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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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权利代表的作品,通常是因为权利所有人死亡或未知造成。

这也是一个问题研究的领域,因为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使得它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并列举几个相关案例。

首先,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一些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来解决“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的“孤儿作品指令”,这些法规都为“孤儿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案。

其次,针对“孤儿作品”如何利用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有一些尝试。

例如,2008年,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2009年,美国国会图书馆也开始了数字化计划,向公众提供出版于1923年以前的“孤儿作品”数字化文档。

再次,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目前美国有大约400万“孤儿作品”未被发掘和利用。

因此,加强利用这些“孤儿作品”对于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对于那些无法确认版权归属的作品,可以通过设立相关基金,资助版权归属确认和数字化、出版工作,促进“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最后,针对“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还需要加强全球合作和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协调,推动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化解决,将有助于全球范围内“孤儿作品”的更有效利用和保护。

总之,“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多方面积极参与。

只有加强对“孤儿作品”的认识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

三个案例:1.哈佛大学图书馆数字化计划: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指的是那些作者已故或者已经失踪,无法继续完善的作品。

这些作品因为没有作者的参与,所以在版权和传承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然而,我们可以借助“孤儿作品”来探讨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例如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等。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孤儿作品”如何被利用来研究问题:案例一:《夜航船》《夜航船》是中国现代文学大师徐志摩的代表作之一。

然而,徐志摩在1931年去世后,这部小说也就成为了“孤儿作品”。

直到2018年,才在对徐志摩的文学遗产整理中,重新发现了这部小说残篇。

《夜航船》中的主角范克利是一位中国船长,在城市中经历了种种爱情和激情,但他的爱情标注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这个小说通过范克利的经历,展现了20世纪20年代广州的良心与黑暗,以及侵华日军开始侵略中国的早期迹象。

案例二:《红高粱》《红高粱》是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作家莫言的代表作。

这个小说改编成同名电影后,获得了高度评价。

然而,莫言已经多年不再更新这个故事了。

这个“孤儿作品”在版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这个故事已经走到了一个良性的传承发展趋势上,但在一些灰色地带的非法分析帖子中,可能存在一些版权上的问题。

学者需要通过研究这个“孤儿作品”的传播历程和版权背景,来更好地保护这个作品原创者的权益。

案例三:《精灵宝钻》《精灵宝钻》是欧美神迹J.R.R.Tolkien的代表作之一,展现了他的史诗天赋和人类历史的掌握,是一个非常美妙和魔幻现实的世界。

然而,J.R.R.Tolkien已经逝世多年,这个世界逐渐逝去,逐渐被各种新的文化现象替代。

在这种情况下,《精灵宝钻》成为一个脆弱但不可牺牲的文化遗产。

学者需要通过对这个“孤儿作品”的深入研究,来了解这个文化现象的生命力和生命期,并通过保护措施来保护它。

总之,可以看出,“孤儿作品”虽然无法得到作者本人的指导,但是却给众多学术研究者创造了发现和挖掘新资料的机会。

此外,“孤儿作品”还可以成为我们思考文化传承和版权保护的重要资源。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指的是因著作权信息缺失或无法追溯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日益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如何合理、有效地保障这类作品的权益,为文化多样性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支撑。

二、孤儿作品的特点与影响孤儿作品由于缺少著作权归属的明确信息,通常具有极高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广泛分布于出版物、网络资源等各个领域。

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保护,这些作品容易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潜在的创作者和机构在利用这些资源时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一)国外保护现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美国通过《孤儿作品法案》等法律,为孤儿作品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

同时,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国内保护现状我国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作品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孤儿作品的认定、使用以及侵权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针对孤儿作品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使用规则及侵权责任等。

同时,完善现有《著作权法》中关于孤儿作品的相关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孤儿作品数据库管理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等。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信息,并处理相关争议和侵权问题。

(三)促进信息共享与公开透明加强著作权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透明度,鼓励著作权人主动将作品信息提交至相关机构或数据库,以便于公众了解和利用这些作品。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提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需要加以使用但却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由于有些孤儿作品存在十分巨大的商业利用和教育的价值,对其加以利用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国外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还稍有欠缺。

本文分别从孤儿作品的内涵、解决孤儿作品保护的核心问题,以及我国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等三个方面,研究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1月25日孤儿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一群没有“父母”的作品,也就是指一类使用人想要加以加工使用但是在积极努力地寻找下仍然没有找到原来的版权所有者或无法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往往具有十分高的利用价值和教育价值,但由于想对作品进行加工使用的人没办法与作品的原始版权人取得联系,也就没有办法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若使用人直接使用了作品,那作品家喻户晓后必定会引起版权纠纷,这就意味着原著作者与使用者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可若使用人为了避免麻烦,保护既得利益而放弃了使用这类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将其进行冷藏则又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流失。

孤儿作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同意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这项判决有利有弊,美国学界就以此案为一个契机,提出了与著作权有关的孤儿作品的概念,并相应提出了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发展都站前列,再加上我国有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在孤儿作品这个问题上表现比较突出,因此也在世界潮流中加入了这个讨论。

笔者认为,应该对孤儿作品的基本范围进行合理界定,抓住解决孤儿作品的核心问题即使用权人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与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找出著作权法对于孤儿作品问题规定的不足,在集思广益后加以完善,努力让我国从古至今传承下来和创作出来的作者未知的优良作品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使其体系更加完整。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孤儿的数量逐渐增多。

孤儿的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困难和挑战,其中,孤儿创作的作品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国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为孤儿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和便利的保护措施。

一、制度介绍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法律和政策层面。

我国民事法律保护孤儿作品的权益,其中《著作权法》《民法总则》等法规明确规定孤儿享有著作权和财产权。

政策方面,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若干措施》,对孤儿作品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二、案例分析1. 张雷(化名)是一位爱好写作的孤儿。

他在一个志愿组织的活动中展示了自己的作品。

但是,不久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抄袭后发表在某杂志上。

张雷发起了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作品的版权。

2. 李明(化名)是一名失去父母的孤儿。

他在一家出版社的征文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

出版社在付费给李明一定稿费的同时,还帮他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保障了李明作品的权益。

3. 王小琴(化名)是一名缺乏监护的孤儿,但她具备写作天赋。

她在高中时期就获得了省级文学奖项。

后来,她进入了大学,在得到校园文学社团的一系列帮助下,继续发扬光大自己的写作才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以上案例体现了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诸多方面,包括民事法律保障和出版社、志愿组织等公益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在实际保护中,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孤儿的创作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创作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并加强对孤儿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抄袭等侵权现象的发生。

总之,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孤儿的文学艺术创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走向成功。

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为孤儿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还需要加强。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不了解或者不愿意遵守有关规定,未能保护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那些由于版权记录缺失或所有权归属不明而难以追溯著作权的作品。

这些作品常常散布在公共领域,因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而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使用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期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提供参考。

二、孤儿作品现状及挑战孤儿作品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著作权管理体系的漏洞。

由于作品创作时间跨度大、作者信息丢失或版权登记不健全等原因,大量孤儿作品的存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1. 著作权难以追溯:孤儿作品由于缺乏明确的版权记录,使得其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在公共领域使用孤儿作品时,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是一个难题。

3. 法律适用模糊:现有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分析(一)国外保护模式1. 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美国通过立法程序,尝试为孤儿作品的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如“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等。

2. 欧洲的“再利用政策”:欧洲一些国家采取政府与图书馆合作的方式,通过调查和认证,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孤儿作品归入公共领域。

(二)国内保护模式1.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提高版权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人维护其权益。

四、建议与措施针对当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使用规则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作者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确保作品的版权记录清晰可查。

3. 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由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用于购买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或进行再利用。

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确立,由于该原则的确立,使得作品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条件就可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就具有著作权,也不需要对相关机关进行登记。

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所有作品都具有著作权,但其作者的信息得不到详细的记载,随之就出现了大量的孤儿作品。

其次,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也增加了孤儿作品的产生,著作权的长期保护导致作者信息得不到及时更新,这就提高了作品使用者无法找到作者的可能性。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增加了作品利用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找到作品作者的难度,这就使得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最后,现实原因的影响,大量作品中作者信息不完整,或者直接不署名,这就使得利用者没有办法找到作者,并且就算作者信息是完整的,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其相关信息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二)孤儿作品引发的问题孤儿作品所引发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孤儿作品的利用者承担着较大的法律责任,目前,孤儿作品数量逐渐增加,孤儿作品利用者是使用过程中,往往可能发生侵权的现象,孤儿作品在使用过程一般都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这就造成了侵权,侵权后还得进行赔偿,其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利用者承担较大的责任。

其次,孤儿作品的使用往往得不到作者的同意,因此,其不能被划分为公共作品,但随着孤儿作品数量的增加,导致公共作品的领域逐渐减小。

最后,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孤儿作品本身具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孤儿作品利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孤儿作品著作权的法定权益是否剥夺已经成为解决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的关键。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作品的快速传播和转载使得作品作者的信息得不到完善,并且这种形式是作者无法控制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都没有对权利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做出规定,这就是孤儿作品利用中存在的严重的法律问题。

浅议“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

浅议“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

文 献标 识码 : A
孤 儿 作 品 的概 念 孤儿作 品( o r p h a n w o r k s ) , 通俗地说 为找不到 生身父 母的作品 , 著作权法所保护期限内 , 作者身份暂 时未确认 或虽 然作 者可 以确 定 , 但 是经 过勤勉 的努力 寻找仍 然无 法找到该 著作权 人 的作 品 。关 于孤儿作 品 , 笔 者试 将其 分为真正 的孤儿作 品和表见 的孤儿作 品。真正 的孤儿作 品, 是指无法确定作者 , 大 多超过 了著作 权 的保 护期 限 , 或作 者去世 多年 , 确定 无从 寻找 , 不存在 救济 的问题 ; 表 见的孤儿作 品 , 是在著作权的保 护期 内 , 暂 时不 能确定作 者真 实身份或找不 到作者 的作品 。 生活中存在大 量表 见的孤 儿作 品, 涉及 文学 、 美术 、 摄影 等各个领域 。这些作 品 由于找不到 作者 , 缺乏 法律 相关规定 , 因而很难得 到合 理利用 , 不可避免地会构 成社 会文化 资源 浪费 。如 一位 使用 者擅 自使用 某一 孤儿 作 品, 若后来该作品作者出现要求 行使 著作 权 , 则使 用者可 能会被著作权人提起 侵权之 诉 , 需要 承担相应 的 民事 责 任, 若因其找不到或者联系不到作者 而不 能使用 , 则 实为 种 资源 浪费 。 因此 , 探 究孤儿作 品及其如何 使用 的法律 问题 于现 实而 言具有重要意义 。
Vo 1 . 1 3 No . 1
2 0 1 3年 1月
J a n. 2 0 1 3
文章编号 : 1 6 7 2— 6 7 5 8 ( 2 0 1 3 ) O 1一 O l 2 6— 2
浅议“ 孤 儿 作 品’ ’ 著 作 权 问题
罗 田 田
( 安徽大学 ,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作者:李梦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孤儿作品问题几乎在每个国家都大量存在,为解决“孤儿作品”的问题,美国曾两度向国会提出过孤儿作品相关议案,欧盟也曾有关于孤儿作品的《绿皮书》。

相对而言,我国针对孤儿作品立法仍不够完善。

因孤儿作品的大量存在,我国立法有必要借鉴他国经验,完善著作权法,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权利救济限制集体管理组织作者简介:李梦婷,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7-02一、孤儿作品问题概述(一)内涵孤儿作品是指还在版权法保护期限之内,但“权利人不明或权利人确定却无法联系以获取其许可”的作品。

首先,孤儿作品得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和构成表达,单纯事实描述和思想都不能被归入作品。

其次,“还在保护期限内”让孤儿作品与落入公共领域而可随意使用的作品相区别。

再次,孤儿作品的权利人必须是难以明确或无法联系,也正因为孤儿作品的此项属性,使现实中很大一部分虽然已经失去商业价值但饱含学术或文化价值的作品难以利用。

(二)外延孤儿作品的外延,即其适用范围,落入适用范围内是利用孤儿作品的前提。

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两方面:1.是否适用未发表作品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学者提出:版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传播,隐私权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此美国学术界主流观点肯定未发表作品应当包含在孤儿作品适用范围中。

然欧洲学者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露,作品的发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必须由作者直接控制。

考虑到我国著作权立法沿革和国情,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孤儿作品”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定为已发表的作品。

我国明确将发表权纳入作者的五项精神权利之一,若将孤儿作品设定为发表权的行使例外将有违孤儿作品制度设计初衷。

孤儿作品的利用实质上已属著作权法一般规则的限制与例外,需要牺牲掉很大一部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而发表权作为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再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

旦完 成便受保护 ,这种著作权保护原则大大增加 了孤
儿作品的数量 。首先 ,佚名作品和署笔 名的作品成为天
然的孤儿作品 。其次 ,署真名的作品 ,一旦 “ 真名”这
个链接 作者和作品的接点消失 ,这类作品也将成为孤儿
作品。
使 用孤儿作 品应付 费 。我 国存在大量 的孤儿作 品 ,但 是却 没有相 关立法 ,现行 的 《 著作权 法 》也 没有对孤
孤儿作品难以找到权利人或权利人无法
作权人 信息会发生变动 ,却难以使已发表的作品的作者信息同步变 联系的特点 ,使得著作权人 自己就无法对 自 动 ,也会使原本权 属清晰的作品在流通过程中渐渐变得模糊 ,最后 己的著作权进行维护。他人或是国家也没有 成为无从确定作者身份的孤儿作品。
义务对其著作权进行维护 ,这就使孤作 品 ” ( rhnwok )是 指 享 有著 作 权 ,但 是很 难 或 者找 不 到著 作权 人 的作 品 。孤 儿作 品在 孤 op a rs



持 张

世界 范围内大量存在 ,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将会造成 资源的极 大浪费。近年来国际社会
关键词 :
孤 儿作 品 著作 权 利 用
现 实 生 活 中存 在 着 大 量 的 作 品 , 或 因 为 没 有 明确 依据此概念 ,我们可以归纳出孤儿作品具有以下几个要
的权 利 人 ,或 因为 权 利人 无 法 联系 而 导 致这 些 作 品 件 : ( ) 1 作品 尚未进入公有领域 。 ( ) 2 其著作权人不

信 息传播 的立法 目的相违背 。为 了规 范这类 作品的利
用 ,许多国 家出台 了相关 法案 ,美 国于2 0 年 ̄2 0 06 08 年分 别提 出 《 孤儿作 品法案 》议案 。匈牙 利2 0 年完 08 成 《 著作权 法 》修改 案 ,专 门对孤儿 作品作 出规定 , 日本 2 0 年通 过的新修 订的 《 09 著作权 法 》 ,明确规定

“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与利用——法解释论角度下的《著作权法实

“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与利用——法解释论角度下的《著作权法实

2 0 1 5年 O 3月
“ 孤儿作 品’ ’ 的 法 律 保 护 与 利 用
法 解释 论 角度 下的《 著作 权 法 实施 条例 》 第1 3条
黄 哲 超
(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 院 , 上海 2 0 1 6 2 0 )
摘 要 : 我 国现行 法上对 “ 孤 儿作 品” 缺乏 完整 的制度 设 计 , 仅在 《 著 作权 法 实 施条 例 》 第l 3条
该条文含义 , 加拿大对“ 孤 儿 作 品” 的 主 要处 理 方 式是 申请 经 有 关 部 门获 批 后 在 使 用 “ 孤 儿 作 品” 前, 需 要 提 存 使 用 费 用 。 这 也
被 学 者 称 为“ 准强制许可+提存” 模式 。
中对 此有 所提及 。在 现 行法律 体 系下 , 对“ 孤 儿 作 品” 的 范 围、 在使 用 前 的 勤勉 查 询 义 务 的具 体 标 准、 使 用 费用模 式及 费用 归属 存在 争议 。 因此 , 应将 “ 孤 儿 作 品” 的范 围 限定 为 已经 发 表 的作 品, 不
能将特 定 类 型 的作 品( 例 如摄 影作 品) 排 除在 外。 应尽 可 能量 化 勤勉 查 询 义 务 的具 体 标 准 , 避免自
规 定 的做 法 , 基 本 延续 了现行 法律 体 系 中《 著作 权法
收 稿 日期 : 2 O 1 5—0 l一2 O
基金项 目: 2 0 1 3年 度 浙 江 省 新 世 纪 教 改 项 目( 浙教办高教[ 2 0 1 3 1 1 0 9号 )
作者简介 : 黄哲超( 1 9 9 O 一) , 男, 浙江杭州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使” 的用语 。


“ 孤 儿作 品” 的 概 念 厘 清 与 比较 法 规

孤儿作品利用的著作权制度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的著作权制度研究

版权费用支付
使用孤儿作品应当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以补偿著作权所有人的损失。
版权期限限制
孤儿作品的利用应当在版权期限内进行, 超出期限的作品可以自由使用。
04
孤儿作品著作权制度的完 善与改进建议
完善孤儿作品的登记与公示制度
建立统一的孤儿作品登记平台
为方便孤儿作品的认定、查询和公示,应建立全国性的孤儿作品登记平台,并制定统一的登记和公示规则。
强化公示制度
为使公众及时了解孤儿作品的权利状态,应缩短公示期限,并建立公示的更新和维护机制。
强化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
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商业机构对孤儿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以促进作品的流通与 传播。
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为简化孤儿作品使用的许可程序,降低使用成本,应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在支付合理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 孤儿作品。
孤儿作品著作权制度的国内保护
孤儿作品国内保护的立法现状
梳理各国国内法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孤儿作品国内保护的主要问题
分析国内法在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权利主体、授权规则、合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
孤儿作品著作权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01
孤儿作品著作权制度的法律冲突
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冲突,以及不同法
向。
03
孤儿作品利用的合法性与 合理性分析
孤儿作品利用的合法性条件
著作权法规定
孤儿作品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如作者已 去世或作品未发表等,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利用。
使用许可
使用孤儿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这是 合法利用的必要条件。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版权总734期第三十六期2020年12月论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詹启智1权瑜珊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46;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102200)摘要:孤儿作品保护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国际上对孤儿作品的保护,建立了孤儿作品勤勉查找制度、备案机制、利用限制机制、代位行使权利制度等,并有侵权责任、强制许可、准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保护模式。

我国对孤儿作品采用代位行使权利制度,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探索了代位行使权利制度与强制许可保护模式相结合的制度。

但这种探索成果最终并未被新《著作权法》采纳。

对于孤儿作品保护的具体问题,建议由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具体规定。

关键词:著作权法;孤儿作品;保护模式;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6-00075-041引言孤儿作品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但我国对孤儿作品保护立法较少。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对孤儿作品保护有了粗略规定。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新《著作权法》并未采纳,使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回到了原点。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提出。

尽管新《著作权法》未采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以来的探索成果,并不意味着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不应受到重视,没有途径得到立法者采纳。

本文在总结孤儿作品著作权国际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探索成果,对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再探索并提出建议,以供未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修改时作为参考。

2孤儿作品国际利用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伯尔尼公约》对不具名和假名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可追溯到1948年的布鲁塞尔修订文本。

《2024年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2024年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指的是因历史原因、版权信息缺失或版权归属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著作权人或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数量日益增多,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背景与现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被数字化并传播至全球。

然而,许多作品因版权信息不完整或遗失,导致其成为孤儿作品。

这些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可能被非法复制、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各国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导致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模式研究(一)建立孤儿作品数据库建立孤儿作品数据库是保护孤儿作品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版权信息,建立一个公共可查的数据库,以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数据库应包括作品的名称、创作时间、作者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样,在利用孤儿作品时,使用者可以查询数据库确认作品的版权状态,避免侵权行为。

(二)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法规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法规是保护孤儿作品的关键。

法规应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保护期限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以便在作品成为孤儿作品时,权利人能够及时进行登记和维权。

(三)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在保护孤儿作品的同时,应考虑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对孤儿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如学术研究、公共利益等。

通过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孤儿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是解决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国应加强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孤儿作品的跨国保护。

同时,应加强跨国数据库的建设和共享,方便各国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孤儿作品。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权威资料]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权威资料]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摘要目前,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由纸质逐渐向数字化转变,许多作品的版权人无法查找。

我国立法对于孤儿作品的保护较为模糊,鉴于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对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加以重视。

本文通过分析借鉴英国孤儿作品的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定许可辅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提出完善保护我国孤儿作品的些许建议。

关键词孤儿作品法定许可集体管理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基于版权产业发展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项目号:14SFB50031)。

作者简介:马羚,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杜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D923.4 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41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孤儿作品的概念是舶来品,来源于美国,是由“orphan works” 一词直译而来。

美国《2006年孤儿作品报告》将孤儿作品定义为指使用者利用版权作品并且需要得到授权时,该作品版权人的身份无法定义、界定或者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12年,欧盟在其《孤儿作品指令》中提出孤儿作品是指在尽到勤勉搜索义务后仍然无法找到作品的权利人。

国际图书馆协会将孤儿作品定义为在使用需要版权许可的作品的时候,无法联系作品的合法持有人。

由此可见,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对于孤儿作品的统一定义,各个国家以及各个组织的定义也大同小异。

(二)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1. 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品一经问世即享有著作权。

截至2014年12月2日,世界168个缔约国均采取此项原则。

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也贯彻《伯尔尼公约》的立法精神,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一项规定产生的必然结果;相较于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取得变得极其简单。

基于此项原则,就会出现创作完成了,但出于很多原因其身份信息难以确定的情况。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孤儿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指的是因时间久远、权利人身份不明或权利线索缺失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作品。

这些作品在文化传承和艺术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它们的著作权保护却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模式。

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目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国内外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尽管各国在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孤儿作品使用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利人身份的模糊性、作品流通的复杂性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不完整等因素,使得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实施困难重重。

在法律层面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善、系统的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三、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首先,孤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由于时间久远或权利人身份不明,导致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变得模糊。

这不仅给作品的使用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市场环境的复杂化也是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难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大大增加,这给孤儿作品的版权管理和维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再次,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也是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障碍。

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针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完善:1. 明确著作权归属的判定标准。

通过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对作品进行实时登记和跟踪,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同时,对于长期未进行权利登记的作品,可以设定一个默认的著作权归属制度。

2. 强化市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

能作 出全 面 、准确的定位 ,使得我 国在应对谷歌案 这样 的情 况 时, 处于被动局面 , 不利于保护我 国的孤儿作品。因此 , 加强我 国 对孤儿作 品的法律保护具有可行性 , 也具有必要性 。 二、 中国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现状 目前 ,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孤儿作 品的法律法规 , 也 未 明确提 出孤儿作 品的概 念 , 仅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 第1 9 条、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1 3条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承 法》 第3 2 条有所涉及 。我国孤儿作品主要有两大类 : ( I ) 作者 身 份不 明; ( 2 ) 作者身份明确 , 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 一) “ 作者身份 不明” 我国《 著作 权法 实施 条例 》 第1 3条规定作 者身份 不 明的作 品,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 作 者身份 确定后 , 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著作权 。这是一条推定条款 ,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 于解决 因作者不 明的孤儿作 品的相关 问题 , 但依然存 在一 定的局限性 。在 网络环境 中, 复制 、 粘 贴等行为使 得作 品原件辨认度下降 , 难 以保 障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 。 ( 二) “ 无人继承著作财产权” 我 国《 著作权法 》 第l 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 民的 , 公民死亡 后, 依 照继 承法 的规 定转 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 、 终止后 , 由承受其 权利 义务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享有;没有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 由 国家享有 。《 继承法》第 3 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的遗 产, 归 国家所有 ; 死者 生前是集体 所有制 组织成员 的 , 归所在集
孤儿作 品具有较高 的利用价值 ,但 因著作 权人不明或找不 到著作权人 ,使得使用人得 不到著作权人许可而致使其放弃使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

孤儿作品的保护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国际上现行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利用合理使用条款、制定复制权许可机制等手段进行维护。

而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保护,也开始逐步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

一、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概述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应当保护其版权,但可以在尊重著作权人意愿、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积极利用。

”这个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为了解决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现实问题,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保护孤儿作品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版权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涉及到的孤儿作品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将作为制定我国孤儿作品保护措施的依据。

此外,我国版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也开发了孤儿作品版权登记网站,为孤儿作品的权益维护提供了落地的操作平台。

二、案例分析1.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可以保护其版权。

例如,2019年出版的《母校风采——同济大学百年校史》中使用了多幅早期图片,并标注了出处。

据文化部版权司发布的消息,该书就是一本由他们保护孤儿作品出版的作品。

2. 我国的电视剧《三国演义》也曾是孤儿作品的代表。

因为该剧原著已经在民国时期出版,信息来源已经不明确。

但2010年,该电视剧再次改编时,东方电视台与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司签署了协议,对孤儿作品中的《三国演义》进行再加工,并且规定该电视剧的收益归属为国家。

3. 2006年,侯孝贤导演主持的电影《刺客聂隐娘》的男主角张震就说过,因为片中的一幅《清明上河图》是孤儿作品,片方需要支付版权费。

而这些版权费用是要支付给国家后,再由国家进行筹措,把收益归于孤儿作品的继承人。

三、总结我国近年来对孤儿作品保护进行了探讨和实践,实现了孤儿作品的维护和合理使用。

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

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

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关键词:孤儿,法律保护,完善,思考,我国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简介:摘要: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法》及其修改草案,以及《继承法》里有对身份不明的作品的少量规定,但还没有对孤儿作品这一概念,以及版权保护的方法和补偿方法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文将对"孤儿作品"的认定产生原因进行等问题进行概述,并将通关过分析国际上关于"孤儿作品"的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内容:摘要: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法》及其修改草案, 以及《继承法》里有对身份不明的作品的少量规定, 但还没有对孤儿作品这一概念, 以及版权保护的方法和补偿方法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文将对"孤儿作品"的认定产生原因进行等问题进行概述, 并将通关过分析国际上关于"孤儿作品"的保护模式的利弊, 进而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侵权责任模式对"孤儿作品"加以保护, 同时明确"合理勤勉"原则和"合理补偿"原则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孤儿作品; 自动保护原则; 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 侵权责任模式等;一、孤儿作品的概述与产生原因(一) 孤儿作品概念与特征"孤儿作品"的概念是指作品尚在版权保护期内, 使用者依法需要征得版权人的许可方可使用, 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 但是仍无法找到该版权人。

①其主要特征是:第一, 仍属于版权期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否则可视为公共领域的作品。

第二, 经勤勉努力的寻找后仍无法找到版权人。

第三, 该"孤儿作品"的版权状态非绝对, 版权人会不会复出并不确定。

因而, 也有学者类比于民法中的概念, 将"孤儿作品"分为"真正的"孤儿作品和"表见的"孤儿作品。

第四,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使用者使用该作品的方式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使用限制的内容。

(二) "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从表面上来看, 其产生的直接原因主是作品版权信息不详或不确切, 但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 有关国际条约所确定下来的"自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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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2009 年,备受争议的谷歌图书扫描计划涉嫌侵权案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

起因是在2004 年 12 月 14 日,全球搜索引擎巨头google 公司宣布开始执行一项名为“谷歌图书馆”的计划,与美国几所大学的图书馆达成协议,将这些图书馆的藏书扫描成电子版,供读者免费检索和查阅。

这一计划引发了出版界与作家协会等组织的诸多反对,谷歌被起诉至法院,产生了近年来版权史上最受关注、影响深远的案件—“谷歌数字图书馆案”。

该案不仅引发了知识产权学界相关产业内对于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的热烈讨论,也使孤儿作品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孤儿作品”的范围及产生原因实际上,“孤儿作品”并非一个全新的问题。

加拿大版权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对孤儿作品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的法律以及伯尔尼公约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此问题的关注。

不过,最近几年,孤儿作品引发的实践问题正日益变得突出,加之各国规定比较简单,且做法各异,使得立法改革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孤儿作品”,学术界和各国立法至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论述有关“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时,学者们大多采用的是美国版权局2006年向国会提交的《孤儿作品议案》中的定义,即孤儿作品是指那些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使用者打算以依法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但仍然无法找到其版权人的作品。

在《孤儿作品议案》中,认为孤儿作品的范围既包括权利人不明的作品,也包括权利人确定但其下落不明的作品。

有人认为孤儿作品仅指那些权利人不明的作品,而不包括有权利人但权利人下落不明的作品。

理由是:在我国,作者身份确定但下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有相关的法律解决途径,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面临更为紧迫的问题,因此只将后者归于孤儿作品的范围。

但是,笔者认为,孤儿作品这一概念的核心特点在于使用人与作品权利人之间无法建立联系,无法进行作品使用事宜的充分洽谈,从而缺少了讨价还价(bargaining)的谈判过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不能代表作品真正的权利人,其代替作者行使权利只是某一个阶段,当权利人重新出现时,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完好无损归于权利人。

严格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仍属于“无主”状态,因此仍是孤儿作品的一种。

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其产生是由于著作法领域的自动保护原则。

1908年《伯尔尼公约》柏林修订文本第5条第二款规定:享有和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著作权)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这就是自动保护原则,即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以履行任何手续为前提条件。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自动享有著作权,不需要交存复制品到某一公共机构,或在某一官方机构登记、注册、缴纳费用。

在自动保护原则下,作品一旦完成便受保护,版权人无须向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作品上的署名成为推定权利最主要的依据,一旦这一联系被切断,使用人无法通过行政机关确定权利人,也极难通过其他途径来确定作品的版权信息,由此产生了孤儿作品。

其次,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成为孤儿作品的大量产生的催化剂。

欧盟在《绿皮书:知识经济中的版权》中提出,孤儿作品问题在数字化进程中日益凸显。

传统的作品传播方式以复制、发行为主,附着、标记在实体作品上的版权信息较为固定,而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信息与数字作品之间仅靠某些数据确定,在频繁的传播过程中,这些数据极易丢失或者被替换,从而使作品的原出处及原版权人的信息模糊,产生大量孤儿作品。

“孤儿作品”利用困境所引发的问题著作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以鼓励创作,从而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以分享公众。

”设立著作权法有两个宗旨:一是保护作者私人的著作权利,是保护公众获得知识的权利。

这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并重统一的,但在孤儿作品利用问题上两者很难同时兼顾。

孤儿作品问题凸显的时代,是版权不断扩张的时代。

复制技术的发展,使得侵害版权人利益的群体,不仅仅是一些盗版商,更有可能是处于流通末端的分散的个人使用者。

孤儿作品的存在,使有使用需求的人与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直接对话或协商变得非常困难或者几乎不可能,更使作者的私人利益受损,又使公众获取作品的公共利益受损。

一方面,作者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使用,丧失了对作品的控制权。

一旦有人非法使用该作品,作者也不能获得该作品本来可以给予其的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其通过作品所能获得的思想与成就上的认可,名誉的获得等精神利益也被侵害。

另一方面,公众无法确定该孤儿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人,如果使用该作品,权利人是否会在将来某一天出现,控诉其对作品的使用属于侵权?在一个严格的版权保护体系下,这种顾虑将导致使用人放弃对作品的使用,进而放弃某些创作活动。

如果此时使用人转向其他作品,创作成本无疑被无意义地增加了。

此时孤儿作品作为一种有益的资源被闲置,长远看来,必将对社会整体的创造活力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孤儿作品使用方面的现实困境,对孤儿作品的授权、使用规则和相关权利义务的设定进行合理、适当的法律安排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对孤儿作品利用过程中涉及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利用需求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作出适当安排,将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有利于数字化环境下在著作权人与使用需求者及社会公众之间寻找到新的利益平衡点。

我国现行法律对孤儿作品问题的规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使用“孤儿作品”这一术语,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极少。

仅有的规定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3 条、《著作权法》第 19 条以及《继承法》第 32 条等。

·“无人继承的著作财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版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另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版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由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在我国法律上,孤儿作品的版权最终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这一规定不合乎著作权法理,不利于作品传播,反而增加社会成本。

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一个确定的主体代表国家对该部分作品行使著作财产权,也没有对这类作品的国有状态进行登记或者公示。

实践中,代表国家行使这一类著作权的是相关行政部门,然而,大量“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品并没有被国家管理。

对这一部分作品,日本和我国台湾的解决方法是使其进入公共领域。

这类作品的使用状态其实已与公共领域的作品无异,出于提高使用人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以及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的考虑,这类作品应被直接归于公共领域。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作者身份不明确的未发表的作品的使用,即作者身份确定前,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但未明确规定如果之后作者出现,是否应当向其支付之前的使用费。

也未规定对无法找到版权人的已发表的作品应当如何使用以及之后如果版权人出现应当如何收取使用费等内容。

另外,对于“原件”的判断也是极为困难的,事实上,并非所有作品都有“原件”与复制件之分,原件的认定在网络环境下尤其具有相当的难度。

美术作品中有一部分可能比较容易区分和认定,但其他作品除非有创作手稿或底稿,否则很难认定;网络作品更是很不容易甚至几乎不可能认定;况且即使有手稿,也可能存在争议当事人都有手稿的情况。

因此,该规则的适用空间十分有限,不足以为孤儿作品的合法、有效利用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撑。

完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参酌外国研究者的主张和各国的不同做法,应当将有关孤儿作品的情形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明确规定使用的条件为使用人应当尽到勤勉的努力寻找版权人而无法找到,同时规定判断是否尽到勤勉的努力的标准和应支付使用费的范围。

法定许可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能够及时获得和使用作品,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要。

另一方面,也使版权人仍然能够通过其作品被使用而获得必要的收益,补偿其创作投资并激励其进一步从事智力创作活动,并且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拓展了其获得利益的空间,以及扩大其作品影响和声望的领域。

同时,对社会来说也有益,因为广泛地传播和使用作品意味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利益。

为使立法规定科学化与合理化,应针对不同情形下的孤儿作品,采取不同的规定。

我国在进行法定许可时,可以借鉴美国《2008 年孤儿作品法案》对孤儿作品权利人的救济,即金钱合理赔偿与禁制令救济。

合理赔偿适用于营利性使用者,禁制令适用于非营利性组织,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弱化营利性使用者的风险,能较好地平衡作者与使用人的利益。

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孤儿作品使用人经过合理勤勉搜寻后仍无法找到权利人的,如果其对作品的使用不可替代,并且没有改变作品原本的利用方式,那么当权利人重新出现后,不得禁止其出现以前的使用。

但是权利人可以主张金钱赔偿,并决定是否再授权使用。

第二,如果使用人是非营利性组织,经过合理勤勉寻找权利人,对作品进行不可替代的使用且没有改变作品原利用方式的,可免除其侵权责任。

此时如果使用人利用该作品创作出衍生作品(如进行改编、演绎、数字化等),不得禁止使用人对衍生作品的使用。

但权利人可以主张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如果使用人是营利性组织,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孤儿作品并改变了作品原利用方式,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强制许可方式。

使用人应先获得行政机构的强制许可证,交纳合理的许可费用后才能进行使用。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能降低营利性组织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的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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