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制度概述(PPT 38页)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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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日法治领域的合作 与交流
中日两国可以加强法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探讨法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为两
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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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白与滞后
在某些领域,如人工智能、数据保护等,日本法律存在空白或滞后于实践发展, 需要及时填补和更新。
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法律制度的改革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日 本不断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如加强 反垄断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以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法律创新
日本在法律创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 展,如通过设立特别法庭、采用替代 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提高司法效 率和公正性。
日本法律的特点
融合东西方法律文化
日本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形成 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平衡
日本法律既重视实体法的规定,也注重程序法的保障,以确保法律 的公正实施。
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日本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也注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 进行调整和完善。
加强法治建设与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日本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等方式,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法官培训、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以确保 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6
日本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应用
目
CONTENCT
录
• 引言 • 日本法律体系概述 • 日本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 日本法律体系的应用与实践 • 日本法律体系的挑战与改革 • 日本法律体系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https://img.taocdn.com/s3/m/c31052c876eeaeaad0f3300d.png)
三、政治概况与制度(一)政治行政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通过让国会(立法权)、内阁(行政权)、法院(司法权)这三个独立的机关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国民也以各种方式与三个权力机关发生联系。
日本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
它是主权属于国民、按照国民意志开展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国家。
作为主权者的国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议会制定法律,将国民的意志反映到法律中。
→日本的政治制度:议会内阁制图示:1.国会——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国会是由主权者——国民直接选举出的议员构成,最好的反映国民意志。
(1)国会的构成:①两院制:日本国会采用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其目的是:a广泛反映国民的意见 b进行慎重审议,防止单议院失控 c使参议院具有补充作用,以填补众议院解散期间的政治真空。
日本的众议院和参议院设在国会议事堂内,两院各有自己的会场和办公室。
国会议事堂以中间的塔楼为界,正面右侧为参议院,左侧为众议院。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不同:②四种国会:日本的国会有四种,包括常规国会、临时国会、特别国会、参议院的紧急集会。
常规国会:每年1次,在1月中旬召集。
会期150天(最多延长一次),审议下一年度的预算等。
临时国会:由内阁决定,或任意一个议院议员总人数1/4以上者要求召集。
或者,在众议院的任期届满后或参议院常规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参议院 众议院特别国会:在众议院解散总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审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等。
参议院的紧急集会:在众议院解散期间,有紧急需要时召集。
但是,在下次国会上如果无法在10天内取得众议院的同意,则表决无效。
☆国会的组织构成:(2)国会的权限①立法权:国会议员拥有法案提案权。
法案原则上首先经由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
☆立法过程:△法案的提出:法案分为国会议员起草提出的议员提议法案和政府提出的内阁提出法案议员提议法案提交给该议院的议长,内阁提出法案提交给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长。
日本政治制度ppt课件
![日本政治制度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f036e30abceb19e8b9f6ba68.png)
政治制度
• 宪法规定日本国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国家 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被赋予的政治上的权力是最大的。 但是,宪法赋予了内阁提交法案的权力,国会成立的法案 大部分都是内阁提出来的,因此实际上内阁的权限是最大 的,所谓行政国家现象非常显著。另外,内阁提出的法案 是内阁下属行政组织所制作,因此又可以说行政组织的干 部职员,即所谓的官僚掌握国家实权的官僚国家。
• 所谓政体,按照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统治权之所在”这一区分方式, 可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等政治形态。然而,近代以来,法 西斯国家、政教合一国家、军部独裁国家等等的出现,该区分方法已 无法与现实应对。
• 在二战前的旧宪法下,日本的政体与国体思想一体称为“天皇亲政的 神权国家(源自国体明征声明)”,是君主制国家。由于作为统治主 体的君主的存在,被统治的客体就不称为国民,而应称为臣民。因而, 旧宪法体现了统治主体的天皇和被统治的客体臣民的关系。现在的日 本规定了:
权和和平主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
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
3
4
• 1 日本的政体 • 2 国家的体制 • 3 国家政治
– 3.1 政治制度 – 3.2 选举制度 – 3.3 地方自治制度
• 4 宪法 • 5 议会 • 6 内阁 • 7 司法 • 8 日本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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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 而且,法院被赋予违宪立法审查权。法院有权宣布法律、 国家法令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法院对国家行为是否合适 拥有最终的判断权限,因此应该是最高的权限。由此日本 应是司法国家。但是,法院一般持司法消极主义,对于国 会、内阁(所谓政治部门)的判断,持有异议也是相对谦 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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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是一个内阁制国家,政府体制以日本宪法为基础,并 有一个两院的议会。对议会负责的行政建构包括了一个由 内阁总理大臣和各省国务大臣组成的内阁。总理大臣必需 是议会成员,并由其他议员选举产生。大多数阁员也必需 是议会成员。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091bdf35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a6.png)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渭南市政府驻日本经贸代表何新民2020年9月15日法治被理解为社会必须由法来支配,所以说法治社会就是法所支配的社会。
法治国家往往确立以下几个原则:(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2)尊重基本人权;(3)尊重和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4)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要求有公正的程序。
一、法务省日本实行“三权分立”,法务省是日本最高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政府的法律事务。
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政府法律事务(担任各个政府的法律顾问)以及执行法院裁判,管理拘押、监狱、社会改造,指导监督公安调查、检察工作,组织执法人员考选(包括司法进修生的入学考试)、移民等工作。
法务省拥有很大的权力。
权力涉及从公诉到执行的全过程、从刑事到民事几乎全部司法活动。
法务省管理检察机关,虽然法律对法务大臣干预具体案件的侦察有严格的限制,但检察机关与法务省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可能排除这种干扰。
法务省设置法务大臣、政务次官及事务次官、本省内部部局、审议会、研修与监管等设施、检察厅、地方分支部局、外局(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公安调查厅)等。
主要职能有:1、司法职能:主要是检察职能,其下属的检察官被分派到众议院、内阁官房、公正交易委员会、总务省、金融厅、外务省等重要政府部门并任重要职务。
它下辖的检察厅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警察,专门负责侦察涉及中央和地方议员、地方长官、高级官僚和重要企业家的贪污案件和违反选举法的案件,同时负责内乱、外患罪以及刑事特别法、禁止垄断法和防止破坏法的相关案件。
2、司法行政业务。
管理全国的户籍;全国各类登记注册事务(不动产登记、公司及法人注册登记、法人债权转让和它涉及的债权转让登记、成年监护登记等);国籍管理;人权保障工作(遴选各级“人权用户委员”,受理、调查和审理侵权案件);保护青少年权益(负责对少年体罚、家长虐待少年等案件);司法援助;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组织司法考试。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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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概况与制度(一)政治行政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通过让国会(立法权)、内阁(行政权)、法院(司法权)这三个独立的机关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国民也以各种方式与三个权力机关发生联系。
日本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
它是主权属于国民、按照国民意志开展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国家。
作为主权者的国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议会制定法律,将国民的意志反映到法律中。
→日本的政治制度:议会内阁制图示:1.国会——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国会是由主权者——国民直接选举出的议员构成,最好的反映国民意志。
(1)国会的构成:①两院制:日本国会采用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其目的是:a广泛反映国民的意见 b进行慎重审议,防止单议院失控 c使参议院具有补充作用,以填补众议院解散期间的政治真空。
日本的众议院和参议院设在国会议事堂内,两院各有自己的会场和办公室。
国会议事堂以中间的塔楼为界,正面右侧为参议院,左侧为众议院。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不同:②四种国会:日本的国会有四种,包括常规国会、临时国会、特别国会、参议院的紧急集会。
常规国会:每年1次,在1月中旬召集。
会期150天(最多延长一次),审议下一年度的预算等。
临时国会:由内阁决定,或任意一个议院议员总人数1/4以上者要求召集。
或者,在众议院的任期届满后或参议院常规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参议院 众议院特别国会:在众议院解散总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审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等。
参议院的紧急集会:在众议院解散期间,有紧急需要时召集。
但是,在下次国会上如果无法在10天内取得众议院的同意,则表决无效。
☆国会的组织构成:(2)国会的权限①立法权:国会议员拥有法案提案权。
法案原则上首先经由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
☆立法过程:△法案的提出:法案分为国会议员起草提出的议员提议法案和政府提出的内阁提出法案议员提议法案提交给该议院的议长,内阁提出法案提交给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长。
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07d2a7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6c.png)
日本的制度日本的制度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的体制和机制。
其中包括宪政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经济制度等。
日本的制度相对稳定而成熟,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宪政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根据日本宪法,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际的权力。
政府的最高机关是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
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分别是参议院和众议院。
两院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发表意见。
这一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在行政制度方面,日本的政府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日本政府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大臣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日本通过设立各个省级部门来管理国家事务,包括经济、农业、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
这种高效的行政制度使得日本政府能够迅速处理各类事务,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效率。
在司法制度方面,日本实行独立的三权分立制。
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法官是独立的,不受政府和其他影响。
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这为日本的法治社会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公正和正义。
在经济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业和竞争,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使得企业能够蓬勃发展。
此外,日本在经济领域还设立了许多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场,保障公平竞争。
这一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日本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会。
总结来说,日本的制度是稳定而成熟的。
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行政制度高效地推动了政府的管理工作,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经济制度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制。
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日本的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49f41c3d376baf1ffc4fad3b.png)
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
我们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
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
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
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
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关于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一直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
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
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
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
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
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一,宪、民、刑分别20个、共计60题。
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选择题的考试正确率一般要求在70-80%以上,每年有变动,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接下来的小论文考试就没有资格参加。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11524393968011ca3009135.png)
日本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
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
近代日本司法制度在《明治宪法》颁布后正式确立:
(1)法院实行四级三审
(2)法院由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法院和大审院组成
二战以后,日本于1947年先后颁布《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废除明治宪法体制下设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体系,将法院分为五级:
(1)最高法院
(2)高等法院
(3)地方法院
(4)家庭法院
(5)简易法院
检察厅分为:
(1)最高检察厅
(2)高等检察厅
(3)地方检察厅
(4)区检察厅
法曹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
民事诉讼制度:日本政府效仿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起草新的民事诉讼法典,1884年聘请德国法学家泰哈喔帮助起草,1890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第四讲 司法:司法独立与消极保障
![第四讲 司法:司法独立与消极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b4c4fedf240c844769eaeeab.png)
三、不受非法逮捕:
• 日本宪法第33条规定:“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 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白指出犯罪 理由的逮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 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逮捕必须满足以 下条件:(1)有相当的理由怀疑嫌疑人实施 了犯罪;(2)嫌疑人有可能逃匿或者隐藏、 毁灭证据。 • 除了现行犯以外,遇到以下情况没有逮捕证也 可以实施逮捕: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实施 了重大犯罪,而来不及获取逮捕证时实施的逮 捕。这称为“紧急逮捕”。按照规定,实施紧 急逮捕后要立即获取逮捕证。
国家辩护制度:
• 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律师联合会建立了值班律师制 度。由值班律师与嫌疑人见面,第一次见面免费。 • 2004年,日本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国家辩护制 度,2006年10月开始实施。新设立的日本司法援助中 心具体负责此项业务。 • 有人提出,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写入向嫌疑人提供国家 辩护人、在调查阶段允许其与辩护人见面,以及犯罪 受害者的权利等内容。 • 反对者则认为,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国家辩护人制度的 建立已经证明,即使不修改宪法,也可以按照宪法的 精神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案例: 关于侦察机关扣押媒体采访资料问题的判 决和争论
六、“不受拷问和酷刑”及废除死刑的争论
• 日本宪法第36条“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和 酷刑。” • 与这一条的相关的还有关于死刑制度的争论。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提出,实行本身就是这一条 所禁止的酷刑。 • 1948年,日本最高法院就在日本将要实施的一 次绞首刑作出判决,“不能认为其直接等同于 酷刑”。但是,当时的判决书还补充写道: “是否残酷要根据国民的感情来决定。”
“马拉松”审判问题
• 案例 • 及时审判不仅是被告人的权利,对于维护受害 者及其遗属的人权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根据 这一认识,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关于审判迅 速化的法律”。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b19faf376eeaeaad0f33001.png)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威宇律师事务所·张巍2002年12月11至20日,笔者随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团出访日本,与日本律师界进行了颇有成效的交流。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以及律师制度与我国的有所不同,但感到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其中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给笔者留下了较深刻的印象,现将其概要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在日本,把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称为“法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工作者。
要想从事这三种职业首先要通过日本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一律要在日本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裁判所”所属的研修所进行为期1年6个月的司法研修,日语叫“司法修习”,参加司法研修的叫“司法修习生”。
研修结束后经过最终考试合格者,才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战前日本曾有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官试补制度”,以及培养律师的“弁护士试补制度”。
日本现行的司法研修制度,是根据战后的日本宪法于1947年 昭和22年 开始实施的。
50多年来,该制度在日本的法律工作者培养过程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一、日本司法研修的特点司法研修的目的是培养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并具有高度伦理观念,能够对应各种社会需求的法律工作者。
为此,司法进修生要在实际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实务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作为直接从事涉及公民权利工作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还要求具有高度的伦理观念和职业意识,所以研修中对法律工作者伦理方面的教育也极其重视。
随着社会多样化的发展,还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适应社会对法律的多样化需要,司法研修中也充实了这部分内容。
为有效地实施实务技能和法律工作者伦理方面的训练,司法修习生由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前辈实行一对一的案件处理指导,亲身感受法律事件的严重性和法律工作者的重大责任。
这是司法研修的中心环节。
对于即将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进行统一教育,有利于修习生学习从各个不同立场看案件,培养他们广阔的视野以及对事物客观、公平的判断能力。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4章日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4章日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https://img.taocdn.com/s3/m/a2fc1bc79e314332396893bb.png)
v 在西方各国的压力下,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
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开始是以法国法为模式,先 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但由 于这些法典过分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 不符合当时仍然保留有很多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而 遭到日本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 v随后, 日本转而效仿德国法。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 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典,以此为转机, 日本仿照德国法编纂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 事诉讼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 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法 走上了全面西方化的道路,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最终确立。
v 一、明治维新及其法制改革 v (1)19世纪中叶,日本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 以德
川幕府为代表的封建统治日益遭到资产阶级和人民的反对。1867 年,明治天皇即位,同年10月,末代将军德川庆喜为稳住政局、 保持实力,佯称“返还大政”,请求辞职。明治立即准奏,并在倒 幕派支持下于12月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 成 立天皇政府。 德川幕府纠集军队、诉诸武力,结果失败。1868年, 幕府所在地-江户被攻陷, 在日本达700多年的幕府统治彻底结 束,从而建立了以明治天皇为中心的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的中央 集权制国家。这场运动史称“明治维新”。
v ③法典规定契约成立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 大要件,并且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契 约即告成立,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v ④在侵权行为一章,原则上肯定了民事责任 的过错责任原则。 v (2)带有浓厚封建色彩。 v ①物权篇中,以专章规定了体现封建剥削的 永小作(永佃)制度。 规定地主可因佃农(永 小作人)2年以上不按时交齐地租而要求解除租 佃关系; 但佃农虽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受损时, 也不能减免地租;只有当不可抗力连续3年以上 无收益或连续5年以上其收益少于佃租定额时, 才得要求停止租佃关系,否则必须在地主土地上 永佃20年至50年。
日本的立法体制
![日本的立法体制](https://img.taocdn.com/s3/m/6903a507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d0.png)
日本的立法体制【摘要】日本的立法体制是由宪法、国会制度、立法程序、法律体系和法律修正五个方面构成的。
日本的宪法是于1947年颁布实施的,确立了日本的现行政治体制。
日本的国会制度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
立法程序包括议案的提出、审查、表决和公布等环节。
日本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民法、刑法和宪法等部分,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法律修正,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日本的立法体制经过多年的演进和完善,为日本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立法体制、宪法、国会制度、立法程序、法律体系、法律修正、总结。
1. 引言1.1 日本的立法体制简介日本的立法体制是日本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本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日本的立法体制包括宪法、国会制度、立法程序、法律体系和法律修正等多个方面。
日本的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国占领军制定并颁布的,于1947年生效。
日本的国会制度是由两院制组成,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
日本的立法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等步骤,其中议员的提案和委员会的审议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日本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组成,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日本的法律修正是指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或增补,经过国会的表决后生效。
日本的立法体制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日本的政治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 正文2.1 日本的宪法在日本的政治体制中,宪法被认为是最高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日本现行的宪法是于1947年颁布实施的,被称为《日本国宪法》。
这部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占领军起草并颁布的,取代了日本明治宪法。
日本国宪法共有11章,包括序言和106条宪法条款,涵盖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的组织和职权等内容。
日本国宪法奠定了日本现代国家体制的基础,确立了国家的和平主义原则、基本人权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等重要内容。
宪法中规定了天皇作为象征性国家元首的地位,国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内阁负责行政事务,最高法院负责司法审判等组织架构。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5b4d069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07.png)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旨在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程序。
日本的司法制度受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在其基本框架上与这两个法系有所不同。
首先,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独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构成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三个权力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司法权作为其中之一,由法官行使。
日本的法官是独立而中立的,不受其他两个权力的干扰。
其次,日本的司法制度强调了法官的专业性。
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且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
此外,日本的法官也受到严格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此外,日本的司法制度也注重程序正义和追求公正审判。
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被告人的无罪推定。
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必须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前确保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被告人还有权利对判决提起上诉。
最后,日本的司法制度也采用了一些特殊的程序来解决民事争议。
其中一个例子是和解程序,司法机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和繁琐,导致司法资源
的浪费。
此外,由于日本的法律并不完全涵盖所有领域,可能存在某些法律漏洞。
总的来说,日本的司法制度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追求公正审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然而,仍然需要继续改进,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日本法---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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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正的探讨应从人们感觉到的公正这一前提出发。公正与否是一 种主观评价,审判程序的设计要尽量满足社会的公正感。程序正义 是审判公正的本体。程序正义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的 程序安排。 ——谷口安平
• 恰当(发现真实)、低成本、高效率、公正这些要求有时也会对立, 这种矛盾在民事诉讼的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面 临对上述价值进行取舍的痛苦选择。 • ——民事诉讼法学家高桥宏志 • 日本人有史以来就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广泛地利用了这些外来 文化,他们贪婪地吸收认为对自己有益的一切东西。 • ——能田五十 • 日本的近代法,是在西欧法与日本社会嫁接过程中形成的,但这并 不意味着,日本法就是西欧法原本的化身。从其过程可见,与近代 化要求互为翼羽,承载日本历史传统的文化环境,常常在背后起着 过滤作用。 • ——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伊藤正已
度的影响最为明显。
发展历程
1871年,设置司法省统一管辖刑事、民事审判事务;并设立东 京法院和6个区法院。 1872年公布“司法职务定制” 1875年,设立最高审判机关大审院、上等法院、府县法院, 区分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的职责,制定“大审院各法院职制 章程”和“司法省检事职制章程” 1876年制定“代言人规则” 1882年实施《治罪法》 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颁布《法院构成 发》和《行政裁判法》 1893年制定《律师法》 近代日本司法组织基本确立
教学重点
• 【学习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能够初步了解日本司法 制度变革的背景及其沿革,并从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 诉讼制度的发展阶段,感受日本法制移植的过程及其影响。 对照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变革。并且对近期三大诉讼法修 改有哪些可于借鉴。 • 【学习内容】:⒈日本的司法组织 ①背景 ②发展历程 • ⒉日本的诉讼制度 ①民诉 ②刑诉 • ⒊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 ①内容 ②借鉴 • 【思考问题】: • 思考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近期三大诉讼法的修订?
日本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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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v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败 诉
v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日就备受关注的“侵华日军细 菌战赔偿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法庭在认定侵华 日军进行细菌战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判 决,再次宣判由180人组成的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败 诉。
v 家庭裁判所审判不公开;
v 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均由 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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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v 二、检察机构
v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 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 察厅。
v 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 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 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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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第二节 日本的司法体制
v 一、法院设置
v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 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 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 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 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 四级三审制。
日本司法制度
v 日本的司法改革
v 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 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v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 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v 3、司法改革的内容:
v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 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https://img.taocdn.com/s3/m/9437d65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f4.png)
。
推进电子化司法
推广电子化司法服务,实现司 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提
高司法透明度。
改革后的影响与展望
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公正
改革后的民事法律制度将更加高效、便捷 ,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改革将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公平,保护弱 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变革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讨论社会变革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对日本民事法律实践 提出的新挑战和问题。
05
日本民事法律制度改革与 展望
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背景与动力
社会经济变革
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不 适应现代社会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
国际化趋势
利益。
04
日本民事法律实践分析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不动产买卖纠纷。涉及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及违约责 任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日本民法中关于不动产交 易的规定及实践应用。
案例二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工资支付等 争议。分析日本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具体实践 及法律适用。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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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过法 国、德国等国家的继承和发展, 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发展
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借鉴 了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 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了 具有日本特色的民法典。
民事法典在日本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的地位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地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日本的司法考试
![日本的司法考试](https://img.taocdn.com/s3/m/0074ae29a0116c175e0e4857.png)
日本的司法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
我国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
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
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
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
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而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
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
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
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
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
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一,宪、民、刑分别20个、共计60题。
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选择题的考试正确率一般要求在70-80%以上,每年有变动,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接下来的小论文考试就没有资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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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一、日本司法制度背景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 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 议院和参议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 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 政首脑。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的工作;
(3)经营商业及其它以赚钱为目的的业务活 动。
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
指最高法院法官必須在接受任命后的第一次 举行众议院议员选举的同时接受国民审查;
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
与众议院议员选举的投票方式相同政机关无权对法官进行惩戒。
检察总长退休年龄为65岁,其他为63岁。
2、检察官的考核和惩戒
从国会议员、法官、律师、学士院会员及具有丰富 经验的公民中,选出11位检察官审查员,组成《检 察官适格审查会》;
所有的检察官每三年接受该审查会的定时审查;
该审查会亦可依法定职权或根据法务大臣的请求, 对检察官进行随时审查。
日本法治进程
明治维新后,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全 盘西化,从西方引进先进科技、武器、文化,特别 是法律思想及制度。
1869年到1889年,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500余部。 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权利、自治、 自主思想深入人心。
1871年,日本设置司法省,同年设立东京法院, 1875年创立大审院。
通过司法考试者从助理法官做起,然后由最高裁判 所提名,内阁任命为法官;
高等裁判所的法官从地方或家庭裁判所的法官中选 拔,一般要积累10年以上的办案经验。
2、法官的管理和惩戒 法官任职限制
法律禁止法官在职期间有下列行为:
(1)担任国会或地方议会议员; (2)除最高法院许可者外,从事其它有报酬
警视总监(警察总局局长):是警官阶级的最高层,警视厅 的警察部长,东京的警察部长。
二、法官和检察官制度
日本法官和检察官制度分别由不同的法制加 以规定;
法官和检察官都叫“法曹”;
法官是特殊职公务员,属司法系统;检察官 是一般职公务员,属行政系统;
二者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得以任职。
考试或者从业的规定。外国籍人员司法考试合格后, 最高裁将加入日本国籍作为录取司法修习生的条件。 1977年韩国籍人士金敬得被破例录取为司法修习生 之后,90年代之后对于没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也 有破格录取为司法修习生的先例。 外国籍人员一直无法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公职,因 此外国籍司法考试合格者都成为了律师。 2010年11月份,在日本外国人以及日本律师协会的 不懈努力之下,最高裁将被长期认为是违反宪法自 主择业权,且带有歧视性的“国籍条款”从司法修 习生募集书中删除,不再要求日本国籍。
东京高法审判长太田幸夫在宣读判决书时说, 日本731部队实施的细菌战,的确造成很多 中国人死于鼠疫和霍乱,日本政府应对此负 责。但是,太田审判长随后以个人无权向政 府要求赔偿为由,驳回了中国受害者诉讼代 表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每人1000万日元以及公 开道歉的诉求。
国家无答责原则
3、地方法院
警察厅的附属机关有警察大学、科学警察研 究所、皇宫警察本部。
警察级别划分:巡查-巡查长-巡查部长-副警 部-警部-警视-正警视-警视长-警视监-警视总 监。
巡查(巡逻官):警官最低的一级;
巡查长(巡逻长):巡查长不是实际上的警官的级别;
巡查部长(警佐):当巡查后通过最初的升职考试就能担任 巡査部長;
司法原则: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原则下)
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
1891年5月11日下午1时50分,日本警察津田 三藏行刺前来日本访问的俄罗斯皇太子尼古 拉未遂。之后,日本政府迫于外交压力,与 本土司法机关展开了一场拉锯战。最终,日 本司法机关坚守住了司法独立的底线。大津 行刺案距今120年整,它在日本司法史上的 地位不容小觑。
由裁判所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
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 庭由全体法官组成,满9名即可开庭;小法庭 由法官5名组成,满3名即可开庭。
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 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 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 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
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五年内能够参加三 次新司法考试。
2011年旧司法考试被废止后,非法科大学院的毕业 者可以通过司法考试预备考试取得新司法考试的考 试资格。
新司法考试由短答题笔试和论文笔试组成。短答题 笔试和论文笔试在每年5月中下旬连续进行四天。
附:外国籍人员的考试资格问题 日本司法考试法以及律师法都没有外国籍不得参加
二、检察官
1、检察官的任命和晋升
检察官与律师、法官的资格取得相同;
首先被录用为检察官(二級);
检察事务官、法院书记官、警察官、皇宫护 卫官、海上保安官、自卫队警务官等具备一 定年资者得审议会选考合格后,被录用为副 检察官(二级)。
检察总长、检察次长、高等检察厅的检察长 由内阁任免,天皇确认;
实务修习就是将司法研修生分配到各个裁判所、检 察厅和辩护士会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训练。
后期修习具有总结和提高的性质,实务修习的水准 大为提高,并且要更多地开展模拟庭审等复合性的 法律实务训练。
(1)简易裁判所裁判官的培训。根据其任期的长 短分别进行。
(2)候补裁判官的培训。担任候补裁判官期间, 同样需根据不同的任职期限参加特定的培训,分为 新任命的、任职一年、三年、六年和十年共五类。
(3)裁判官研究会议。针对担任候补裁判官满十 年,已晋升为正式裁判官的人员。
(4)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
检察官只在审查会做出职务不适格的决议、或违反 职务义务、或因做出不符合国民全体奉献者的违法 行为而受到惩戒免职之外,不可违反其本身意将其 免职。
第三节 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
一、司法考试制度
1、2006年新司法考试制度开始实施 2004年创设了法科大学院。
第一批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参加了第一次新司法考 试。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现任最高法院长官町田显(Machida akira), 是第16任长官,2002年11月6日就任。
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 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 判所调查官研修所。
2、高等法院
负责二审,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 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 件。
一、法院设置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
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 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 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 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 四级三审制。
1、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 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
副警部:担任警部副巡査部長后可以接受升副警部的升职考 试。
警部(警察分局局长):副警部合格后有4年的实际经验, 参加升职考试合格;
警视(指挥官):小警察署署长,一般需要职业组的资格;
警视正(高级指挥官):大警察署的署长。
警视长(司令官):属于上层领导,一般需要职业组资格;
警視监(指挥官主管):固定20人,全部是职业组,这20 人当中将选出警视总监和警察厅长官。
(一)法官 1、法官任命和晋升 最高法院院長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由內閣直接任命,须经天皇认证; 最高法院法官无任期限制,法定退休年齡为七十岁。
下級法院法官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所指定合格人选的 名冊中加以选任,任期十年,任满可以再任;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 六十五岁,简易法院的法官为七十岁;
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 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 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3、司法改革的内容: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 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第二节 日本的司法体制
1880年,参照《法国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 首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1889年,明治天皇颁布日 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1890年推出 《行政裁判法》与律师法前身的《代言人规则》, 1898年实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诞生《明治商 法》,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
日本的司法改革
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
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检察总长管理下级检察官。
警察机关
警察厅是中央行政机关,掌管全盘警察行政 事务。最高领导是警察厅长官,与各省的事 务次官办公厅副主任同级。
在警察厅内部设长官官房、生活安全局、刑 事局、交通局、警备局、情报通信局,以及 国际部、暴力团对策部两大部。
二、司法研修制度
日本的法官培训机构隶属于日本最高裁判所 的日本司法研修所。
司法研修所分为两个分部,即裁判官研修分 部和法律研修生分部。
对于在职司法官员的培训,分别由本系统各 自负责,司法研修所仅负责在职裁判官的培 训,而不负责在职检察官和辩护士的培训。
1、在职裁判官的培训
在职裁判官的培训没有固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其培训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疑难、 复杂问题进行。
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 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 院。
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3人 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 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 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