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29日)劳人干(1982)147号现将《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
今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都要按照本规定办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更替、补充干部,确保干部质量,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必须逐步改革用人制度,采取多种方法,充分挖掘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调派解决。
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属于选举产生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被选前不是干部的,任职期间按干部待遇,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满后仍回原单位,恢复原待遇。
三、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聘干部,要签订招聘合同,发给聘书。
有关聘期、工资等事宜,按合同办理。
应聘期间,违犯合同规定的可随时解聘。
合同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吸收录用干部,须事先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指标。
干部调配工作制度
干部调配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优化干部资源配置,提高干部工作效益,根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调配工作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干部调配工作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重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五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确保干部调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调配原则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要遵循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七条干部调配工作要遵循工作需要原则,注重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和实际能力。
第八条干部调配工作要遵循优化配置原则,合理利用干部资源,提高干部工作效益。
第九条干部调配工作要遵循回避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确保干部调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或职务不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一条干部调配工作要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四)符合干部回避的相关规定。
四、调配程序第十二条干部调配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干部调配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调配计划。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doc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文号:组通字[1989]10号发布日期:1989-3-31执行日期:1989-3-31现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接收内调、安置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
附: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至六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
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赵宗鼐、孟连■同志,人事部副部长张汉夫同志,劳动部副部长李伯勇同志在会上讲了话,传达了党中央关于抓紧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部署了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任务。
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热地、田聪明同志介绍了内调、安置工作的有关情况。
与会同志就如何贯彻党中央的指示,做好内调、安置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了做好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方法。
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工作的关心和对广大援藏干部、工人的关怀,体现了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内调、安置工作的支持。
会议开得适时、成功,对完成党中央交给的内调、安置任务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认真做好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西藏地处西南边疆,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党和国家为建设一个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广大汉族干部、工人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进藏工作,与藏族人民一起艰苦创业,为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
但由于西藏地区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比较特殊,一些长期在藏工作的汉族同志患有不同程度的高原反应症,需要返回内地另行分配工作;还有一些同志的家属、子女在内地,长期分居,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也不宜继续留藏工作。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第二批内调干部、工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第二批内调干部、工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2.06•【文号】组通字[1982]3号•【施行日期】1982.02.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第二批内调干部、工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82年2月6日组通字(1982)3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今年一月四日至一月十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西藏第二批内调干部、工人工作座谈会,总结了第一批内调工作的成绩和主要经验教训,部署了第二批内调工作。
会议确定:第二批内调干部五千多人,工人七千多人,共一万二千多人。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去向问题。
内调人员的去向仍按中央〔1980〕61号文件精神办理,仍然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
对拟到京、津、沪的应从严掌握。
对于夫妇双方有一方从三大市进藏,另一方从外省进藏,或双方虽都是从三大市进藏,但原籍是外省已确定不能进三大市的,请有关省接收安排。
夫妇双方在藏工作的,一般应当同留或同调,如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内调,另一方因身体不适应或家庭有实际困难需要内调的,去向按双方同时内调来确定,请有关省、市、自治区给以安排。
二、工作安排问题。
应当从工作需要出发,同时考虑到内调干部、工人的实际情况,一般要安排相应的职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工种。
需要落实政策的干部、工人,请西藏把问题解决以后再内调。
犯错误的干部、工人,在内调前要做出结论并处理完毕。
三、条条块块关系问题。
总的原则仍应是,条条块块相结合,以块块为主。
这次地质、邮电、银行、气象等部门的内调人员,调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国家人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办理。
回各省、市、自治区的,名单都列到有关省、市里去了,请地质部、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气象局通知所属单位接收安排。
人事部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1]4号发布日期:1991-2-4执行日期:1991-2-4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一)见习期未满的;(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时间:2009-01-01 00:00:00 来源:廊坊市体育局作者:市体育局点击数:90 为保证国家机关的干部素质和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对干部调配工作暂做如下规定:一、调配原则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配国家干部。
调配原则是:1、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调整干部结构的要求,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对各类干部的需求。
在保证重点的同时,对其它需要调整补充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解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计划指标之内。
凡实有人数满编和无计划指标的单位,不得调入干部。
调入领导干部,还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之内,领导职数满额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3、县及县以上国家机关因缺编需补充干部,原则上要在同级机关现有干部中调剂。
同级机关内调剂有困难的,按吉人计字[1989]2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考核,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调。
4、调配干部要注意合理流向,调剂余缺。
鼓励支持干部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流动;鼓励和支持干部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凡从农村乡镇调入县城,从外县调入市区,特别是调入长、吉两市的,要从严控制。
同时要关心干部疾苦,注意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
5、调配工作要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做到量才使用,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得当。
同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将有血亲、姻亲关系的干部调配到同一单位、部门工作。
6、调配工作要实行调配原则、调配条件和调配程序三个公开,破除神秘化,切实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群众监督。
二、调配条件1、省、市、地、州直属的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入干部,应首先在当地公开招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2.03.15•【文号】人调发[1992]4号•【施行日期】199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一九八二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90号)和《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精神,现将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内调范围为1982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西藏,并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内调的内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对于在西藏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签有合同的干部、承包项目的干部和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等,应根据西藏工作的需要,在任期、合同期满或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再申请内调。
1980年以后分配去西藏的毕业生,也可参照这一规定办理。
干部在西藏工作时间从去西藏报到之日算起。
1980年以前去西藏的毕业生,可按中发〔1980〕61号文件有关调去西藏工作的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在西藏工作虽满八年,但志愿留西藏工作的,特别是与藏族人结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应鼓励他们继续留西藏工作。
对他们要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内调人员的配偶,在西藏有正式工作的,可以随调,在西藏没有正式工作,但有城镇户口的家属、子女可以随迁。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中发[1994]8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西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制定了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和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干部职工进出藏配套政策,做好进藏干部职工的内调和安置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安排西藏干部职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4]20号文件予以转发。
文件对内地干部职工进出藏等项工作制定了配套政策和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干部、工人内调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根据中发[1994]8号文件和中办发[1994]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要充分认识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重要意义。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由于受历史、地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力水平目前仍然较低;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不断进行渗透、分裂和颠覆活动,使西藏不仅面临着繁重的发展任务,而且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稳定任务。
要更好地完成这两大任务,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干部职工队伍。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人事部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 号2004-1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 ) 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 ) 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 ) 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 )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 ) 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 ) 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 )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 ) 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 ) 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 ) 见习期末满的;( 二 ) 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29•【文号】劳人干[1987]27号•【施行日期】1987.07.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1987年7月29日劳人干(1987)27号)经中央同意,从现在开始,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个办理一个。
内调工作要从西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照顾进藏干部、工人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保留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和领导骨干,使工作不受影响。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内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长期在藏工作,现因家庭和个人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的干部、工人。
一九八二年以后进藏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调的去向,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0)61号〕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坚持从哪里来调回到哪里去的原则。
没有原单位的,可回原籍或爱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安排。
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调出单位分配安排。
对去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市的从严掌握。
邮电、银行、气象、地质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内调干部和工人,由有关系统接收安排。
个别在本系统安排确有困难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协助安排。
非垂直系统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如专业与有关垂直系统对口而地方又难以安排的,有关系统应协助安排。
三、内调干部和工人的工作安排。
首先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同时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在西藏担任的职务、专业和工种予以适当安排。
对安排了较低职务的干部,可按他们的原职务享受调入单位同级职务干部的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为了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中央曾于1991年作出《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中发[1991]17号)。
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精神,采取选派干部挂职的形式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选派干部的条件掌握得不够严格,影响了干部挂职锻炼的成效;有的对干部挂职锻炼的指导思想认识不够明确,一部分挂职干部的主要精力被放到跑资金、项目上,未能得到应有的锻炼;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大都集中在少数沿海地区,到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的少;有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没有跟上,使挂职锻炼流于形式等等。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指导思想。
选派干部挂职锻炼,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精神,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适合的地区、单位挂职。
通过挂职锻炼,使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解放思想,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组织领导能力,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选派挂职锻炼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选派德才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干部调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一)见习期末满的;(二)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西藏内调工人的报告-川府发〔1980〕2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西藏内调工人的报告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西藏内调工人的报告(1980年10月3日川府发〔1980〕216号)省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指出:西藏解放以来,中央从内地派进西藏工作的同志,基本上完成了历史任务。
决定除一部分领导骨干和技术骨干继续留藏工作外,大部分同志将分期分批调回内地。
根据七月二十一日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计字119号文,分配回我省安置在西藏内调工人____,并要求各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安置这一批内调人员后,要总结经验,今后西藏内调安置任务,还另作部署。
这批工人中,进藏前在我省有工作单位的只____多人,其余近_____人,进藏前无工作单位,需要回原籍由有关地区和部门接收安置。
为了做好这批内调工人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安置这批内调工人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安置的去向,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进藏前有工作单位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经合并或撤销的,由合并后的新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进藏前无工作单位的,回原籍县(镇)或到其爱人所在地,原则上对口安置。
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单位安置,对调入成、渝两市的应从严控制。
原属电力、地质、邮电和省建工、交通等部门调去的工人和现在在西藏上述部门工作的工人,按系统和专业对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分配到所属单位安置,各地区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中央驻川单位和省属单位,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分配一部分安置任务,有关单位应予接收。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11804【发文字号】组通字[1989]10号【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89.03.31【实施日期】1989.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9年3月31日组通字(1989)10号)现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接收内调、安置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
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至六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
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赵宗鼐、孟连□同志,人事部副部长张汉夫同志,劳动部副部长李伯勇同志在会上讲了话,传达了党中央关于抓紧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部署了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任务。
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热地、田聪明同志介绍了内调、安置工作的有关情况。
与会同志就如何贯彻党中央的指示,做好内调、安置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了做好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方法。
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工作的关心和对广大援藏干部、工人的关怀,体现了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内调、安置工作的支持。
会议开得适时、成功,对完成党中央交给的内调、安置任务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认真做好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西藏地处西南边疆,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党和国家为建设一个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 ) 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 ) 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 ) 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 )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 ) 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 ) 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 )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 ) 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 ) 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 ) 见习期末满的;( 二 ) 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4.03
•【文号】人函[1996]67号
•【施行日期】1996.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财务制度
正文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人函[1996]6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请示》(藏政发[1996]4号)收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区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的享受范围、离退休人员待遇、调动工作人员待遇、执行时间和实施步骤问题,同意你区意见。
二、西藏特殊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分别确定为:
二类区每人每月200元;
三类区每人每月250元;
四类区每人每月300元。
同时,为使津贴标准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月人均244元之内,对县(不含地区驻
地的县)以下基层工作人员增发津贴标准,由你区建议在每人每月30元、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三、实施西藏特殊津贴的经费来源,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建立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请你区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5]123号通知和本批复的精神,尽快组织实施。
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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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11803
【发文字号】劳人干[1987]27号
【发布部门】a05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29
【实施日期】1987.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1987年7月29日劳人干(1987)27号)
经中央同意,从现在开始,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个办理一个。
内调工作要从西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照顾进藏干部、工人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保留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和领导骨干,使工作不受影响。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内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长期在藏工作,现因家庭和个人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的干部、工人。
一九八二年以后进藏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调的去向,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