医疗服务的规范化,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3.实行医患双方的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充分知情。
4.加强医患沟通,做好医患关系维护工作。
5.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潜在隐患。
6.加强医疗技术的培训和专业素质的提升,提高医护人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
7.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二、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1.受理:医疗机构接到纠纷投诉后,及时受理,并告知投诉人相关流程及时间。
2.调查:医疗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
3.协商:医疗机构与投诉人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解决纠纷。
4.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医疗机构可介入调解,协调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5.仲裁:若调解无效,可由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按照仲裁结果处理纠纷。
6.诉讼:如果仲裁无效,医疗机构或患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7.后续处理: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结束后,医疗机构需根据结果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并引导患者恢复信心,消除不良影响。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具体细则: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2.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沟通能力。
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流程和责任。
4.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纠纷投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5.医疗机构应对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完整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准确。
6.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纠纷投诉方的沟通,理解其诉求,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预案
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就诊疗行为、服务质量或收费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医疗纠纷不仅对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为有效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医疗纠纷防范措施1.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1)强化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培养良好的医患沟通技巧。
(2)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评价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 优化医疗服务流程(1)简化就医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2)规范医疗文书书写,确保医疗信息准确、完整。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 强化医患沟通(1)设立医患沟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医患沟通工作。
(2)开展医患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
(3)建立医患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患者需求,解决患者疑问。
4. 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1)鼓励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降低医疗纠纷风险。
(2)规范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流程,保障患者权益。
(3)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5. 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1)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医疗纠纷。
(2)提高医疗纠纷调解员素质,确保调解公正、公平。
(3)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宣传,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调解的认识。
三、医疗纠纷应急预案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1)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严重质疑,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2)患者或家属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医疗秩序。
(3)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2. 应急预案处理流程(1)启动应急预案: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2)现场处置:应急处理小组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措施维护医疗秩序。
(3)调查取证:对医疗纠纷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包括医疗事故、医患矛盾等。
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损害患者的利益,还可能给医疗机构带来声誉损失和经济压力。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实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预案。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预案的框架,供参考:一、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1.质量控制: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信息透明:加强医患沟通,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告知医疗方案、风险和可能的后果,让患者能够做出知情决策。
3.诚信经营: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伦理,尊重患者权益,按照法律法规提供医疗服务,不进行虚假宣传,不隐瞒真相。
4.专业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设立抱怨与投诉渠道: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抱怨与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患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与处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纠纷引导:当患者提出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派专人进行纠纷引导,了解患者的诉求和要求,并向其解释医疗程序、治疗方案等相关情况。
2.调解协商:医疗机构应积极与患者进行调解协商,尽可能妥善解决纠纷。
调解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意见交换、调查取证、专家评估等。
3.申诉处理:如果患者对调解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医疗机构应积极响应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与处理。
4.法律程序: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调解和申诉解决,患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1.公正公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纠纷双方,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与处理。
2.诚信守法:医疗机构应诚实守信,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搪塞和隐瞒真相。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一、预防医疗纠纷1.强化医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培养,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生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2.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流程和规范的医疗操作规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3.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保障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4.建立健全患者告知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地向患者告知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相关信息,患者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6.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质量问题。
7.加强医患沟通和疑难病例讨论,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解决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满和疑问,减少误解和矛盾的发生。
二、处理医疗纠纷1.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解室和调解员,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2.设立医疗纠纷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改善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流程,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提高处理效率和公正度。
4.广泛开展医疗纠纷案件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患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诉求方式,增强维权意识。
5.完善医疗纠纷赔偿制度,确保医患合理依法获得赔偿,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6.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医疗纠纷,减少纠纷的发生。
7.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水平和效果。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为患者提供了更好的医疗服务和维权渠道。
通过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能够增加医患之间的信任和理解,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引言概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因医疗服务产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负面影响。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防范与处理预案。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预案。
一、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1.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医疗服务规范、建立临床路径、推行医疗质量评估等措施,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1.2 加强医患沟通与信息披露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和医患关系管理能力。
同时,医疗机构应主动向患者披露医疗信息,确保患者了解治疗方案、风险等相关信息,减少患者对医疗过程的猜疑和不满。
1.3 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纠纷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预防,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2.1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接收、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法律、医学等相关背景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2.2 实施及时有效的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快速、高效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患之间的争议。
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协调双方的利益,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3 健全医疗纠纷仲裁和诉讼机制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仲裁和诉讼机制。
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加强医疗纠纷信息管理3.1 建立医疗纠纷信息数据库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信息数据库,记录和管理医疗纠纷的相关信息,包括纠纷的类型、原因、处理结果等。
通过对医疗纠纷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3.2 加强医疗纠纷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建立医疗纠纷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医疗纠纷的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一、医疗纠纷防范措施(一)医院各科室、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临床、医技科室要立足本科室制定相应的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二)各级医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严格依法行医。
(三)各级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以及各项医疗核心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四)各级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诊疗操作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五)医院不断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教育,提高医院医护人员责任意识。
(六)严格落实“医患沟通”制度,不断提高医护员工沟通能力和技巧。
(七)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尊重、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八)严格落实“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疗安全。
(九)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监督调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十)各科室要密切关注患者,认真自查,对有纠纷迹象的患者,要立即上报相关主管职能科室,并耐心与患者家属做好沟通。
二、医疗纠纷处理预案(一)处理原则:预防为主,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二)凡发现医疗纠纷迹象或发生医疗纠纷者,应立即上报主管职能科室。
(三)各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医疗纠纷迹象应立即解释、沟通、并报告科室主任、护士长。
科主任、护士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主动关注患者及其家属情绪动态,做好沟通,解答患者或其家属疑问,以抑制纠纷发展,并向相关的主管职能科室(医务科、护理部或总值班)报告。
(四)各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医疗纠纷的,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
科主任、护士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到现场进行解释说明,参与抢救或治疗,避免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对于突然发生的医疗纠纷,按照《突发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六)发生医疗纠纷,经过主任,护士长解释,说明无效,患方认定是医院责任的情况下,可建议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并提交医学会鉴定机构行医疗过错等鉴定,并告知解决途径(双方协商解决、行政部门调解、司法诉讼解决)(七)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而造成纠纷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实物由医务科妥善保管;如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其指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流程预防医疗纠纷和处理预案为了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的研究,并将这些规范实施到医疗执业活动中。
2.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坚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抵制商业贿赂,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3.科主任和护士长应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勇于承担责任,勇于批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科内管理制度。
4.科室内部应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
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对职工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头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5.加强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构筑和谐医患关系。
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各种医疗护理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填写知情同意书。
6.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7.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8.各种抢救器械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可随时投人使用。
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9.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10.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11.任何情况下,未经批准的进修医师不得独自参加各种会诊。
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知情谈话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发生院内感染者;病情复杂,患有多种疾病,与多科室有关患者;有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前科的患者;合并精神疾病的患者;艾滋病、有吸毒行为的患者。
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
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医院医疗纠纷是指由于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导致医患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
面对医疗纠纷,医院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以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
下面是一份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供参考。
一、医疗纠纷防范措施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行为合法、规范、科学。
医院应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纠纷预警机制:医院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及时发现、解决潜在纠纷。
医院可以通过建立投诉管理系统、患者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获取患者对医疗服务的反馈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4.加强医患沟通与协商:医院应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医生应耐心、细致地解答患者的疑问,增强患者对医疗工作的满意度。
对于可能发生纠纷的病例,医院还可以邀请多位医生共同参与诊断和治疗,确保医疗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接受、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该机构应由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和临床科室共同组成,确保处理纠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及时召开沟通会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医院应及时召开沟通会议,邀请患者和家属与医疗人员共同参与。
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并寻求解决方案。
3.寻求第三方协助:如果沟通会议无法解决纠纷,医院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如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法律机构。
医院应向患者和家属说明第三方协助的程序和结果,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4.及时公开信息: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事件的经过、处理结果等。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公众传达医院对纠纷事件的态度和处理机制,增强社会对医院的信任和支持。
5.完善医疗纠纷记录和总结:医院应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和总结,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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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嘉政办发〔2009〕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十日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在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接到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引发的警情,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九条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患方所在单位、当地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委会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调委会的组织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市和县(市)保险机构组建医疗责任保险项目共保体,并设立医疗责任保险处置理赔中心,负责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处置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
第二章预防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就诊管理制度,维护医疗秩序;(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报告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调委会、医疗责任保险处置理赔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主要通道、病房、办公场所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二)在非规定时间和规定场所停尸,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及散发传单等,并经劝说无效的;(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侵犯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人员人身自由、正常生活,或威胁、逼迫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背客观事实承认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四)打砸、破坏、毁损医疗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医疗机构公共财物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或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生命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
第四章处置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
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死者尸体存放于医院太平间的时间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
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二)依法维护现场秩序;(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从病房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现场处置民警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尸体移放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
第二十五条患方所在单位、当地政府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立即采取措施,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二)积极引导患方依法依规维权。
第二十六条调委会和保险机构设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处置理赔中心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到达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凡患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可由患方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
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须由调委会、医疗责任保险处置理赔中心调解处理,或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依规处理。
调委会、医疗责任保险处置理赔中心受理后,对赔偿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须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执行。
凡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制作生效的判决书、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依规作出的协议,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医疗责任保险处置理赔中心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不含尸体解剖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对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调委会引导双方通过诉讼途经解决。
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行使调阅、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患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调委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二)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等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四)破坏医疗机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五)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调委会及其调解工作人员违反调解工作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不经调查核实、作出不公正的调解意见,或徇私舞弊,收受好处,损害一方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不足额赔付的,由有关部门报保险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医疗责任保险与理赔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收受或索取好处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