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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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及实物档案管理制度

声像及实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声像及实物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在记录历史、服务现实、传承文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中形成的声像及实物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声像及实物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图片、模型、实物等,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声像及实物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声像及实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声像及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声像及实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四)组织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协调解决声像及实物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声像及实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声像及实物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内容应涵盖单位工作、活动、事件、人物等各个方面;(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具有真实、准确、完整的特点;(三)历史性:收集的档案应具有历史价值;(四)代表性:收集的档案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单位的发展历程和特色。

第八条声像及实物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号管理: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三)立卷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立卷归档,并做好档案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声像及实物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二)科学保管: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延长档案的寿命;(三)合理保管:根据档案的特点和利用需求,合理配置保管条件。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

(一)档案查询:档案利用者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二)档案复制:档案利用者需提供合法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复制档案;(三)档案借阅:档案利用者需填写借阅单,经批准后方可借阅档案。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声音和影像资料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这些管理办法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护声像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合法性。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归档:对声像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包括收集、整理、编目等工作。

2. 档案存储:确定声像档案的存储方式和地点,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3. 档案检索:建立声像档案检索系统,方便使用者快速查找需要的资料。

4. 档案传递:规定声像档案的传递方式和程序,确保档案在传递过程中不被篡改或泄露。

5. 档案保密:制定档案保密措施,保护敏感声像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 档案销毁:确定档案销毁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档案安全销毁。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声像资料的管理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声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九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像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感光、磁性等材料为载体,以声音、影像为主要反映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归档范围(一)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单位视察、指导检查工作或参与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二)本单位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三)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声像材料;(四)宣传介绍本单位的专题声像材料;(五)本单位主要产品的声像材料;(六)本单位不同时期建设及发展情况的声像材料;(七)有关本单位产品广告的声像材料;(八)新闻媒体有关本单位报道的声像材料;(九)获得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等荣誉的声像材料;(十)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四条归档要求(一)声像材料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声像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应进行价值鉴定,确认有保存价值的方可归档;(三)归档声像材料应齐全、完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据为己有。

凡不及时归档的,档案部门不予其在购置、复制摄录材料的有关凭证上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四)归档的照片、图片、文字说明三者应齐全;(五)归档的录音、录像材料应当声音清晰、画面清楚,禁止使用劣质录音、录像材料作载体。

第五条声像材料采取随时归档的办法,于形成后一个月内,由摄录者整理并编写文字说明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六条声像材料的整理(一)照片的整理1.照片档案的分类按《档案分类编号方案》规定执行;2.将已分入相应类别的照片按问题结合时间顺序排列;3.把反映同一事物的一组照片,根据其重要程度结合时间顺序排列;4.照片的固定采用双面胶带固定法,照片档案装具格式见《南京市档案装具与用表格式》;5.大张照片应按问题与其它照片统一组卷,单独存放,并在卷内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其存放位置,大张照片可采用卷式筒装的方法单独保存,筒内照片应进行有序排列,并在统一的位置填写装具号、序号及档号;6.说明一般以照片的自然张为单元编写,一组联系密切的照片应加总说明。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声像档案是应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对重要事件进行真实记录的历史材料,它具有客观性、形象性和科学技术性的特点,能生动形象地再现我局有关方面的工作及成果,客观反映和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真实面貌。

它和文字、图纸档案一样,具有现实的查证作用,对研究历史具有参考使用价值。

为了规范管理好全局声像档案,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下发本办法,望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一、声像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一大门类,是我局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文档内勤人员要认真收集,每年月日前交局办公室(档案室)统一集中保管。

二、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1. 人物类照片、录音。

(1)历届领导班子(正副局长、党组成员)、省以上英雄、模范和系统先进人物;(2)本局系统因公牺牲的人员;(3)本局机关内设科室及各派出机构(分局),各时期全体人员集体照和工作照片。

2. 会议类照片、录音、录像带。

(1)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2)各级工商局、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在我局召开的会议。

3. 文艺、体育、活动类照片、录音、录像带。

(1)本局及系统大型文艺汇演;(2)本局及系统体育运动会;(3)法规常识、专业知识竞赛;(4)局领导在电台、电视台上的讲话、答问、新闻发布会等声像材料;(5)党政领导和国家、省、市工商局领导来本局进行视察工作时的讲话、题词的照片、录音、录像带;(6)本局机关及所属部门重要工程奠基、交接、剪彩仪式的照片。

4. 各种实物类照片。

(1)党政机关和市以上工商部门授予本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奖旗、证书、匾额、题词等缩微照片与录像和实物;(2)本局颁发的奖状、奖旗、证书、匾额、条幅、题词、纪念章证等缩微照片与录像和实物;(3)本局所属单位的牌匾、门庭面貌照片、录像。

三、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1.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照片档案包括照片和底片);2.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完好、主办摄录人员编写必要的文字说明;3. 声像材料形成后,承办人应按规定进行整理、按规定分类、编目,向档案室移交归档;4. 声像档案均按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总目录。

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馆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档案馆馆长负责声像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对声像档案工作的决策、实施和监督负总责。

2. 档案馆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声像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声像档案管理工作。

3. 声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工作。

4. 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工作。

三、声像档案的收集1. 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历史事件、人物事迹、科研成果、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

2. 收集声像档案时,应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具有保存价值。

3. 声像档案的收集方式包括:主动收集、委托收集、接收捐赠、交换等。

四、声像档案的整理1. 声像档案的整理应遵循统一标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 声像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编目、登记、编制检索工具等。

3. 声像档案的整理应使用规范的分类方法和编目规则。

五、声像档案的归档1. 声像档案的归档应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利用需求进行。

2. 归档声像档案时,应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

3. 归档声像档案应填写归档目录,并经声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

六、声像档案的保管1. 声像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声像档案的长期保存。

2. 声像档案的保管环境应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标准,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

3. 声像档案的保管设施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安全措施。

七、声像档案的鉴定1. 声像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确保声像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鉴定声像档案时,应遵循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3. 鉴定结果应填写鉴定记录,并经声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

八、声像档案的销毁1. 声像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2. 销毁声像档案前,应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31•【文号】银办发[2005]223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银办发[2005]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声像、照片是各项工作形象、直观的记录方式,声像、照片资料生动、真实地反映了人民银行的历史发展进程,应该纳入档案管理的范围。

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都有向档案部门移交声像、照片资料的义务。

人民银行鼓励单位、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反映和记录人民银行工作和业务历史面貌的照片,总行鼓励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向总行档案处移交对总行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做好声像、照片档案工作。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的管理,使声像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以及其他载体的声像资料。

声像档案生动、形象、直观地记录了各单位的发展和历史进程,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档案馆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声像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档案馆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反映档案馆工作、活动、成果的声像资料;(2)重要会议、讲座、培训等活动的声像资料;(3)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2. 收集时间: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归档;如有特殊情况,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3. 收集要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等声像资料及其文字说明应齐全,归档时应进行编号、分类、编目,并建立档案目录。

三、声像档案的保管与维护1. 保管条件:声像档案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磁、防霉等设施,确保声像档案的安全。

2. 维护措施:定期检查声像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破损、变质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复制。

3. 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声像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四、声像档案的利用与提供1. 利用原则:档案馆声像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民的原则。

2. 利用方式:声像档案的利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查阅:档案馆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声像档案,应遵守档案查阅规定;(2)复制:档案馆内部工作人员或外部用户需复制声像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复制费用;(3)展览:档案馆举办展览活动,需利用声像档案,应提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

3. 提供服务:档案馆应积极提供声像档案的查询、复制、展览等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便利。

五、监督与考核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档案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贰条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搜集第四条搜集范围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开工作成果和存在问习题的声像资料;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1 / 6第五条搜集时间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搜集零散的详细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搜集要求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搜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

凡未按手册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规定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第九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2 / 6第十条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的声像档案管理,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声像档案的界定本制度所称声像档案,是指本单位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历史记录。

三、声像档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声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监督工作。

2. 声像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声像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开展声像档案的利用工作,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

(4)加强声像档案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声像档案的收集1. 收集范围:(1)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3)本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4)涉及本单位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单位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2. 收集要求:(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

(2)凡未按规定归档的,其形成单位应负责追回。

五、声像档案的整理1. 声像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声像档案的类别、时间、内容等特征进行分类整理;(2)保持声像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3)便于声像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 声像档案的整理方法:(1)分类:按照声像档案的类别、时间、内容等特征进行分类,编制分类目录;(2)编号:按照声像档案的类别、时间、内容等特征进行编号,编制编号目录;(3)装订:将声像档案按类别、时间、内容等特征进行装订,编制装订目录。

六、声像档案的保管1. 声像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声像档案的特点,采取适宜的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2)定期检查声像档案的保管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等工作。

企业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声像档案的管理,确保声像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声像档案,是指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音频、视频资料,包括数码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企业声像档案管理应遵循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实现声像档案的的科学管理、规范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企业声像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声像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声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声像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三)负责声像档案的保管和维护,确保声像档案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声像档案的查询、利用和统计工作;(五)负责声像档案的销毁工作;(六)负责声像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形成的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声像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收集与归档第八条企业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企业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的录音、录像资料;(二)企业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录音、录像资料;(三)企业内部培训、教育、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录音、录像资料;(四)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交流等方面的录音、录像资料;(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资料。

第九条企业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一)声像档案应按照形成时间、类别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并进行编号;(二)声像档案应采用数码格式,确保清晰、准确、完整;(三)声像档案应附有文字说明,包括声像档案的名称、形成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简介等;(四)声像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五)声像档案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归档。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1. 目的和范围本标准对我院在生产、科研及其它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光盘、录像带、录音带、照片、底片、电影片、幻灯片、缩微制品等专门载体材料的接收、整理和保管作出规定。

2. 引用标准/文件《电力勘测设计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DLGJ 155-20003. 职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声像档案的归口管理,各专业室及职能科室负责声像档案的归档。

4. 立卷、归档和验收科技类声像文件材料归档范围4.1.1 选站、选线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文件材料。

4.1.2 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审查、工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文件材料。

4.1.3 工程施工中拍摄的关键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关键部件,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出现的设计质量事故等)的照片、底片、录像带等。

4.1.4 设计回访、设计总结、设计评优和设计质量信息反馈中形成的声像文件材料。

4.1.5 对外访问、考察、学习,对外工程谈判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声像文件材料。

4.1.6 工程勘测设计中形成的照片、底片。

4.1.7 科研项目、标准化、业务建设中形成的声像文件材料。

文书类声像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4.2.1 院党、政、工、团重要会议,“职代会”所形成的声像文件材料。

4.2.2 反映本单位历史沿革的声像材料。

4.2.3 举行重大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文件材料。

4.2.4 我院重要表彰、庆祝及其它有纪念意义的活动形成的声像文件材料。

4.2.5 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文件材料。

归档时间4.3.1 随时归档:工作活动结束,照片冲印加工后或录音、录像、光盘制作完毕后,承办人员应辅以文字说明,将其及时归档。

4.3.2 年终归档:一些零散产生或制作过程相对较长的声像材料,可随同纸质载体一起,于年终由承办部门整理并辅以文字说明后,统一归档。

归档要求4.4.1 在本单位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须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

4.4.2 归档的声像材料要求声音清楚,画面清晰、照片、胶片要求底片(母片)和照片(拷贝)一并存档。

声像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声像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声像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声像档案管理行为,保护声像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声像档案应当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利用,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第四条声像档案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都有声像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应当积极参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采集第六条声像档案的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不得删除、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混淆档案信息;(二)完整保存,确保声音、图像等原始信息不受损失;(三)保护个人隐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不得非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四)合法合规,依法取得音像制品制作与销售许可证,遵守版权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声像档案的采集方式可以包括录音、拍摄、摄像等,采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声像档案的采集应当记录采集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登记台账和索引。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九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分类整理原则,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整理工作。

第十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整理、清点、分类、加工等工作。

第十一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和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四章档案保存第十二条声像档案的保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确保声像档案不受损失、灭失或泄露;(二)定期备份,保障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三)涉密档案要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四)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档案保存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声像档案的保存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包括存储介质、设备、环境等的保证和维护。

第十四条声像档案应当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五条声像档案的备份应当定期进行,并建立备份记录和索引。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六条声像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严禁未经授权和非法传播、使用、篡改档案信息。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声像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管理,是指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指声像档案,是在公司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照片、音频、视频文件。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档案、音频档案、视频档案三种类型。

第三条声像档案形象记录公司发展历程,是公司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信息资源。

声像档案管理是公司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管理原则、工作流程应遵照《新能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公司声像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归口实施”的原则,按照“简化整理、便于利用”的工作方法,保障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为公司工程建设、电力生产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五条公司档案室负责公司总部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库建设,监督指导各单位开展声像档案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机构、各直管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库建设。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声像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声像文件归档范围:(一)反映公司发展的声像文件;(二)反映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声像文件;(见附件1)。

第九条照片档案收集、整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一)照片拍摄,应当采用“.JPG”格式拍摄,必要时可采用无损压缩格式(如“.RAW”)和“.JPG”格式同步拍摄。

一般使用不低于1000万像素的单反相机;(二)照片筛选,应当选择展现同一事件活动全貌和过程的主要数字照片及银盐感光材料照片同时归档,要求主题鲜明、影像清晰、色彩还原真实且未加修饰和裁剪;(三)照片著录,以每张照片为单位著录“正标题”、“副标题”、“事件描述”、“关键词”、“拍摄者”、“拍摄时间”等项目。

高校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高校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声像档案管理,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高校声像档案是指以录音、录像、照片、数字等形式反映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建设等活动的各类声像资料。

第二章声像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声像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全面、系统、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教学活动声像资料,如课堂讲授、实验演示、学术讲座等;(二)科研活动声像资料,如科研课题立项、研究过程、成果展示等;(三)管理活动声像资料,如学校会议、领导讲话、校园文化建设等;(四)建设活动声像资料,如校园建设、设施改造、环境整治等。

第六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

第七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一)分类:按照声像档案的内容、形式、时间等进行分类;(二)编号:为每份声像档案编制唯一编号;(三)编目:编写声像档案的目录,包括档案名称、时间、来源、内容等信息;(四)装订:按照统一标准对声像档案进行装订。

第三章声像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声像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声像档案的保管要求:(一)库房管理: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设施;(二)设备管理:定期检查声像档案播放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档案安全:加强档案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十条声像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十一条声像档案的利用方式:(一)查阅:档案利用者凭有效证件查阅声像档案;(二)复制:档案利用者可申请复制声像档案,经批准后方可复制;(三)借阅:档案利用者可申请借阅声像档案,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四章声像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声像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声像档案的销毁程序:(一)编制销毁清单: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确定需销毁的声像档案;(二)审批销毁:报请学校领导审批,批准后进行销毁;(三)监督销毁:档案管理人员监督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的完整性。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声像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直观地记录了事物的原貌,是文字记录的补充,与文字材料一样是法院档案的组成部分和职能活动的记录,必须按本办法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声像材料的归档第四条声像材料的归档范围(一)上级领导对本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检查时形成的声像材料;(二)本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三)本院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四)本院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拍摄、录制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五)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活动的声像材料;(六)刑事案件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的声像材料;(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并被采用作为证据的声像材料;(八)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拍成的照片;(九)其它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五条声像材料的归档要求(一)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要把声像材料与有关行政文书材料或诉讼文书材料一起整理,单独组卷,统一编号。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

(三)声像材料,必须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四)照片材料必须由底片、照片、文字说明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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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第贰条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
第三条
(二)
第四条
1.
2.
3.
4.
5.
6.
第五条
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
2.
第六条
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
2.
3.
第七条
1.
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
第八条
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
第九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
第十条
第十一条
1.照片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

同属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同时填写其底片号。

底片在全宗内编流水号。

格式:全宗号-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

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
3.编注与其他载体档案相联系的参照号。

格式为(档案形态)档号/(档案形态)
第十二条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
第十三条
1.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
2.
(1)
(2)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

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
(3)
(4)
第十四条
1.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

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2. 2.
第十五条
1.
2.
3.
第十六条
声像档案的着录依照GB3792.5-85
(四)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
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相对湿度应保持37.5%-67.5%;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
第十九条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
(五)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
第二十五条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
第二十六条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

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

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

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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