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目录及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7﹞781号【发文日期】2007-07-23【实施时间】2007-07-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国税系统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力度,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规定,各级国税局需要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指PC服务器)、网络设备(指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和汽车(指轿车)等项目, 2007-2008年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并在原协议供货的基础上,根据国税系统的实际需求,增加产品规格型号,增设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售后服务的管理,完善竞价方法,扩大代理商范围,不断完善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

各级国税局采购税务总局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应当按照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汽车(指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程控交换机、印刷设备、电话机、照相机、摄像机、复印纸、汽车保险等项目,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2007年将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陆续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跟标采购。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法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及其内设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旨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采购质量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和限制,并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政府采购的透明化和公开竞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的项目、标的物和需求,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公开,以确保供应商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成交和履约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合理、公正、透明的评标方式确保供应商的权益。

三、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订前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支付和索赔等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处,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环境。

五、政府采购的评估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并明确评估结果对于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申报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优化评标方式和改进采购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职责(一)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二)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三)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四)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五)统一组织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六)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七)按规定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八)《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规程⽬录第⼀章总则第⼆章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第三章各部门(机构)职责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政府采购⼯作,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机构)职责和⼯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章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第三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的组成(⼀)总局设⽴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领导⼩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作的总局领导担任,领导⼩组成员为集中采购中⼼、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信息中⼼负责⼈。

根据不同采购项⽬的需要,项⽬使⽤部门负责⼈参加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

(⼆)政府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政府采购⽇常⼯作由集中采购中⼼负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审议制度总局机关的政府采购⼯作,实⾏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采购⼯作组提出的采购⽅式;(⼆)采购⼯作组提交的招标或采购原则;(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作的重⼤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政府采购领导⼩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各部门(机构)职责第五条集中采购中⼼的职责(⼀)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组、采购⼯作组⽇常事务性⼯作。

(⼆)制定总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订并调整部门集中采购⽬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查进⼊总局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组织办理总局集中采购项⽬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来源采购等有关报批报备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国税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近年来,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工作的关键领域之一。

为了制定一个良好的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目标与原则节约用途,减少浪费,合理分配资源是任何采购活动之目的。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着重扩大竞争范围,提升采购效率,充分保证采购品质,防范腐败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保证政府的公信力是最重要的。

二、组织结构正确的组织结构是保证采购流程正确的前提。

采购过程应当按照采购程序规范流程合理进行,严格控制采购金额,规范采购行为。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一个完整的采购体系,明确各环节责任职责,并且以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

三、采购程序在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规范,系统性顺畅的是非常重要的。

采购程序应当制定一份详尽的操作规范,以实现采购的目标。

应当严格遵守采购流程,不得跳过采购手续,应当规范控制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批过程,严格控制采购人员的行为。

局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采购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素养,提高采购效率。

四、监督评估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对于采购工作的规范顺畅是非常重要的。

应当制定内部预警机制,对于采购中的问题实行有力监管措施,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对采购招标、资格审查、报名资料、招标文件、中标企业、采购价款等方面开展定期监督评估,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总之,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需要确立的目标与原则,建立良好的组织架构,规范完善采购程序,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是确保局政府采购合规、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重要保障。

每一份采购活动都应当经过照顾实际情况的、有标准的、秩序化的采购流程。

这一标准可以根据局政府的需求进行合理调整,但必须遵循规范程序,才能达到规范的采购流程。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政府采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得当,就可能会导致政府采购中出现各种问题和不公正行为,甚至引发社会负面影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苏国税函[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82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六月四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税系统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依照规定的程序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

第三条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执行、价款的结算、归档等内容。

第四条合同管理遵循订立、执行、付款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其中采购部门负责合同条款的草拟,政府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与执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货款结算,合同归档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各级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以书面方式约定合同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以及见证方等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税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月23日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国税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国税系统省级(含)以下行政单位。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国税系统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附表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五条国税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税总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2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按照注重质量、科学研判、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摸底测算,统筹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各单位由需求部门牵头,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状况等情况,科学研判项目(包括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一)研判标准。

各单位应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认真组织研判。

货物类项目应重点考虑产品的种类、规格指标、性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市场供应情况等;工程类项目应重点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期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应重点考虑服务的种类、技术要求、实施范围、完成服务需要的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程度等。

上一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

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作为预留采购份额项目。

(二)预留途径。

各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作为预留采购份额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监管,提升采购效率与公平竞争,并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围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详细探讨。

一、背景与意义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行为的法定规范,旨在建立透明、公正、高效的政府采购体系,优化政府采购结构,提高采购过程的公开度与竞争性。

实施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遏制腐败行为,还能够最大程度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真正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增加政府采购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1. 采购主体的分类与责任根据国家规定,政府采购主体分为中央政府采购和地方政府采购,中央政府采购由国家有关机关负责,地方政府采购由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机构负责。

政府采购主体要严格履行采购程序,确保公平竞争,尽力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

2. 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公告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竞价等。

政府采购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通过政府采购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确保公开、透明、有竞争的采购环境。

3. 采购程序与评审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包括采购需求确定、编制采购文件、公告与邀请、投标、评审与确定中标候选人、评审与确定中标人、履约与验收、结算与支付等环节。

政府采购主体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并依法组织评审,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4. 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政府采购主体要按照程序与规定,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采购合同的有效执行。

5. 采购监督与违法行为处理政府采购监督是保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

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210号【发文日期】2005-12-05【实施时间】2005-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中采购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中采购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中采购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07•【文号】国税函[2005]275号•【施行日期】2005.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中采购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年4月7日国税函[2005]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集中采购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总局党组批准,现予以印发。

集中采购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2004]178号),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是主管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正司级)。

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工作。

(二)负责编报和汇总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等事项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执行和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总局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手续及协议和定点供货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信息一体化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货等多种采购方式的研究和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性管理和监督检查,受理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十)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人的责任第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施。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组织和实施的职责,并负责采购活动的结果。

第五条采购人对于与其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与招标文件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文件的组织、评审和比选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审与定标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章违约与处罚第十六条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采购管理最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下文为大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2000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促进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廉政建设,现就国税局系统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通知如下:一、按预算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具有采购权的政府采购单位。

省以下国税局的采购权由省国税局按照以集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税局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是预算安排的项目,或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立项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国税局系统各级政府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四、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财务管理司大宗物品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由负责预算管理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局各单位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从中标供应商或定点单位获取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采购单位:包括局机关、XX所、XX所、XX所。

三、采购对象:指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共程式和服务。

四、采购资金来源: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

五、政府采购工作由各单位做出预算上报局,由局统一管理,统一上报市局审批。

预算批复后,下达到各下属单位执行。

六、采购单位主要职责1、局、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2、认真编制政府预算和政府采购清单。

3、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4、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包括:联合集中采购、省局统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5、按时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6、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

7、支付资金、结算记帐。

附:XXXX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1、货物类:(1)公务用机动车辆;(2)专用车辆;(3)电梯;(4)锅炉;(5)空调(包括中央空调);(6)办公家具(单价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7)设备检验等专用仪器设备;(8)XXXX等情报信息文献资料;(9)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0)XXXX装备(包括录像设备)(1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12)服装(13)采购单位在2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物品。

2、工程类:(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和土建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类(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

)3、服务类:(1)公务、专用车辆的定点加油。

(2)公务用车的统一保险。

(3)公务、专用车辆的定点修理。

(4)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职责(一)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二)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三)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四)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五)统一组织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六)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七)按规定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八)《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以下(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之间政府采购职责的具体划分,由各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应当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十一条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二条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十三条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第十四条各省和地市级国税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确定。

第十五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第十六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的执行范围。

第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二)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制定;(三)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swcg)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二)授权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总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第二十一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2.政府采购工作组3.集中采购部门(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7.废标处理程序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10.询价采购程序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13.验收程序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15.询问处理程序16.质疑处理程序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18.信息公告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省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三)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算后,尽快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预算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十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